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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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受到世界各国政府重点关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量标准,是以有害气体及其他非臭氧层破坏污染物为背景,向社会大众公布的有关大气动植物界,其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检测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量标准是整个国家的统一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中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1978年开始确定和实施,主要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的不同类型和全国统一的空气质量标准来确定。

根据不同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冶金、化工、资源、能源等生产、行业,它们都有不同的排放标准。

尤其是火电厂,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影响气候变化的潜力来决定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量标准是保护社会生存空间和防护大气质量的基本依据,也是管理火电厂及其大气污染的重要基础。

一般来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尘埃和烟气浓度。

要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火电厂排放进行管理,使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排放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为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电厂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技术水平,减少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2 政府补贴为了更好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国政府相继出台政策补贴,加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在我国,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一系列火电科技创新专项政策,给予火电厂科研和新技术实施奖励,以及研发和技术改造等搭建资金使用政策,鼓励火电厂积极探索环保技术,增加烟气、粉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能力。

政府还出台了《空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火电厂排放技术改造提供一定补贴,用于改造吸收二氧化碳技术和节能技术,提高火电厂环保能力,加快建成市政电网,改善电网环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24
•【文号】环发[2003]214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2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现予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询。

自以上标准规定的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是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但其燃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对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下面是有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共计500字左右。

首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环保部门颁布,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对主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汞(Hg)等的排放限值。

这些排放限值可以根据火电厂规模、燃煤质量和燃烧技术等因素进行调整。

其次,针对SO2排放,通常会根据火电厂的燃烧过程和燃煤质量来制定相应的限值。

这可以通过使用低硫煤和先进的脱硫装置来降低SO2排放。

对于NOx排放,可以通过优化锅炉设计、提高燃烧效率以及使用低氮燃烧技术等措施来减少排放。

颗粒物排放则可以通过安装高效喷射器和电除尘设备等控制技术来降低。

此外,控制汞排放也是重要的任务之一,可以通过采用脱汞设施和使用低汞煤等手段进行控制。

另外,除了限制污染物排放,火电厂还应该实施综合控制措施,如建立废气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控工作的有效性。

此外,应加强火电厂的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工作,促进公众、环保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参与。

最后,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监管,并加大对火电厂的执法力度。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积极投资研发和应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控制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改进技术和管理,以尽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 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 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 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 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 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 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全厂第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计算
C1、C2、Cn--折算后的第1 时段中第1、 2、n 台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
硫浓度,mg/m3;
V1、V2、Vn--第1 时段中第1、2、n 台火力 发电锅炉排烟率(标态),m3/s;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标准中
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 二氧 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 1μ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 质量 浓度。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 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 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a,在本 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 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有机硫在煤中均匀分布的,其主要形式是硫茂(噻吩),约占有机
硫的60%,它是煤中最普通的含硫有机结构,其它的有机硫的形式是
硫醇(-SH)、二硫化物(R-SS-R)和硫醚(R-S-R)。低硫煤中主要
是有机硫,约为无机硫的8倍;高硫煤中主要是无机硫,约为有机硫的3
倍。
硫醇RSH氧化反应最终生成SO2和烃基:
(1-30) (1-31)

火电厂排放标准

火电厂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

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

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1)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机轮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2)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机轮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3)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烧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注:(2 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2、时段的划分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者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2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1)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高允排放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第3时段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征低硫煤的坑口电厂锅炉须预留脱硫装置空间。

表2 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m3(1 该限值为全厂第1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平均值。

(2 再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锅炉执行该限值(3 以煤轩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标准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复的第2时段脱硫机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400 mg/m3的限值,其中以煤轩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地位发热量小雨等于122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800 mg/m3(2)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第3时段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脱氮氧化物装置空间。

0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0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 1996-11-06实施)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全国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1996-11-06代替 GB13223-91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力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括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态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标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 技术内容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4.2 烟尘排放标准4.2.1 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为1.7(Ⅰ、Ⅱ时段)或1.4(第Ⅲ时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之一,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火电厂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监管。

首先,针对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污染物,我国规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40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其次,对于火电厂排放的氮氧化物(NOx)污染物,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火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20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控制氮氧化物对大气的危害,减少酸雨的形成,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火电厂排放的颗粒物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火电厂的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3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颗粒物对大气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的清洁。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外,火电厂还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如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

