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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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人社厅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相关医院:自2006年原人事部、卫生部指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12家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机构以来,各招录机关、指定体检机构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工作,社会反响较好。

近年来,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

为进一步严肃体检工作纪律,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同时适应招录机关新需求,提高录用工作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增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135家医疗机构作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见附件)。

各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原则上应当在上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

京外的招录机关在上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当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体检。

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体检前应当与体检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体检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机构加盖公章。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人发[2006]10号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主题词: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抄报:国家人事部陕西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2月10日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陕人发[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7〕138号)各市(区)人事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名院、名科、名医的“三名”战略和《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精良、人民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中医药理论功底扎实、患者和群众普遍认可的中医临床专家,根据《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省将开展陕西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人事厅共同组织,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评选类别名老中医和名中医两个类别。

第二章申报对象与遴选条件第四条申报对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名中医遴选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医德医风高尚,致力于发展中医药事业,未发生过医疗事故;(二)在国内、省内或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临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陕人社发2016【49】号文件

陕人社发2016【49】号文件

陕西人社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4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现将《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3日(此件公开)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城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为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第三条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通过本实施细则获得的高级职称,在全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聘任有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和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6•【字号】陕政办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1号2003年12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已经下发,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二、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要求,对需要我省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从2003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分别调整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446元;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425元,第二年每月435元,第三年每月445元;普通工人每月425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陕人社办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面总结聘用制度实施情况,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用人机制转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部署,决定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总结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总结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包括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总数、比例,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数量、比例等基本数据,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情况,主要做法等。

填写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推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梳理概括聘用制度推行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

在广泛收集听取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职工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总结聘用制度推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和主要变化,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阻碍聘用制度全面落实的现实困难、制度障碍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工作建议。

3、组织开展抽样摸底调查。

各市要兼顾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随机选取20家作为样本,组织人员无记名填写《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调查问卷》(附件二),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实地调查,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二、有关要求请结合实际、抓紧部署,在5月10日前完成总结评估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4]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1.06【实施日期】2014.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3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单位: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4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范围及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点设置2014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陕政办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精神,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具体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伤害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感情,挫伤了社会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
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心,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农民身份曾经受聘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卫生人员,在岗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60周岁(含)的,即可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的待遇。

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按本文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审核认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国家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药、药检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推行区域卫生规划,开展社区医疗服务,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强化的职能1、监督管理全省血站、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

2、卫生监督与执法监督工作。

3、地方病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农发[2010]68号略: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的关心,省政府决定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的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此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曾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农发[2009]523号),省卫生厅办公室随即下发《关于落实对曾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办发[2010]4号),对补助范围、审核认定、待遇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地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研究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积极解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从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市工作进展缓慢,基层卫生人员不断来电来访,要求尽快落实他们的待遇。

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卫生厅将成立落实基层卫生人员养老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各设区市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2010年重要工作任务和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措施来抓,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安排部署,指定专人负责,全面推进工作。

要明确或成立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落实任务和工作责任。

要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明确各自职责责任,研究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及制度、纪律,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认真执行政策。

解决相应基层卫生人员养老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工作难度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强化工作纪律。

在基层卫生人员待遇落实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政策,不留死角,不漏一人,不突破政策,不乱开口,严防弄虚作假,努力做到宣传工作不滞后,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待遇不漏人。

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解读

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解读

2021 年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解释1一、政策调整〔一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1〕17 号)要求,县级公立医院(含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医务人员不再受编制岗位数量限制,实行评聘分开。

〔二 )卫生高级资格通过申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

今年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统一的分级分类管理。

二、申报条件〔下划线内容为今年调整局部)符合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 2021 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 407 号 )中的申报条件,即可申请考试报名资格。

〔一 )思想政治条件申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申报正高级资格,近 5 年内年度考核优秀不得少于 1 次。

申报副高资格,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需为优秀。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2、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三年申报;3、医疗过失者,延迟一年申报;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二 )学历资历条件1、晋升正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 5 年。

2、晋升副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 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②具有统招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 2 年;具有在职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 4 年。

③具有统招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 4 年;具有在职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 5 年。

〔以下 4-6 条,须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 5 年 );④ 具有统招大学本科学历;⑤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 年;⑥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 年以上〔含20 年 ),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 年以上〔含25 年) 。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218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和指标,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按照结构比例要求,根据事业单位2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核准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事业单位因结构比例限制,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相应减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为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要求,现就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2008年是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第三年,也是首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的第一年。

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对于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人事组、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积极与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卫生管理职称的申报资料

