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立法思想的变迁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汉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刘邦
黄老之术
黄老之术最初是作为战国诸子中的
黄帝画像
老子画像
一个学派而存在的。到了汉初,由 于它切合汉初政治的需要而被统治 者当作治国理政之术加以鼓吹和推 行。历史使刘邦成为运用黄老之术 以治国的第一人。黄老学说是先秦 道家的一个流派,尊黄帝为祖,奉老 子为宗,故称黄老。汉初以“治道贵 清静而民自定”的黄老思想为主,辅 之以法家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无为而治”,“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 用。无成势,无常行,故能究万物之 情”。
汉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一、从法家思想到道家思想
背景:从秦二世的残暴统治到秦朝的灭亡,引发的秦
末农民起义,再到刘邦、项羽之间的争霸,到最后刘 邦登上权力的巅峰,几十年的锋争和战乱使刚建立的 西汉王朝贫困交加,刘邦为收拾这个千疮百孔的烂摊 子,就得寻求合理的治国之道,为了生存和发展,道 家的“黄老学说”的统治理念就成了刘邦治理国家不 二的选择,也正因如此,西汉的政权才开始逐步稳固, 也出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局面“文景之治”。
三、汉朝的立法思想转变影响
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消极的无为走向积极的有为,这是
一种必然的发展。作为封建的立法指导思想,它必须要能 够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并以最恰当的形式来 加以体现,能够为人们广泛接受。儒家学说正是顺应了在 中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以血缘关系、宗法伦理为主要内容 的民族心理和传统,因而在汉代得以复兴,其主流法律思想 的地位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不曾有过动摇。
二、 从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的转变
背景:汉朝经过70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生产得到复
苏和发展,国力逐渐恢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治世, 但长期无为而治的政策也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存 在,许多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国家发展的障碍,汉朝 统治者因此面临着新的挑战。 汉朝建立之初,继续沿用秦朝的郡县制,将全 国分为45个郡。由于宗法观念的影响,刘邦开始排 斥异姓,分封同姓为王,以为这样就可以巩固刘氏 统治。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在错综复杂的 历史条件下,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起来。实行黄 老的“无为”政治不但没能使中央和地方相安无 事,反面束缚了中央,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对抗中央 的思想武器。
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前202--220)第一节汉代立法概况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经济形势与无为而治的思想。
秦朝二世而亡,这给刘邦为首的汉代统治集团提供了一面现实的镜子。
贾谊(文帝时学者)的《过秦论》谈到秦朝灭亡,用“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作为结束语,对汉初的统治者具有警示作用。
从另一方面看,汉承秦末大乱之后,是在秦帝国的废墟上立国的,所谓创业艰难,守成也不轻松。
当年,秦始皇的车驾经过,曾引起刘亭长的一番人生感慨:“大丈夫生世当如此也”。
这样一种羡慕的口气说明他也向往荣华宝贵,也喜欢讲排场。
但他没有这个本钱。
立国之初的汉朝一派凋敝破败的景象。
田园荒芜,人口大减。
“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公元前221年秦初人口尚有2000万,至公元前202年西汉初期只剩下1300万。
民生困苦不堪,以至“人相食,死者过半”(汉书·食货志)。
高祖二年(前205年),七月左右“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
令民就食蜀、汉”。
(《资治通鉴》)一般民众的生活固难以为继,贵为天子卿相的生活也很寒碜。
“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史记·平准书)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沿用战时政策,加重赋税和劳役,那是竭泽而鱼,只会重蹈秦朝的覆辙;而用严刑苛法对付民众,也只能适得其反。
换言之,法家的那一套理论和实践已不适用。
汉初统治者需要有一种新的学说作为立国的思想基础;需要有一套新的治国方略来赢得民众的认同和拥护,巩固自己的政权。
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黄老无为而治的学说得以大畅其道。
王充在《论衡·自然》篇中解释:“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
黄老学派属于道家。
其宗法黄帝和老子,思想资源相当驳杂:“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
”黄老道家的主要观点是,德刑并用,以德为主、约法省禁,无为而治。
1、约法省事、重德轻刑既是无为而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基本方面。
7第七讲 两汉的法律制度
殊死 韦昭注“殊死,斩刑也”;颜师左曰: “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 也”。是斩刑的总称。 枭首 腰斩 弃市
(2)肉刑 分为两个阶段,以文帝废肉刑为限。 废肉刑之前沿续前代肉刑之制,废肉刑之 后只有宫刑和斩右趾,但已不是主刑。
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太仓令淳 于意有罪当刑,其少女缇萦上书愿没入 为官奴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有感 于此,下令废除了肉刑。这在秦汉立法 活动中,是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此后肉 刑已不是法定的常刑。
(四 )比 《后汉书 · 桓谭传》“ 比谓类例”,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 “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 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 来“比”的数量也很多。汉武帝时,仅 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
“ 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因此被 广泛使用。“比”对统治阶级镇压劳动 人民来说是既方便又灵活的工具,所谓 “所欲生,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 比”。
