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发广告应如何监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1000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指用于管理组织内部出版物的一项规章制度。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组织内部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组织资料的保密和管理的准确性。
本文将就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1000字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组织内部各类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如宣传资料、内部刊物、通讯论坛等。
二、组织机构为了落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宣传部、新闻中心或其他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编辑要求编辑人员应当按照出版物的定位和性质,掌握相关知识,遵守出版物的主题、风格和规范,确保出版物的内容与组织的原则保持一致。
编辑时应当注重严密的逻辑和明确的文字表述,注意文字的准确性、凝练性和完整性。
同时,编辑人员还应当注重出版物的美感和可读性,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内容。
四、出版要求出版物应当果断的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履行宣传、出版等审批手续。
出版物的目录、版权页、页码、装帧、印刷品质等均应符合审批以内的规定,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外观效果。
五、发行要求出版物的发行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授权范围,按期发放给组织内的相关人员。
对于涉及到保密的出版物,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六、使用要求阅读出版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如有需要,应妥善保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复制、借用或传阅出版物。
对于不再需要的出版物,应当及时清理和销毁,防止不必要的空间浪费和保密事件的发生。
七、责任制对于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以上便是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组织内部出版物的质量和保密,同时提高内容与形式的可读性,更好地服务于组织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2.08.08•【文号】新出联[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通知(新出联[2002]15号2002年8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内容和导向上出现问题:有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赢利为目的,违规定价,向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并刊登广告;有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监管不力,对一些违规出版行为未能及时加以纠正。
为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维护正常的出版发行秩序,决定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治理整顿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资料。
二、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主办单位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违反规定刊载有政治导向错误或其他不得刊载的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规定公开征订发行、刊登广告、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擅自出版超越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工作指导、信息交流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核准项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对未经批准非法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立即收缴,并按照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属性及质量管理研究——以《南通文艺界》为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属性及质量管理研究——以《南通文艺界》为例作者:陈霞来源:《出版广角》 2021年第16期文/陈霞【摘要】文章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属性变化和错位分析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质量管理缺失的原因,结合《南通文艺界》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两种属性共生共存、加强质量管理的探索实践,提出严把“六关”、强化“五把控”、开展争先评优活动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质量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质量管理;实践;《南通文艺界》【作者单位】陈霞,南通市文联文学艺术研究院《三角洲》编辑部。
【基金项目】江苏省期刊协会2020年度研究课题(2020JSQKB38)。
【中图分类号】G23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21.16.011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属性变化及质量管理的缺失2015年公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办法》)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的和连续性的两大类,本文所讨论的是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2015年的《办法》是在1997年《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出台的,“进一步明确了内部资料和正式出版物的区别,即内部资料仅在单位内部传播、不能对外发送的性质”[1],其中新出现的“编印”一词强调了内部资料的非正式出版性。
但是从两方面来看:其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组织传播媒介,其形式、内容、功能都属于出版物,出版是其客观属性;其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被规定为印刷品,印刷是其法规属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客观属性被忽视,法规属性被强调,两者的错位或者说不一致,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质量管理缺失的原因。
从发展历史来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内部报刊发展演变而来,其客观属性和法规属性是一致的,均为正式出版物,质量管理与正式报刊相同。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复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光盘制品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成册的图书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连续印刷的报纸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栏目、刊期、开版、页码,连续印刷的期刊形印刷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视盘(CD、VCD、LD)、高密度激光唱视盘(DVD-A、DVD-V);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Ⅰ)、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
第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范围,用于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
企业主办的报纸形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及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用于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形象或介绍本企业产品的,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确实的需要,并应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项批准。
第五条出版、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免费赠送的印刷品或复制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销售、出租,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文件超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学院各单位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沟通情况、院内交流而编印的简报、工作通讯、期刊等信息类资料印刷品。
第三条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遵纪守法,不得发表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利益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进行情况的交流和沟通,凝聚人心,促进和谐,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学院组织宣传部为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事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出版、发行后,必须报送院组织宣传部审阅,存档备查。
第五条凡院内学生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出版、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由院团委审查、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由院组织宣传部审定并备案登记。
第六条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查,不得印发。