卫生管理职称的申报资料

医学院校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职称现状7年前,考进了这所大学的“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没有想到毕业后考个职称这么麻烦,在无数次Google与Baidu后,发现这个问题竟然困扰着许多读这个专业的人,包括“卫生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卫生事业管理”等。

截至2009年该专业的职称考试仍然局限于8个省市,分别是: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苏、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江西;而且上海考区开考专业仅限于卫生管理(初级师),公共卫生管理(中级),医院管理(中级),暂无高级职称,但是据业内人士传高级职称可以走别的途径,而且不久应该就展开了。

卫生管理职称考试正规的叫法为: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每年的1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基础知识:包括管理学、统计学、流行病学;相关专业知识:包括卫生法学、社会医学、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包括卫生事业管理、卫生经济;专业实践能力:初级师:包括医院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经济;中级:医院管理专业:包括医院管理(主要部分)、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包括公共卫生管理(主要部分)、医院管理、卫生经济;下面是具体的报考流程和参考书目:(1)专业代码(2)报考流程(3)考试安排(4)参考书目具体见以下网址:1. 中国卫生人才网卫生人才评价考试专区2. 上海市卫生人才网3. 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卫生管理专业)大纲4. 初级职称培训教程一、专业目录二、主亚专业设置目录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赣卫人字〔2009〕42号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人才评价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人才评价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9〕第118号),经研究,决定我省2010年继续开考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卫生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医院管理4个非全国统一考试专业,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颁发考试合格证书,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专业、科目及时间安排1、考试日期及专业安排表2、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表备注:公共卫生管理(中级)和医院管理(中级)专业共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目的试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08.07.31
•【文号】人社厅发[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卫生部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鉴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方式,“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数据”光盘随本通知一并下发。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日后,参加考试人员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人员成绩,并抓紧做好各级别、各专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及考试后期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佛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提请解决卫生防疫津贴的报告1

佛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提请解决卫生防疫津贴的报告1

佛坪县卫生局关于提请解决县疾控中心卫生防疫津贴的汇报材料卫生防疫津贴是国家为维护和保障卫生防保人员的身体健康,稳定卫生防疫队伍,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传染病的卫生防病人员实行的劳动工资福利。

现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是1979年颁布、1980年正式实施的,至今已有近三十年。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对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卫生防疫津贴的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解决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过低的矛盾,切实保障卫生防保人员的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由按月发放改为按日发放,并且在原有四类标准基础上分别予以提高。

按照标准,县疾控中心执行一类岗位防疫津贴12人,每人每工作日9元,每月22个工作日发放金额2376元;执行二类岗位防疫津贴4人,每人每工作日7元,每月22个工作日发放金额616元;执行三类岗位防疫津贴2人,每人每工作日5元,每月22个工作日发放金额220元;合计18人月发放金额3212元,年发放3.85万元。

根据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卫生防疫津贴属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2004年开始,我市其他县区都已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仅我县至今未落实疾控人员的防疫津贴调整。

为此,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县疾控中心2011年3.85万元卫生防疫津贴,并从2012年纳入财政预算。

附件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省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附件三:汉中市人事局、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汉人发[2004]156号)附件四: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附件五:《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05•【字号】•【施行日期】198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9年4月5日)今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继续推行和完善院(站、所、校、下同)长负责制。

一九八五年以来,我省在医疗卫生单位逐步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对促进卫生改革,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全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审计制。

院长的产生,可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等方式,由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任命。

院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政绩显著者可以连任。

院长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对单位的行政、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长对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业务建设、行政副职领导提名和中层干部任免、职工聘用和奖惩、经费包干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依法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同时,院长要发扬民主,健全决策程度和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单位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实行承包制要结合卫生系统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分步骤地进行。

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全面推行承包制。

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先搞试点,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行。

医疗卫生单位在承包中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把社会效益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在定编定员的情况下实行包括工作数量、质量、医德医风和经费包干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主管部门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承包单位真正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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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人发[2008]2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发[2008]257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2009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参考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等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部分仍按原政策执行。

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具有护理、助产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部门负责考务工作,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及人员资格审查。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点设置:
200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

自2008年12月17日9:00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或
),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

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各考点网上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务必于2009年1月22日以前完成对本考点的考生报名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后数据通过
网络上报考区。

各设区市考点在市卫生局及计生局分设报名点,杨凌示范区考点在区卫生局设报名点,省直考点在省卫生厅、省人才交流中心设报名点。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驻陕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陕西考区组织的考试。

西安地区中央驻陕、省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直报名点报名;其他市区中央驻陕、省属企事业单位在所在市报名点报名。

报考护理初级(士)的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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