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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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晋经信电子字[2012]743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经信电子字〔2012〕743号)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为规范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工作,提高系统集成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系统集成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我委依据山西省作为综改试验区具有“先行先试”的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根据《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评估办法(暂行)》中对系统集成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信委2012年12月18日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规范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工作,提高系统集成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系统集成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评估办法(暂行)》中对系统集成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5-06-30中电联字〔2015〕1号各有关单位: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行业规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电子联合会已成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开始起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

在相关标准和行业规正式发布前,为指导资质认定工作的规有序开展,电子联合会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3号楼 101 室(邮政编码: 100846 )联系: -68208065/68208063传真: -68218535工作: sio@.联系人:军娜仁图雅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2015 年6月29日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补充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补充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2.18•【文号】工信计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6号)和《关于延长2004至2006年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及到期延续资质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7号),明确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对暂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暂无工作单位或未按时参加资质延续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满后予以暂停,一年内达到资质延续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资质,未提出申请恢复的或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注销资质。

三年多来,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工作总体顺利开展,但由于历史原因使延长的资质有效期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部分项目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在有效期和暂停期完成继续教育。

为解决这一遗留问题,经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在2013年年底前,委托中国电子学会信息系统集成分会,面向因暂停期满而注销资质的人员,分批举办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培训班(具体安排见中国电子学会信息系统集成分会培训通知(http:///cateinfo.action?info_id=580)。

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人员,可按照资质延续程序补报申请。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考试大纲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考试大纲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考试大纲一、考试要求(一)了解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二)了解系统集成行业相关的信息化知识(三)了解系统集成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沿技术应用(四)了解“安全自主可控”相关概念(五)了解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软件过程改进等相关体系 (六)熟悉系统集成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七)熟悉信息安全知识与安全管理体系(八)掌握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框架(九)掌握常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和工具在系统集成项目中的运用二、考试内容(一)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登记1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1.1 项目经理登记管理的意义1.2 项目经理的职责2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登记2.1 项目经理的聘任条件2.2 项目经理登记的流程2.3 项目经理登记的监督管理3 项目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3.1 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3.2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的个人和职业行为标准3.3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的工作行为标准3.4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的客户关系标准(二)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基础1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概述1.1 项目管理的发展历史1.2 项目的定义及特点1.3项目管理的定义1.4项目管理与其他学科的关系2 项目管理的环境和过程2.1 项目管理过程组与项目管理知识的关系2.2 项目管理及其如何在系统集成项目中得以运用2.3 项目生命周期的一般阶段2.4 项目开发与产品开发的不同之处2.5 职能型、矩阵型和项目型组织结构的不同点2.6 项目管理的5个主要过程组3 项目整合管理3.1 项目整合管理的重要性3.2 项目章程的内容与重要性3.3 项目管理计划的制定和项目管理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3.4 项目计划的执行和取得工作结果的相关因素3.5 整体变更控制过程与项目计划更新、纠正措施3.6 高层管理者对项目管理的参与及对项目成功的重要性3.7 项目的收尾4 项目范围管理4.1 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性4.2 项目章程、范围说明书与工作分解结构(WBS)的作用4.3 范围管理计划的意义和内容4.4 系统集成项目的需求特点及收集需求的方法4.5 范围说明书的主要内容4.6 WBS分解方法与原则4.7 确认范围4.8 范围变更与范围蔓延处理方法5 项目时间管理5.1 项目时间管理的重要性5.2 制定项目进度计划的过程5.3 制订进度计划的流程5.4 使用甘特图进行进度计划编制和跟踪进度5.5 项目网络图绘制方法并理解其在确定整体项目完成日期上的重要性5.6 应用关键路径分析5.7 压缩项目进度的技术在系统集成项目中的应用5.8 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5.9 控制进度的要点6 项目成本管理6.1 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性6.2 基本的项目成本管理的原理、概念和术语6.3 资源计划、成本估算、成本预算和成本控制过程6.4 成本估算的不同方法6.5 系统集成项目的成本估算所包含的内容6.6 挣值分析计算6.7 成本预测方法7 项目质量管理7.1 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7.2 质量定义并理解质量与系统集成项目各个方面的关系 7.3 质量专家的现代质量管理理念7.4 项目的质量计划编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所包含的内容 7.5 质量保证的核心方法7.6 质量控制工具和技术7.7 与系统集成项目质量改进相关的关键问题8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8.1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8.2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过程8.3 制订人力资源计划的工具与技术8.4 组建团队的方法8.5 团队建设的方法在系统集成项目中的应用8.6 管理团队的要点及冲突解决的方法9 项目沟通管理9.1 项目中良好沟通的重要性9.2 沟通管理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9.3 沟通计划所包括的主要内容9.4 项目信息发送的不同方法以及每种方法的优缺点 9.5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沟通的具体手段9.6 口头的、非口头的和书面沟通的特点与区别9.7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控制沟通的主要方法10 项目风险管理10.1 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10.2 风险的定义及识别风险的方法10.3 系统集成项目风险的一般来源10.4 定性风险分析手段10.5 风险量化的几种技术,计算项目的期望货币值 10.6 制定风险应对计划的主要方向与措施10.7 风险监控手段11 项目采购管理11.1 采购管理的重要性11.2 采购管理的主要过程和可交付成果11.3 不同类型的合同的适用场景及各自风险11.4 签订完成的合同及合同管理的重要性11.5 实施采购的步骤与要点11.6 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控制的核心要点11.7 结束采购的步骤与方法12 项目干系人管理12.1 识别干系人及系统集成项目中的典型干系人 12.2 干系人的权利、利益分析12.3 干系人信息的获取方法,记录方法12.4 干系人分类策略与方式12.5 项目中管理干系人参与方法12.6 控制干系人参与要点(三)信息系统服务管理1 信息系统服务的管理体系1.1 信息系统服务管理的核心内容1.2 信息系统服务管理体系分类及差异1.3 持续性过程改进的思路与方法(四)系统集成行业技术及应用1 系统集成行业发展动态1.1 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状况1.2 系统集成中的主流趋势和新技术的应用场景和关键点1.3 互联网+1.4 云计算与大数据应用1.5 网络安全策略与形式2 系统集成行业技术及应用2.1 软件工程核心知识2.2 系统集成行业的主流设备2.3 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及应用,例如,开发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等2.4 系统集成项目中的新技术及应用,例如,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化等3 安全自主可控3.1 信息安全概论3.2 信息安全主要实现手段3.3 自主可控相关政策实施(五)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1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4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 法规2.1《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2.2《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中电联字〔2015〕2号)2.3《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2.4《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2.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3 标准3.1 基础标准3.1.1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11457-20063.1.2 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辑符号及约定 GB 1526-893.1.3信息处理-程序构造及其表示法的约定 GB/T 13502-923.1.4 信息处理-单命中判定表规范 GB/T 15535-953.1.5 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其约定 GB/T 14085-933.2 开发标准3.2.1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T 8566-20073.2.2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B/T 15532-20083.3 文档标准3.3.1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8567-20063.3.2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20083.3.3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GB/T 9386-20083.4 管理标准3.4.1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十部分: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 GB/T 25000.10-20163.4.2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GB/T 14394-2008。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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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综合能力评价体系第1部分: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综合能力评价体系》是为提高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适应能力,提高评价工作在促进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能力提升作用的愿景下开展的标准编制目标。