主办单位对负责的出版物负有以下责任:指导刊物编辑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审核刊物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决定刊物的主编人员;决定刊物的发放范围及发行量;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以报纸形式编印出版物。
学院各单位主办的凡以报纸形式出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改为非报纸形式的、用于指导工作的内部资料。
如确因工作需要以报纸形式出版,应按相关规定由院组织宣传部审核后,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办理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许可证,方可出版。
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的通知
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近些年来,我市绝大多数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基本上能遵守有关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有少数单位,尤其是个别主要党政机关在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仍然存在着对法规认识不清、对编印程序了解不明的现象,不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编印论文集、文件汇编、学习资料、宣传手册等等。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又损坏了成都党政部门的整体形象。
为帮助各单位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行为,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准确把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范围和类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诸如文件汇编、学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画册、会刊、志书史料、指南、论文集等,都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范畴;“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诸如《政务信息》《机关情况》《内部通报》等。
从形式上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报型、刊型和图书型。
二、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管理”。
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核发审批机关是成都市新闻出版局或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加强内部宣传工作,提高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认知和理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版机构公司研究院是本公司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要出版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精心设计、编制、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出版内容(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紧密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工作部署,宣传公司形象,宣传业务,传递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促进公司发展。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呈现整洁、精美、醒目的印刷效果,内容应当准确、鲜明、有力,语言应当简练、明确,体现公司的形象和理念。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严格按照公司的宣传计划,保证出版内容与公司战略、各项政策的一致性,确保出版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可读性。
四、出版程序(一)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公司研究院将设计方案形成原稿并编制好稿,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刊印。
(二)原稿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出版目的,内容和宣传重点,制作大纲,确定主次分明的内容分项;2.细化每个内容分项所要表达的思想、事实和举措,勾画出插图、图表和配文等具体表述方式;3.推敲文字,逐项注重文字的风格、语法、表达技巧、逻辑等,保证各项内容精细、准确、通俗易懂;4.编好稿件一并拟出宣传片中形象展示的图表、图片、音频等文件。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核程序,加强审稿、审批,审核制度的落实。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与公司已进行的相关业务考察、公告、活动宣传等信息相互抽取点联结,使公司员工更完整地了解公司各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和现状。
五、版次和印数(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版次和印数应当根据公司全体员工的实际需求,以及内部和外部宣传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若出版物需扩大影响范围,应当由公司公关部门批准。
六、出版流通(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分发应当根据公司员工的具体条件、工作岗位和需求确定。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收取工本费案(平文综罚字〔2021〕7号)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收取工本费案(平文综罚字〔2021〕7号)【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发文案号】平文综罚字〔2021〕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60000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30315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350200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24459315013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34939100000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244593220130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2445931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处罚日期】2021.08.26【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阳县【处罚对象】杨洪县【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41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文综罚字〔2021〕7号当事人:杨洪县证件名称及编号:身份证XXXXX 住址: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361号2021年4月25日10时30分,平阳县公安局移交的《平公函[2021]97号》的相关线索显示,杨洪县在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361号的房屋中存放有大量基督教圣经书籍并用于售卖,随函一并移送的有:询问笔录1份共4页,进货凭证9份,进货收据3张,64K圣经48箱、32K圣经39箱、25K圣经25箱、16K圣经17箱、串株圣经2箱、圣经探险1箱。
5月12日平阳县公安局再次移交《平公函[2021]111号》提出杨洪县存有大量由台湾地区出版的书籍并用于售卖,一并移送了428本已由温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书籍。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的通知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直有关单位: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印刷品。
为进一步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办条件和程序,本着确实需要、从严掌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动态平衡的原则,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办条件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应为省辖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级人民团体,省直管县(市),本科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高职高专院校,大中型企业。
2.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编辑方针,刊发内容须与主办单位的职能职责、专业分工或经营范围相一致,有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换信息、交流经验服务的宗旨。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当的经费来源、专职工作人员及相关办公设备,承印单位必须是出版物印刷企业。
4.连续性内部资料名称须与主办单位职能职责、专业分工和经营范围相一致。
不得使用“某某报”“某某刊”或“某某杂志”等字样;必须免费赠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形式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不得传播到境外。
5.申请出版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须提供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数量结构1.审批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除符合有关申办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同时,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对党政部门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更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16•【文号】质检办法[2004]328号•【施行日期】2004.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2004年9月16日质检办法[2004]328号)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为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总局决定对直属系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治理整顿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经各地新闻出版局核准,领取当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与信息资料。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三、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出版1种经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用于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
