简述《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
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争端解决
类似上述“利来公司诉加拿大案”因知识产 权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可同时作为国际投资相 关 或 国 际 贸 易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争 端,并 依 据 完 全 不 同 的 条 约,通 过 相 应 国 际 裁 判 机 制 解 决。比 如,澳大利亚 2011 年颁布实施的《烟草平装法》 (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of 2011)引起国际投 资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争端,先后通过常设仲裁 法院(PCA)22和 WTO 解决 。 23
这种学说完全是新的、专横的且歧视性地针对制 药公司及其产品,由此作出的判决违反《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NAFTA)下加拿大应履行的保护专利 义务,导致该公司在加拿大的投资被“非法征收” (unlawful expropriation)。⑲ 该 案 仲 裁 庭 对 作 为 投 资的涉案专利本身,鉴于当事方对此没有任何异 议,故未作具体分析,但仲裁庭认为,利来公司未 证明在其专利授予后,2005 年前后加拿大专利法 关于实用性标准发生了“戏剧性变化”(dramatical transformation),因而并未损害其合法期望,驳回 其诉求。⑳尽管此案是 ICSID 已审理数以百起仲裁 案中少数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之一,21 但是,该案表明知识产权可作为投资;国际投资相 关知识产权争端亦可通过 ICSID 等 ISDS 仲裁机制 解决。
⑧ 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05 页。 ⑨ 参见姚梅镇主编: 《比较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57 页。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2014 年 2 月 19 日第五次修订),根据《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2019 年 3 月 2 日,已删除该条款。 ⑪ 转引汤宗舜: 《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7 页。 ⑫ 转引 Robert A. Choate, etc., Patent Law including trade secrets-copyrights-trademarks,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87, p.799 ⑬ 参见张乃根: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02~103 页。 ⑭ 中文本来源:商务部条法司“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rticle/h/,2019 年 9 月 25 日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进一步开放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进一步开放的法律保障作者:谢付良来源:《中学政史地·初中》2019年第06期【热点材料】材料一: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这部法律将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共六章四十二条,覆盖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材料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在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外商投资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同时充分体现了宪法中“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精神。
【知识链接】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3.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5.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6.我国积极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对外开放是改革和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7.我国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格局。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封闭就会落后,开放才能发展。
8.我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9.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10.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经济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20届一轮复习人教A版专题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表决通过-2020年高考政治时政专题与热点第一辑
考法0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表决通过【背景材料】2019年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材料一: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材料二:改革开放后,我国制造业发展迅猛,其中外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不仅弥补了国内资金短缺,还带来了先进技术和境外市场需求,使我国在国际市场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在我国制造业发展进程中,外资产生的外溢效应很显著。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制造业结构变革起到了积极作用,释放了我国的生产要素优势,培育了我国原本不具备大规模出口能力的制造业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国内市场生产,替代了部分进口需求,加快了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
材料三:当前,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和部分领域开放程度的大幅提高在短期内能够有效地吸引新增外资流入。
但与此同时,在纺织服装、家电乃至电子等领域,受中美贸易摩擦、劳动力成本上升、综合成本优势下降等因素影响,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经营困难加剧。
传统产业向东南亚、南亚、非洲等地转移的趋势明显上升。
材料四: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表明,中国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简述《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
【新法解析】《外商投资法》的亮点与意义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外资立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外商投资法》定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将取代1979年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1986年和1988年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一部外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外商投资法》标志着我国迈进了制度型开放。
《外商投资法》有以下亮点与意义:一、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制度制定《外商投资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促进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二)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五)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二、确立了外商投资保护制度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外商投资法》总则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向外商投资提供与时俱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外商投资法的改革与创新
外商投资法的改革与创新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商投资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保障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的诞生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与创新,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过去,我国在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存在着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政策不够统一等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商投资带来了不确定性和困扰,也影响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吸引力。
而《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实现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统一和整合,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从法律体系的构建来看,《外商投资法》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它涵盖了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
在准入方面,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除了负面清单规定的领域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准入阶段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降低了外商投资的门槛。
在促进方面,《外商投资法》明确了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促进职责。
