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
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享乐主义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强调个体的幸福和快乐。
他认为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快乐,而快乐的来源主要是感官上的享受和满足。
在边沁的眼中,快乐是人生最重要的价值,一切行为都应该以追求快乐为中心。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提出了一种对待人生的态度,即要尽可能地享受生活中的美好和愉悦。
他认为,人应该追求自己的感官享受,追求身体上的舒适和精神上的愉悦。
这种追求并不是一种放纵,而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边沁认为,人们应该追求那些能给自己带来快乐的事物,同时避免那些可能给自己带来痛苦和痛苦的事物。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并不是一味地追求短暂的快乐,而是追求持久的幸福。
他认为,真正的快乐不仅仅是感官上的享受,还包括精神上的满足和内心的平静。
边沁主张人们在追求快乐的过程中要注意平衡,并避免过度的享受和放纵。
他认为,只有通过理性的选择和适度的享受,人们才能真正获得幸福和快乐。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往往忙于工作和事务,忽视了自己内心的需求和快乐。
边沁的思想提醒我们要关注自己的感受和需求,追求真正的幸福和快乐。
他的哲学思想也提醒我们要避免过度的追求物质上的享受,而是要注重内心的平静和精神上的满足。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强调个体的幸福和快乐,提醒人们要追求真正的快乐,避免过度的享受和放纵。
他的思想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提醒我们要关注自己的感受和需求,追求真正的幸福和快乐。
让我们在繁忙的生活中停下来,思考一下自己真正追求的是什么,从而找到真正的快乐和幸福。
浅析边沁和密尔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浅析边沁和密尔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法律功利主义的代表性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盛起于边沁,其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功利主义的目的和终结。
随后,密尔在边沁古典功利主义的语境的基础上,将功利主义人性化,同样提出功利主义即最大幸福原则当做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但是与边沁不同的是,密尔的“最大多数的人的最大幸福”不是边沁式的可计算的机械化的幸福,密尔式的幸福是人性化的幸福,是质量化的真正的人的幸福。
一、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快乐和痛苦的主宰。
在边沁那里,每个人都生活在能够引起快乐或痛苦的社群环境中,社群中的每个人都关注快乐,都趋乐避苦,追求幸福和逃避祸害是人生的目的,“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宰即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之下。
只有它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且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
一方面是是非标准,另一方面是因果关系链,这两者都被系在痛苦和快乐的宝座上。
”我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当人们服从法律时,人们可以确保自己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人身财产安全可得到保障,快乐幸福是可欲且可能的,社会整体的快乐总量可得以增加,幸福可达至最大化;而不遵守法律,量的积累带来的社会秩序的混乱。
2.快乐和痛苦的可计算性。
边沁将其讨论的痛苦和快乐分成单元或者是他自己所称的块,每一单元或块的量是相等的,它们的价值与下列因素有关:(1)一个快乐的强弱;(2)持续性;(3)确定性;(4)远近性;(5)繁殖性;(6)纯洁性;(7)广延性。
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可能的和必要的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计算性,边沁将功利主义的快乐幸福与当时迅猛发展的科技连在一起,准确的说是与数学计算紧密相连,着重建构最大幸福的数量、可计算性,以此维持功利主义的大厦。
二、密尔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密尔的幸福是人性的幸福,是精神上的高质量的幸福。
在相信人们可以得到幸福的信念之下,能够为别人作出自我牺牲的行为,都是值得赞美的。
在密尔看来,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幸福,并非单个人的幸福,而是一切与该行为有关的人的全体的幸福。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他被认为是享乐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中,边沁提出了一种与传统道德观念不同的伦理理论,即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认为人类的行为应该以寻求快乐和避免痛苦为基础,因为这是人类最根本的动机。
边沁认为,快乐是一种最终目标,同时也是一种最终原则。
人们应该追求快乐,并将快乐作为行为的准则。
他认为,个人的快乐是最重要的,因此他反对社会的压迫和道德的束缚。
边沁认为,人们应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快乐,而不受限于传统的道德规范。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受到了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自私和狭隘的伦理观,但也有人认为这种理论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自由和幸福。
无论如何,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对后来的哲学和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是一种对传统道德观念的挑战,他认为快乐是人类生活的最终目的,人们应该追求自己的快乐而不受传统道德规范的束缚。
尽管受到了争议,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仍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
【2000字】第二篇示例: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享乐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哲学思想主张追求最大幸福原则,即追求最大程度的快乐,最小程度的痛苦。
