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事纠纷协议书

合集下载

赵玮、罗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玮、罗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玮、罗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4【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6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娜白丽娟李文军【审理法官】李娜白丽娟李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玮;罗峰;甘肃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毅【当事人】赵玮罗峰甘肃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毅【当事人-个人】赵玮罗峰刘毅【当事人-公司】甘肃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家孝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家孝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家孝【代理律所】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玮【被告】罗峰;甘肃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毅【本院观点】赵玮提交的证据1笔记本是否属于罗峰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钟树明出具的借条,因钟树明本人未到庭作证,该真实性亦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视频录像内容能够证明赵玮、罗峰曾就案涉外墙保温劳务分包项目费用进行结算,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赵玮向罗峰支付劳务费848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一致,除赵玮欠付罗峰人工工资110000元外,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赵玮向罗峰付款金额合计297080元。

其中:2017年6月12日,赵玮向罗峰付款6000元;2017年6月23日,赵玮向罗峰付款10000元;2017年6月28日,赵玮向罗峰付款1000元;2017年6月29日,赵玮向罗峰付款10000元;2017年6月29日,赵玮向罗峰付款8500元;2017年7月4日,赵玮向罗峰付款5000元;2017年7月7日,赵玮向罗峰付款3000元;2017年7月11日,赵玮向罗峰付款39710元;2017年7月11日,赵玮向罗峰付款8850元;2017年7月11日,赵玮向罗峰付款2900元;2017年6月29日,赵玮向罗峰付款7700元;2017年7月11日,赵玮向罗峰付款8050元;2017年7月11日,赵玮向罗峰付款3370元;2017年7月13日,赵玮向罗峰付款180000元;2018年2月14日,赵玮向罗峰付款3000元。

15.(最高)青岛民建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最高)青岛民建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民建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39号青岛中央商务区办公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华,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芝,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39号中央商务区内。

法定代表人:纪家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B座1901-1908户。

法定代表人:别程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华,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芝,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民建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建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区开发公司)、一审第三人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建置业公司)土地出让金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民建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华、张灵芝,商务区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杨丽到庭参加诉讼。

民建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建投资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商务区开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8678250元及利息67246757元(从2011年10月9日计算至2013年10月25日),合计495925007元(起诉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商务区开发公司实际清偿之日)。

事实和理由:一、民建投资公司与商务区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个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锦锦、徐靖松【代理律所】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建伟【被告】李宝泽;欧阳中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李宝泽与孙建伟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孙建伟主张,李宝泽未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通过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宝泽之妻石玉花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于合同签订的当日2017年9月27日付至欧阳中华的账户,欧阳中华向李宝泽出具证明,凭证已被孙建伟收取。

2017年9月26日孙建伟的配偶李秋兰与欧阳中华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系李秋兰以欧阳中华的名义在安信卓越投资100万元。

孙建伟与李秋兰协商同意以孙建伟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孙建伟对所借款项交付给欧阳中华是明知的,应当视为孙建伟收到了李宝泽的借款,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已生效。

中山市古镇镇冈南经济发展公司、蔡扬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市古镇镇冈南经济发展公司、蔡扬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市古镇镇冈南经济发展公司、蔡扬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17)粤20民终3545号之一【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红妮谢劲东章文佳【审理法官】徐红妮谢劲东章文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山市古镇镇冈南经济发展公司;蔡扬名;中山市振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蔡焯辉【当事人】中山市古镇镇冈南经济发展公司蔡扬名中山市振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蔡焯辉【当事人-个人】蔡扬名蔡焯辉【当事人-公司】中山市古镇镇冈南经济发展公司中山市振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一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饶明苏广东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一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饶明苏广东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一杏唐丽斌饶明苏【代理律所】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广东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冈南经济发展公司【被告】蔡扬名;中山市振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蔡焯辉【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陈述,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蔡焯辉、蔡扬名、振辉公司应否向冈南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律师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建筑物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折价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19年7月15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2072刑初708号刑事判决,关于挪用资金罪部分认定: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蔡焯辉为偿还赌债及个人借款,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党支部书记、冈南村委会主任和振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冈南村委会和冈南公司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至振辉公司,在振辉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蔡焯辉利用其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将其中的人民币3871万元转入其个人或其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其赌博和偿还个人欠款,后一直未能归还。