政府要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优化投资环境。
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投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这不仅有利于吸引更多高质量的外资,也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保护方面,《外商投资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这为外商投资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增强了他们的投资信心。
在管理方面,《外商投资法》强调了依法管理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
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也规范了政府的管理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这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与实施研究
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与实施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我国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一方面,原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条款分散、重叠甚至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外商投资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另一方面,随着国际投资规则的不断演变和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原有的法律法规在投资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外商投资的新需求。
在此背景下,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取代原有的“外资三法”,成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1、坚持开放与保护并重《外商投资法》既强调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又注重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2、坚持平等准入与公平竞争法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等对待。
3、坚持创新与规范相结合《外商投资法》在投资管理模式、投资促进和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同时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外商投资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正文(篇1)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政府部门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的情况,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外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报告的投资信息包括: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项目基本信息、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领域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了解外商投资的规模、领域和地域分布,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管由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的情况;二是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提高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四是有利于加强外商投资的监管,防止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更好地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录(篇2)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影响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未来发展正文(篇2)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背景和目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而制定的。
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完善摘要:2019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其颁布与生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新《外商投资法》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扩大外商投资准入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更加优惠便利的条件。
本文简要概述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以及其发展历程,同时简述了新《外商投资法》的颁布的背景分析其内容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改革完善;营商环境一、引言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引进外资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效果。
2020年,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共有约96万家,中国吸引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在中国所有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数量占比较小仅占3%,但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创造了全国五分之二的进出口和五分之一的税收收入[1]。
虽然外资创造的效益巨大,但是没有法律的引导与约束,外资难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法律制度作为外商对外直接投资的因素之一,对能否吸引外资来本国投资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在保障外商投资权益,扩大外资准入的同时对外资进行合理的引导与有效地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中国外商投资法发展历程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对待外资就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虽然在对外贸易和外汇领域实施管制政策,但在外商投资领域却提出了“也要同资本主义国家做生意”。
但这个阶段中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有所欠缺。
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大力引进外资,大量外资的涌入迫切要求我国在投资领域进行立法,对外资加以引导,在促进外资流入的同时保护本国经济不受影响。
中国先后颁布了三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其被共称为“外资三法”。
“外资三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改革开放以来为我国吸引外资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_概述及解释说明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是一项涉及外国投资者在某个国家进行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为外商投资提供明确的规则和保障,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和经济发展,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对外商投资法的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外商投资、法律框架以及其定义和范畴。
然后对外商投资法的历史背景进行概述,并解释其主要原则和目标。
接着,将重点解读关键条款和内容,深入分析其内涵和影响。
最后,我们将从几个要点出发,在正文部分一和正文部分二中论述不同方面的问题与观点。
1.3 目的本文旨在让读者全面了解外商投资法的概念、背景、主要原则以及关键条款等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为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通过对外商投资法的详细探讨,我们还将展望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行业和国家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将对国际经济合作和全球资本流动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系统且综合的介绍外商投资法的文档。
通过深入研究该领域,我们希望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通过理论与实践使外商投资法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2.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2.1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是指境外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将资金投资到国内的经济活动中,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境外实体在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现有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证券、债券等金融工具来参与国内企业的经营。
2.2 法律框架外商投资法通常由国家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经济中的行为。
该法律框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同版本的外商投资法,但其目标都是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并吸引外资。
2.3 定义和范畴外商投资法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以及适用于哪些主体。