边沁认为幸福是唯一有价值的事物,道德行为的标准是行为的后果是否可以带来最大幸福。
他认为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是理所当然的,也是最基本的动机。
享乐主义哲学起源于古希腊时期,被古希腊哲学家爱士柏德(Epicurus)首创,后来被边沁继承和发展。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强调个体的幸福和幸福的最大化,他认为人类的行为应该以追求幸福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痛苦。
边沁提出了一套量化幸福的方法——utilitarianism(功利主义),即通过计算行为的后果所带来的快乐和痛苦的总量来判断行为的道德性和合理性。
浅论功利主义幸福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134美学2019/08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形成背景及理论基础功利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方伦理学和哲学中重要的思想之一,又被称作“最大幸福主义”。
该学说把个人的享受与快乐看作是值得追求的,快乐是人生的唯一目的。
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功利论内容。
他认为,人一切行为都是在尽力追求快乐或者避免痛苦,所以提出了“趋乐避苦”的原则[1]。
伊壁鸠鲁是快乐主义的重要提倡者,他认为,幸福生活是最高的善,同时也强调精神或理性快乐的决定作用。
英国功利主义者边沁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学说。
18世纪下半叶,功利主义才最终成为系统的思想体系。
功利主义幸福观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利益诉求。
功利主义的论证基础是经验主义认识论,也是唯一能够奠定各门社会科学的伦理基础,较之唯理论认识论来说更加合理、更具有代表性。
功利主义者认为,人类一切行为背后的推动因素都是追求快乐或者避免痛苦。
在对人性的考察中,人本能地带有盲目性和冲动性的欲望,并有意识地带有目的性和理性的意志[2]。
因此,人会自由地追求自身的幸福和利益。
但同时人又是社会性的理性存在者,所以在追求利己行为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到社会共同利益。
功利主义其伦理学观点极其简单且符合人性,他们认为最终功利主义者合乎道德的行为或者制度应该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原则有效平衡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它更有助于引导人们追求幸福,在满足自身幸福的同时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幸福最大化。
功利主义者把一切关系都归结为功利关系,把道德的善恶与快乐幸福相联系,希望将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
这种理论为社会发展乃至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基本的道德思考模式,判定幸福行为对错的唯一最终道德标准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能够增进人的幸福或快乐。
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深刻内涵“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主体的最大化和幸福的最大化这两部分。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功利主义法学》是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所创立的一种法学理论。
边沁主张法律制定应遵循“最大幸福原则”,即制定法律应使得社会总体享受最大的幸福感。
该理论强调法律目的的实用性,也就是说,法律应该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目标。
“最大幸福原则”是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原则。
边沁认为每个人的功利都是一样的,最大化幸福感等价于以总和最大化的方式去满足个人利益。
因此,真正的幸福感是社会总体值的总和,并且社会幸福感应该被看做是法律目的的最终指向。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机制,通过规定一套明确、公正的法律规则,以解决社会问题。
规则的明确性和公正性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他们行为的后果,并因此做出理性且有序的选择。
此外,这些规则应该在应用时以公正的方式应用于所有人,从而确保社会的公正性。
这些原则都为法律体系建立了基本的价值观。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质疑。
其中一个批评是它忽视了道德和公义的重要性。
虽然得到最多的幸福感是一种功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为都是正当的。
正义和道德是社会的支柱,如果忽视它们集成的影响,最终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另外一个批评是它可以被用来正当化权力的滥用,从而对社会造成损失。
如果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认为某项行动的结果是最大化社会幸福感的,就可以轻易地推动一项行动,而无需考虑人们的个人权利。
这反映在面对公民的权利时如何产生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功利主义法学被认为是一个有力的法学理论,它将法律视为社会工具,用于解决各种问题。
该理论强调公正和明确的规则,以及规则适用和适用于每个人的公正性。
虽然功利主义法学遇到了一些批评和质疑,但它仍然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最大幸福原则-----边沁
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其实就是“最大 多数个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这里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 利益”,不是指的被抽掉了人格化的、具体的、具有个人 意志、自由精神和平等生存权利内涵的“人民的利益”或 空洞的“社会利益”,而是指具有当下性的避苦求乐的最 大多数个人的最大利益。因而,边沁在这里所讲的“个人 利益就是社会利益”中的“个人利益”,并不是指你这个 人的利益或者少数几个人的利益,而是指的“组成社会的” 的每个单个成员的利益;边沁这里所讲的“社会利益”也 同样不是我们习惯意义上的那种抽掉了社会的实在主体和 载体(即个人)的空洞的社会利益,而是指的“组成社会 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这就是边沁的“个人利 益是唯一的现实利益”的内在含义,这也是边沁的个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的精神实质,这更是边沁的个人利益 是道德的基础的本质所在。
