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7页)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鲁食药监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1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许可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换证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提升水平、促进发展的原则。
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进一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企业无挂靠经营、走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批发企业和独立非法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执业药师;2.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9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经结束。
通过换证,淘汰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由换证前的9000多家减少到6000多家,有效地促进了药品经营企业结构的调整和整体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目前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在换证后,放松了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甚至出现了个别地区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规发证,违规变更,出现擅自将药品批发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为药品批发企业法人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事项变更工作的管理。
严禁擅自将非法人分支机构改为企业法人。
对非法人分支机构改为企业法人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买卖、变相买卖或拍卖,防止借企业改革改制等名义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因法人人事变更等,需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决不允许从事过非法经营,有违法不良品行记录的人员通过改头换面,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
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陕食药监办发[2014]7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陕食药监办发〔2014〕7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有关单位:
为确保《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与药品GSP认证两项行政许可将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要求,结合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现就有关换证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工作;市(区)、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工作。
二、按照《关于印发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食药监市
发〔2013〕183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取得GSP认证证书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药品批发企业登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行政审批系统()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各市(区)局要求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许可证内容在药监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换证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和药品分类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和药品分类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食药监办安函[2010]328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和药品分类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安函[2010]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管,全面了解我国药品经营企业现状,国家局决定对全国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各省药品经营企业概况,《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情况;(二)《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执行情况;(三)“药品经营企业数据收集端”使用情况;(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状及监管情况。
二、工作方式(一)听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企业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以及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查看相关文件资料;(三)召开座谈会;(四)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抽查。
三、工作安排(一)检查组人员组成本次检查调研工作由国家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及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组成7个检查组,每组3~4人,组长分别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名处级以上领导担任。
(二)检查时间安排检查调研工作自2010年8月份启动,检查组在每个省(区、市)的检查调研时限为5~7天。
检查调研工作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1.各省(区、市)要立即对辖区内《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与《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数据统计表》(附件1)、《辖区内零售连锁企业数据统计表》(附件2)、《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数据收集端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3)一并于2009年8月15日前报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6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6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研究决定,2006年开始对全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重新进行审核和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换证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
现将换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许可证》工作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至2006年10月31日结束。
凡持有《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许可证》;至2006年12月31日,依法持有《许可证》且有效期尚未期满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应申请更换新版《许可证》。
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许可证》,旧版《许可证》同时废止。
二、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2.加盖企业公章的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5.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附件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药品零售企业2010年到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市[2009]3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监管,依法行政,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的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规定,严格药品经营许可管理。
二、工作目标通过这次换证,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强化企业履行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企业药品经营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组织领导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公司及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时提交换证申请,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予以审查。
四、换证范围天水市辖区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届满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本方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执行标准和换证条件(一)本次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执行。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2、人员条件和营业场所面积符合《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
3、企业无挂靠经营、走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
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5.22
•【字号】食药监办[2009]72号
•【施行日期】200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
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食药监办[2009]7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稳妥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先网上(http://219.135.157.143/)申报电子版申请材料,并取得换证的预受理号。
企业凭该预受理号方可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二、各市局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9〕65号)要求,对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换证现场验收,将是否予以定点经营及特殊药品具体经营范围的意见填入《〈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综合评定意见表》《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粤食药监通[2008]218号)附件2)并加盖市局公章上报省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云药监通〔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要求,现就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此次换证工作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新规定、新要求,深入领会立法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思想,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严格管控药品零售环节的质量风险,保证零售终端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标准依据换证工作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修订稿))、《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检查评定标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云药监规〔2019〕1号)的相关标准、要求;各州、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并对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事项进行明确、细化,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职责分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换证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由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四、工作原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一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属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湘食药监市[2011]2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湘食药监市〔2011〕25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发挥电子政务的便民、高效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行政审批实施在线申报、网上审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上申请和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1、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筹建许可;2、核发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药品经营许可证》;3、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4、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换发《药品许可证》;5、药品批发企业(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6、药品批发企业(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二、启用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网上在线受理审批试运行期。
在此期间,申请人既可从网上进行申报,同时邮寄或提交纸制资料;也可直接到我局政务中心申报以上事项。
从2012年4月1日起,仅实行网上申报,纸制资料可邮寄或直接送我局政务中心。
三、申请资料的相关要求申请人申报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需要通过我局行政审批端口报送电子文档,同时向我局政务中心报送相关纸质申报资料。
各审批事项申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四、申请资料的传递方式1、电子文档报送。
申请人按照本通知《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办理和使用指南》(见附件2)的方法,开通我局电子政务系统的企业端口,将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互联网在线传递;此前已开通并使用了行政审批系统的单位不需再次开通新的端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药管市[2000]129号•【施行日期】2000.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药管市[2000]129号2001年2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方案已经我局审查批准,换证工作已转入现场审查验收及换发新证阶段。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格式,适应换发证数据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统一规定如下:一、编号方法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按下列方法统一编号:省(区、市)简称+企业类别号+地(市、州)代码+发证顺序号+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
二、编号内容释意1.企业类别号为一位数字代号,药品批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分别用1、2、3、4表示。
2、地(市、州)代码由二位数字组成,用于区分企业所在地区。
地(市、州)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行政区划自行编制,并报我局备案。
3、发证顺序号为四位流水号,按发证顺序编排。
4、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用于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门店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
(1)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的证号应在药品批发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支机构顺序号。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部顺序号。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三位门店顺序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市、州)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三位门店顺序号。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许可后,方可继续经营。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规定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达到《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要求的,可申请按《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重新审查发证。
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分类实施。