这些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自然人、境外公司、跨国公司和其他有连锁企业关系的机构。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心得体会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制定了新时代外商投资大法,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此,学习中获得以下见解:1、新法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法律保障外商投资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部统一的、新的外商投资领域基础性法律的审议和出台,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用法治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迫切需要。
一是外商投资法立法原则强调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
凡是对内资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全部能够享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具有完全相同的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外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
二是外商投资法既明确细化扩大开放,又多次强调了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禁止强制技术转让;规定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外商优惠措施。
三是外商投资法确立了高水平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提出建立三大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反映了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更加开放、稳定和透明。
2、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负面清单将简化外商在清单外领域投资的审批流程,为其营造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中国首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2016年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推广。
这次相当于将负面清单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几点对比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几点对比《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几点对比一、外资法律立法模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分散立法模式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制定的,在立法模式方面是分散的,此后为了不断适应引进外资的需要,国务院和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许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些地方也制定了关于引进外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进一步增加了我国外资立法的分散性,同时也使得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前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关于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的规定上就存在冲突,不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从而无法保证其权威性。
(二)《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统一立法模式本次征求意见稿在起草之初就“以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和创新外国投资法律制度为目标”,实现了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统一,《外国投资法(草案)》第170条规定,新法施行之日,“外资三法”将同时废止。
换言之,《外国投资法》将完全取代“外资三法”,结束目前按照企业形式“分而治之”的格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开展外资三法修改工作,提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几点要求,不再重点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作为规范对象,而是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企业和投资,原则上均适用本法,不再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则。
二、外资准入管理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逐案审批管理模式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的是逐案审批的管理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合同要经过行政审批,1979 年我国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开始确立,这一制度的建立,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保证外商投资能够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引进外资的同时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第二,合理引导外资流向,防止外资的盲目进入和重复引进;第三,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安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工商外企字[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以国务院第56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服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陆续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方式来华直接投资,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全国2011年1月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自考试题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试题课程代码:00101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经过15年的谈判,中国于哪一年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 )A.1999年 B.2000年C.2001年D.2002年2.进口关税增加了进口商的成本,从而导致进口量的减少,这是进口关税的什么效应?( )A.消费效应 B.保护效应C.贸易效应D.收入效应3.境内机构贸易项下的贸易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制度叫做( )A.银行结汇制度 B.银行售付汇制度C.出口收汇核销制度D.进口收汇核销制度4.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 )A.版权 B.商标专用权C.专有技术D.商业秘密5.我国技术引进的主体是外资企业和(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C.民营企业D.私营企业6.服务贸易中生产三要素之一的“体力要素”主要是由下列哪类人员提供的?( )A.技术人员 B.熟练工人C.非熟练工人D.高级知识分子7.具体方式有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是( )A.国际直接投资合作 B.国际间接投资合作C.国际科技合作D.国际劳务合作8.中国银行规定,出口买方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A.3年 B.5年C.10年D.15年9.国际服务贸易中最主要的一大类服务是( )第 1 页A.消费性服务 B.生产性服务C.分销服务D.社会性服务10.国际经济合作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 )A.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 B.经济生活的国际化C.战后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D.战后国际分工的新发展11.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多少美元?( )A.1000万 B.2000万C.3000万D.5000万12.中国境内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一直占绝大多数的是( )A.港澳台中小企业 B.港澳台大型企业C.跨国公司D.欧美大型企业13.国际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之间关系的国际性协议是( )A.《关贸总协定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B.《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C.《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避免双重征税协议》14.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 )A.技术水平落后的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产业的C.不利于节约资源的D.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15.近年来受到国家政策鼓励而成为中国海外投资重要领域的有资源开发和( ) A.加工贸易 B.信息通讯业C.农林牧渔业D.交通运输16.国际证券的两个组成部分是国际股票和( )A.政府债券 B.企业债券C.外国债券D.国际债券17.中国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外资股简称为( )A.A股 B.B股C.H股D.T股18.我国利用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的投向上,区域贷款安排主要考虑( ) A.东部沿海地区 B.少数民族地区C.中西部地区D.中南部地区19.一个企业“走出去”可以大体分为三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是( )A.商品输出 B.劳务输出第 2 页C.资本输出D.品牌输出20.发包人不通过刊登广告,而是有选择地邀请若干家承包商参加投标的竞争性招标方式是( )A.公开招标 B.国际限制型招标C.两段招标D.谈判招标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简述《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
