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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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财企〔2017〕709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规定政策,促进全省制造业做大做强和提质增效的资金。

第三条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强化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财金〔2017〕1915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各市财政局、广德县财政局、宿松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等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企业上市(挂牌)和融资担保增量等财政金融奖补政策兑现工作,现就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改善金融服务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440号)附件1,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合肥市财政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肥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奖励资金有关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8号),市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2035号),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皖发改产业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现将《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9日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省“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通知》,制定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

一、贴息融资规模全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的融资总规模1000亿元,专项支持全省制造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土地价款)建设。

二、实施部门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协调督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三、工作机制(一)协调推进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协调相关银行(首批银行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安徽省分行以及徽商银行等,后期根据情况调整),通过单列制造业贷款额度、调整贷款额度比例等统筹1000亿元左右信贷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贷款。

政策性担保机构配合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担保等工作。

(二)联合审核机制。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合审核机制,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是否重复申报、贷款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

(三)评估督导机制。

建立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评估督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相关银行落实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督导,按月对相关银行制造业贷款增长情况、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情况进行通报调度,按年进行考核评估,相关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并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皖商规财字[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商规财字[2006]46号)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省各进出口公司:为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就贷款担保组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大《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传送到企业,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掌握政策。

2、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企业申办贷款,并对申请担保企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3、《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为加快工作进度,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须于2006年8月20日前联合上报第一批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以后每月上报一次,贷款审核推荐委员会定期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推荐。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联系人:省商务厅李庆宏,联系电话0551-2831292;省财政厅何义,联系电话0551-5100398。

特此通知附件: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王金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老大难问题,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拿出切实的行动加以解决”的讲话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扩大出口,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明确,从2006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推动我省制造业做大做强和提质增效,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高端制造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二、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皖发改财金〔2022〕323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2年5月24日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大力推广信用贷款融资模式,着力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企业抵押物不充足和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力争全省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1万亿元、占企业贷款比重超过28%,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6000亿元、占中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8%,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3200亿元、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4%;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超过上年,引导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持续下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财金部:为落实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政策,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根据《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一)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成功实现首发上市、上市再融资、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

(二)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市、县政府。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一)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二)在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四)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五)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三、奖补对象、条件的认定(一)中小企业的认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债务融资的认定债务融资是指经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经证监部门核准发行的公司债。

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1条)

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1条)

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1年10月,343条)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1条)◈ 1. 鼓励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财力的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对新建具有重大科技创新突破的新兴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2. 支持各地对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机构、行业协会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基金招商,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省外企业落户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并支持各地给予奖励。

(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3. 调整优化制造强省资金使用方向,对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工业互联网升级项目给予奖补支持。

对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对3年期(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

(皖发〔20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4. 对新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竞相发展,对质量、效益、动力指标获得全省单项冠军的基地,年度奖励资金提高10%。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融资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分担50%,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

(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5. 对各地上报的符合用地条件的重大产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报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报快办。

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

(皖发〔2021〕9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6. 增强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和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动能。

支持集聚区内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2024年合肥市先进制造业奖励补贴政策

2024年合肥市先进制造业奖励补贴政策

2024年合肥市先进制造业奖励补贴政策合肥市先进制造业奖励补贴政策旨在推动合肥市制造业向高端、智能、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提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以下将对2024年合肥市先进制造业奖励补贴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策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和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合肥市制造业发展面临着新机遇和新挑战。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合肥市政府制定了该奖励补贴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内容1.奖励对象该政策适用于合肥市注册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2.补贴范围根据企业投资金额和科技创新程度,补贴范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a.技术创新方面的补贴:对于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或引进研发并形成实质性成果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一定补贴;b.设备更新方面的补贴:对于对先进制造设备进行更新升级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c.人才培养方面的补贴:对于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提升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d.环境保护方面的补贴:对于采用环保技术和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3.补贴标准具体的补贴标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和评估。

一般情况下,补贴标准按照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

具体补贴标准将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等因素综合评定。

4.申请流程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后,可以向所在区县制造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领取相应的奖励补贴。

5.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主要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划拨,同时允许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引入社会资本支持。

三、政策效益该奖励补贴政策对于合肥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具有明显的效益:1.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投入,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促进产业升级转型: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向高端制造和智能制造转型,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皖经投资[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69号)各市、12个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现将《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指:由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的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并以补助、贴息或投资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项目计划下达后,对责任制落实、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投产达产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经委主管并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上述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企业有义务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干预项目承担单位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第六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办理。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芜政〔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政〔202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包括现代农业、智造名城、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服务业、企业上市等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各责任单位及时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政策“颗粒度”,提升惠企政策可识别度,确保惠企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

进一步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覆盖面,在“免申即享”清单中的奖补项目,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兑现。

二、本通知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通知内的同类型补助政策。

三、除已明确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配套比例分担的或按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政策外,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承担。

四、全面开展产业科技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政策兑现审核。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7•【字号】皖政[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发展我省装备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性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业化水平与经济科技总体实力的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成为重要的主导产业。