(二)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以后的立法思想,是以儒家 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思想。 为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认为首先要有 统一的思想。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 术”。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 认为德为阳,刑为阴,“刑者,德之辅;阴 者,阳之助也”。他又说“圣人多其爱而少 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也就是说“德主 刑辅”,或说“大其德而小其刑”。
(4)罚金 多半适用于对封建统治者危害不严重 的杂犯轻罪,秦代称赀赎,汉代始称罚金。 《说文解字》:“赀,小罚以财自赎 也”。
秦律赀刑包括“赀甲”、“赀盾”、 “赀布”等,多用实物偿付。 汉代罚金用金属货币偿付。如“三人 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5)徙边 明帝永平八年(65年)“诏三公募郡 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 度辽将军营,屯朔言、五原之边县”。章 帝建初七年(82年),“诏天下系囚减死 一等,勿笞,诣边戌,妻子随,占著所 在”。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法概况⽴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汉⾼祖刘邦登基后,⼀⽅⾯他亲眼⽬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威⼒,以及秦王朝⼆世⽽亡的悲惨结局,另⼀⽅⾯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了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
实⾏⽆为⽽治的⽅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年的休养⽣息,社会经济得到长⾜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为⽽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指导思想,即先⽤德礼进⾏教化,教化⽆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法状况1、汉律六⼗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篇、《越宫律》⼆⼗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法的重要变化⼀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上繁刑峻法的⽼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法的作⽤。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有效能。
3、科:是⼀种单⾏的刑事条例。
4、⽐: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明⽂规定的案件时,须⽐照最接近的律令条⽂,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政法律⾏政管理体制1、中央⾏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成帝、哀帝时,被⼤司徒、⼤司马、⼤司空所替代。
2、地⽅⾏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最⾼⼀级⾏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层⾏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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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入关与秦人约法三章,全文是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盗抵罪”
汉
盗贼囚捕杂具 九章律
代
户、兴(兵)、厩
立
法 傍章律
叔孙通18篇
活 动 越宫律
张汤29篇
朝律
赵禹6篇
抵和骶同音抵罪 实是骶罪,亦即 笞臀或笞背的罪
汉 律 6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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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
令
代
首先皇帝要求“具为令”“议为 令”“议著令”
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
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
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注:
《汉书·董仲舒传》。) 。
董仲舒将德刑生杀与阳阴夏冬相配,力图以自然、宇宙的运行规律印 证人类与社会的统治模式:
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7
“德主刑辅”
西周的“明德慎罚”; 先秦儒家为“为政以德” ; 汉初经陆贾与贾谊的融合为“德刑相济”; 董仲舒时,提出“德主刑辅”、“大德小
刑”。
8
“德主刑辅”
董仲舒 通过天道阴阳,论证了德刑关系: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
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即上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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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矜恤老幼
魏晋的规定同于汉代,
唐律中的系统规定;凡年70以上、15以下以和残疾者,犯应处流 刑以下的罪,可以用金钱赎罪而不必服刑;凡80以上、10岁以下犯 一般的罪可以免刑;年90以亡、7岁以下除受到连坐(唐代只有谋反、 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罪才连坐)以外,虽犯死罪亦予免刑。
三汉代法律制度
二、汉代法制思想的两次转型
(一)汉初黄老“无为而治”的治理思想 1.黄老思想的主要内容与政策上的体现
核心内容: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 民自朴
具体政策体现:轻刑薄赋、德刑并用等
陆贾
“蒙恬讨乱于外,李斯治法于内。事逾烦,天下逾 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没,而敌人逾多。 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报暴众而用刑太极 故也。 “乡使秦以并天下,行仁义,法先王,陛下安得而 有之?” “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 “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 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 庭。”
四、主要法律形式