对同一单位同时出版2种或2种以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可以通过整合、内部调整,合并为1种。
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出版。
四、各单位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采用刊型,装订成册,不得以报型形式出版,周期限定为半月以上。
五、除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许可的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六、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最新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最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秩序
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秩序的通告(2012年5月22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秩序的通告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重要载体,并以其他媒体不能替代的功能和影响,在各自行业、系统和单位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年来,全市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弘扬先进文化,成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主流阵地。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规现象有所增多。
一些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内部资料,一些报型(刊型)的内部资料违规出版、刊登广告、强行征订、超范围发行,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内参”、“ ××参考”之名,“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一些广告印刷品冠以报纸、期刊形式,违法出版发行。
为了严格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秩序,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按照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精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决定对全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内部资料出版物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不对外发行,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出版物。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制作、发行和使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出版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内部资料出版物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不对外发行,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出版物。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2. 内部学术交流、专业研讨等活动产生的论文、报告;3. 内部培训、教育、宣传等活动中使用的教材、资料;4. 其他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出版物。
(二)特征1. 不对外发行:内部资料出版物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开销售或赠送。
2. 未经批准:内部资料出版物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出版、发行。
3. 形式多样: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形式。
4. 内容专业: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容通常具有专业性、实用性,针对性强。
三、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一)出版管理1. 审批制度: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发行。
单位内部出版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内容审查: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
3. 标识要求: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标明“内部资料”字样,并在封面、扉页等位置注明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印数等信息。
(二)发行管理1. 发行范围:内部资料出版物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或赠送。
2. 发行方式: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通过单位内部发行、内部网络等方式进行发行。
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发行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物。
这类出版物主要包括企业内部刊物、行业协会会刊、学术团体会刊、机关内部文件等。
由于内部资料出版物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发行范围有限,因此其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宽松。
然而,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制作、发行和使用仍有一系列规定。
二、内部资料出版物制作规定1. 内容要求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2. 标题和封面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有规范的标题和封面。
标题应当简明扼要,能够准确反映出版物内容;封面应当设计美观,符合出版物的性质。
3. 版权声明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标明版权信息,包括著作权人、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等。
4. 制作质量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制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内容清晰、图文并茂。
三、内部资料出版物发行规定1. 发行范围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不得超出该范围。
2. 发行方式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行:(1)内部交流:在单位、团体内部进行交流、传阅。
(2)赠送:向有关单位、团体赠送。
(3)销售:在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3. 发行渠道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行:(1)自办发行:由出版单位自行发行。
(2)合作发行:与有关单位、团体合作发行。
(3)代销:委托有关单位、团体代销。
四、内部资料出版物使用规定1. 使用范围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该范围。
2. 使用方式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使用以下方式:(1)阅读:供读者阅读。
(2)传阅:在单位、团体内部传阅。
(3)研究: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料。
3. 使用限制(1)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2)不得擅自复制、翻印、传播。
(3)不得擅自更改内容。
五、法律责任1. 违反内部资料出版物制作规定的法律责任(1)出版单位、作者、编辑等人员有违反制作规定行为的,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2003年,各省(区、市)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有效制止了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XX内参”、“XX参考”之名,注明“专供高层领导决策参考”、“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
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制止各种违规违法出版发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个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发行报刊的管理规定,所办内部发行报刊要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违规出版和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四、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在今年10月底前,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准印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26•【字号】长府发[1993]83号•【施行日期】199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1993年11月26日长府发〔1993〕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营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为了加强对我市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出版管理,制止非法出版经营活动,根据《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属和中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同),编印内部报纸、期刊,必须先经市新闻出版局(筹)审核,并按规定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后方可到指定厂家印刷。
