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培训交流材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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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1949-1983年) 不监督阶段 特征:政府负责建设计划、投资 拨款、供应物资,不负责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由企业自行管理,自行负责。
实质:政企一体,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由企 业代为行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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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
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4]123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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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
组织竣工验收。解决了监督机构核验工程质量问题,也
就是说从2000年1月30日起,监督机构从此不再负责评定
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部随后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建立 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并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 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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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导则》作为规范性文件,法 律层级较低,指导性和约束力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实践中 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 撑
二是监督机构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规定监督机构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执法,且长期以来,
度,至今已走过了26年的发展历程,期间经过不断探
索和创新,完成了监督方式从核验制到备案制、监督 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监督效能不 断提高,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
我国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当前的新
形势和新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 、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 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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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新管理,引入差别化、巡回抽查监督,监督 方式从重点部位监督向动态随机监督过渡;
5、质量监督费取消,质监机构行政执法的职 能和性质更加明确。 6、信息技术得到高度重视并广泛应用,实现 了质量监督基本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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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1、沿用多年的“三到位”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
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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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监督责任上,工程质量的好坏,合格不合格, 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无权自己确定,完全是质监站说 了算,因此,质监的权力和责任都很大。 5、在工作方针上,以“监、帮、促”为主,既当
“法官”,又当“医生”,帮助和促进企业加强质量
管理。
1998年3月《建筑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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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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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5日,建设部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
则》。
这一时期工作的特点: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监督内容从单一实物质量转为工程质量行为和 实体工程质量并重;
3、监督手段由原来的“检验制”改为了“监督 制”,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核验权改为对责任主 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违规问题的否决权,行政 执法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
2、质量监督费已经取消2年多,仍有部分监督机
构机构编制和经费没有彻底解决,给监督工作的正常
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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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自身的委托执法性质、违规罚款额度过大,以及 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行为”的监督习惯等多种
因素影响,监督机构以行政执法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尚
未形成。 4、监督检测工作受到不应有削弱。 5、监督执法人员的角色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国务院令第279号)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建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监督机构受主 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
因为1996年10月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处罚的行
政机关一章中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第一 个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 以《条例》颁布后,监督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得到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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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
2010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9月30日下发通知,废止了 《工程质量监督导则》。这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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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制
质量监督机构被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靠收取监督费开展监 督工作。这导致社会上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存在一定误解,把 工程质量监督等同于类似工程监理的一般中介服务,甚至把质量 监督机构看作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给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 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特点: 1、在监督依据上,以《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建 设部的规范性文件为主,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2、在监督内容上,以单一的工程实物质量为主,对各责任 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概念还未形成; 3、在监督手段上,对工程随时进行抽查,实行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三步到位检验制”,发现严重质量问 题时,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
学习交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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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5号部令主要内容
第二章 53号文主要内容学习
第三章 规避渎职和质量监管责任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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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演进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83年) 第二阶段(1984-2000年) 第三阶段(2000-2010年) 第四阶段(2011年-至今)
1990年4月,建设部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
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业、交通的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 筑构件,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初步形成。
第二阶段(1984-2000年) (监督阶段)
十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一般民用项目,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
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
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向委托单 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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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建设部下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 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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