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 的“法典”。 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这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形 式之一。 科,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比,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又叫“决事 比”, 是秦朝“廷行事” 的演变与发展而来。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刑名: 死刑(比秦多殊死) 肉刑 徒刑(多女徒顾山) 罚金刑 徙刑
案例:文帝守法 文帝马队经过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来。惊了 汉文帝所乘马。于是派人把这人抓了来,交给法官 张释之处理。那人解释说,看见马队,躲到桥下, 后来以为马队走了,就出来。出来看见马队还在, 就跑。张释之依律,判此人罚款。汉文帝很生气, 这人惊了我的马,还算马温和,换其它马,不伤了 我吗?你怎么只是罚款。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 与天下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你要加重处罚,这样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了。汉文 帝思考后说,法官说得对。
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上海开放大学
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的发展演变前言: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讲座的题目是“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的发展演变”。
大家知道,我们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文明古国,4000年法制史因革演变绵延不断,并且自成体系,独树一帜,中华法系以鲜明的特色成为世界法制史上光辉的一页。
是什么促成了这一辉煌?毫无疑问,立法思想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今天,我们围绕我国古代立法思想,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我国古代各时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二、我国古代各时期立法思想的发展演变三、古代立法思想对法律的指导和影响好,下面我们首先简要地描述一下中国古代各时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古代各时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一)夏商的立法思想我国法律起源于夏朝,夏商是我国历史上的早期国家。
我国古代立法思想的内容也要从夏商谈起:夏商统治者宣称:王位是上天授予的,所以称为“天命”;军事征伐称为“代天征讨”;惩罚犯罪称为“代天罚罪”、“恭行天罚”。
由此,我们看到夏商统治者的一切行为都借助着上天的名义,其统治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以上天、以神为核心。
自然,法律也来源于天意,这是一个典型的神权法时代。
(二)西周的立法思想1、“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就是崇尚德教并谨慎使用刑罚。
从德的方面讲,要求统治者自身要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同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要以教育感化为主,不可操之过急。
从刑的角度讲,就是慎罚,反对重刑滥罚,以使刑罚成为劝民从善的手段,当然对重大犯罪同样严惩不赦。
2、“亲亲”、“尊尊”“亲亲”主张按血缘关系确定亲疏长幼,具体要求为:父慈子孝、夫和妻柔,兄友弟恭,最重要的规范就是“孝”。
“尊尊”主张按照等级关系确定政治上的贵贱上下,要求君仁臣忠,最重要的规范是“忠”。
亲亲、尊尊最为强调就是孝和忠。
(三)战国时期法家的立法思想战国时期法家的立法思想主要有四点:1、事断于法,即应当依照法律断处一切犯法行为,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看作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
早在春秋时期管仲最先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的思想,邓析明确主张“事断于法”,商鞅韩非进一步要求圣明之王应当“任法去私”,禁止一切不合于法令的言行。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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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文化理论
❖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 清明节 ❖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 乞巧节 ❖ 重阳节 ❖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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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经学化
❖ 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 《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
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 ❖ 4、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
,以大辟(斩首)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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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见知故纵: ❖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
”,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 同罪。 ❖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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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 ❖ 2、阑入宫殿门: ❖ 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 ❖ 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中国法制史 汉1
本章思考题:
1、简论汉代法制思想的变化及原因 2、如何理解 “汉承秦制”(自学第2节) 3、简论汉代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4、何谓春秋决狱,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 义如何 5、解释、辨析下列名词: 法律章句 春秋决狱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 九章律 汉律六十篇 汉代法律形式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 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 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 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 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 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 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汉初诸侯国.ppt
