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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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经营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后管理指从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监管、贷后检查、风险处理、逾期催收管理、档案管理、不良贷款处置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筛查和识别风险,遵循“明确职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客户部门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客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信贷业务的批量监管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贷后监管第五条贷后监管是指风险管理部门批量监测、分析信贷业务贷后关键风险环节,向客户部门发布风险预警提示。

主要内容包括:(一)按月查询、汇总、审核逾期贷款、即将到期贷款和欠息客户名单,并向客户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对客户部门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督导。

(二)定期(按季)收集和审核客户部门贷后管理资料,督促客户部门按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回访工作。

(三)不定期开展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和抽查,查找客户部门贷后管理的薄弱环节,督促客户部门整改提高贷后检查回访工作质量。

贷后管理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

第三章贷后检查第六条贷后检查是指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手段,筛查发现信贷业务的贷款风险隐患或经营管理漏洞等,并对发现的风险和漏洞进行处置整改的行为。

第七条贷后检查分为贷后首次跟踪检查、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三种。

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回访、电话回访、批量回访。

客户部门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贷款额度、批次以及客户还款情况确定检查方式。

(一)贷款余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贷款,原则上要求进行现场回访,实地拜访借款人和保证人、查看借款人和保证人经营场所、查验抵押物保管状况。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为满足个人运营类汽车购车、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银行向个人提供的贷款服务。

村镇银行作为服务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等业务,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服务,满足广大客户的资金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的审核、审批、发放、管理等方面。

三、申请资格及注意事项(一)申请资格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大陆公民;2、具有良好的还款信用记录,近两年无逾期、无欠息现象;3、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行驶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资料;4、无负债、有充足的还款能力。

(二)注意事项1、客户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经营情况,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2、客户应当在办理贷款时充分了解相关贷款产品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要求,并认真履行还款义务;3、客户应当向银行提供充分的担保措施,配合银行风险管理工作;4、如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拒绝该客户的申请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客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及利息:(1)客户违约的;(2)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3)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风险的;(4)客户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贷款品种及规模(一)贷款品种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分为两种,即汽车购买贷款和汽车运营贷款。

具体介绍如下:1、汽车购买贷款: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营运类汽车(含小型、中型、大型货车、半挂车、自卸车、牵引车等)的贷款业务。

最高可贷额度为车款80%;2、汽车运营贷款: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用于营运类汽车维修、保养、燃油加油、过桥费、路桥费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最高可贷额度为汽车估值的60%,贷款期限为1年及以下。

(二)规模及风险控制1、村镇银行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安排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规模。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一、前言村镇银行作为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为了满足客户对个人车辆购买的金融需求,村镇银行开展了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并建立了本操作规程,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业务操作。

二、业务概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村镇银行为满足客户购买个人专用营运汽车(如出租车、客运车、货运车等)所需资金的金融服务。

借款人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车辆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不超过车辆价格的80%。

三、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向村镇银行提出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汽车购车合同、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并签署相关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

2、风险评估村镇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还款能力评估、车辆评估,以确定贷款风险等级,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审批批准经风险评估认定,若客户符合贷款条件,银行进行贷款审批,根据审核结论,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4、放款发放经银行批准后,为客户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照客户要求的方式向购车方或客户本人发放贷款。

5、贷后管理村镇银行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定期与客户联系,了解贷款还款情况以及车辆使用情况,并进行监督和回访,确保贷款安全,维护客户关系。

四、业务费用1、利率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利率为银行依据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和市场竞争情况制定的年利率,详见银行网站的利率公示。

2、其他费用根据银行政策,客户在贷款期间可能需要缴纳的其他费用包括:手续费、担保费、保证金等。

五、贷前注意事项1、客户需自行了解车辆市场行情,选择可靠的购车方和汽车品牌,填写真实、准确的申请信息。

2、客户应提供与自身资产状况相符的担保,如提供抵押物,应保证抵押物的合法性。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实施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实施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根据各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持有经营性物业的自然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租赁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用于正常经营性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村镇银行总行辖内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四条贷款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借款人具有当地(县级市范围)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及家庭负债与其经营收入相符;(四)须为拟抵押经营性物业的所有人,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绝对处置权;(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物业形式。

