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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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案件。 不同审级的合议庭的不同组成形式--
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不同审级合议庭的不同组成
第一审案件合议庭不同情况下的组成:
1.由审判员组成
单数
2.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单数
3.发回重审的案件: 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由审判员组成 不适用陪审 单数
可以申请不公开的情形: 1. 离婚案件 2.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
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 不公开审理≠审理过程省略 必须公开宣判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 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三审与两审的演变 三、审级功能 四、理论界、实务界关于两审制与三审
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保障稳定,促 进发展 。20.10.820.10.8Thurs day, October 08, 2020
人民消防人民办,办好消防为人民。11:59:5111:59: 5111:5910/8/ 2020 11:59:51 AM
做好安全工作,树立企业形象。20.10.811:59:5111: 59Oct- 208-Oc t-20
1.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案。 2.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是否陪审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
决定。
三、我国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任命及管理
任职条件: 《决定》第4条规定——共5个条件
任命:由基础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 委会任命。
管理及培训:法院及同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机关管理、培训。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范围
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不同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相同
混合合议(职业合议) 与法官权利同等,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限于合议制下的诉讼案件的审理,非讼 除外、独任制的简易程序除外
五、陪审制的案件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排除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 独任制不得由陪审员审理
制的讨论
二、审级制在我国的演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有两审终审、有三审终审
新中国成立后 1951——54 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并存 1954《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两审终审 2012年修法增加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
三、审级制度的功能
1.权利救济功能 2.适用法律统一功能
四、不同审级的职能
初审职能 上诉审职能
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1. 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 2. 条件:原来是一审终审的案件
3. 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
条件:原来是二审终审的案件
5.
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
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能
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 多数
职能: 1——9项 见《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 若干规定》
关于两审制和三审制的讨论
学界通说:两审终审为主 有限的三审制、一审终审制并存
第五节 陪审制度
一、概念 是指由社会民众代表参与诉讼案件审 理裁判的制度。
条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 定》——全国人大2005年制定
司解:《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 干规定》——最高法院制定
二、我国陪审制的特点
绊人的桩不在高,违章的事不在小。11:59:5111:59: 5111:59Thurs day, October 08, 2020
二、意义 三、公开审判的内容
二、公开审判的意义——功能
1.限制法官恣意功能 2.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 3.舆论监督功能 (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的纠结)
三、公开审判的原则与例外
原则——公开 例外——两种情况下的法定不公开
两种情况下的申请不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法定不公开情形: 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四、审判委员会
概念……是我国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 机构。
职责: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注:其对案 件 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
3.对院长发现有错误的裁判决定再审
4.研究其他审判工作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
监督与被监督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
司法解释: 2011年《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 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回避的方式、适用对象
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陪审员
2.其他工作人员
三、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五、陪审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一、概念 合议制度…… 独任制度……
两种审判组织形式
百度文库
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7月30日 共18条
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 合议庭的适用--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以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 父母担任所在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法院不予准许。
六、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
案件发回重审/再审 对审判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应当向 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向社会公开…… 向当事人公开……
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审判人员接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 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 情形。(2012修法新增事由)
四、提出回避的时间、效力、 决定回避的程序
时间: 自行回避--在知道回避情况时提出 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时/知道回避情
况时,辩论终结前提出. 效力:
被申请回避者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暂停对本 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 外。
决定回避的程序
提出--暂停(但……除外)--决定 行使决定权者:
院长任审判长时其回避由审委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五、对诉讼代理人的回避要求
审判人员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法院 不予准许。
审判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 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予准许。但作为当 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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