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是促进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
该法打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吸收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经验,并将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措施转变为国家法律规范,从而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外国投资法改变了市场主体法的传统立法模式,从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两个方面对外国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为了在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中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法》。
并明确要求外资以企业形式申请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种形式:中外合资,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中外合作根据双方的合同确定。
这种独特的立法模式使国内市场主体和外资市场主体实行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有学者认为,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外资企业法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将现有的外国投资法纳入公司法可能会导致中国吸引外资政策的变化。
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并保持吸引外资的势头,除公司外,中国还保留了《中外合资经营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
法。
这种立法模式客观上导致了中外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某些制度差异,同时也导致了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面临的法律选择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外国投资法,不是从市场主体的角度,而是从市场行为的角度,打破了传统的立法方式。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必须受《外国投资法》的管辖。
外国投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的形式在中国注册,也可以通过其他非公司形式的市场主体注册为市场主体。
如果外国投资者投资股票,则根本不需要注册企业,而仅需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向中国公司投资股票。
这对于扩大外商投资范围,实现市场投资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国际投资法晚近发展及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论国际投资法晚近发展及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晚近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其导致国际投资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发展中国家,研究晚近国际投资法最新发展变化并分析其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探讨了在经济全球化这一背景下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并在分析当前我国外资法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法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发展外资法现状完善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是直接相关的。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投资日趋活跃,各国对外资的依赖程度更高了,为了发展经济,各国无不视吸引外资为捷径,并且为外资的进入提供可与其他国家竞争的条件。
而中国想要在引进外资方面有显著突破和发展,就需要根据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动向来调整自身外资政策,从而最大程度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一、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问题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的相互依赖性增强,从商品贸易、资本流动到技术转移、服务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全球化,各个领域都存在国际性的经济合作和政策协调。
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的一种趋同化的过程,它是全球化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这一过程中,各国关于外资的立法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逐步趋于一致。
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来源于法律的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不是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而是指各国法律趋同化或统一化的过程。
就国际投资法而言,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一)国际立法的协调虽然各国的条款在具体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都涉及到受保护的投资关系、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和争端的解决等问题。
因此,双边投资条约形式的趋同化,有利于条约内容的协调,使各国缔结的条约内容也趋于同一化,促进国际投资法的统一,这对强化国际直接投资的保护、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国际投资法由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规范组成,从国际立法的角度看,国际投资立法相互间的协调性日趋明显。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发行股票的意义、问题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 : F 7.4 2 9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7 78 (0 20 一o 3一O 1O— 6520 )3 o 7 4
20 年 1 01 0月 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 关于上市 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明确了 ,
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的一大障碍 。 00 2 0 年中国证 监会取 消上市的额度限制, 以核准制代替行政审 批制 , 为外资企业上市扫清了障碍。 0 1 7 20 年 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 出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 通知 》 指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上市发行
职责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 因此上市额度是
协议收购国有股权控股内地上市公司的途径被截 断。2通过定 向增发 B股的方式, ) 使外商投资企 业参与进来。3合资方式 即由外方通过与上市 ) 公司组建 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公司, 然后通过合资
公司反 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 , 从而实现间 接上市 目的。 这种方式的适用范 围是有限制的 , 当
个信号。
十年的历史了, 但总的来看 , 我国的上市政策是明
显偏爱 中外合资企业的 。在有外资背景的上市公 司中, 中外合资企业就超过了 7 。 6 家外资 O 在 6 上市公司中, 只有 闽灿坤 B和深大通 A两家是 由
二 、 要 意义 重
原来 的外商独资企业改制而来的. 其中闺灿坤 B
改制上市时所有发起人均 为外方投资者 , 可谓开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 内上市不仅是我国资本市 场的大事 , 也是我国利用外资领域的突破 , 因而在 这两个层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 就资本 市场而言 , 一) 这一意 义表现 在: 第
涉外法规体系
涉外法规体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涉外法规体系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管理国际交往活动而制订并实施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今天全球化的世界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联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交流交往也日益频繁。
为了有效地规范和管理这些涉外事务,各国都建立了涉外法规体系。
涉外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部分。
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约定的规范国家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规则,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规范,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法和国际通行规范等。
各国在国际事务中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国际社会的制裁和批评。
国内法则是各国制定的关于涉外事务的法律规定,用于规范和管理国内主体在涉外事务中的行为。
涉外法规体系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
涉外法规体系是保障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事务中,各国之间存在着权力对比和利益冲突,如果没有涉外法规体系的约束和规范,将很难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涉外法规体系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遵守国际法规则,各国才能在国际社会中协调合作,维护和平与安全。
