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陕政办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八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七)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促进作风转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围绕完成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委内考核工作需要,采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委内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二章考核工作机构第四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确定公务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并决定奖惩。
第六条委考核办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制定分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督促检查考核任务,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建议,管理使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核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委考核系统”),承办考核日常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陕发改投资〔2018〕99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8〕99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9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省开展了规范政府投资的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自查自纠工作。
截至目前,各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开展了自查工作,并报送了自查报告。
全省现有政府投资建设布展的城市规划展览馆28个,在建、改造10个,拟建13个。
主要存在建设规模超标、使用率低,部分布展投资指标偏高,拟建项目论证不充分、审批手续不完善等问题。
在本次自查、整改中,已有1个建成项目撤掉城市规划展厅,2个在建项目取消了原规划展示功能,13个拟建项目取消或暂缓建设。
为切实规范政府出资的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坚决刹住盲目建设和奢华浪费之风,请在自查的基础上,继续认真对照《通知》要求整改落实。
在整改落实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各市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的通知》印发到所辖市、县、区及各类新区、开发区规划展览馆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县、区政府和新区、开发区等管委会及政府出资建设布展的各城市规划展览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5•【字号】陕政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5日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城市公交客运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交通厅。
(二)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和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4、取消负责归口管理行业产品许可证的工作。
5、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委机关、委属单位考核结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委机关、委属单位考核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陕发改人事[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委机关、委属单位考核结果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2〕308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有关考核规定,经委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2011年度委机关、委属单位考核结果通知如下。
一、集体考核(一)机关处室1、优秀等次(14个):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处、运行监测与应急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区域经济协调处、农村经济处、能源综合处、煤炭电力处、产业协调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处、经济贸易处、人事处。
2、良好等次(21个):发展规划处、运行调节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西部开发处、基础产业处、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石油天然气处、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医改办综合处、医改办协调处、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监察室、以工代赈办。
(二)委属单位1、优秀等次(4个):陕西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亚行办)、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培训中心、陕西省节能监察中心(陕西省节能监测检查中心)。
2、良好等次(6个):陕西省统建管理办公室、陕西省信息中心、陕西省工程咨询中心、陕西省能源研究所、陕西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陕西省农村经济管理网络服务中心(陕西省农村产业技术推广培训中心)。
二、个人考核(一)委机关1、优秀等次(43名):王明华赵志姜雁民于正之于春富黑喜生常保平张仕进樊艺文汪光照姚豫新刘阳赵晓军杨宏于买利郭立新潘涛刘齐赵力张昭蔡胜斌肖青张茹亚赵跃丽安军丁燕李利鱼江涛马莉孙海戴勇魏群王刚王新怡郑壬鸿刘凯孙洁张正君敬玉涛梁薇刘军利张礼涛张灵辉2、称职等次(158名):程俊武高伏荣苏园林张朝金高建民李大伟郑冠英谢红梅马蓉韩志华陈艳李秋玲王潇婕温志刚王岳李雄斌冯天园熊兴华李琴华费宏亮陈海强纳新武陈国辉郑怀望潘磊冯小维王建运王彪闫婷XXX欧王昕张冰笑杨启王鹏叶志杰高歌秦有贵程强松闫慧军杨林赵嘉洪张刘俊王敏李宁刘杰王小权陈林张晓松崔党恩王静吴进武唐联海扈迎刘江路新昌曹磊刘百全朱立社吴海军张娟高建升刘玲芝权林薛少毅郭小红张军魏立峰郑钰张丰庆李涛任波涛张闫贺欣王嘉蒋代军王应武王红娟王昭吴军李广东雷宏建穆西闫征党宏伟史艳艳王壬郭廷波赵小华谈明华田小宁刘恩让吴勇刘万里冯雷王群伟刘迎军杨淼李弩侯斐吴华丽续大康姜志祥马宏生叶立工王少勋袁建岐张江波韩淑英何积育杨新波蒙杰薄莹莹何媛琳许今鹏牟蔚平朱昱赵秀敏陈加宝张智军尚淑萍侯文赵养泉沈亚龙薛峰王来兴赵新勇黄海楠房伟博XXX 薛魁程志奇安文魁王安农徐超周英泉门亚宁董军平吕相东吴振奎董军贤王元凯杨晓海杨占伟孟军李世金张阿琅杨雯郭世鑫杨荣XXX赵继东王小京任建珍郭建军杜焱冰王普合王潇杨婧、赫磊、姬瑞、陈亚菲、刘斌、雷蕾等6名2011年度新招录公务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陕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建立住房公积金。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目录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2.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3.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4.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5.关于对2000年元月1日之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后参加单位房改问题函的答复(陕房改办发〔2002〕004号)6.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发〔1999〕02号)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陕政发〔1998〕49号)8.关于非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9.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3号)10.关于以标准价、成本超标准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问题的实施办法(陕房改办发〔1997〕07号)1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1996〕7号)1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1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的规定(陕办发〔1990〕6号)1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14号)15.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1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1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陕政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21号2000年5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
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职工个人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
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房改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陕建发〔2021〕1029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2019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青年干部经济论坛论文获奖人员的决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2019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青年干部经济论坛论文获奖人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陕发改人事〔2019〕498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2019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青年干部经济论坛论文获奖人员的决定各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委属各单位: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开阔青年干部视野,拓展思维,提高谋划发展改革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举办了2019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青年干部经济论坛。
论坛共收到论文202篇,其中委机关各处室29篇、委属单位23篇、各地市150篇。
经过评委会认真筛选,评选出一等奖6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7名,优秀奖26名,优秀组织奖8个。
为树立榜样,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广大发展改革干部学习研究、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决定对获奖者予以通报表彰。
同时号召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广大干部向获奖者学习,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扣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担当作为,攻难关、破难题,勇创新、善作为,全面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大力发展“三个经济”,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要有强烈的危机感,不断适应新时代,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方法,创造新模式,开拓新思路,锤炼识大势、谋大策的本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系统谋划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要立足我省实际,注重调查研究,用好国家中长期利好政策,善于挖掘自身优势,敢于先行先试,当好党委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参谋助手,为新时代陕西加快高质量发展、实现追赶超越做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3•【字号】陕房改发[1999]第02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1999年2月3日陕房改发[1999]第02号)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陕政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施原则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
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筑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
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省直房改办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省直房改办发[2004]25号)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全面摸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为已购公有住房办理产权证书、进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立项和配售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9月1日起,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普查、建档的范围开展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范围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及所属行政机构、省级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人民团体、驻外办事机构和省属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单位)的现有住房和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情况。
