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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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述财政法基本原理的理论依据及其基本内容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规范。其理论依据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阶段国家与财政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们国家的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性质,决定了我国的财政也只能以社会主义的民主财政作为其目标模式,从而也决定了我国财政法必须把民主的要求贯穿于其全部内容,即将财政民主作为我国财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从民主和法治的内在联系来看,财政法治原则也应当是我国财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理财,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可见,财政法治,既是我国国家和财政基本性质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宪法中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财政民主和财政法治的依据)

2、我国现阶段财政的职能

确定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考虑到我国现阶段财政的职能。从总体上说,我国政府及财政以下几方面的职能:一是资源配置职能,即将一部分资源配置给政府,使其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收入调节或公平分配职能,即通过财政手段使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三是经济稳定职能,即通过政府财政收支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使经济达到充分就业和稳定增长。我国财政的上述职能,要求对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贯彻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其中的效率原则,主要是针对财政的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而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财政的收入调节职能。

3、我国的基本国情与财政关系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大、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使我国的财政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求对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贯彻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把地区发展和国家发展统一和协调起来。财政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在我国财政法制度的各方面。

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政民主主义

从法理上看,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那么,人民就应该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从法律上参与授权的过程。具体到财政权力而言,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权利的自在物,相反,它来源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正因为如此,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种类,等等,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从制度上看,代议制是现代社会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理想模式,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改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受制于选民意志,保证人民代表对重大财政事项的最终决策权,也就成为财政民主主义的首要内容。

2.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1)财政权力法定。财政权力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政府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财政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限,保护财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财政义务法定。和财政权力一样,财政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由于在财政法领域权力与义务不一定完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财政义务仍

然是非常必要的。财政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可以拒绝。(3)财政程序法定。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财政立法程序、财政行政程序、财政监督程序和财政救济程序。财政程序法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权力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作,保障财政行为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为财政民主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4)财政责任法定。财政责任是一种督促财政主体合法行使财政权力,切实履行财政义务的外力保障机制。

3.财政健全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随着财政平衡被打破,公债的规模日益扩张,财政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应该强调财政健全,防止财政突破最大承受能力,引发财政危机。

4.财政平等主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财政公平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在我国目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平等主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内,有助于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最低人权的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试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财政职能观念上的转变及财政立法的应对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职能观念上转变: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财政职能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成为过去,符合及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财政职能观念正在转变(产生)和培育。即从“两职能说(分配和监督职能)”→“三职能说[分配(筹集资金和供应资金)、调节与监督职能]”→“四职能说(分配、配置、调控和监督职能)”的转变过程。从新定位财政职能,努力建立公共财政。

财政立法应对:1、依法加强收入管理,健全完善税收法规,堵塞税收漏洞。依法强化税政,健全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使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可依。(税收)

2、建立财政支出约束机制,确保支出管理工作依法进行。近年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法律、法规,但是财政支出法规仍然不健全,缺少一个系统的、完善的财政支出法律体系。(支出)

3、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机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强化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国有资产立法,这是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

4、依法加强会计管理,维护财政纪律和财经秩序。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工作也必须坚持法制化管理。健全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有关的会计基础法律、法规,同时研究地方性会计法律,切实抓好会计管理和单位内部会计制度建设。(会计管理)

5、依法加强财政监督立法,确保财政工作顺利开展,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加强财政监督部门的职权,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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