涉外法规体系也是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只有通过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才能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涉外法规体系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财产,各国都有义务遵守国际法规则。
在国际法中,尤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原则之上。
这些原则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石,各国都应当依据这些原则来开展国际合作与交往。
在国内法方面,涉外法规体系也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各国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涉外法规,规范和管理本国主体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
涉外法规主要包括有关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外交、领事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规不仅是各国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根据处理涉外事务的依据,也是国际社会规范国家行为的重要参考。
外资投资农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环境的日益开放,外资进入我国农业领域已成为一种趋势。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外资投资农业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农民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外资投资农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外资投资农业的基本原则1. 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外资投资农业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农业政策和农业资源环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 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外资投资农业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3.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外资投资农业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坚持市场准入原则。
外资投资农业应根据我国农业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逐步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国内外农业企业公平竞争。
二、外资投资农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为外资投资农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该法是我国农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外资投资农业的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该法规定了外资企业的设立、运营、终止等事项,对外资投资农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进行了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事项,对外资投资农业的土地使用进行了规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检验、监管等事项,对外资投资农业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了规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该法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原则、制度、措施等,对外资投资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推广进行了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该法规定了农业机械化的原则、政策、措施等,对外资投资农业企业的机械化水平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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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一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打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吸收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各项措施变成国家的法律规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外商投资法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主体法立法模式,从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两个方面,规范外商投资行为。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外资企业的表现形式,明确要求外商投资必须以企业的方式申请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作三种形式,中外合资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确定权利义务,中外合作则按照双方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独特的立法模式,使得我国国内的市场主体和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实行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修改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
但是,考虑到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因此,将现有外商投资法律纳入公司法,有可能会导致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发生变化。
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同时也是为了保持吸引外资的势头,我国在公司法之外,保留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这样的立法模式客观上导致中外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差异,同时也导致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面临法律选择的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打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不是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立法,而是从市场行为的角度立法。
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都必须适用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可以采用公司的模式,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注册登记,也可以采用其他的非法人市场主体模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如果外商投资采用的是入股方式,那么,根本不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只需要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直接向中国境内的公司投资入股即可。
这对于扩大外商投资的范围,实现市场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机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企业,都依照中国的法律办事。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若干法律的决定中,已经暂停实施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若干法律中关于企业注册登记以及经营范围的法律条款,此次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彻底取代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外资企业单独适用法律所产生的问题。
其次,外商投资法把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纳入到同一个法律规范集中管理,体现了我国市场监管模式的变化。
过去中国在市场监管领域强调市场准入,忽视市场监管,现在中国在市场监管领域强调市场监管,淡化市场准入,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平台,让中外投资者在中国市场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今后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相对容易,但是,要想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优惠待遇将会比较困难。
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都必须严格依照中国的法律办事。
这对于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中国的股票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后中国证券交易将全面开放,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入中国的股票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他们与中国的投资者一样共同遵守中国的法律,接受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事实上,我国出台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政策已经为香港资金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打开了方便之门,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香港等境外投资者,同时也可以规范香港以及其他境外投资者资金的交易活动。
如果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交易,必须遵守中国的证券法。