(一)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己投入商业运营;(二)物业如为商业用房,应位于城镇区域性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有较稳定的经营收入;(三)物业目前正常运营且至少运营半年以上,原则上不接收房龄超过10年以上的商业用房或厂房作为抵押物;(四)房产为独立间隔式或独栋商铺;第六条严禁接受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租赁性质的土地,土地获取方式为划拨的,公益事业的,以及用于涉嫌“黄、赌、毒”等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洗浴、歌舞等商业营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第七条贷款用途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具体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其中包括置换未结清的购置款以及物业存续期间的装潢、维修、管理等费用支出;(二)可提供资金用途材料的,且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禁止的其他经营性用途。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本《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最新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

最新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

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保障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及附属机构。

村镇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贷款包括法人客户贷款、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贷款。

第四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逐笔核贷、一笔一清的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用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村镇银行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按规定在客户部设立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查岗,调查岗与审查岗人员相对固定、定期轮换,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和管理人员承担,实现权利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六条村镇银行对贷款审批实行权限管理和审批人负责制度。

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立简洁、灵活的信贷授权审批机制,根据贷款额度大小的不同,实行分管行长、行长、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等分层次、授权审批制度。

村镇银行要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是村镇银行日常信贷业务决策的最高议事机构,核定相应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既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智力支持作用,又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制度制约作用。

第七条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贷后管理人(不单独设立贷后管理岗的为调查客户经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无效;(二)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审议有效可行,否则无效;(三)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议资料要规范建立档案,由客户经理在完成审议环节后的15天内,移交档案管理岗,并指定专人管理。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最新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最新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实现本行效益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贷款通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本行发放的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指对个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三条本行贷款利率定价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合规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市场化定价原则、风险匹配原则、差别化定价原则和规范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是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二)成本效益原则是指贷款利率定价要以效益为中心,在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实现贷款利息收益最大化;(三)市场化定价原则是指贷款利率定价要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四)风险匹配原则是指贷款利率定价要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因素,对于风险程度较低的贷款应采用较低的利率,反之则采用较高的利率;(五)差别化定价原则是指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的客户对象、贷款品种、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和在本行的日均存款等市场竞争因素,在精细化核算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六)规范管理原则是指各客户部及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贷款利率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利率定价的管理组织和职责第四条本行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贷款定价管理委员会、各客户部及支行二级机构组成。

(一)贷款定价管理委员会为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由行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副行长、合规风险部、业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负责人组成。

村镇银行农户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农户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村镇银行农户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对农牧户家庭成员发放的,用于农牧业生产经营、农村乡镇商品流通及农户家庭生活所需的自然人贷款。

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农户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为: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二)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四)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第六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

农户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5000元,农户联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其他农户贷款视生产经营需要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客户部门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生产经营规模、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含他行授信)应控制在该农户家庭近三年年均总收入的55%以内。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

2024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____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管理,规范其运营行为,促进村镇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储蓄、发放贷款、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同时也可以充当村镇居民的理财咨询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按照“亲近、温暖、高效、民生”的原则开展业务,以便利村镇居民的金融生活。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安全和合规性。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控制风险。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村镇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村镇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村镇银行,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届时,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将进行修订。

附议:随着村镇经济的发展,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村镇银行的正常运营,提高其管理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要求村镇银行以“亲近、温暖、高效、民生”为原则,为村镇居民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同时,规定了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安全和合规性。

本规定还明确了村镇银行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要求村镇银行保护客户隐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控制风险。

XX村镇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2019版)

XX村镇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2019版)

XX村镇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V1.0)XX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部(2019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管理职责界定 (4)第三章基础管理工作 (6)第四章清收管理 (8)第五章激励约束机制 (10)第六章监督检查机制 (11)第七章保密规定 (12)第八章附则 (12)XX村镇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已核销贷款的管理,健全已核销贷款的催收和日常管理机制,有效维护我行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19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核销贷款管理原则我行对已核销贷款坚持按照“账销案存、内销外挂、继续清收”的原则开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核销贷款是指经我行多种努力催收,对已确认无法收回或暂时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核销账务处理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支行、客户经理组。