针对这些有害物质,我国也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制要求,以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综上所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火电厂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火电厂排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促进大气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
了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首先,针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对主要的污染物进行明确的界定
和规定。

一般来说,火电厂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针对这些污染物,应该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以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其次,应该建立科学的监测和检测体系,对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
监测和检测。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电厂排放超标的情况,保障大气环境质量。

同时,对于监测数据的公开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增加社会监督力度,促使火电厂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此外,对于达标排放的火电厂,应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以鼓励他们
积极采取减排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而对于排放超标的火电厂,应该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推动其改善排放情况,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在制定和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环保机构、企
业和公众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向前发展。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

综上所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推动。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出自己的贡献。

火力发电行业排放标准

火力发电行业排放标准

火力发电行业排放标准一、颗粒物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颗粒物排放标准如下:1.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烟尘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0mg/m³(标态),其中单个颗粒物浓度应低于10mg/m³。

2.颗粒物排放速率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应低于50kg/h(标态)。

二、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1.SO2浓度排放限值:烟气中SO2浓度应低于200mg/m³(标态)。

2.NOx浓度排放限值:烟气中NOx浓度应低于200mg/m³(标态)。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地区环境容量和电厂具体环境条件,制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指标:根据燃煤类型和煤质,制定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指标。

三、废水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废水排放标准如下:1.废水排放量限制:火力发电厂废水排放量应低于1.5L/kWh(标态)。

2.废水中有害物质限制:废水中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如下:1.厂界噪声标准:火力发电厂厂界噪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声源噪声控制标准: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设备的位置,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五、固体废物处理标准火力发电行业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如下:1.废物分类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2.焚烧处理要求: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应采用焚烧处理,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填埋处理要求:对不能焚烧处理的固体废物,应进行安全填埋处理,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废物转移管理:严格执行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废物转移。

六、节能和资源利用标准火力发电行业节能和资源利用标准如下:1.能效指标:火力发电厂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采用高效节能设备。

3.余热利用:加强余热回收和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保要求而异,同时,火电厂锅炉的排放标准也与锅炉的容量、燃料类型、排放方式等因素有关。

在我国,针对火电厂锅炉的排放,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这一国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火电厂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具体如下:
1. 颗粒物: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其他地区为100mg/m³。

2. 二氧化硫: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³,其他地区为200mg/m³。

3. 氮氧化物: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³,其他地区为300mg/m³。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值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排放标准也会不断更新和升级。

同时,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可能还会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省环保厅总量处王群2014年7月9日在监控网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省环保厅总量处王群2014年7月9日在监控网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自2014-7-1起,全省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新环保标准:
一、已享受环保电价燃煤锅炉
1、现役锅炉(环评时间早于2012-1-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200mg/m3、100mg/m3、30mg/m3(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排放限值,新建锅炉(环评时间晚于2012-1-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100mg/m3、100mg/m3、30mg/m3(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排放限值。

2、出力小于65t/h的燃煤锅炉或层燃炉、抛煤机炉原则上不享受环保电价,若坚持享受环保电价,则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否则可申请退出环保电价考核,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暂未享受环保电价燃煤锅炉
1、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锅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或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执行200mg/m3排放标准。

2、重点地区中的2013年4月1日以后通过环评的燃煤锅炉立即执行重点地区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50mg/m
3、100mg/m3、20mg/m3,环评时间早于2013年
4月1日的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电⼚⼤⽓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223—2011代替GB13223—2003⽕电⼚⼤⽓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thermalpowerplants2011-07-29发布2012-01-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ICS13.040.20Z62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7号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体健康,现批准《⽕电⼚⼤⽓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电⼚⼤⽓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的效⼒。

以上标准⾃2012年1⽉1⽇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站()查询。

⾃以上标准实施之⽇起,不再执⾏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2011年7⽉29⽇GB13223—2011ii⽬次前⾔ (iv)1适⽤范围 (1)2规范性引⽤⽂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污染物监测要求 (4)6实施与监督 (5)GB13223—2011iv前⾔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电⼚⼤⽓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发电⾏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thermalpowerplants)DB37/664—2007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根底上,制定的山东省地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卫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济南市环境保卫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张战朝、张杰、陈雷雷、韩道汶等。