对于“最大幸 福原则”的疑 问
假设社会共有三个人,他们分别是{甲,乙,丙},其幸福程度分别是{2, 3, 4}。第一种情况,假设三个人的幸福将要变成{1, 2, 8}, 其中甲和乙的幸福 减少了,但丙的幸福却大幅提高,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这与“独 裁者掠夺天下”的社会变革类似。“幸福人数”减少,但“幸福总量”增 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是不确定。 第二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 3, 4}变为{3, 4, 1},即甲和乙的幸 福都得到提高,而丙的幸福却大幅下降,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也下降了。 这与“劫富济贫”的社会变革类似。“幸福总量”减少,但“幸福人数” 增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也是不确定。 第三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 3, 4}变为{4, 6, _ },即甲和乙都得 到了显著改善,以致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但丙被赶出了社会。这与 “清理三无人员”的做法类似。“幸福总量”和“幸福人数”都同时增加 了,但一部分人被完全忽略不计,这符合边沁原则吗?不确定。
边沁的利益论
边沁的利益论
1、苦乐利益:苦与乐是人类至上的主人。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能够使人快乐、感到幸福的外物,都是人们所追求的。
认识论上,此观点本质是就是“自然利己论”中的“趋利避害”假设。
也就是说在此观点下,“趋利避害”是人类所有行为的基本判定准则和主观动机。
在伦理观上,完全把苦乐当作人们行为应当如何的标准,当作道德判断的标准。
快乐等于善,痛苦等于恶。
边沁有这样一种假设:如果一种快乐强度大,持续时间长,确定性强,影响范围非常广,纯度高,且是最近感受到的,那么就可以说这是最大的快乐,即最大幸福,最大的善。
与此相反的,就是最大痛苦,最大的恶。
既然人所追求的就是快乐、幸福,大多数人都争着得到这种最大幸福,也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成了边沁功利主义追求的最大目标。
那么基于这种假设所确立的准则就是“边沁功利准则”,也是伦理学上,功利主义理念延续至今的东西。
2、基于“最大幸福假设”的“利己主义”原则。
边沁虽然认为“追求整个社会群体的最大幸福和快乐”是最高道德准则也是最高伦理约束。
但是他对“快乐”做了如下一个很好玩的认识论:
快乐没有“质”的分别,只有“量”的积累。
用这个论断推之,那么社会利益本质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个人是社会这个虚构群体的实体基点。
再推之,那么整个社会的“最大幸福和快乐”本质就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最大化会造成量的堆积而且是有序的。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摘要边沁,出自牛津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大家,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他的学说主要由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苦乐原则三大理论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对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贡献。
同时本文也对边沁的三大理论中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希望后人能带以辩证的眼光来正确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时代背景;贡献;局限前言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功利主义真正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871年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其学生密尔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功利主义作为边沁最主要的思想,其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1、在政治方面“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制度使得英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君主的地位被保留,而新兴地主阶级却并没有在政治上取得真正的统治地位。
2、在法律方面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英国在法律上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司法审判程序仍然繁多而杂乱以及诉讼程序也保持落后与僵化的模式。
3、在经济方面始于18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总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并有了“世界工厂”之称,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
也正是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才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确立,但是同时也激化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
此时,原有的自然法学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功利法学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的呼吁下应运而生。
浅析边沁和密尔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员 工的承诺 与他 的出勤 率有正 向关系 , ell (9 5J G l ty 19 ) al  ̄发现 , 界定, 到对先行变量和 结果变量 的探 讨 , 一主题从不 缺乏文 这
继 续 承 诺 与 员工 的缺 勤率 相 关 ,通 过对 护士 群 体 的研 究 , 献 , 是 目前它缺乏 的是次主题 , 但 这就 是说还没有足够 的变异
S me (9 5发现 , o r 19 ) s 那些拥有 低承 诺水平的护士有一个很 高的 量 。当然 随着非盈利组织 的日益完善 , 究这类 组织中的组织 探
因为在非盈利 组织 中, 员 雇 缺勤率 , l dB a(9 7通过对保险业 的员工 的调查 , Ba a o l18 ) un 同样 承 诺也将是一个 非常有趣 的课题 ,
