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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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②市场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③宏观调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④社会保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安置法》.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组织,自然人,国家,例供销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②客体:物(指人类能够控制的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的,例债权,房屋),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行为(即提供一定的劳务,如运输行为,勘察,基建工程等),智力成果(著作,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生产经营标识等)

3.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定义: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相对事件:如因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5.代理权的类型: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种;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财产出资→个人承担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式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不适用于独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①投资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公司法人,港澳台同胞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有合法的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①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管理)②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③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财产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严格于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组成,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4.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合伙人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劳务等。

6.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

7.如果合伙人以财产所有权形式出资的,那么解散合伙企业时必须返还财产原物。

8.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而不是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所认缴的财产。

9.合伙人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财产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内部人员有优先权。

10.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①协议②协商③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可按任意比例分配)④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11.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开除退伙,又称除名,有以下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

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13.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第五章【公司法】

1.根据公司股东责任的不同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定义:由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关系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根据两个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母公司,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5.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承担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6.①如果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7.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十几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9.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的权力机关。

10.股东会的职权: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②审议(或查阅)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可查阅会计账簿)③修改公司章程(或复制公司章程)④按实缴出资比例获得分红。

1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2.有限责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13.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

1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5.股份有限公司定义: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6.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

17.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8.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可以平价,议价,不能折价)。

19.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出纳不得兼任稽核。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1.破产撤销权之可撤销行为(以下均为无效行为):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券的。(多选ABCD)

第七章【合同法】

1. 合同分类:P104

①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②诺成合同(承揽合同,不必交标的物)与实践合同(必须交标的物,包括寄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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