汉代疆域.ppt
汉武帝 刘彻像
(二)儒家正统思想的确立
1、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
思想上:统一百家,独尊儒术 政治上:君主集中一切权力 法律上:大德小刑, 德主刑辅
大一统.ppt
2、对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变化的认识
第二节:汉代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年的立法 1、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
狱尚不全
自是笞者得全
箠令
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 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 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 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汉书· 刑法志》
汉 代 的 刑 徒
左下:狱吏与刑徒 右下:西汉阳陵刑徒 墓地 右上:刑具——钳
(四)汉代刑罚改革的意义与局限
其意义在于——
1、中国的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 2、为封建五刑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西汉两次法律思想转变的原因分析
西汉两次法律思想转变的原因分析摘要:西汉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西汉初年到汉武帝亲政之前的近70年间,黄老思想占据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与民休息、务在宽厚、刑罚大省;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强化中央集权,法律指导思想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此后这一法律思想得到沿用,并巩固、深化。
关键词:黄老思想;新儒家思想一、汉初黄老思想的出现及原因分析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
该学派形成于战国时期,最初流行于齐国稷下学宫。
它既讲道德,又主刑名;既尚无为,又崇法治。
黄老之学进一步发展是在西汉前期,但这一时期的黄老思想又具有新的特点,它强调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宽简刑政、约法省禁、务德化民、恢弘礼义、顺乎民欲、应乎时变等等,根据当时政治社会的需要,对先秦的黄老之学进行了改造,使黄老思想成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以儒、道、法三者相互渗透与结合的治国指导思想。
可见,此时的黄老思想已非先秦时期的黄老学派,而是为了顺应当时社会发展,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从秦朝的法家思想到西汉初年的黄老思想,这一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其主要原因是黄老思想自身所具有的3个方面的内涵顺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所以被统治者所采用。
下面我们从这3层内涵来解析。
(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秦始皇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取得了胜利,尝到了法家学说的甜头,因而在建立起统一的秦王朝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和政策,把法家思想发展到最高峰,但也走向了极端化。
汉朝建立之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局势十分严峻,“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天下既定,发无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1]“兵不得休八年,万民苦于甚”,“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
[2]从中可见,西汉初年,统治者面临的是一个经济凋敝、国库空虚、流民四散、民不聊生的残破局面。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十、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以“德主 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 2、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 3、改革刑制。
•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本章思考题:
• • • • • • • • • 一、问答题 1、试述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 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是什么? 3、汉朝刑罚原则与秦朝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4、如何评价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 ? 5、汉朝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6、汉朝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二、名词解释 约法三章 《九章律》 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 乞鞫 录囚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 决事比
汉代可以用来作为审案依据的儒家经典主要有《诗 》《书》《礼》《易》《春秋》等五经,其中又以《春 秋》最为常用。
• 2、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春秋 决狱的原则,提出审理案件应依据案件事实考察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他说:“《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 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本殊方也”。
五、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原则
也称为“有罪先请”,它是汉朝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 重要的审判和定罪量刑原则。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及 其子孙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处理,而应先奏请 皇帝议决后才予以裁断的制度。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和皇室 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情况,来决定 如何减免其刑罚。