上 。哦 们之所 以服从法律 , 当人们服从法律 时, 是 人们可 以确 从最大多数人 的最大幸福是 可能 的和必要 的到最大 多数人 的
保 自己在 一个稳 定的社会秩序 中,人身财产安全可得 到保障 , 最 大幸福可 计算 性, 边沁将功利主义的快乐幸福与 当时迅猛 发
共 部 门的雇 员认为公共 部门的职位能 为他 们带来职 业的安全 的结果 , 继续承诺可能会对员工绩效产生影响。
感, 这是他们组织承诺 的主要来源 。
关于员工绩效 , 学者们 一直致力于研 究它 与承诺水平 的关
规 范承 诺作 为一种最 新被发现 的承诺形式 , 目前对它 的研 系 。Mee , l (9 3 adBag y A e 19 ) r ln n u h&R b r ,19 ) 现拥有 o et (94发 s
特 定结果 , 例如 , 员工 的留职率、 出勤率 、 组织公 民行为和工 作 平 。
绩效 , 这些变量都得 到了广泛 的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Jeremy Bentham)是18世纪英国的著名法学家和哲学家,也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深远,对现代法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探讨其理论观点及对当代法学的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理论观点在于以实现最大幸福原则为最高价值标准。
根据其理论观点,边沁认为法律和权力应当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创造最大的幸福和最小的痛苦。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促使社会朝着更好更幸福的方向发展。
边沁主张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来达到最大化幸福的目的,这是其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有着明显的区别。
自然法学更加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人们应当遵循这些法则来进行行为。
而实证法学则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侧重于对法律实践的分析和研究。
与之不同的是,边沁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以幸福为最高价值标准,其主张将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维护目的定位于最大化幸福的目标。
这种以最大幸福原则为核心的金标准被视作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最显著特征。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在当代法学领域仍然有着重要意义。
其强调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引导了现代社会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关注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的法律体系的建设,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对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的倡导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审判过程中,边沁主张以实现最大幸福为目标的法律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标准。
裁判应当在最大化社会幸福的基础上,综合各方利益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策,以此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人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框架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他们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的考量,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职责。
简析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及其当代价值想
简析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及其当代价值想边沁认为,不懂得什么是个人利益而去谈论社会利益是徒劳的。
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最重要的伦理学思想和法学思想是功利主义原则,来源是边沁对英国政治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考。
功利主义就是把个人的利益看作一切人类行为的动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根本的道德原则。
趋利避害、求乐避苦是人性的基本原则,个人和政府都应当尊重、顺从这样的诉求。
立法者应当计算苦乐的价值,在法律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会产生冲突,但边沁认为,社会也是由个体组成的,每个人都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整个社会也就相应地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
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善”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
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
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
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基于这种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
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指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创立的一种道德哲学理论,也称为功利主义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道德的行动应该以行动所产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该理论强调行为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以下几个要点:1.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
它认为在任何行动中,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行动的主要目标。
