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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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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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武政规〔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有效保障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农民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应当按照本意见和《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附后)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
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三、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负责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教育部门。
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未按照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根据裙楼基础埋深
计算人防面积=[S1+S2+S3(含S1与S2重叠面积)]*0.4% 或者,人防面积=S4
37.5-45 6班 180 2700 1940 9班 270 3780 2730
45-54 9班 270 3780 2730 9班 270 3780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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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武汉市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需求面积=总建筑面积*0.2%≥80 社区服务用房: 人防地下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统一人防设计标准提高人防设计质量的通知》的规定 1.修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如果地面首层有架空的,应当按照建筑 的第二层(即标准层)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修建由10层(含)以上高层塔楼和10层以下裙房组成的联体式民用建筑, 如裙楼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则应按照该建筑的高层塔楼的标准层面积+裙 大于5000 户 不少于 1000 楼总建筑面积(不扣除塔楼重叠部分的面积)*0.4%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若基础埋深超过3米,则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住宅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5% • 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 此规定是明确居住区建设配建幼儿园指标 住宅区居 住人口规 模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此规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及细分,并分为市级、区 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配置等级 以人口规模0.5-1.2万人的居住小区为例 住宅区 (w㎡) 设置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500 2250 1522.5 6班 180 2700 1940 2250 3000 22.530 9班 270 3780 2730 3000 3750 3037.5 12班 360 4860 3600 3750-4500 4500-5400
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平面设计托、幼建筑的使用对象是六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间构成、建筑组合、造型及细部处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
应结合儿童教养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设计,为幼儿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场所。
4.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房间组成及面积确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托、幼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般应设置下列用房:(1)幼儿生活用房。
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
分乳儿单元(由乳儿室、喂奶室、配乳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托儿单元(由活动室、卧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幼儿活动单元(由活动室、卧室、贮藏室等组成)。
(2)服务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
一般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个制作兼陈列室、传达、值班及职工厕所等房间。
(3)供应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必不可少的辅助用房。
一般由幼儿厨房、主、副食库房、炊事员休息室、卫生间、开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组成。
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发智力,进一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已倍受重视,幼儿园可设置电教室、计算机室、音乐教室、美工室及图书室等专用房间。
4.1.2 主要房间的面积确定房间面积大小的确定,一般应根据房间的容纳人数及活动情况、家具及其布置、设备占用面积、交通面积等主要因素决定。
此外,还与各个时期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及经济条件等因素有关。
(1)建设部、国家教委1987年部颁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规定,幼儿园主要房间面积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
(2)1988年7月,国家教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不同规模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见表4-2。
·寄宿制幼儿园在表4-2中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定额的基础上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见表4-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武政规〔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等9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十八)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
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删除“(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
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30%返还的奖励。
”(三)将(三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27号)作如下修改:将“八、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第四点中的“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注册资本‘零首付’、市场准入‘零门槛’、工业企业注册登记‘一天办结’等支持政策”修改为“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等支持政策”。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保障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
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以区为主组织实施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免试入园。
遵循人户一致优先、相对就近入园,禁止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测查或者变相遴选生源。
(三)程序规范。
完善招生制度,规范招生程序,加强全程监督,提升招生工作可信度。
二、工作程序(一)制定招生计划(2022年5月)。
各区教育局指导辖区内各幼儿园在前期入园需求摸底基础上,按照核准的招生规模和班额,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公告及矛盾纾解方案。
(二)发布招生公告(2022年6月上旬)。
各幼儿园采取线下张贴、线上推送等方式,发布经所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公告。
招生公告主要包括幼儿园办学基本情况、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报名时间、录取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咨询方式等信息。
招生公告的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充分保障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知情权。
招生公告发布期间,各幼儿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为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入园指导服务。
常青花园社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公告,经市教育局核准后由各幼儿园发布。
(三)组织入园登记(2022年6月下旬)。
各幼儿园按照便民利民、规范高效的总体要求,优化入园申请登记流程,精简核验证明材料。
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灵活采取网上、现场等形式组织入园申请登记,坚决防止出现因招生工作导致的人员聚集。
入园申请登记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便于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充足时间安排入园申请登记办理事宜。
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标准
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标准
首先,幼儿园建筑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面积、空间布局、通风采