杜贵法、杜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贵法、杜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贵法、杜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7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世忠徐海燕闫文昌【审理法官】宋世忠徐海燕闫文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贵法;杜国喜【当事人】杜贵法杜国喜【当事人-个人】杜贵法杜国喜【代理律师/律所】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崔怡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崔怡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宗立英祝校林崔怡晨【代理律所】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杜贵法【被告】杜国喜【本院观点】杜贵法与杜国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作出的行为后果应有预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不可抗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贵法与杜国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作出的行为后果应有预判。

2017年8月26日的协议书,其内容涉及到双方的利益标的较大,应足以引起双方的重视,杜贵法称在签订2017年8月26日的协议书时“对具体内容没有仔细看"“欺骗杜贵法签订的",该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

该协议书内容清晰,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上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

2017年8月26日的协议书中关于借款数额,提到了两笔款项,即2014年9月借款456万元及截止2017年8月31日,确认欠款本息共计700万元。

侯文忠、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侯文忠、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侯文忠、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豫民终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希江杨帆常若琼【审理法官】申希江杨帆常若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侯文忠;徐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侯文忠徐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侯文忠徐强【当事人-公司】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潘长龙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潘长龙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国强潘长龙【代理律所】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侯文忠【被告】徐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侯文忠持其与徐强、恒生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书》及两份《担保合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徐强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偿还本息责任,恒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侯文忠持其与徐强、恒生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书》及两份《担保合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徐强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偿还本息责任,恒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徐强、恒生公司称,其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小贷公司)的借款是其与侯文忠签订借款协议的前提,侯文忠在一审庭审时对本案借款与徐强向汇源小额贷公司的2400万元借款的关系予以否认,但在庭后又称本案借款是基于受让汇源小贷公司对徐强的2400万元借款债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汇源小贷公司将对徐强的240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侯文忠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对该《债权转让协议》与上述《借款协议书》的关系进行了说明。

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17)鄂06民终2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萍;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陶萍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陶萍辛华【当事人-公司】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强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强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强吴世春成章凯【代理律所】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陶萍【被告】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审相关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陶萍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一方面,陶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对其身体头、面部、脖子、肩、胸部、臀部、肛门及下体等做过微创手术,仅凭寻医问诊不足为凭;另一方面,陶萍与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仅签订了鼻部整形手术协议书,只缴纳了鼻部整形的相关费用,其主张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为其进行鼻部以外的其他部位的整形手术明显不符合常理,有违日常生活法则。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审相关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陶萍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任燕平、任少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燕平、任少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燕平、任少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9【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15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春梅李炎途梁智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燕平;任少颜;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皇庄花园开发置业总公司【当事人】任燕平任少颜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皇庄花园开发置业总公司【当事人-个人】任燕平任少颜【当事人-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皇庄花园开发置业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智勇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吴礼军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智勇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吴礼军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智勇吴礼军【代理律所】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燕平【被告】任少颜;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皇庄花园开发置业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一审诉讼中,任少颜未能提供涉案两份《借据》的原件核对,其解释原因是在2015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时已将该两份《借据》的原件交还给任燕平;任燕平否认曾向任少颜借款20000000元和已收回借据,并对任少颜所提交的两份《借据》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一审庭审中,任燕平和远禾公司表示不申请对涉案两份《借据》复印件上的签名和盖章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任燕平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邓学斌、汤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学斌、汤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学斌、汤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23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学斌;汤科【当事人】邓学斌汤科【当事人-个人】邓学斌汤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学斌【被告】汤科【本院观点】2016年4月20日邓学斌与金玉普惠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年息12%的固定利息回报,故邓学斌系向金玉普惠出借了5万元款项而非投资。