本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首次公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按时刻段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准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准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准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治理,以及火电厂建设工程环境碍事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治理。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纳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要紧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操纵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纳以下术语和定义。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2:《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表3中“序号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二、条款4.6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第2号修改单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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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1996
批准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6-03-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1996
代替GB13223-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态
指烟气在温度在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 技术内容
4.1 年限划分
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
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4.2 烟尘排放标准
4.2.1 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a为1.7(第Ⅰ、Ⅱ时段)或1.4(第Ⅲ时
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

4.2.2 第Ⅰ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第Ⅰ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mg/m3
注:(1)也适用于袋式除尘器
(2)其它除尘器包括文丘里、斜棒栅、泡沫、水膜、多管、大旋风等除尘器。

4.2.3 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mg/m3
4.2.4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
注(1)剩余寿命=设计寿命-累计运行时间
5.液态排渣煤粉炉、旋风炉、流化床锅炉执行表1至表3时,要先将相应的标准值乘以表
4中的炉型折算系数K,再作为该种炉型锅炉的烟尘浓度的标准值。

4.
4.2.6 实烟尘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为过量空气系数为1.7或1.4时的浓度值:
式中:
α‵-实测的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
α-标准值对应的过量空气系数,对第Ⅰ、Ⅱ时段,α=1.7;
对第Ⅲ时段,α=1.4;
C‵烟尘-实测的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mg/m3;
C烟尘-换算到α为1.7或1.4时的实测烟尘排放浓度,mg/m3。

4.3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4.3.1火电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矿量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Q SO2-全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t/h
N-全厂烟囱数;
i-烟囱序号(I=1,2,N)
U-各烟囟出上风速的平均值,m/s;
U I-第I座烟囱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m/s;
U10-地面10m高度处平均风速,m/s。

采用电厂所在地最近的气象台、站最近五年观测的距地面10m高度处的风速平均值。

当时,;
H g-全厂烟囱等效单源高度,m;
H si-第I座烟囱的几何高度,m;
H ei-第I座烟囱的有效高度,m;
△H I-第I座烟囱烟抬升高度,m。

P-排放控制系数,按表5查取;
m-地区扩散条件指数,按表5查取。

表5 排放控制系数
注:(1)其他地区指山区、海边及多年平均风速<1.0m/s的地区。

4.3.2 火电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全厂建设规模计算。

所采用烟囱高度以240m为极限,由于地形和当地大气扩散条件需要,烟囱的实际建造高度超过240m时,仍按240计算。

4.3.3 第Ⅲ时段扩、改建项目新、老机组排放控制系数一律采用第Ⅲ时段P值计算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因扩、改建引起的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应削减,实现全厂排放量达标;当超标量大于扩、改建机组二氧化硫产生量的90%为最低限。

4.3.4 使用含硫分小于等于1%的煤炭,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时,是否在该机组装设烟气脱硫装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执行。

4.3.5 第Ⅲ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除执行4.3.1条、4.3.2条和4.3.4条的规定外,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各烟囱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还应按表6的规定执行。

当第Ⅲ时段扩、改建机组与第Ⅰ、Ⅱ时段老机组合用一根烟囱排放时,表6中的二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扩、改机组的(平均)排放浓度。

表6 第Ⅲ时段火电厂各烟囱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3.6 实测的SO2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到α为1.4时的浓度值:
式中
α‵-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C‵SO2-实测的SO2排放浓度,mg/m3;
C SO2-换算到α=1.4时的实测SO2排放浓度,mg/m3
4.4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4.4.1 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7规定执行。

表7 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注:(1)锅炉额定蒸发量低于1000t/h的暂不要求。

4.4.2 氮氧化物浓度换算
4.4.2.1 实测的氮氧化物体积浓度按下式换算到α为1.4时的浓度值:
式中
α‵-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C‵NOx-实测的氮氧化物体积浓度,%或μL/L。

4.4.2.2 本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NO2计,按下式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
μL/L NO x=2.05mg/m3 NO x
4.5 第Ⅲ时段新建火电厂厂址规定
第Ⅲ时段新建火电厂一律不得建在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在上述地区以外的火电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证实不会对上述地区产生直接影响。

5 监测
5.1 烟气参照GB/T16157执行。

5.2 第Ⅲ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应装设烟尘连续装置;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火电厂和其他地区建有烟气脱硫设施的火电厂应装设二氧化硫连续装置;300MW以上机组应装设氮氧化物监测装置。

第Ⅱ时段火电厂应逐步实现连续监测。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排放标准。

6.3 火电厂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标准和运行规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经认定合格的,其监测数据为法定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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