光等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建筑材料应选用环保材料,避免有害气味对幼儿的健康产生影响。
此外,应设置安全出口、防护设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幼儿,保障其生命安全。
其次,教学设施方面,应配备符合幼儿学习需求的教学设备和玩具。
教室内应
有适合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桌椅、玩具等,保持整洁、安全。
同时,应配备医务室,保障孩子们在突发状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教育环境方面,应创造温馨、和谐的教育氛围,布置幼儿园环境应符合幼儿的
认知发展和审美需求。
教室内墙面装饰、玩具、教学用具等应符合幼儿的审美情趣,增强教学吸引力。
同时,应有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如游戏、手工、音乐等,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师资队伍方面,应配备专业的教师团队,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
和技能,能够有效引导幼儿学习和生活。
教师要具备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关爱每个孩子,促进其健康成长。
除此之外,幼儿园建设标准还应包括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
规范要求。
食品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保障孩子们的健康饮食。
安全管理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幼儿园内外环境的安全。
应急预案要做到及时有效,保障幼儿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疏散。
总之,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标准是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有
严格执行标准,才能够确保幼儿园的健康发展和孩子们的权益。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幼儿园管理者能够高度重视,全面提升幼儿园建设标准,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发展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武政〔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发展的意见武政〔2018〕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有效应对日益增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促进教育优质公平发展,助推“三化”大武汉建设,经研究,现就推进全市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扩大增量。
结合我市城市发展需要和学龄人口变化,统筹规划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前瞻性、高标准新(改、扩)建一批中小学、幼儿园,不断扩大学位供给量。
(二)优化质量。
以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实施学区制、委托管理、现代化学校和信息化建设等为手段,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全面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布局,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科学预测我市未来5—10年学龄前儿童发展变化的趋势,制订全市学前教育建设规划。
根据学前教育人口变动趋势,结合不同区域学前教育资源空间匹配状况,在动态监控和评估的基础上,前瞻性地配置学前教育资源,以区为主编制单独选址新(改、扩)建幼儿园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逐年通过征地新建、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
强化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确保新开发住宅区配建幼儿园举办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自办或者与优质公办幼儿园联合举办幼儿园。
充分运用市场化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创新政府投入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以多种方式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二)调整完善中小学布局规划,高标准新(改、扩)建中小学开发武汉市教育资源综合管理大数据平台,建立全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实施情况每年一次的评估预警机制。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三章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及处置第四章附则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交通市政线性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已竣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查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范围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计容与不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规划条件中有特别说明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二)建筑造型、立面风格、主要色彩材质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三)总平面布局中建筑工程的建设位置、主体功能、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四)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社区、物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垃圾收集屋等市政用房,配套商业,公租房等)的建设位置及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五)地上与地下空间交通组织、公共通道、停车配建(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六)地下空间范围、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七)建筑单体功能、外轮廓、尺寸、层数、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八)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已拆除;(九)存在违法建设的,是否已处理;(十)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要求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
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6•【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三号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16日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2024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培育支持第四章规范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完善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行为,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服务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托育机构、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等托育服务组织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或者临时的照护和保育。
第三条婴幼儿照护以家庭为主、托育为补充。
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婴幼儿的责任,学习家庭养育知识,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照护和保育。
本市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第四条本市发展托育服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普惠优先、安全健康、方便可及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推动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发展,鼓励发展托育机构托育服务、幼儿园托育服务、社区托育服务、家庭式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发展的托育服务体系。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样本
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03-10 18:20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诲机构。
接纳局限性三周岁幼儿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规模(涉及托、幼合建)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如下。
二、单独托儿所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建筑基地,并应依照城乡及工矿区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规模在三个班如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相应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必要设立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不大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用分隔办法。
二、应有全园共用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适当不大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立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戏水池等。
第3.1.4条禁止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生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规定。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m音体活动室3.6m第3.1.7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本地最佳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规定,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窗地面积之比,不应不大于表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其她房间1/8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室内容许噪声级不应不不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不大于40dB,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不不大于75dB。