第二章管理职责界定第五条我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划分为行长、风险执行官、总行相关部门、机构风险经理、客户经理组主管、经办责任人(含管户责任人)等6个层级,各层级的管理职责如下:(一)行长职责:全面领导我行已核销贷款的管理工作,审定已核销贷款管理制度、已核销贷款清收工作方案和激励约束政策,审定已核销贷款个案清收处置方案和个案专项奖励方案。

(二)风险执行官职责:牵头负责已核销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牵头拟订已核销贷款的清收工作方案和激励约束措施,审核已核销贷款个案清收方案,督导总行部门及客户经理组常态化开展好已核销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总行部门职责1.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已核销贷款日常管理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具体拟定贷款清收工作方案,下达清收目标任务,考核收回情况;负责督促各客户经理组加强对已核销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工作;负责对全行所有已核销贷款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专项检查;负责协调总行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好对已核销贷款的管理工作。

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升个人信贷业务的服务水平,根据我行有关业务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商户,便捷、简约地以信用方式或以信用为主的方式对其发放的小金额(50万元及以下)贷款,用以满足借款人在综合消费和经营周转中急需性的资金周转需求。

第三条小额信用贷款坚持“标准明确、简便高效、提高收益、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现企业从业半年经历;(二)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要求客户信用记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截至申请日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2、近一年内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2期6次。

(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符合我行要求的相应存款结算标准;(五)新都区常住人口。

第五条除上述条件外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2、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正式职工;3、具有国家垄断行业性质的大型企业中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烟草、金融、电力、石油、电信等;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设计师、评估师、作家、书画家、演艺名人等;5、优秀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三资企业)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能源、交通、电力、通讯、医药、电子等;6、具有成熟商业模式和稳定盈利能力的中小企业业主和个体商户;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第六条贷款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周转。

第四章贷款要素第七条授信额度授信金额最低为3000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个体工商户授信额不超过其固定净资产的50%和其销售收入的30%,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可支配收入的150%.授信额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应坚持前不清后不贷的原则,每年应对借款人额度进行复审。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第三十一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三十二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四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第三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第四十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四十二条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第四十三条客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本行自行确定;第四十四条风险经理通过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辖内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五条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第四十六条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六章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相对稳定,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或离岗的,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权利的前提下,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第四十八条我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量等情况,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授予客户经理不同级别,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贷款质量、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实时动态调整;第四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五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五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第五十三条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第五十四条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第五十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章其他管理第五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第五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第五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解释、修订;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XX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业务种类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四章借款人第五章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第六章贷款业务第七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八章贷款业务计划管理与考核第九章贷款业务档案管理第十章附则- 17 -陕西XX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贷款业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下的审贷分离制度。

第三条本行发放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各种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信用证、保理、担保等各类表内和表外业务。

第二章贷款业务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其他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业务自营贷款是指本行以自筹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所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表内业务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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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经办机构应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第五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执行“二到场、四核对”制度,即办理每笔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到场,认真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证件、贷款审批手续和贷款合同文本,并当场签字。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本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授信。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一)根据贷款对象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贷款、私营企业主贷款及其他自然人贷款。

私营企业主系指:(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二)根据贷款用途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或租赁商用房和机械设备的贷款。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由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经营的企业(泛指经营企业、承包项目、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八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三)借款人户籍或其经营的企业注册地址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区;(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贷款额度、期限及币种合理;(六)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信用记录逾期不得超过2期6次);(八)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九)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原则上应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借款人;视实际情况,可以将其成年子女、企业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借款人,特殊情况下由审贷委员会审议并在决议中注明原因.(十)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年检连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资格证明;(二)企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有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企业产权关系明晰、经营管理团队稳定、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四)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承诺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申请书;(二)合法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比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属于特殊行业的,须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资格证明;(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声明文件;(五)借款人及其家庭收入证明文件,比如,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六)借款人及其家庭资产所有权证;(七)根据具体担保方式,提供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或声明文件,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担保人为企业的,按照本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部分:5、村镇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5、村镇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5、村镇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和责任界定第四条各村镇银行客户经理或指定专人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公开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跟踪检查和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建立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风险资产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村镇银行行长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七)其它。