“十五”期间,装备制造业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8%,但也存在产业规模较小、投入力度较弱、产品层次较低、设备成套和研发能力不强、科研成果产业化速度慢等突出问题。

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是我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必然选择,对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抢抓机遇,迎接挑战,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二、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一)发展思路。

抢抓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和产业转移加速的有利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落实省内配套政策,加快培育形成优势突出、特色明显、大中小并举、配套合理、充满活力的装备工业体系。

充分挖掘现有基础条件潜力,突出重点,集中配置要素资源,加强对外合资合作,实施一批高水平的重大项目,培育新的增长点。

加强产学研用联合,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开放式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优势产业研发与核心制造技术。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财企〔2018〕1366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企〔2018〕13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宿松县、广德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现就做好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2018-2020年,利用当年度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特别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微企业划行标准,且在安徽省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

奖补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限定于在“报送系统”中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报送系统中按要求定期报送数据。

2.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融资资金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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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2月3日
——结束——。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33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33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33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进度,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审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皖财金〔2020〕98号)规定,对已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的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企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并重点关注:贷款金额5000万以上的企业;获得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企业;疫情明显好转之后(2020年3月15日)获得贷款的企业。

二、审核依据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皖财金〔2020〕98号);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皖财金〔2020〕212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皖财金〔2020〕212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相关文件以及全国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各地要按照战时标准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快拨付贴息资金”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现就加快拨付贴息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

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拨付情况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汇总后于每月底前通过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政策实施效果。

四、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准确、完整、及时报送贴息资金申请资料。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贴息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贴息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
贴息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工业园区基础
设施财政贴息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贴息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培植财源,省财政2004-2007年安排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奖励资金。

为规范此项资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县域工业园区,是指依据皖政办[2004]44号文件确认的县、县级市及原地改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区)]所办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公平、统一规范、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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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
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省“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通知》,制定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

一、贴息融资规模
全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的融资总规模1000亿元,专项支持全省制造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土地价款)建设。

二、实施部门
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协调督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三、工作机制
(一)协调推进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协调相关银行(首批银行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安徽省分行以及徽商银行等,后期根据情况调整),通过单列制造业贷款额度、调整贷款额度比例等统筹1000亿元左右信贷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贷款。

政策性担保机构配合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担保等工作。

——
(二)联合审核机制。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合审核机制,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是否重复申报、贷款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

(三)评估督导机制。

建立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评估督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相关银行落实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督导,按月对相关银行制造业贷款增长情况、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情况进行通报调度,按年进行考核评估,相关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并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发放情况将纳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并与“两综合、两管理”、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倾斜、金融创新业务开展等挂钩。

四、支持范围
(一)企业范围。

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在安徽省内的企业,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资信情况良好,具有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出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等。

(二)项目范围。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省内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优先支持战略性
——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

项目前期工作等相关
手续完备,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三)贴息范围。

2020年1月1日起签订并发生利息
的投资项目贷款。

项目借款不包括经审批贷款合同范围外
的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未按合同规定产生的
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五、支持方式
贴息补助实行“先付后贴”方式。

项目单位凭项目借款合
同、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此项政策与
省级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省“三重一创”支持新建项目条款、
制造强省政策中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技术改
造项目贷款贴息;奖补工业机器人购置;奖补节能环保“五
个一百”优秀企业;补贴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
业务五类条款不重复享受。

对于前期已享受人民银行专项
应急贷款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次贴息优惠政策。

(一)贴息率: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
率为基准,贴息40%。

(二)贴息时限: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三)承担比例:省、市(县、市、区)按各50%分
担。

(四)资金来源:省级贴息资金通过整合制造强省、
“三重一创”建设专项资金解决。

——
(五)最高限额: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

(六)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制造业贷款,人民银行将等额补充再贷款再贴现优惠资金。

同时,人民银行引导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开展金融机构债券承销业务评价;支持经营稳健、资产增速处于合理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发行资本债券,扩大资金来源,提升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

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长三角区域合作交流,积极探索构建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跨区域流动。

六、申报资料
(一)项目资料。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说明,贷款用途情况说明,企业关于资料真实性和不重复申报承诺,信用报告,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等。

(二)贴息资料。

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以及贷款经办行相关意见。

七、申报流程
(一)项目推荐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省制造业新增贷款申报
审批平台。

按照“项目单位依规定申请、相关金融机构审核
放贷、省级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企业在省制造业新增贷款申报审批平台上进行申报,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产业政策、产业方向等相关审查
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项目单位填报意愿分别
推送给相关银行。

相关银行明确专人及时反馈审贷进度和审贷结果。


提出贷款申请企业,原则上相关金融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
完成项目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等调查、审核工作。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2个月
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对不符合放款条
件的,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贴息申请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范围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书面
征求相关银行意见后,逐一核定项目贴息金额,经商省财
政厅,按程序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项目所在市(县、市、
区)按照省级资金计划同比例配套贴息资金。

八、管理监督
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财政
贴息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贴息资金下达后,各市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

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贴息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对企业虚报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自有出资能力;报大建小、以贷款覆盖项目全部投资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资金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企业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省级制造业相关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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