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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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动态分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动态分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动态分级管理制度一、背景为了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建立建筑施工动态分级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项目进度等多个方面。

因此,为了有效管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动态分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建筑施工动态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规范施工现场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隐患的管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施工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同时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施工项目的良性运行。

三、内容1. 动态分级管理原则: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为指导,以实现安全、质量、进度的统一为目标,全面提高动态分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 动态分级管理责任:明确施工项目负责人对动态分级管理的重要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现场的各种问题。

3. 动态分级管理要求:根据不同施工环节的特点,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进度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动态分级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的布局与标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工艺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危险源管控等方面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5. 动态分级管理流程: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化,包括施工过程的动态监管、危险源识别与控制、施工质量检验、事故隐患排查等方面的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6. 动态分级管理评价:建立动态分级管理的评价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7. 动态分级管理通报:建立动态分级管理的信息通报机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及时通报,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
3.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和责任。
九、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2.纠纷处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宣传教育与信息公开
1.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评价标准: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标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3.结果运用:将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二、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事故处理流程: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的流程,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高效、透明。
2.安全生产培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安全生产检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应急预案:各方主体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范
3.4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3.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4.1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完好。
4.2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3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10.3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十一、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1各责任主体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11.2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推广使用安全防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1.3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不得擅自变更。
2.5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评价,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
3.1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3.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3.3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防止噪声、扬尘、废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5施工现场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五、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5.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5.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法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应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2.项目部安全员应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职工的安全。

4.施工现场每日应进行安全生产例会,安全例会由项目经理或安全员主持,施工人员必须参加。

5.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7.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对工地上的安全设施、器材、人员进行台账管理,及时更新并保持完整。

2.每日进行施工现场日常巡检,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及时整改并报告项目经理或安全员。

3.建立安全生产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意外进行预案编制和演练,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存在违规和事故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惩罚。

5.建立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制度,对工程项目涉及的安全问题、纠纷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协调。

6.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邀请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7.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确保职工的安全。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第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施工和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建筑使用单位。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管理体系、监察体系和处罚体系,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建筑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单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监督管理的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加强责任意识。

第二章责任体系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实力,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施工。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体系,规范建筑施工行为,完善施工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将依法受到处罚,直至停止施工。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第 1 页共 1 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检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法律监管的原则,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组织第六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和设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施工计划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工序、作业内容和时间节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合理的界定和保护,防止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清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体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安全制度、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对不合格的进行整改。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文【摘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本文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制度、日常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动态管理一、引言建筑工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由于特殊的施工环境和复杂的施工工艺,建筑工程也面临着种种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势在必行。

二、组织机构1.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担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决策、监督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2.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测中心,利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责任制度1. 企业负责人对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进行。

企业负责人应制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检查和评估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3.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计划,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4. 工人对自己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的工作。

四、日常管理1. 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充足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工人的安全作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并表彰先进;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着成绩的;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跨区域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十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吊销相关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应当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通过安全生产文化活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感,提升安全行为自律性。
二十一、附则
1.本条例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回应,并采取措施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
1.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建筑工程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 建筑工程现场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追责问责。

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

3. 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4. 施工现场应当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齐全,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5.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6.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7.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并做好事故的整改工作。

8.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可能产生危害的隐患进行排查,并进行整改。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订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2.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档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记录。

4. 施工现场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5. 施工现场应当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

6. 施工现场应当对施工材料进行认真检查,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7. 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动火作业和高空作业的安全操作,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8. 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管理规定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评估,确保环境的安全性。

2. 施工现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和排水设施完善,确保施工现场的舒适性。

3. 施工现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卫生状况进行认真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4. 施工现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噪声、震动、尘埃等危害因素进行管控,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质量。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筑施工、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维修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奖惩机制,激励施工人员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预报警制度,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加强对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等情况的防范和处理。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和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相关资料,维护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记录和档案。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免受伤害的重要措施。

为此,制定一套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则旨在提供详细和全面的安全要求,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要点。

一、责任制度1.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清楚了解相关责任。

2. 建筑工程各相关方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3. 承包商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培训。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护措施,如围栏、告示牌等,确保人员不擅自进入。

3. 检查并维护施工设备和机械,及时修理或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三、施工人员管理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过合格考试后方可上岗。

2. 工作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滑鞋、防护眼镜等。

3. 必须严格禁止施工人员从事超出其专业范围的工作。

四、施工材料管理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应存放在安全、整洁、防潮的仓库中。

2. 所有材料的运输和搬运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

3. 临时存储的材料必须有合适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爆等。

五、安全预防措施1.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和其他易燃物品。

2. 工地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和流程,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预案和模拟演练。

六、安全记录和事故处理1. 每个施工单位应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管理措施、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2. 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

3. 必须依法报告发生的重大事故,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总结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2024年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施工作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施工进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2024年进行的施工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贵重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配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建筑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施工。

第六条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能力,能够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业主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纠正行业不良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的术语定义如下:(一)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企事业单位。

(三)业主单位:负责施工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四)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专门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安全事故:在施工期间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六)安全隐患:存在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的设置、危险源的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动态管理规定

动态管理规定

附件各镇街安监组执行广东省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扣分工作程序一、扣分的依据市建设局委托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59号和关于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385号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扣分情况和有关资料及时提交市安监站,由市安监站录入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联网管理系统实施扣分;二、扣分的适用范围一企业量化扣分1、施工企业;2、监理企业;二人员量化扣分1、项目经理;2、、专职安全员;3、总监理工程师;4、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扣分的执行程序一各镇街安监组安监员在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地签发暂时停工通知书的同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对照发出的暂时停工通知书、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扣分处理,现场签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二级监督的工程原则上由市安监站执行违规扣分;二实施扣分时,施工企业、监理公司、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三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规划建设办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四实施扣分后,各镇街安监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已签发的被扣分企业人员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以及现场执法文书暂时停工通知书、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扣分企业人员的资料提交市安监站综合一室,由综合一室进行汇总、校对后,综合一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扣分情况录入省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联网管理系统实施扣分;各镇街安监组可传真上述资料至综合一室,其中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必须由规划建设办主管安全的副主任签字认可;五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扣分的主要事项一企业量化扣分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扣分标准详见该文件或相关扣分通知书二人员量化扣分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扣分标准详见该文件或相关扣分通知书;五、扣分的处理规定一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二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四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六、扣分的消除一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签收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或对扣分有异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由建设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建设局发出复议结论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二建设局对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并书面通知市安监站和镇街规划建设办,同时建设局对相应扣分记录予以撤销或变更;七、扣分需提供的有关资料一各镇街安监组安监员首次对施工单位执行违规扣分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复印件,连同扣分有关资料提交市安监站综合一室,由综合一室统一建立施工单位信息库;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登记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岗位证书及身份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身份证按实际人数、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等有关资料;二各镇街安监组安监员首次对监理单位执行违规扣分时,要求监理单位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复印件,连同扣分有关资料提交市安监站综合一室,由综合一室统一建立监理单位信息库;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身份证、专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身份证按实际人数等有关资料;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韩前明,联系:,传真:。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测、质检、检验、保险、咨询、培训和科研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划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按照计划、设计和技术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建设、改造或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咨询等工程。

第五条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达到安全、质量、进度、效益满意的目标。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工程安全生产方案、组织实施,加强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奖励和惩罚,保证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现场设备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戒线、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施工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有序、迅速。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监理规定,明确监理职责和要求,组织监理工作的实施,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安全生产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关于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

第四章设计、勘察、检验、质检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设计、勘测、质检、检验等相关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勘测、检验、质检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评审,并在工作程序中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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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
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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