2017年8月6日邓学斌与寿叶公司签订的《推广协议》中明确载明邓学斌首次消费寿叶堂产品两单共计3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自认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邓学斌对一审判决记载的“汤科在2017年5月以邓学斌的名义出资向寿叶堂购买了5万元的产品”提出异议,认为只向寿叶堂购买了3万元产品。

因双方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7年8月6日,邓学斌与上海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叶公司)签订《寿叶堂“健康大使”活动推广协议》(以下简称《推广协议》),协议甲方处载有邓学斌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乙方处盖有寿叶公司合同专用章,落款处载有手写内容“首次消费寿叶茶2疗程,金额叁万元整”。

协议中约定,甲方需按照每个推广单元向乙方缴纳保证金15000元,每一个推广单元,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寿叶堂5盒推广产品总价值4900元。

双方一致确认,寿叶堂产品的投资收益方式为,买一单产品15000元,首次返利2000元,每周返利400元,后期再投资寿叶堂产品返利时会扣税。

邓学斌称400元按照6%的比例扣税24元后收益为376元,汤科称400元扣税4元后收益变为396元。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和解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1.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

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

【注:不能制作裁决书】4.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履行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5.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习题1】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可以采用的途径有( )。

A.和解B.调解C.仲裁D.诉讼E.裁决【答案】ABCD【解析】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所以选ABCD。

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注:调解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时生效。

对行政调解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习题2】王某在施工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在监理工程师的调解下,王某与雇主达成协议,雇主一次性支付王某2万元作为补偿,王某放弃诉讼权利,这种调解方式为( )。

A.行政调解B.法院调解C.仲裁调解D.民间调解【答案】D【解析】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支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即为民间调解。

三、仲裁1.概念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明丽萍、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明丽萍、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明丽萍、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2【案件字号】(2020)黑02民终26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成王巧姝朱浩【审理法官】孙海成王巧姝朱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明丽萍;王军;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当事人】明丽萍王军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当事人-个人】明丽萍王军【当事人-公司】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锦全【代理律所】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明丽萍;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被告】王军;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万达公司对王军向明丽萍借款是否构成让与担保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诉讼代表人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破产清算清算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丽萍向本院提交了本院(2019)黑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主张该案确认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万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确认万达公司拖欠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14764497.90元,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5964088.10元。

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鄂07民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志伸缪冬琴项萌【审理法官】李志伸缪冬琴项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国;刘小白;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国刘小白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振国刘小白【当事人-公司】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建云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王永旺广东广信君达(琼海)律师事务所;杨珂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王天平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沈凌羽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云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王永旺广东广信君达(琼海)律师事务所杨珂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王天平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沈凌羽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云王永旺杨珂王天平沈凌羽【代理律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琼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振国;刘小白;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证据一,鉴定对象并非案涉借条,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证据二,记载的《厚积审计报告》系刘小白单方委托,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具体在下文阐述。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可以归纳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一是案涉290万元是否联华公司借款,二是案涉225万元是否创域公司借款,以及是否与案涉290万元有关联,三是案涉借条是否真实,四是本案是否虚假诉讼。

对一个双务行为的认定,应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准,单方做出的意思不能改变双方合意。

冯鹏、徐美观等与郑茶妹、新疆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鹏、徐美观等与郑茶妹、新疆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鹏、徐美观等与郑茶妹、新疆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2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波张睿柳燕【审理法官】金波张睿柳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鹏;徐美观;李新中;郑茶妹;新疆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冯鹏徐美观李新中郑茶妹新疆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鹏徐美观李新中郑茶妹【当事人-公司】新疆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静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崔建红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竹子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静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崔建红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竹子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静崔建红李竹子【代理律所】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鹏;徐美观;李新中【被告】郑茶妹;新疆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虽然1,000,000元系案外人所借,《还款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将其并入徐美观、李新中向冯鹏的还款金额中,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故对徐美观、李新中此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书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查封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于春亮、司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春亮、司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春亮、司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1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莉婷王洪月王志强【审理法官】盛莉婷王洪月王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春亮;司爱军【当事人】于春亮司爱军【当事人-个人】于春亮司爱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春亮【被告】司爱军【本院观点】关于涉案两张欠条的性质。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原始证据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

