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税费减免
三、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1)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山东省一直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
对于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山东省政府多次出台重要文件,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也受到了中央领导的表扬和多家媒体的报道,那么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山东省一直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
对于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山东省政府多次出台重要文件,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也受到了中央领导的表扬和多家媒体的报道,那么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一、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
这是省政府颁发的文件中,首次明确将城市危房、建制镇纳入棚改范围。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山东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房屋的置换补偿有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房屋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面积认定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
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
这个会按照一定比例置换面积。
▲三、资金和土地支持山东省各市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作者:柳玉萍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6期摘要:在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下,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工程已经成为了关键所在,不仅可以有效改善居民住房问题,并且也可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实现产业的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各类有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轻民生,加快建设效率。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税收优惠引言从宏观角度分析,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其中通过统筹安排,实现优化分配,将城镇中的旧房与危房进行改造,在提高人们居住生活的同时,也改善了公共服务,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发展。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众所周知,对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新建项目而言,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最大,比如像在建设中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购房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半或者减免等,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资金,提高其有效发展。
其中在 2012年我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权,并且对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也可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免,如此一来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有效发展。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存在不理性现象,比如像土地财政、房产经济呈现出并存的发展局面,长此以往则会导致建筑产业偏离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然而从市场经济思维角度出发,就目前而言,已经有非常少的企业会主动介入到安置房住房之中,主要是因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不仅难度大、成本高,并且收益比较低。
但是在近几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提出下,这一现象得到改善,不仅满足了民生,并且也推动了城市建设的有效发展。
其中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除了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用地之外,对于其它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可减免城镇土地的使用税。
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6)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免收本地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可减免的前期费用二、可减免的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说明:1、“可减免的前期费用”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部分;2、表格中“——”表示可免税项目,无“——”表示可减税项目;3、表格中“?”项目表示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及计税依据确定该税率;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年1.5—30元每平方征收,时限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月到交付)、地方教育发展费(2010年以前按1.5%征收,11年开始按2%征收);5、省、市地方规定的可减免项目:中央用于对直接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投资。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区两级政府零收入原则,取之于危棚区之于危棚区原则,基本定向使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篇: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二、个人所得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摘自《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第二篇:2012年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文)2012年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进行棚户区改造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明确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业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造福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家庭。
棚户区改造的税务筹划
棚户区改造的税务筹划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慢慢聚集到城市中,造成了城市建设的压力。
而在城市中的棚户区问题也越来越引人注目。
随着国家逐步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税务筹划也逐渐成为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将阐述棚户区改造的税务筹划内容,以便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纳税人身份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首先需要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纳税人身份。
根据国家规定,如果棚户区改造是由房主自费完成,那么房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如果棚户区改造是由政府出资,在税务筹划时,则需要明确政府的税务义务和承担的风险。
要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纳税人身份,需要详细了解棚户区改造的费用来源、项目资金的分配以及纳税人的资质等相关信息。
只有在充分了解了这些信息后,才能为棚户区改造的纳税人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为了鼓励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税务部门将会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其中主要包括:1. 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税务部门将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只需要将棚户区改造相关资金用于投入资本并创建新的企业或增加固定资产等用途即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免征期限一般为2-3年。
2. 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棚户区改造中,由于土地的使用使用费用相对较高,容易成为企业和政府的财务负担。
为了鼓励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税务部门将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的城市土地使用税。
减免政策的具体标准和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 其他减免政策除了上述两个政策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制定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政策。
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鼓励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提高相关项目的资金翻倍率和效益。
加强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收除了采取针对性的税务减免政策,加强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收也非常关键。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流向,避免违规使用资金、逃税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按100%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的75%向投资企业列支,其中水磨河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的100%向投资企业列支,列支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拆迁补偿和景观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规划为准);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房容积率多层住宅楼不得高于1.6,高层住宅楼不得高于2.6,最高不超过3.0;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上下水主管网以政府投资为准,其中水磨河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水资源由政府提供;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墙体改造革新基金;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水磨河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其它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优惠政策执行;
七、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两年内拆迁完毕,三年内完成全部工程,否则依法收回开发权,并按拆迁费的5%对该投资企业进行处罚。