第五条村镇银行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人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监控贷后风险,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组织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汇报本行(部)贷后管理情况。

(四)其它。

第六条村镇银行合规风险部门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咨询)贷款的贷后风险,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贷后风险,并检查村镇银行贷后管理情况,督促村镇银行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建立重点客户管理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按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风险程度、管理难度确定重点管理客户。

对辖内跨区域集团客户、审批的重点客户、行业龙头客户、客户部门直接营销的大额客户为贷后管理的重点,并落实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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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素质、家庭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资产状况、融资负债情况、工作情况或其开办企业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 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及薪酬收入情况,或其企业所在行业、市场、经营状况;(四)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五)还款来源情况,包括薪酬收入或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六)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七)贷款的风险及收益分析。

(八)客户经理应综合借款人借款申请、家庭及工作收入情况、借款人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个人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支付管理方案、监管要求等,其中支付管理按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八条审贷会秘书、业务主管应对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个人贷款;(二)审查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第九条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审贷委员会委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授信建议。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二)对借款人家庭情况、资产状况、薪酬收入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申请人开办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在我行及他行的历史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三)借款人开办企业经营情况分析:包括经营范围,基本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服务),产能以及实际产量;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与历史变化趋势、销售毛利率与变化趋势,以及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等。

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贷款用途评价)四(合理性。

(五)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行业风险、担保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

(六)贷款综合收益分析。

(七)贷款方案合理性分析:对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借款人薪酬收入或其企业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以及未来现金流等因素进行评价;审核并确定支付管理方案;分析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

(八)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审贷委员会在对借款人资产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支付管理方案、收益预期、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审批结论后,签署审贷会决议。

条审贷会决议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品种、第十期限、利率、用途、支付管理方案、担保措施等。

第四章合同第十一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单独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使用我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和监管方案;未予完全落实的,应报送风险管理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文本报送风险管理部审核,风险管理部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十四条.第五章发放与支付第十五条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相应的合同。

第十六条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业务部应当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我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后台人员及业务.主管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共同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资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经审核相符的,由有权人签字同意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客户经理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经办业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提交放款申请,放款时需由业务主管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授信资料的有效性、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约定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终审意见、受托支付资料是经过经营机构有效审批等。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审核符合要求的,经有权人审批签字确认后,准予发放个人贷款。

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审贷委员会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

第二十二条营业部办理受托支付业务时,凭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及借款人支付凭证,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结算帐户即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支付时应注意审核:(一) 《提款申请书》中业务部门是否明确该笔业务为受托支付业务,是否经有权人签字。

(二) 《提款申请书》中列明的交易对手、用途及金额与支付凭证是否一致;(三) 《提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签字(签章)或印鉴是否与预留签字(签章)或印鉴相符。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受理自主支付业务时,凭签字齐全的借款凭证及《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结算帐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象。

.第二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五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等参与贷后管理的人员如发现借款人收入情况不乐观、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及时按我行相关制度进行预警并研究问题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的,须由审贷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发放并支付后,经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针对借款人工作情况、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检查和分析的重点应包括:(一)核实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借款人家庭或其企业有无发生重大事故;(三)借款人工作收入情况或其企业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主要原因;(四)借款人在他行的授信有无重大变化,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了解保证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了解保证人检查期内信用状况、融资和或有负债变化情况。

(六)押品状态是否完好、权属是否发生变动、押品价值是否出现变化(抵押率、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

)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动态关注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对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欠息、贷款资金挪用等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应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贷后管理中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

第三十二条对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流动资金贷款需要重整的,可暂行按照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安排的协议,对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合同要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个人贷款形成不良的,业务发展部应协助风险管理部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第三十四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业务发展部协助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我行不良资产处理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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