通讯双方身份、发送及接收时间不明确,无法确定通讯双方为案件当事人,不能证实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2:案号为(2020)冀06民终1434号的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内容属于于春亮上诉状中的一部分,系其个人主张,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3:在(2020)冀06民终143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意向协议》原件一份。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两张欠条的性质。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因家人生病向上诉人借款,并书写涉案欠条。

被上诉人主张,涉案欠条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发放的工程款,当时是应上诉人的要求书写。

上诉人不结算工程款费用,被上诉人因讨要工程款曾遭到上诉人打骂,本案两张借条并非实质上的债务纠纷。

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因家人生病向上诉人借款,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在豆庄乡政府解决工程款的《意向协议》明细表中第十五、十七页中附有涉案两张借条,在第十九页中也有对双方工程费用的总计,故该两张借条所涉及的内容及款项双方已经在豆庄乡政府《意向协议》中一并解决,上诉人再次向被上诉人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刘晓光与宋洋刘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光与宋洋刘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光与宋洋刘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18)内02民终6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韬王志刚杨娜【审理法官】王韬王志刚杨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光;宋洋;刘祺【当事人】刘晓光宋洋刘祺【当事人-个人】刘晓光宋洋刘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晓光【被告】宋洋;刘祺【本院观点】2017年7月29日,宋洋向刘晓光出具了借条,刘晓光于2017年7月30日在该借条中备注: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此借条只给刘晓光还款贰拾陆万元整。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7年7月29日,宋洋向刘晓光出具了借条,刘晓光于2017年7月30日在该借条中备注: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此借条只给刘晓光还款贰拾陆万元整。

此借条在还款协议里。

刘晓光与宋洋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经刘晓光与宋洋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7月30日止,宋洋欠刘晓光借款共计260000元。

后因宋洋未能完全履行偿还义务,刘晓光诉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7)内0203民初4491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确认。

本案中,刘晓光主张宋洋于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3月3日通过中国银行卡号为×××的借记卡以转账方式向宋洋出借68505.2元,于2016年10月12日以现金方式向其出借50000元,宋洋对此抗辩称上述借款已在(2017)内0203民初4491号民事调解书中予以协商和确认。

何婷、刘强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婷、刘强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婷、刘强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桂04民终1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超林远刘创祥【审理法官】曾超林远刘创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婷;刘强勋;黎远坚【当事人】何婷刘强勋黎远坚【当事人-个人】何婷刘强勋黎远坚【代理律师/律所】苏成宝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徐海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成宝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徐海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成宝徐海华【代理律所】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婷;黎远坚【被告】刘强勋【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何婷与被上诉人刘强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何婷与被上诉人刘强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何婷主张借款给刘强勋,提交了银行转款216万元的电汇凭证和回执,电汇凭证上注明用途为往来款。