11年3号文件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枣棚改办字[2011]3号★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棚改办,枣矿集团棚改办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操作程序,规范全市棚改项目规费减免,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及奖补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办字[2010]80号)要求,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认定程序。
1、申报。
由各区(市)棚改办,枣矿集团棚改办向市棚改办提出书面规费减免申请,同时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征收决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台账等。
2、初审。
提交全部材料后一周内,由市棚改办召集有关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并制定规费减免初审报告后呈报市棚改领导小组。
3、审批。
市棚改领导小组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批。
二、减免依据标准。
1、按容积率补偿的减免依据。
依据报送项目的材料,以容积率作为系数核算出棚改项目中被拆迁户总用地面积;以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核算出回迁安置户总优惠建筑面积,结合拆迁许可证批准总建筑面积或征收房屋面积,最终核定该项目安置房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
2、其他方式补偿的减免依据。
以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总面积或征收房屋面积为准,必要时通过调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核算,核定该项目安置房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
三、棚改项目规费减免的监督涉及规费减免的部门(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对经批准减免规费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用途、扩大建设规模等行为,核实后取消该项目的规费减免待遇,并追缴已减免的建设规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一、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1、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如下: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
1、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吉地税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89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在四平市召开的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各地要积极主动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利用3年时间拆迁,5年基本完成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经济社会和诣发展,惠及百姓,解民疾苦,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民心工程”,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积极参与这项工程,增强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和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税务机关的内在职责,特别是在当前税收任务比较吃紧的形势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干部更要坚决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思想理念。
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地方政府和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为棚户区开发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努力为优惠政策的落实提供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保障。
二、深入实际,全面掌握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目前,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了拆迁、签定回迁合同、开发等实质性操作阶段,各市州地税局要从实际出发,主动协调当地棚改办、拆迁办等相关部门,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调查,对列入2006年市州政府城市改造计划并已开始拆迁的项目(地块),要一项一项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其拆迁、回迁安置和建设情况,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以项目(地块)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建立详细的棚户区改造涉税档案,即对项目(地块)内拆迁、安置、减免税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标准、面积、户数、减免税及新增税源情况等逐户登记,为落实地方税收政策以及新增税源统计分析作好基础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棚户区改造税收减免和税源增减情况,切实防止有的地方和企业利用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偷逃避税等问题的发生。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为了推进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黑河市城区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如下:一、土地支持政策(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的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报告,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二、税费减免政策(三)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收取26元/平方米的热力配套费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
(五)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八)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认并出具确认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办理应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01 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3092307】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四、……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财税〔2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后,自2017年5月1日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四、……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财税〔201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02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我国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源于1998年“土地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其中明确,拆迁户应交由地方政府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税,但
凡拆迁户因建设基础设施而受到影响的,政府可以按规定给予减免。
具体
规定如下:
一是拆迁户受到建设基础设施影响程度较大的,政府应全额减免其应
缴纳的土地税。
二是拆迁户受到建设基础设施影响程度较小的,政府应给予部分减免。
三是拆迁户受到建设基础设施影响程度很小的,可以免除其应缴纳的
土地税。
四是拆迁户受到建设基础设施影响程度很大的,政府可以要求主管部
门对其实施补偿,或者向拆迁户支付补偿款,以减轻拆迁户的负担。
以上就是我国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政府要求,拆迁户受到建设基础
设施影响,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
这有助于减轻拆迁户的经济负担,为拆
迁户提供土地税减免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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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
减免政策
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具体优惠政策
1.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免收本地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
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实行5项政策。
一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是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的法定税率是3%-5%,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
经济适用房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如果面积超过90平方米,契税减半征(1.5%-2.5%)。
3.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如下:(跟2类似)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
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
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
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
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
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4. 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⑴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
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
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⑶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
〔(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其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
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中央对地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补助主要是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而不是具体针对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居民。
5、其他。
1)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2)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
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4)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
可减免的前期费用
可减免的税收
一月到交付)地方教育发展费(2010年以前按1.5%征收,11年开始按2%征收)。
省市地方规定的可减免项目;中央用于对直接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