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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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市___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活动。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情形。即由同一受托商业银行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用于购___市___区域内同一自住住房,并___市___区域内同一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组合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合贷款的申请

第四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额度无法满足个人购房资金需求,需要通过商业性贷款予以补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后,可予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中各方的关系:

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购买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

委托人: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贷款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

抵押权人: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三章组合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___市___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八条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三、有购买住房价款总额2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符合《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章组合贷款的比例、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组合贷款比例的确定原则是:每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年公布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

第十条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一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5年。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应当控制在60%以下,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应当根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本次商业贷款月均还款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均缴存基数+共同借款人月均缴存基数)≤60%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的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政策性委托贷款利率和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组合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当以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均认可的所购自住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物的价值以购房合同标明的购房总价款为准。对合同价有疑义的,须出具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均认可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借款人所购自住住房为预售商品住房,且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该预售商品住房所述楼盘项目必须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办理预抵押备案。

第六章组合贷款的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向市中心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部或者服务厅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同时根据商业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向商业银行提交商业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市中心依照《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

的,准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资料及时退回借款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准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市中心管理部或服务厅应组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相关信息和所购房屋基本信息书面移交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经办支行(详见附件1)。

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认为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组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相关信息和所购房屋基本信息书面移交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详见附件2或附件3)。

第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签署完成后,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应共同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抵押权登记证书根据各自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完成系统录入。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当为同一顺序抵押权人,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按揭贷款金额确定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应共同公证机关办理组合贷款公证业务,公证债权文书根据各自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完成系统录入。

第二十二条组合贷款抵押登记证书、公证文书等相关手续均办妥后的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市公积金中心应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至商业银行开立的“组合贷款资金划款专用

账户”内。受托商业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划款至售房单位指定银行帐户。

第七章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组合贷款本息按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发放贷款利率,由受托商业银行负责回收。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严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对贷款逾期的,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规定未尽事宜,参照《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信息登记表

附件2: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信息反馈表(一)附件3: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信息反馈表(二)

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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