如果在中国境内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违反中国的证券法,譬如涉嫌内幕交易或者非法信息披露,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券法和外商投资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从市场主体监管到市场行为监管,体现出中国市场监管理念的巨大变化。
市场主体监管可能会出现歧视性的规定,而市场行为监管,则是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管是外国投资者还是中国投资者,不管是外国投资还是中国投资,只要进入中国市场都必须接受中国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违反中国的法律,那么,中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照中国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外商投资法充分体现了对等的原则,切实保护中国企业和中国的国家利益。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实行全面对外开放的政策,无论是无店铺零售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都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承诺全面对外开放。
可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到目前为止仍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他们拒不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第15条的承诺,对中国企业仍然采取歧视性做法。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如果其他国家对中国投资和中国的投资者采取歧视性的措施,那么,中国依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对这些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为了让其他国家尊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为中国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确保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不会受到歧视性对待。
外商投资法强调的是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充分体现出中国在外商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政策。
所谓国民待遇就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中国所加入其他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对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同等对待。
所谓负面清单制度,就是根据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确定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者禁止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的领域,让外商投资者有明确的投资预期。
如果外商投资者非法进入中国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法实际上是贯彻落实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承诺,重申中国全面对外开放的促进法。
与某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动辄依照国内法律对其他国家企业实施制裁的做法相比,外商投资法不仅具有开放性,而且贯彻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赋予了外商国民待遇。
只要符合准入条件,进入中国市场投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享受同等的待遇。
这对于实现国内国际市场的有机统一,对于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立公平的投资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可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快速发展,可以加快我国法律体系修改的步伐。
可以肯定,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法律的修改将会进入快车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根据外商投资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全面检讨和修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法,加快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注意,上个世纪70年代拉丁美洲国家大量吸引外资,加快本国现代化的步伐。
可是,由于过度依赖外国资本,本国的经济体系缺乏稳定性,一旦外国资本撤出,本国的经济立即陷入困境。
拉丁美洲国家上个世纪80年代的经济奇迹,曾使拉丁美洲国家大踏步进入中等收入国家。
可是,进入本世纪之后,绝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陷入经济困境,一些国家经济停滞不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不断积聚,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中国已经成为中等收入国家,如何避免掉进中等收入陷阱之中,这是中国决策者和中国学术界关心的问题。
中国一方面通过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继续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另一方面中国必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建设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会被外国资本所左右,也只有这样,才不会掉进中等收入陷阱。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
中国科技创新政策,正促进中国经济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如果中国能更好地使用外资,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那么,中国有可能会提前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早日成为中等发达国家。
外商投资法既是对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又是为我国现代化提供的法律保障。
外商投资法必将为吸引外资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随着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自由贸易港政策实施,中国不仅向世界提供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同时也向世界提供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
中国正在以自己的方式加快全球化进程,中国必将以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吸引着世界各国的投资者。
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劳动力是最活跃的生产要素。
中国充分借鉴各国商品、服务和投资法律规则,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资源全球配置管理制度体系。
中国应当在联合国框架内,充分发挥国际移民组织等国际机构的作用,探索制定人力资源全球配置法律制度体系。
如果能够建立世界人才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那么,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将会成为可能。
相信中国的决策者已经充分意识到人才流动在全球化中的作用,正在积极筹划制定世界人才流动的法律规范。
2019-3-11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历史必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没有公司法前提下,为了吸引外资,根据外商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我国吸引外资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三部重要的法律确立了外资企业基本组织结构,为外资进入中国和退出中国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权分配原则,实行风险共担。
外资企业法鼓励外国企业和个人到中国设立企业,权利义务和中国企业相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则按照合同的形式,确定中外投资者权利义务,为灵活使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统一大市场形成,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如果中国境内不同的市场主体适用法律不一致,那么,有可能会出现合法的不公平竞争,有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譬如,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国企业发生法律纠纷,企业破产和清算阶段,由于规则不一致,有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再譬如,由于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和组织结构方面与中国公司完全不同,一旦涉及股权纠纷,司法机关审理股权纠纷案件时候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这对于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后,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纳入公司法之中,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统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为我国公司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然而,考虑到吸引外资的需要,考虑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特殊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学者的意见,而是在制定公司法同时,保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为了归国侨胞侨眷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颁布了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