内部报纸、期刊是指国家批准的报社、期刊社以外的非出版单位编印的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非商品性的散页或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不包括各单位印发的文件、简报、统计材料等。
二、凡未取得内部报刊准印证编印内部报纸、期刊的,要立即停刊。
三、市内各单位编印非营利性的内部资料性图书,须经市新闻出版局(筹)审批,并发给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后,到指定厂家印刷。
内部资料性图书是指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工作、教学和科研等需要,以图书形式编印的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使用的一次性非商品出版物,包括文件汇编、业务资料、论文选编、宣传材料、科研资料、学术资料、内部教材、教学参考书、各类史志等。
四、凡国家明文规定不准编印的图书,以及中、小学使用的各种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题、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试卷汇编等不作为内部资料性图书编印。
五、任何个人不得编印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各单位编印的内部报纸、期刊、内部资料性图书,不得强制订阅或硬性摊派,严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八部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八部分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参考标准1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3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轻微经营数量100(册/份),非营利性的。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予以收回,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的罚款一般经营数量1000(册/份)以上2000(册/份)以下,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少。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严重经营数量2000(册/份)以上10000(册/份)以下,规模大的。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予以收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经营数量10000(册/份)以上,经营规模大,违法所得较多的。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2编印含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3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案例: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发广告应如何监管
案例: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发广告应如何监管案情介绍:2009年10月,某县工商局接上级转来的投诉信,称该县《××供气》杂志大量发布广告,造成广告市场混乱,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
经查,《××供气》是该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办的刊物,属于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该出版物一月一期,面向天然气用户免费发放,存在广告发布事实,但无广告内容违法情况。
该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城市供气及相关配套业务、广告业务。
意见分歧:就如何监管《××供气》杂志发布广告问题,工商干部中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气》的主办单位天然气有限公司虽然有广告业务的经营项目,但《××供气》一月一期应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且未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应按《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气》属于期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虽有广告业务,但《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业务,应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所以,此案应依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新闻出版署1997年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违反规定的由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如果《××供气》存在广告内容违法问题,工商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如果该出版物存在广告发布问题,没有广告内容违法行为,应转交新闻出版部门依法查处。
笔者看法:大部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特定行业系统内部发布,但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把“本行业”扩展到其服务对象。
如供气、供电、供水等部门,涉及千家万户,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也发给用户,除宣传本单位行业相关规定、工作经验、用户知识以外,也发布商业广告。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五篇范文)第一篇: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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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发广告应如何监管
案情介绍:2009年10月,某县工商局接上级转来的投诉信,称该县《××供气》杂志大量发布广告,造成广告市场混乱,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
经查,《××供气》是该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办的刊物,属于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该出版物一月一期,面向天然气用户免费发放,存在广告发布事实,但无广告内容违法情况。
该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城市供
气及相关配套业务、广告业务。
意见分歧:就如何监管《××供气》杂志发布广告问题,工商干部中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气》的主办单位天然气有限公司虽然有广告业务的经营项目,但《××供气》一月一期应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且未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应按《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气》属于期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虽有广告业务,但《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业务,应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所以,此案应依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新闻出版署1997年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违反规定的由新闻
出版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如果《××供气》存在广告内容违法问题,工商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如果该出版物存在广告发布问题,没有广告内容违法行为,应转交新闻出版部门依法查处。
笔者看法:大部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特定行业系统内部发布,但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把“本行业”扩展到其服务对象。
如供气、供电、供水等部门,涉及千家万户,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也发给用户,除宣传本单位行业相关规定、工作经验、用户知识以外,也发布商业广告。
1997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规范管理。
该《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并且对违反这一规定者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由此可见,《××供气》是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其进行监管,应首先适用专业性更强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规章,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发布广告的罚则,并且授权由新闻出版部门行使处罚权。
《××供气》刊登的广告显然不属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但它由企业内部科室承办,利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形式发布广告,且广告内容仅占其十分之一篇幅,
以《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规范显然不妥。
而《××供气》的编辑出版单位也不是国家批准的报刊出版单位,不属于《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所以工商机关以无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其查处也不妥。
《××供气》刊登内容、发放范围是否构成非法出版物要由新闻出版部门进行认定查处。
所以,工商机关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擅自发布广告行为,应移交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工商机关应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发广告内容的监管,其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其进行监管。
最后,某县工商局将该投诉转交当地新闻出版部门,请其依法处理。
□杨永斌武宏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