这也就是说,任何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利益,并促进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 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应该根据该行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行为对于促进最大幸福是否有贡献,是评估道德行为的基础。
3. 反对独断和迷信边沁的功利主义反对独断和迷信。
这种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提倡通过科学思维和证据来判断行为或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他们认为,价值观和信仰应该建立在严谨的议论和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相信或传统上的偏见。
4. 民主和自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民主和自由,认为这是实现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条件。
自由和民主可以在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治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现代西方道德和行为素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理论是为了在社会公平和公正方面提供基础原则。
该理论表明,我们的行动是应该考虑最大利益以及社会的福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最大幸福。
浅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浅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摘要: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资产阶级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著有《政府片段论》和《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
边沁认为,“幸福”或“功利”是可以衡量的,进而推断改进社会的原则应该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但是幸福到底是什么?怎么才能够做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文章将在下面具体分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可以从量的方面进行衡量并且要通过约束力的制裁才能够实现。
边沁的这一理论有着它的优点,但也有着自身局限性,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1 介绍边沁,生于伦敦,一生处于英国革命时期,生活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
边沁是英国资产阶级法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
1776年边沁出版了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他在该书的前言中表述了“只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正当’和‘错误’的唯一尺度”。
1789年他的最重要的哲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问世,边沁在这本书中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最高准则,并展开了充分的论证。
总的说来,边沁功利主义的目标可概括为最大幸福原则。
2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1 幸福观幸福是什么?这个范畴可以追溯到古代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其是最高的善。
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则统一了幸福与德性,德性是达到幸福的手段,幸福是最高目的。
起初人类可能不会追求德性,但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必须借助于德性(知识、美德等),时间长了德性就变成了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性是一种使幸福可欲的工具,德性就是幸福。
边沁把经验论的基本原则从认识论领域扩展到道德政治领域,认为感情感觉也是道德和社会政治活动的基础。
1、简析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1、简析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法律的幸福价值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满足社会福祉的属性。
边沁法律思想的基础与核心是功利原理,其含义是:“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X府的每项措施。
”功利原理也称为最大幸福原理,即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边沁把它建立在人的趋乐避苦的天性之上。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之前的许多思想家也有过类似的论断,但他的重大贡献在于把趋乐避苦这一心理趋向正当化。
是通过这一天性,每个人获得自身的幸福,个人幸福的总和构成社会幸福。
边沁认为在人类社会,无论是私人活动还是公共生活,无论是道德、宗教、X治还是法律领域,快乐和痛苦是支配人之行为的主宰,凡产生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好的或正当的行为。
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到整个法律领域,它既是立法的原则,也是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法律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因此,幸福是法律的首要价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摘要: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资产阶级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著有《政府片段论》和《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