该标准的归口单位为中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行业联盟。

二、编制背景信息系统集成是近年来国际信息服务业中发展势头最猛的服务方式和行业之一。

原有的系统集成是指将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通信等技术和产品集成为能够满足用户特定需求的信息系统,包括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阶段的系统集成已不再是传统的系统集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系统集成的范围不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了,还包含很多其他业务的集成,例如弱电工程、智能建筑、平安城市、信息防护等;二是系统集成的周期在扩展,很多集成业务不再仅仅是业务做完了就完了,还有售后持续维护,服务在集成业务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

于是,自2015年7月起,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改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将服务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近20年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为我国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信息系统集成行业规模不断壮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重大变革时期,切实需要加强供给侧改革和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新动能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体现了新生产力发展趋势。

信息系统集成是融合新生产要素、创新新动能的重要推动模式,因此,对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现有衡量和评价系统集成及服务能力的认证模式是以企业发展能力的结果为评价对象,对企业如何提高信息集成及服务能力缺少具体的指导。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除了自身内在发展的需求之外,也面临着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改进动力。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成为多个行业的关键催化剂。

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变得至关重要。

因此,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制定一套登记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登记管理背景及意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登记管理,可以帮助确保这些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制定登记管理办法,可以鼓励管理人员提升自身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

登记管理还可以为相关领域的人才培养提供参考。

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可以掌握相关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为培养更多优秀的管理人员提供数据支持。

二、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1. 登记资格要求为了保障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登记管理办法应制定明确的资格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背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

(2)工作经验: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经验年限根据所从事的具体领域和项目规模来确定。

(3)技能要求: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具备熟练运用管理工具和方法的能力。

2. 登记申请和审核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登记申请。

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

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后,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者需要参加面试或考试。

面试或考试内容涵盖了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3. 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管理机构是确保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

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负责管理人员的登记申请、审核、管理和评估工作。

登记管理机构还应定期发布登记管理名单,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信的管理人员信息。

同时,该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和举报。

三、登记管理的意义和影响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信息系统集成三级标准

信息系统集成三级标准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三级资质(一)综合条件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财务状况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誉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1.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

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 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管理能力1.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016年6月30日 登记和认定方法

