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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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各机构应遵照本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一)承保环节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信息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财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财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公司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建立本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操作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级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是与客户有密切关系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

为此,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以下是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一)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确保识别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基本性原则:识别客户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

3.协调性原则:与其他金融机构协调识别客户身份。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流程保险公司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收集客户信息:通过填写客户申请表格等方式获取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核实客户身份:通过有效证件的录入和验证等手段,核实客户身份。

3.标准化处理客户信息:通过对客户信息的标准化处理,形成客户电子档案。

4.定期审核客户身份:定期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一)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原则保险公司在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准确。

2.完整性原则:保证客户身份资料完整、全面。

3.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客户身份资料。

(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期限保险公司在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的保存期限,并严格按照期限执行。

(三)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保险公司在进行客户交易时,应当对交易记录进行严格保存,其保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交易记录的保存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可复制性和保密性。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管理(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规范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有关行政机关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证券业务及金融机构业务的注册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

三、客户身份识别1.客户身份的确定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交易目的等方面进行核实。

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时,应首先关注客户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及有效日期四个基本方面,同时还应在必要时关注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在此基础上,结合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综合判断以确定客户的身份;2.信息核实的对象客户身份信息核实的对象,包括以下要素(1)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2)客户的联系方式,如住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3)客户所从事的职业和收入状况,如职业、职位、单位、收入水平等;(4)客户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包括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5)客户的投资经验及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客户的投资目的等。

3.客户身份管理(1)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客户身份信息档案,并落实进出口审查制度,及时进行记录;(2)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在客户开户之前对客户的身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采用“见面识别”或“非见面识别”两种方式进行;(3)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采用多种有效途径,以确保客户身份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和维护客户身份资料档案系统,采取合理的安全保密措施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并制定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要求。

2.交易记录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交易记录档案,设置单独的文件或电子记录,成交文书、电子记录等应自成一套,保证完整、安全、稳定、可查、不可篡改。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管理办法()现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商业活动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商家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高效率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服务,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进行欺诈行为的风险。

为了提高电子商务市场的安全性,减少消费者和商家的损失,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都纷纷提出了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管理的规范。

一、客户身份识别在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安全问题就是如何确保消费者的身份和数据信息不被盗用。

客户身份识别就是通过特定的手段,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验证和识别,保证交易安全性。

在国内,主要采取的手段是实名制认证。

首先,商家需要收集消费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

商家收集并储存消费者信息,需要取得消费者的同意。

商家应当采用安全的方式对消费者的数据进行加密储存和传输,以防止信息泄露。

其次,对于高风险的交易,商家应当要求消费者进行实名制认证。

例如,在购买高价值商品(如家电、数码产品)时,需要消费者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以验证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最后,商家应该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和登记制度,确保消费者的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管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管理是指商家为了提高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合规性和便捷性,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妥善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客户身份资料的合规性:商家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身份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遵循数据保护原则。

商家应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同时,消费者可以随时访问和更改自己的信息,商家应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

2. 客户交易记录的管理:商家应当妥善保管客户交易记录,确保数据的安全、完整性和保密性。

商家也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不被恶意篡改、泄露或丢失。

3. 交易记录的存储时间:商家应当准确记录交易信息,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存交易记录,存储时间一般为五年。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

为加强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维护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应当对每位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并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审核、更新和管理。

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收集客户身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
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二条客户身份资料
银行应当按照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证件、身份证件有效期限、客户姓名、客户地址、客户联系方式等。

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身份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并定期更新和核对客户身份资料。

第三条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交易记录数据库,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

银行应当保护客户交易记录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遵守保密原则,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四条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程序
银行应当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收集流程、身份确认流程、身份资料管理流程、身份资料更新流程、身份资料审核流程、身份资料查询流程等。

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银行应当对从事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增强工作责任等,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工作的
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制定单位:银行行业监管机构
执行单位:各银行机构。

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各机构应遵照本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一)承保环节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信息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1.实名制原则:金融机构在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时,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多层次识别原则: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金融机构应采取不同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三、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和保存2.身份资料保存: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资料的电子数据库,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客户身份资料的安全,防止泄露和滥用。

3.身份资料更新:金融机构应定期核实客户身份资料的有效性,并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资料。

四、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1.交易记录保存期限: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的交易记录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

2.交易记录保存形式:金融机构应采用电子化存储的方式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确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交易记录查询:金融机构应提供便利的查询通道,使客户能够随时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

五、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的风险管理1.内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客户身份信息。

2.外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盗窃,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安全。

3.不当利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防止员工将客户身份资料用于不当用途,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六、客户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管理1.客户隐私保护: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禁止将客户身份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信息安全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最新)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最新)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身份识别3.客户身份信息应按要求记录,并保留五年以上。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系统,并建立客户档案。

3.客户档案应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询、复制或泄露客户资料。

4.客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四、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记录保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2.客户交易记录应保留合同、凭证、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日志。

3.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4.对于涉及法律纠纷或调查的交易记录,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至纠纷解决或调查结束。

五、附则1.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金融机构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配套工作。

以上是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管理和保护。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作者: ————————————————————————————————日期: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ﻫ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ﻫ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四条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五、密码挂失及重置;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附件: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相关工作。

3 定义部门/岗位职责客户身份识别指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留存客户身份信息,掌握客户真实身份,了解客户交易背景的行为。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指金融机构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得的资料与客户在本机构发生的交易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及年限内加以保存的行为。

机构信用代码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

4 职责分工部门/岗位职责总行合规部负责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制度,对全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对上述工作做出统一要求。

总行运营部负责将本制度的工作要求细化到运营部门的业务操作规程中,对分支行运营部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总行国际结算部负责外汇业务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执行与管理。

总行审计部负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总行公司银行部、零售公司部、个人银行部负责各自部门产品开发中的客户身份识别环节,防范我行金融产品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风险。

指导并监督相关业务条线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各分支行(包括总行营业部)分支行柜面人员、各条线客户经理、业务人员负责在为客户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按照相关制度与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与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5 基本要求5.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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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
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五、密码挂失及重置;
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八条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

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
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

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
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
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九条公司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便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条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第三方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要求第三方机构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措施。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相关部门获得的客户重要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直销中心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有权拒绝该客户的交易申请。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具体的报告工作流程应遵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五条运营保障部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营业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具体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运营保障部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
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具体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运营保障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稽核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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