边沁认为,“幸福”或“功利”是可以衡量的,进而推断改进社会的原则应该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但是幸福到底是什么?怎么才能够做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文章将在下面具体分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可以从量的方面进行衡量并且要通过约束力的制裁才能够实现。
边沁的这一理论有着它的优点,但也有着自身局限性,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1 介绍边沁,生于伦敦,一生处于英国革命时期,生活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
边沁是英国资产阶级法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
1776年边沁出版了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他在该书的前言中表述了“只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正当’和‘错误’的唯一尺度”。
1789年他的最重要的哲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问世,边沁在这本书中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最高准则,并展开了充分的论证。
总的说来,边沁功利主义的目标可概括为最大幸福原则。
2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1 幸福观幸福是什么?这个范畴可以追溯到古代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其是最高的善。
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则统一了幸福与德性,德性是达到幸福的手段,幸福是最高目的。
起初人类可能不会追求德性,但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必须借助于德性(知识、美德等),时间长了德性就变成了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性是一种使幸福可欲的工具,德性就是幸福。
边沁把经验论的基本原则从认识论领域扩展到道德政治领域,认为感情感觉也是道德和社会政治活动的基础。
在社会活动领域,边沁特别强调,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
他认为幸福是唯一可欲的,我们现在所寻求的各种物质上精神上的东西,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幸福。
同样的,无论何种事物,金钱、权力、知识、美德都是追求幸福的一种手段,人们对这些事物的渴望其实就是为了得到幸福,久而久之这些事物也就成了幸福的一部分,所以幸福是人类的最高目的。
对不同的人来说,幸福的定义是不一样的。
有人认为健康是福,有人认为合家团圆是福,也有人认为有钱花是福。
在网上经常看到的一句话是“幸福是什么?幸福就是猫吃鱼,奥特曼打小怪兽”,虽然有点恶搞,但是想想却还是有那么点意思的。
从边沁的幸福观分析来看,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建立在快乐和痛苦之上的,有着是非善恶的标准,并且判断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只要看这种行为的后果能否增加人们的快乐,或减少人们的痛苦。
这样看来,小猫满足了自己的温饱问题,并且为人们消除了祸患;而奥特曼则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打败了怪兽,维护了世界的安宁与稳定。
可以说这两者都是道德的正义的行为,是能够增加人们幸福的行为。
同样的,对现在的我们来说,幸福也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作为学生,在校园里接受文化知识的熏陶,是为了能够在将来有好的发展,是为了自己以后的能够更加幸福。
与此同时,也希望通过自己能给家人,亲友乃至是陌生人带去帮助与关怀,为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我们总是希望着能够幸福,也总是期盼着我们爱的人也能够一直幸福,这样看来我们也在践行着边沁的幸福原则吧。
2.2 最大的幸福功利主义的目标可被表达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蕴涵着集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结论,要求为了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或为了整体的,长远的利益而牺牲局部的,眼前的利益。
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奉行的准则,对待别人的幸福也要像对待自己的幸福一样。
在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发生矛盾时,功利主义强调此时首要考虑的是实现社会幸福,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幸福,凡是能够为别人的幸福而作出自我牺牲的行为,都是功利主义道德所赞美的。
总的来说,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
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
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
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
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边沁认为,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无产主义者对他的这一思想原则褒贬不一,但是就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接近他们的思想的。
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在不断的为人民谋福利。
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
中国也在不断发展自己,提升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加强人民的幸福感,提升其幸福指数。
3 幸福的计算边沁认为有一种程序可以测量快乐和痛苦的单位,并以此对人的行为加以预测,而这种程序就是他的“幸福计算”,包括七项指标:快乐强度、延续时间、发生概率、发生的时间、产生有益后果的概率、产生有害后果的概率和发生的范围。
作为一个伦理学术语,边沁认为它是证实一个行为正确与否的技术。
运用这种计算,根据受某一行为影响的那些人的痛苦和快乐,人们就可以计算出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而边沁方法的真正激进的本质在于它通过何种途径把此些原则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问题。
边沁从量的方面考察幸福,这是符合唯物主义的,但是质的方面没有考虑到。
一般来看,大家衡量幸福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总的来看幸福是一种感受,需要人们去用心体会。