• (二)改革后两汉的刑罚种类(变化)
• 1、死刑:沿用秦制 • 2、肉刑:除宫刑外的肉刑被废除 • 3、笞刑 :文景刑罚改革后,笞刑成为汉代最主 要的刑罚制度之一 • 4、劳役刑。汉代规定了固定的刑期. (1)髡钳 城旦舂 ; (2)完城旦舂 ; (3)鬼薪白粲 ; (4)司寇 ; (5)罚作、复作 . • 5、徙边 • 6、禁锢 • 7、罚金 • 8、“女徒顾(雇)山” 。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6 西汉的法制
天道之不易与易
无为与有为
孔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
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此言百
王之用,以此三者矣。夏因于虞,而独不言所损益者,
其道如一而所上同也。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 不变,是以禹继舜,舜继尧,三圣相受而守一道,亡救 弊之政也,故不言其所损益也。繇是观之,继治世者其 道同,继乱世者其道变。今汉继大乱之后,若宜少损周 之文致,用夏之忠者。 《汉书· 董仲舒传》
不如仲舒,而弘希世用事,位至公卿。仲舒以弘为从谀, 弘嫉之。胶西王亦上兄也,尤纵恣,数害吏二千石(郡 守级官员)。弘乃言于上曰:“独董仲舒可使相胶西 王。”胶西王闻仲舒大儒,善待之。仲舒恐久获罪,病 免。 《汉书· 董仲舒传》
法的儒家化——儒法并用
(载元帝为太子时)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
吏,以刑名绳下。……尝侍燕(侍宴),从容言:陛下
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
愁苦;穷急愁苦而不上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
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
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 为行也。 《汉书· 董仲舒传》
大一统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
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
亲属的行为
(三)主要罪名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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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 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 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 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黄老之学的弊端
• 但黄老之学讲清静无为,导致封建等级权威制被削弱,使 诸侯王的势力急剧膨胀,对西汉中央政权构成极大威胁。
• ⑵儒家学说经过自我调整和改造,整合出一套为 中央集权服务的新的理论体系(主要原因)。
• 儒家的集大成者
董仲舒(前179~前104)把诸子百家中道家、法家和阴阳五 行家的一些思想糅合到儒家思想中,把神权、君权、父权、 夫权贯穿起来,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由先秦儒学批判时政 转为维护现实统治)。
• ①思想:
• 这时的立法思想可以概括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 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文帝开始 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 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 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老”指老子的学说,包括“治身”和“治国”两个方面, 强调“无为而无不为”,“因时制宜”,既要尊重自然规 律,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一种“积极的无为”。 (黄老学说的内容,一是养生,二是治国。)
• ⑴从汉初到武帝即位约70年的时间,黄老之学一直是政治 上的指导思想,对恢复经济和巩固西汉政权起来积极作用, 为汉武帝时期国家的强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每当大的 政治动乱之后,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往往采用黄 老之学,与民休息。除汉初以外,唐、宋初年也有相似的 做法。)
• ⑶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适应了汉初“休养生息”政策 的需要。道家学说从战国中后期转向对法家“法”的吸收 和对儒家“礼”的包容,把“法自然”转变为积极顺应规 律的“循理而动”,把“无为”引向积极应世的“无为而 治”。
• 3.作用2.黄老之学的思想内容 • 黄老之学是指道家学说中的两派,“黄”指黄帝的学说,
• 4.对外关系:朝鲜半岛南部的三韩曾多次派人赴汉,晋见 汉武帝;汉武帝时,日本有三十多个国家通过朝鲜半岛 “使译通于汉”;张骞通西域后,开辟了陆上丝绸之路。
• 5.思想方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尊崇儒学,提倡 大一统。(但其真正重用和依靠的大臣,却多是熟习儒术 而又深谙刑法的人。因为幻想长生不死,又礼尊方士,迷 信鬼神。)
• 3.实质:是文化专制政策。
• 4.评价:⑴积极影响:在当时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利于 加强思想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统治(加强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和维护秦朝统一,防止旧势力复辟)。⑵消 极影响:春秋末期以来蓬勃发展的自由思索受了致命的打 击,是对先秦思想文化成就的粗暴否定,钳制了思想,摧 残了文化,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场浩劫;文化成为政治权 力的附庸,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文化氛围由生动活 泼转为死气沉沉,儒学的发展也因此进入低潮。
汉武帝与儒家思想
• ⑴黄老之学已不能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 经过六十多年的休养生息,汉朝的经济实力逐渐 恢复和增强,国力日盛,但也潜伏着危机(如王 国势力日益膨胀,土地兼并严重,匈奴边患等)。 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 权的需要,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需要 新的理论为统治阶级服务。(汉武帝不再安于 “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放任状态,希望 对内强化中央集权,对外反击匈奴威胁,建立强 势国家。)
雄才大略汉武帝
• 刘彻(前156~前87),汉景帝之子,前141~前87年在 位。
• 1.政治方面:改革官制,加强皇权;颁布推恩令,解决王 国问题;任用酷吏,打击不法豪强。
• 2.军事方面:派卫青、霍去病出兵匈奴,大胜而归;派张 骞出使西域;进军西南夷和南越,在西南设郡县;移民实 边。