二、住房普查、建档的内容(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现住房情况;(二)现有住房的总栋数、总套数、总建筑面积;(三)现有住房的使用情况,即本单位职工占住套数、外单位人员占住套数、空置住房套数;(四)现有住房的结构质量状况,即成套住房套数、非成套住房套数、危房套数;(五)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情况,即成本价出售套数、面积,标准价出售套数、面积,租住(未出售)房套数、面积;(六)职工住房达标情况,即各职级人员已达标人数、未达标人数、无房人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国发[1994]43号文件指明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切实部署和周密安排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发展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护、管理市场,鼓励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八五”期末到2000年,在重点解决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同时,努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4平方米)以下,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使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并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4年全省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按5%掌握,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陕政办发[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5日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第1次会议决定精神,撤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建设立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1 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拟订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
负责并组织实施省政府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市县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3 负责制定省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根据授权,负责省政府机关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办公用房、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报批管理房地产变化等情况。
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4 负责省级机关及所属在西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机关危旧住房改建项目审核、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院落)的规划、建设。
负责制定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8•【字号】陕政发[1998]第50号•【施行日期】199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第50号文1998年9月28日)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础原则(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全省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自1998年9月1日起,全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同时有步骤地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
对1998年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各地既可执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也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新办法出售。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我省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方式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补贴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有关因素确定。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22•【文号】监发[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房地产市场监管,财政监督正文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监察、建设、财政厅(委、局):《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以来,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少数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的少数干部,存在违反规定突击分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购房、超标购房、公房私租、以房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公有财产的流失和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严重影响干群关系,阻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严肃纪律,保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紧急通知》的各项规定再作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项清理,坚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情况于1998年底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通知》要求确定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限及其他有关具体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昭等14名公务员记三等功的决定-陕发改人事〔2014〕1542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昭等14名公务员记三等功的决定
正文: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昭等14名公务员记三等功的决定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公务员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结果运用有关规定,经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2014年12月3日会议研究决定,给张昭等14名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全委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业务能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构建“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三等功人员名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三等功人员名单
2011年-2013年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
张昭安军王刚郑壬鸿戴勇杨宏段勇周选悌代建宇张颖何寒松祖进
赵西民焦宇(共14名)
——结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陕建发〔2016〕39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成
员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陕建发〔2016〕39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学技术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促进和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经研究决定,对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印发你们。
附件:1.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2.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附件:3.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1日
——结束——。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陕发改人事〔2017〕523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委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委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通知如下。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方玮峰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XXX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徐强党组成员、副主任张申良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西林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振海党组成员、副主任(正厅长级)刘迎军副主任赵新勇总工程师张百鸣副巡视员成员:李雄斌发展规划处处长刘凯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樊兆兴区域发展处处长王岳西部开发处处长权林农村经济处处长魏立峰基础产业处处长党宏伟煤炭电力处处长田小宁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处处长路新昌产业协调处处长安军高技术产业处处长何积育社会发展处处长黄海楠人事处处长王小京以工代赈办公室主任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张百鸣副巡视员副主任:樊艺文固定资产投资办副主任(正处长级)成员:赵锐委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悦以工代赈办公室主任科员党江平省工程咨询中心干部委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衔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承担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设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组的具体任务;统筹协调全委脱贫攻坚工作,负责委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集中办公,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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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
的说明
转自:时间:2008年8月15日10:12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住房建>面积控制标准
陕>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面积控制标准为:
(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面积。
二、实施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
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
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附:专业技术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面积参照控制标准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地厅级|县处级|科级|一般职工|
|--------|-------|----------|---------|-----------|
||教授、研究|副教授、副研究员、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员、主任医|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工程师、经济师、会|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
||师及相当|师、高级农艺师及相|计师、高级技师及|理会计师、技师及相当|
||职级人员|当职级人员|相当职级人员|职级人员和工人|
|--------|-------|----------|---------|-----------|
|建>面积|120—140|100—120|80—100|60—80|
---------------------------------------------------
注:本对应表中住房面积只作为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标准,不作为配房标准。
对实际购买面积超出核准购买面积部分,购买人应按规定,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补交差价款手续,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