小区幼儿园噪音扰民
xxxxx小区幼儿园噪音扰民尊敬的领导:我们是武汉市xx区xxxxx的业主。
现向你们反映以下情况;自2013年“xxx连锁幼儿园”在我们xxxxx小区的中心地段。
13栋物业公司一楼开设以来,与12栋仅隔一条不到10米宽的小区主干道,从此居民们再无安宁之日,每天早上七点多钟幼儿园的老师开始在哪里唱着歌,唱完了喇叭开始广播,随后陆陆续续家长送孩子的时候,小孩的哭声,家长教训孩子的声音,老师的叫声和说话声,人声鼎沸,此起彼伏,就像是集贸市场,吵得人不得安宁,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
在我们小区内开办幼儿园,存在很多弊端:一、我们小区并无幼儿园建设规划,利用的是小区公用房;活动场地也是占用我们业主的公共场所。
我们查看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文件,这个幼儿园即不是小区配套,也未见户外活动场地,这样很不利于幼儿的健康和成长。
不知道为什么能批准在此建立幼儿园。
二、我们小区内的幼儿并不能完全满足幼儿园的招生规模,大部分的幼儿来自小区外;家长的接送给小区居民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现在大多家长用各种交通工具接送小孩,造成小区内的交通拥堵,而且拥堵往往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期间谁也无法预测幼儿园的小孩什么时候会冷不丁的窜过来,不仅给孩子的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也给小区居民的出行带来极大的威胁、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压力。
三、幼儿园的教学及其它活动,产生噪音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环境。
幼儿园门前的这条道路是我们小区的主干道,后面十几栋房子的必经之道,家长的接送给小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
为此我们多次跟物业投诉,幼儿园交涉未果。
相反每天像示威一样,声音一浪高过一浪。
使我们根本无法正常的生活,我们的生活环境也受到严重的干扰。
万般无奈之际只好找到你们反映此事。
小孩是祖国的花朵,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现在安全问题是这样的严峻,希望领导同志来实地看看,还我们一个轻松、舒适、安静、安全的生活环境,也给小孩们一个快乐、健康的活动空间。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2)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2)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
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 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
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
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
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投诉的主要内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武汉幼儿园配建标准
武汉幼儿园配建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家庭加入到城市的生活中来,逐渐将大城市逐渐变成了家庭居住的热门地区。
但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各级教育资源的不足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然而在幼儿教育方面,幼儿园的建设成为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武汉作为一座大型城市,在幼儿教育方面的发展上也进行了加快推进,制定了一系列的幼儿园配建标准。
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配建规模方面根据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规定,500户及以上居民社区幼儿园规模与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500户以下居民社区幼儿园规模与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00平方米。
并且对于婴幼儿园和学前教育园,配建面积应相应增加。
二、配套设施方面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中规定,幼儿园应设置制造实验室、翻转课堂、自主学习室、艺术创意空间、口才表演室、全球学科教育室等配套设施。
此外,还应配备幼儿园医护室、幼儿园厨房、饭厅、卫生间、多功能活动室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安全标准方面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中强调了安全标准方面,规定幼儿园应设置物理防盗门或门禁系统,校园内安装摄像头,确保幼儿安全和隐私。
四、师资力量方面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也规定了师资力量方面的标准,规定各类幼儿园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教育科研人员和教师,以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作和质量。
总体来说,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系统齐全,建立了一个可操作性强、可落实性强的标准体系,为武汉市幼儿园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家长们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此外,优秀的幼儿园评选体系、专业化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完善的社会服务组织等也是武汉市幼儿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幼儿园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品质,也更好地满足了家长的多元需求。
总之,武汉市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将会伴随着武汉市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完善和优化,也将会不断提升家长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这也将推动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为未来的教育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武汉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户)
1200-1800
1800-2400
2400-3000
3000-3600
3600-4200
住宅区建筑规模(万平方米)
12-18
18-24
24-30
30-36
42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9班、270人
9班、270人
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平方米)
2700(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用地规模)
3780
4860
2700
3780
3780
3780
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平方米)
1940
2730
3600
1940
2730
2730
2730
说
明
1、 幼儿园各类用房设置按国家《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88]108号)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办园规模大小,每园另增加设置专用活动室(兴趣活动室)2-4间(6班2间、9班3间、12班4间),每间使用面积50平方米。
4、 当某小区人口规模、建筑规模不在同一档次的情况下,应以人口规模为首要因素来确定配建规模。
5、 配建规模达到临界值的,应按照高一档标准执行。
2、 幼儿园建筑设计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
3、 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当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超过3000户时,应设置2所以上配套幼儿园,设置模式可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按(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12班+12班)、(9班+9班+9班)、(9班+9班+12班)等模式,依此类推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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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建规模达到临界值的,应按照高一档标准执行。
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户)
1200-1800
1800-2400
2400-3000
3000-3600
3600-4200
住宅区建筑规模(万平方米)
12-18
18-24
24-30
பைடு நூலகம்30-36
36-42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9班、270人
9班、270人
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平方米)
2700(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用地规模)
3780
4860
2700
3780
3780
3780
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平方米)
1940
2730
3600
1940
2730
2730
2730
说
明
1、幼儿园各类用房设置按国家《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88]108号)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办园规模大小,每园另增加设置专用活动室(兴趣活动室)2-4间(6班2间、9班3间、12班4间),每间使用面积50平方米。
2、幼儿园建筑设计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
3、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当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超过3000户时,应设置2所以上配套幼儿园,设置模式可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按(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12班+12班)、(9班+9班+9班)、(9班+9班+12班)等模式,依此类推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