(一)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重新审查发证的,须进行现场检查。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尚不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申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现场检查:1.上一次换证后停业、歇业的;2.经营麻醉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3.承担疫苗委托配送的;4.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前24个月内未接受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GSP符合性体系检查的;5.五年内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操作规范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操作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证件,凡是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法定效力,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我国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操作进行了规范。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的条件1.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失效或被撤销,且企业仍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原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且企业需要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3.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需要更换药品经营许可证;4.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换药品经营许可证;5.药品经营许可证损坏或丢失,需要更换。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的程序1.申请换发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失效或被撤销、过期、名称、住所变更或损坏、丢失等情况下,及时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包括:(1)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3)企业经营地址的租赁或买卖合同(加盖公章);(4)企业质量保证协议书;(5)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受理申请签发机构收到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
初审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核实申请人身份等工作,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处理。
3.现场检查签发机构将对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药品存储条件等情况。
现场检查结束后,签发机构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处置情况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4.审核签发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检查结果,审核通过后可颁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5.颁发新证签发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颁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企业信息。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的注意事项1.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办理,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否则可能会因虚假申报、违法经营等行为被处罚。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一、前言药品经营许可证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证明企业能够合法经营药品的证件。
在药品经营领域,拥有一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疑是保证经营合法的第一步。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可能需要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比如原许可证已过期,经营范围需要扩大等。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相应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以便企业了解换发流程和注意事项,更好地完成换发手续。
因此,本文就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内容(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1.申请人确认需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初步准备工作。
2.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药监部门法人意见库咨询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或变更的批文复印件(如有)、新业务场所的房屋租赁或购买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新业务场所的环保批文或验收报告复印件。
3.市级药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查,如有疑点需向申请者进一步核实。
4.根据审查结果,市级药监部门出具意见,并将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药监部门。
5.上级药监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请人资质、业务情况等。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上级药监部门将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寄回市级药监部门,市级药监部门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交于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1.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即许可证过期或已被吊销、撤销等情况无法申请换发。
2.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换发申请,逾期将视为申请无效。
3.申请人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许可的品种、剂型、规格、业务范围、经营场所等条件进行经营。
4.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
5.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未缴纳费用将不予受理。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及变更有关事项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及变更有关事项
一、换证范围与申请时间
凡持有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均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4个月之间,申请换证,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换证。
二、换证申请材料目录:
三、邵武市零售企业换证申请表
四、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五、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表
申请换证材料目录
单位:
联系电话:
邵武市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20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1、农村乡镇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项可填写经过培训取得“南平市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
2、营业面积指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含办公用房、辅助用房面积。
3、非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栏留空。
4、经营类别,处方药店勾药品、OTC药店勾非处方药。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实际填写。
如无栏目所设项目,应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人(申办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
委托代表人签署的,应出具由申请人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自今年下半年起,全市绝大多数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为做好全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市局将加大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换证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王鸿雏联系电话:68700642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一)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有效期届满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使药品经营企业及时获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实现合法经营。
(二)通过换证,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促使药品经营企业守法经营。
(三)通过换证,掌握全市有效期届满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现状,注销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且下落不明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工作机构与职责市局成立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由马琳副局长任组长,市场处处长徐杰、安监处处长李克健、政策法规处处长侯立新、监察室主任孙旭光、受理中心主任陈晓隽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药店换证材料二***年**月************* 药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表******药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店现《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年**月**日颁发,该证书将于二***年**月**日到期。
多年来我药店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严格执行GSP,确保了药品质量,保障了人民用药安全。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我药店特向贵局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二级)申请,望贵局予以审核办理。
特此申请!***********药店二***年**月**日受理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企业名称:*******药店申请人:*****填报日期:2***年**月**日受理部门:受理日期:年月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用A4纸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rfda. )办事指南下载粘贴一式三份,供申请人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填报;2、本表封面和表一“企业基本情况”栏的有关内容,由申请人用电脑打印填写;3、申请人填报企业主要人员情况时,应提交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复印件;4、申请人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5、申请人提交的现场验收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印制,自行编制封面、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连同填写好的本表一式三份,一并逐级报送受理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本表须填报一式三份:经审批后企业自存一份,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申请连锁门店的,经批准后,由负责审批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签署审批意见的本表复制一份,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二:初审意见及现场验收记录表三:审批意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药店对**省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进行自查,情况如下:一、企业建立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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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7页)
附件2: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09〕2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评审认证中心、省内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做好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要求,现就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组织
(一)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含安排现场检查),负责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药
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省局委托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含安排现场检查)。
(三)各市(州)局要将本辖区内《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对各地换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换证程序
(一)申报
1.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下设的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一并申请。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换证。
2.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省局网站()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站()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申报及材料按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执行。
(二)审查
1.换证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审查与现场检
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2.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原则上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3.在审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1)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3)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4)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5)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6)《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
(7)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8)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9)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三)现场检查
1.换证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标准按照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1)通过GSP认证满24个月,未进行跟踪检查的;
(2)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因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办公或营业场所等发生变化,未进行认证专项检查的;
(3)经营生物制品(一类疫苗、二类疫苗)、定点经营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一年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应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4)5年以来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较多的;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审批与发证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发证机关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
1.按照国家局换证工作“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保持清正廉洁。
严禁借换证之际新增药品经营企业,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州)换证工作进行督察。
2.换证审查应重点核实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的真实性。
3.在换证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范围的核查工作,凡是不符合阴凉、冷藏储存、运输要求的,不得给予需阴凉、冷藏保管药品的经营范围;凡是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
4.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且下落不明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5.为提高工作效能,各地可以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同GSP到期认证检查工作和跟踪检查工作结合进行,对认证检查合格企业同时换发《GSP认证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符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验收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点,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标注相应的经营范围。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点。
7.允许两证有效期相差1年以内的企业,同时申请GSP认证检查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8.有效期到期但仍未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不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按无证经营依法查处。
9.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具备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0.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详见附件),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重新编号。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