2016年6月30日 登记和认定方法

2016年6月30日登记和认定方法2016年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文,以下称《登记办法》),为保障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以下称登记)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经研究决定,登记和认定方法如下。

一、登记实行网上申报,由申报企业指定人员登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网(以下称资质管理网,网址:XXX),在线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应附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报材料及附件提交委托机构。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已聘用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可在资质管理网进行初始登记(含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

(一)符合以下要求人员相同级别的初始登记为正式登记。

1.本通知发布之日,在资质管理网可查询到的原计算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获证(以下称原人员资质获证)人员。

2. 2009年8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获得原计算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在暂停期内(以下称原人员资质暂停)且已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

3. 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考试(以下称考试)的人员。

(二)2016年6月30日前,以下人员的初始登记为临时登记。

1. 原人员资质暂停,但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

2. 按《登记办法》企业已聘用,但未通过考试的人员。

三、原人员资质获证人员和原人员资质暂停且已完成继续教育人员相同级别初始登记(以下统称转移登记)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无考试要求。

(二)原人员资质获证人员完成登记后,登记证书到期日在原人员资质证书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1年,在登记证书到期前需注意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02章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理 软考中级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教程重点知识归纳和内容总结

第02章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理 软考中级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教程重点知识归纳和内容总结

第02章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理2.1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理体系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概念: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所有以满足企业和机构的业务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化需求为目的,基于信息技术和信息化理念而提供的专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支持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等工作,都属于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范畴。

信息系统集成的特点:1)信息系统集成要以满足客户需求为根本出发点;2)信息系统集成不只是设备选择和供应,它是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工程过程,要面向用户需求提供全面解决方案;3)系统集成的最终交付物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而不是一个个分立的产品;4)系统集成包括技术、管理和商务等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设备系统集成主要包括:1)智能建筑系统集成2)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3)安防系统集成4)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1)监理资质管理2)监理相关人员管理3)国家对企业和人员的建议性要求4)用户对企业和人员的市场性需求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理的推进:1)实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制度2)推行项目经理制度3)推出ITSS标准及评估服务2.2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管理部门: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资质管理的办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集成资质等级:集成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综合条件、财务状况、信誉、业绩、管理能力、技术实力、人才实力资质认证的意义:1)有利于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展示自身实力2)有利于规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3)有利于保证信息系统及服务工程质量2.3 ITIL与ITSMITIL的概念及发展: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Library)ITIL旨在提高IT资源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IT服务管理ITSM的概念:ITSM是一系列活动的总称,这些活动遵循组织的相关政策,表现为结构货损系列过程以及相应的支持规程。

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继续教育课程14习题和答案

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继续教育课程14习题和答案

一、单选题。

每道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以下哪项不是常用的数据交换格式?A XML格式B HTTP格式C Json格式D纯文本格式正确答案B2、关于TBXML说法错误的是?A是轻量级的DOM模式解析库。

B它不支持XML文档验证和XPath。

C能读取XMLD能写XML文档。

正确答案D21以下对于HTTP和HTTPS协议说法错误的是?A HTTP是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的缩写,即超文体传输协议。

B HTTP/1.1 协议共定义了八种请求方法:OPTIONS HEAD GET POST PUT DELETE TRACE和CONNECTC HTTPS和SSL不支持使用X.509数字认证,如果需要的话用户可以确认发送者是谁。

D HTTPS是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Secure ,即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是超文本传输协议和SSL的组合,提供加密通讯及对网络服务器身份的鉴定。

正确答案 C 2、HTTP网络通信技术属于iOS分层架构中的哪一层?A表示层B业务逻辑层C数据持久层D信息系统层正确答案C31、关于Web Service说法错误的是?AWebService技术是一种通过Web协议提供服务,保证不同平台的应用服务可以互操作。

为客户端程序提供相同的服务。

B Web Service类似的技术一直不断问世,如:Java的RMI (远程方法调用),JavaEE的EJB (企业级JavaBean)、CORB(公共对象请求代理体系结构)和微软的DCOM等。

CSOAFWebService是使客户端的程序能够通过SOAP协议调用服务器端上的函数或方法。

D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全写为Simple Object Access Protocol )是交换数据的一种协议规范,使用在计算机网络Web服务(web service )中,交换带结构信息。

正确答案A二、多选题。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考虑到信息系统项目周期较长等原因,正式启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定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确定为四年。

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工作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以下称资质延续)有关条件和程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在资质到期前四年内,完成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1、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3)参加有资格开展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国家级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以下称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经申报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称软考)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8万字;(2)以前两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以第二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两篇论文;(3)参加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申报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软考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系统集成关于项目管理人员要求一、系统集成三级:一、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技术人员,很多于50人;二、通过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至少5人,其中高级项目领导必需有1人。