刘强勋对此提出异议,称何婷向其转账的216万元是黎远坚的合作投资款,并提交了《昭平县城厢粮所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及投资项目合同书》、《协议》、《合同清算及合同解除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其中《昭平县城厢粮所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及投资项目合同书》载明了由黎远坚向刘强勋账户现金转账支付前期费用216万元,在黎远坚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216万元以及何婷未能继续举出借款合同或借条借据等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确切依据以证明其与刘强勋之间确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刘强勋称黎远坚委托其亲戚何婷转账216万元作为投资款的主张符合本案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何婷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刘强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郑玉梅、赖大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玉梅、赖大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玉梅、赖大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8【案件字号】(2021)闽09民终13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万福关萍李秀纯【审理法官】陈万福关萍李秀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友玲;赖大椿;陈雅芳;郑玉梅;林品华【当事人】刘友玲赖大椿陈雅芳郑玉梅林品华【当事人-个人】刘友玲赖大椿陈雅芳郑玉梅林品华【代理律师/律所】陈小芳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黄太华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程占民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小芳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黄太华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程占民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小芳黄太华程占民【代理律所】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友玲;林品华【被告】赖大椿;陈雅芳;郑玉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涉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归还本金与利息另加分红利给乙方”的内容,该约定并不明确,无法核算确定“乙方不参与工程亏本风险”的资金收益比例标准,即讼争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之借款利率。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分析认定如下:2017年8月10日刘友玲再次使用140万元款项时,与赖大椿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方(刘友玲)应分红利按每方人民币贰元(¥2元),按工程进度中交三航局结算为准。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鉴于甲、乙双方因(纠纷的具体情况)一事产生了民事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调解方式。

双方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次纠纷,共同选择(调解方式,如仲裁、调解
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并接受其调解结果。

二、调解内容。

1. 甲方同意(具体调解内容)。

2. 乙方同意(具体调解内容)。

三、调解效力。

1. 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无异议,自愿履行调解结果。

2. 双方保证不再以本次纠纷为由向任何法院、仲裁机构等提起诉讼或仲裁。

四、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调解结果履行完毕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自愿履行并解决双方的纠纷。

特此协议。

(正文完)。

何建达、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建达、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建达、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1【案件字号】(2021)桂07行终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乐熙宁盛刘平平【审理法官】韦乐熙宁盛刘平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建达;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浦北县公安局;浦北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何建达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浦北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何建达【当事人-公司】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浦北县公安局浦北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叶忠广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忠广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忠广【代理律所】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建达【被告】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浦北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该份《录音证明》由上诉人何建达单方制作,不具备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是否立即派警与本案需要审查的浦公行终止决字〔2021〕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合法性以及本案处理结果无实际关联,不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本院对北通派出所是否立即派警不作进一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无不妥。

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

为此,恳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民事纠纷协议书
民事纠纷协议书怎么写?下面为大家带来的是2017民事纠纷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第1篇】2017民事纠纷协议书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乙方)就此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_____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次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________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2017民事纠纷协议书
劳动纠纷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xxxxx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

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2017民事纠纷协议书
人身伤害纠纷
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达到如下协议
1、事情经过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因与甲方产生口交,乙方就召集一些人员在甲方上班工厂门口等待甲方下班,准备给甲方教训一下。

甲方因害怕出厂被打,故电话向朋友求救。

甲方朋友到厂门口后,当即与乙方及乙方召集来的朋友产生口交,双方打架。

后甲方叫来的朋友(甲方不知是哪位打了乙方,因为当时甲方仍在厂里,不敢出来。

)将乙方打伤。

现制定本协议,针对该伤害的赔偿事宜进行约定。

2、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该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3、甲方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乙方不得向甲方再提起任何民事权利请求(索赔),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4、鉴于事故发生甲乙双方之间均存在主观过错并且乙方所受到的伤害轻微,乙方愿意在收取甲方支付的赔偿款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撤回报案,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给予终止侦查且建议不移送起诉。

5、因甲方认真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认罪态度好;故乙方在收取甲方赔偿的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谅解书给甲方,以便建议公安机关撤销立案或者为乙方争取缓刑。

6、如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影响较大,不宜撤案,甲方应自愿投案自首。

后如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则乙方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7、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投案自首,争取谅解,并尽可能的向检察院、法院提起谅解意见,以尽可能的让甲方得到免予起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缓刑处罚。

8、甲乙方双方均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后应和平相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产生纠纷与口交,保证不再发生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9、甲方已经积极主动支付赔偿款,并且当面向乙方进行赔礼道歉,已经取得乙方当面谅解,乙方对其伤害行为,表示不再追究责任。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1、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