4“约束力”的制裁理论边沁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实现最大幸福原则,而不是细致地论证它的合理性。
他把法律当作实现道德原则的主要手段。
他认为,道德义务出于对痛苦的畏惧,也正是这种畏惧构成了所谓的约束力。
约束力既是制裁力,又是动力,就是原因,又是手段。
约束力是以惩罚为手段来推动一切道德的和合法的行为。
广义的说,约束力有四种:物理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这些是边沁法学理论的基础。
法律的效力在于它能施加所有这些约束力的惩罚,一切惩罚都是恶,但是法律的惩罚只有在以恶制恶的意义上才是善的。
不同的约束力对人们有不同的制约作用,其中政治的约束力最强,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宗教就显得比较弱,但是其约束的范围比较广泛,能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内心进行规范。
通过这些来实现更大化的幸福。
5 最大幸福原则的局限性边沁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总和;不能为了利益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被牺牲了,那也就没有什么社会利益了。
边沁的这种说法并不符合他的幸福观,因为如果幸福的总量是可以衡量计算的,人们当然应当取大舍小,牺牲小我,成全大我。
最大幸福原则的逻辑结论应该是集体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
现在我们谈到幸福,很大程度上会联想到社会上存在的不足,例如贫富不均,南北差异,机会不均等导致的社会问题。
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人们的幸福指数。
人们常常希望机会均等,可是机会均等之后,结果又怎么样呢?又是新一轮的不均。
就以教育为例,富人的孩子从小就享有更好的教育机会,上好的学校。
到了大学招生,若按成绩录取,就忽视了孩子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机会的不等;反过来,大学若优待贫困学生,便违背了以成绩为标准的机会平等。
进一步说,若不能让每个人都拿到大学文凭,那么在职场上的“机会平等”又从何谈起?若想每一个人的幸福感都有所增加,这是非常不易的,因为每个人增加的程度不一致,所以也还会有人不满。
在这种貌似皆大欢喜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因为不公平,因为攀比,也还是未必能满足边沁原则。
6 最大幸福原则的积极影响边沁的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家者如J.B.萨伊、D.李嘉图、J.S.密尔、W.S.杰文斯、A.C.庇古等。
更为重要的是, 在19 世纪后期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 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 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边沁的理论影响了社会制度、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变革,他既是“一个伟大的对既有事物的怀疑者”,也是一个“伟大的颠覆者,或者用大陆哲学家的语言来说,是他的时代、他的国家的伟大的批判性思想家”。
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应该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断努力奋斗。
最大幸福原则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一种统一,应以社会幸福为先,各方都做出一些让步,从而达到一种理想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这点上与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十分相似的,类比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对思想道德教育领域也是有着深远影响的。
现在,随着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观念的日渐深入人心,以法律手段保障全国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利成为必要,其中立法工作的地位尤为重要。
在二百多年以前,英国法学家边沁就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立法原则,并根据此原则提出进行司法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措施,这对于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7 总结最大幸福原则是合乎人的本性的,实现幸福是人类唯一的目的,从局部推广到整体,个人追求幸福,那么一个群体一个社会就会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最大幸福原则推广使得幸福被认可为人们的共同目标与共同利益,人们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会产生心灵的共鸣,彼此距离拉近,就不会孤立从而产生利己主义,而是形成利他和互助的精神,人们以合作的形式合力追求幸福,从而整个社会变得稳定和谐。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提出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作为人类道德的根本原则和最高准则,就在于重新唤回人的存在本性。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绝不是抽象化以后的全体人民的利益与幸福或社会的利益与幸福,而是最大多数个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在这里强调:每一个人都是人的社会中的一个,并且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这一个,他既不能代表其他任何个人,也绝不能被其他任何人所代表。
社会就是由这样的一个个完全等同的个人的集合,在欲望快乐、追求最大幸福的存在权利和生存利益上,是谁也不比谁更多,谁也不比谁要少些,哪怕是社会角色不同,社会地位差异,生存处境悬殊。
参考文献:[1] 王文华. 边沁功利主义溯源探究[J].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2] 龚群. 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罗素. 西方哲学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7.[4] 约翰·穆勒. 功用主义[M]. 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5] 周辅成.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C].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6] 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