• 3.经济方面:改革币制,发行五铢钱;盐铁官营,实行国 家垄断;开凿六辅渠、白渠,治理黄河,保证农业生产。
• d.针对土地兼并的现实,进一步发挥仁政的作用,主张限田、 薄敛、省役。
• ②特点:外儒内法,兼采各家思想;儒学独尊;思想专制; 宣扬天人感应,带有神学倾向。
• ③影响:为解决王国问题,建立大一统的国家提供了理论 依据;导致西汉长期的神学迷信泛滥;对中国人的伦理观 念有深远影响
• .汉武帝尊儒的措施
汉代立法思想的变迁ຫໍສະໝຸດ 主讲人:田园 组员:祁雪伦、祁春蕾、赵璐、周铄典、陆家楠
• 西汉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 段:第一阶段,自西汉初年到汉武帝亲政之前的近 70年间,黄老思想占据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为 政之道讲求与民休息、务在宽厚、刑罚大省;第二 阶段,从汉武帝起,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 术"的思想,强化中央集权,法律指导思想转变为以 儒为主,礼法并用。此后这一法律思想得到沿用, 并巩固、深化。
• 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使许多不法商人与诸侯王或地方 官吏相勾结,或经营盐铁,或冶铜铸钱,大量侵吞国家资 产,垄断了国家经济命脉。官商在生活上竞相奢侈,严重 败坏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状况日益恶化。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 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 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 为而治”,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 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法制指 导思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 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 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西汉初期的改变
•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 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 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 1.背景
• ⑴西汉建立之初,经济残破,百废待兴(秦末农民战争和 楚汉相争,使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 ⑵汉初的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重税、酷刑、徭役兵役 繁重等,“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实行休养生息 的政策。(汉朝走向法家对立面的道家,人教版举“曹随 萧规”的例子作说明。)
• 刑制改革内容
•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 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 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 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 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 c.董仲舒还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和仁、义、礼、智、信五种为人处世的道德标准,并大力提 倡孝道。他认为“三纲五常”是万古不变的真理,所有人都 要遵守。(从董仲舒开始,严重歪曲了孔孟思想。用三纲五 常维系专制统治,压抑扼杀人的自然欲求,有消极影响;但 对塑造民族性格起积极作用,如注重气节、品德,自我节制、 发奋立志,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等。)
• a.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董仲舒指出,大一统是天地常理,治国要道。要维护政治 上的大一统,必须实行思想上的大一统。因此,他提出凡 不在儒家六经范围之内的各家学术都应罢黜。(其思想源 于对儒家经典《春秋》微言大义的阐释。)
• b.宣扬“君权神授”。他提出了“天人合一”和“天人感 应”学说,认为天是万物的主宰,天子受命于天,所以百 姓必须服从天子的统治;但天子必须按天意行事,如违背 天意,上天就会降灾予以警告和惩罚。既维护了君主统治, 同时又对君主加以限制,要求其实行仁政。(“屈民而伸 君,屈君而伸天。以人随君,以君随天。”
秦代的法治思想
• 一、秦始皇“焚书坑儒”,儒家思想遭打击
• 1.原因:⑴在秦朝建立专制主义体制的过程中,一些儒生 和游士引用儒家经典,借用古代圣贤的言论批评时政。⑵ 为了加强专制统治,防止儒生、游士借古非今,扰乱民心, 秦始皇加强思想控制。
• 2.内容:⑴焚书:除秦国官定史书《秦记》外,其他各国 史书统统烧毁;除博士负责管理的文献以外,私藏《诗》、 《书》及百家语者,均予烧毁;以古非今、私藏禁书者, 诛灭家族。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在焚烧之列。(秦王 朝焚书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知识分子的思想;而医药、卜筮、 种树之书是实用之学,对社会和国家直接有益,不构成对 政权的威胁。)⑵坑儒:继焚书之后,秦始皇又坑杀了 460多对自己不满的儒生,以警告天下文化人。
• 6.文化方面:制订“太初历”;创建中央大学与地方郡国 学两级官学,确立起官学制度;出现大思想家董仲舒、大 史学家司马迁、汉赋作家司马相如等。
•
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
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汉高祖首先
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与民约法三章,到制定《九章律》,
奠定西汉法制的基础;
• 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文帝、景帝继 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黄老思想 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 的恢复 和发展。
⑴政治方面:起用儒学之士参与国政。儒家学说成为政府选 拔人才、任官授爵的标准。 ⑵思想方面:儒家经典成为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公元前136 年,汉武帝正式规定《诗》《书》《礼》《易》《春秋》为 “五经”。 ⑶教育方面:①在中央兴办太学,立博士,传五经,使儒学 官方化和制度化,从此教育被儒学家垄断。②在各郡县设立 学校,初步建立地方教育系统,使得儒学在民间开始处于独 尊地位。
• 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 人亦能感应上天。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 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 以鼓励。“天人感应”说一方面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同时也对无限的君权进行了限制——在君主之上安放一个权 力更加无限的“天”,知识阶层就能够代天立言,拥有一些 对君主制约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