(5个人必需在系统集成管理网可查询)二、系统集成四级:一、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技术人员,很多于15人;二、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很多于2名。

三、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领导和高级项目领导项目领导聘用要求:一、学历及工作经历要求(博1、硕2、本3、大4、专10)二、近2年负责通过验收项目要求(100万以上1个或50万以上2个,其中技术服费不低于30%)高级项目领导聘用要求:一、学历及工作经历要求(博2、硕3、本5或项目领导登记3年以上)二、近2年负责通过验收项目要求(300万以上1个或100万以上3个,其中技服费不低于30%)四、项目管理人员记录包括初始记录、延续记录、变更记录项目管理人员记录要求(初始记录):一、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

二、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考试。

项目管理人员记录证书有效期为4年,到期前3个月需延续记录初始记录分临时记录和正式记录正式记录包括:一、原人员资质获证人员。

二、2009年8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原人员资质暂停且已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

3、通过考试人员。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考试)临时记录包括:一、原人员资质暂停,但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按《记录办法》企业已聘用,但未通过考试的人员。

特别说明:一、2016年12月31日前,临时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在资质评审中可视为符合通过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条件。

二、2016年12月31日前,临时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含原人员资质暂停,但未完成转移记录的人员),应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的考试并完成正式记录。

3、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参加软考并取得信息系统专业考试中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证书”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高级)证书”的人员,视同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认可的相应级别考试。

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一级资质评定条件(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三)至少在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

(四)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

且这些项目的运维服务内容覆盖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具有较高的运维服务技术能力。

(六)近三年运维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10个,且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按照服务级别协议达成。

(七)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6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

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八)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九)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十)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5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十一)从事运维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人。

(十二)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二级资质评定条件(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4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1亿元。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

这些项目部分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项目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项目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项目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项目信息登记流程,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项目的立项、实施、监控及收尾阶段的信息登记工作。

1.3 定义项目信息登记是指将项目相关的数据、文档和资料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系统地记录在项目管理系统中。

第二章职责分工2.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登记,并定期检查信息的更新情况。

2.2 项目组成员负责提供各自负责领域的项目信息,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2.3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项目管理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登记内容3.1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编号、类型、起始日期、预期结束日期、客户信息等。

3.2 项目团队信息包括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角色、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

3.3 项目进度信息包括项目各阶段的完成情况、关键里程碑的达成情况等。

3.4 项目文档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会议记录、变更记录、验收报告等。

3.5 项目财务信息包括预算、成本、支付情况、发票信息等。

第四章登记流程4.1 立项登记项目立项后,项目经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基本信息的登记。

4.2 动态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根据项目进展及时更新项目进度和文档资料。

4.3 审核确认项目经理应定期对登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4 归档管理项目结束后,项目经理应组织完成项目信息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5.1 信息安全项目信息登记应遵循公司的信息技术安全政策,防止数据泄露。

5.2 保密义务所有接触项目信息的人员应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项目敏感信息。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6.1 定期检查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6.2 考核机制项目信息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作为项目经理和项目组成员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1999]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电子厅局(公司)、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信息产业部决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为此,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息产业部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发布1999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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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所属企业时,档案应转到变更后的企业。

第八条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4.大专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5.大专以下学历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单独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四)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获证企业聘用和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
2.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且这些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30%。

第九条被企业聘用为高级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4.完成项目经理登记的时间不少于3年。

(二)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有较丰富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型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四)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
2.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且这些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30%。

第三章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第十条凡企业已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办法和自身知识、能力、工作经历及信誉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级别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

(二)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考试。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

(四)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初始登记申报资料。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初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延续登记。

到期未完成延续登记的,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登记的人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现登记证书有效,且距登记证书有效期满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

(三)按要求已完成登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

(四)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

(五)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延续登记申报资料。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延续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换发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办理初始登记或延续登记。

(一)现聘用单位无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

(三)距被撤销登记证书的处罚时间未满12个月。

第十七条经过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登记人)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一)登记人变更所属企业,且原所属企业同意变更。

(二)登记人所属企业名称发生工商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人,申请所属企业变更时,不予办理登记变更。

(一)在原所属企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项目未完成交付或交接。

(二)距最近一次办理登记或所属企业变更时间未满6个月。

第十九条登记人离职且未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的,登记人原所属企业应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变更或登记注销程序如下。

(一)登记人或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或登记注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予以登记注销。

(一)登记证书到期后未完成延续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应办理登记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过程或材料核实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投诉。

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最终结果存在异议,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通过抽查或其他方式,对其委托机构及工作人员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登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登记人或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登记,降低、暂停和撤销登记证书等处罚。

(一)在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及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执行本办法的行为。

(二)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登记证书等行为。

(三)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

(四)在工作中,非法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所管理的项目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人员或所属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或撤销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中国电子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 2015年7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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