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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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

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

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或者核准的行为。

行政许可项目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核准、批准等决定权由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和审批。

2. 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特定的主体,即特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的行为范围,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主体的特定行为进行许可。

3. 依法拥有权益:行政许可项目是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的,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具备强制执行力,许可对象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定义和特点非行政许可项目是指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批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行政机关的许可。

非行政许可项目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自由行为:非行政许可项目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的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的审批。

2. 法律权益保障: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法律上没有受到限制,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自由进行的权益。

3. 风险自负: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风险由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行政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区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项目有以下主要区别:1. 管理方式不同:行政许可项目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管理,而非行政许可项目由行为主体自行管理。

2. 权益保障不同:行政许可项目在法律上受到明确的权益保障,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权益保障相对较为薄弱。

3. 相关责任不同: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机关在许可过程中有相关责任责任,而非行政许可项目中,行为主体自行承担风险。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或者核准的行为。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正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一、概述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都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的活动、事项或者对象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的行为。

然而,它们在具体的适用对象、程序、权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二、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规定需要由特定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的活动、事项或者对象。

行政许可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经营许可、建设项目审批、贸易许可、合同备案等。

2、行政许可的决定主体为国家机关,具备行政强制力,依法对相关权益进行限制和控制。

3、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环节,其中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行政许可的权限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部门或单位依法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对特定活动、事项或者对象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

三、非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对特定的活动、事项或者对象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非行政许可一般适用于具有法定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律师行业、医疗行业等。

2、非行政许可的决定主体可以是行业自律组织、专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依法对相关权益进行限制和控制。

3、非行政许可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行业的特点和需要进行制定,但一般包括申请、审查、认定或者注册等环节。

4、非行政许可的权限可以由行业自律组织、专业协会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规定并行使。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全文,以及相关的申请表格、材料清单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许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的活动、事项或者对象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的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全面清理目前我省市县实施的3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69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8项、调整为行政许可15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207项。

取消事项中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的事项1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务会修订后公布。

清理完成后,我省各级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应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处理决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尽快予以修改废止;加强对市县部门业务指导,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及时研究制定系统内后续监管措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附件:1.取消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3.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3日——结束——。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_百度.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_百度.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1〕662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02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03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一、审批内容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建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一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二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比较通俗实用)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比较通俗实用)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什么意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肯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收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如果政府基金利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记录、会审等。

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视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前置审批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吗?前置审批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审批部门多为行政机关,且不属于内部审批。

所以前置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工程与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识别行政许可工程是2021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发布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是2021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21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下发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但是,对于行政许可工程与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如何识别的问题,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定论。

有的以为,但凡外部行政审批事项,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有的以为,但凡从事法律、法规、规章限制的活动,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有的以为,但凡?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有的以为,但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范设定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什么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

什么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什么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在我们的生活中,当我们自己开实体店或者公司的时候,就需要向国家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很多相关的证件,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办理这些证件有什么用,具体的意义在哪,其实我们国家是有行政许可相关法规的,既然有行政许可那就还有非行政许可,那什么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看看。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在年5月14日,正式取消了非行政许可法。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22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23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53
特许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5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初审(含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2.《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
附件1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48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实施部门
1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市发改委
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辽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辽机管〔2023〕30号机关各处室、省直机关医疗服务中心:现将《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3月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3月日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确保依规、快速、高效、公正、透明,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1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三、审批事项名称01:省直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审批行权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40号)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组织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2.省财政专项范围内申请单位每年9月份前,报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3.住房管理处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申请资金单位下达本年度指标文件。

4.申请单位依据指标文件提交相关要件,住房管理处进入发放审批程序。

5.住房管理处初审。

6.住房管理处复审。

7.报送局领导签批。

办理时限:发放人数10人(含)以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人数50人(含)以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人数100人(含)以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名称02:易地调动干部住房地区差价补贴审批行权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辽省直房委字〔2005〕5号)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办理流程:1.发放单位建档。

(行政管理)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行政管理)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非行政许可事项01 印制境外装潢印刷品02 印制省外期刊、图书03 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0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05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06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初审07 对外文化交流初审08 田野考古发掘初审09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变更其他登记事项10 印刷企业变更名称、地址、企业类型、法人代表11 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13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14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单位初审15 申请拍摄文物16申请成立博物馆17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验收18社会文化团体成立及变更审核意见19民办非企业单位(文化类)设立及变更审核意见20艺术考级活动备案21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22许可证遗失补办01号非行政许可事项:印制境外装潢印刷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27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27条;《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粤新出[2003]7号)第1条第4、5款;五、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四)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1份)(五)《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4联单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5〕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5〕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5〕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决定,取消1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对《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取消的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对应的初审、审核环节取消;明确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对应的初审、审核环节相应调整。

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要进一步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权力清单。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大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完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3日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13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省发改委无《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3举办全省性中小学生各类竞赛的审批省教育厅无《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1999〕1号)4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无《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省国土资源厅无《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6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省国土资源厅无《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省水利厅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8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省水利厅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9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省体育局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竞字〔1999〕153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受理审核省安监局省人社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1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审核省安监局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12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审批省质监局无《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1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省质监局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10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1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省发改委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省人民政府(承办部门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3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矿区总体规划的审批省发改委4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省国土资源厅5国土资源规划计划审批省国土资源厅6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变更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7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设立审批省人民政府(承办部门为省林业厅)8举办省级体育竞赛审批省体育局9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省档案局10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及竣工验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审批及竣工验收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结束——。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东川区因民镇辖区内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凡在因民镇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注:因吸毒、赌博行为等,造成的家庭困难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律依据:《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三)《东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原件1份);(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有单位的职工,出具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提供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2.有离休、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离、退休养老金领取凭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费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出具领取退休费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4.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及凭证;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及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5.下岗人员或内退职工应提供下岗证、下岗时间、领取基本生活费金额的证明(原件);6、离婚证明: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7.残疾证明:残疾人须提供由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8.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每年提出申请,并出具社区居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9.在校就读人员,须出具学校及主管部门关于其是否是自费就学的证明(原件一份)。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政许可项目是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颁布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下发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辨的意义:一是行政许可项目不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

有的事业单位为了实施行政审批权力,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说成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是对违反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对违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能作为适用依据。

有的部门为了为其乱处罚辩护,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诡辩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是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收费,只要有省物价部门文件依据就可以。

有的部门为了乱收费,就将行政许可项目错误定性,从而规避法律违法收费。

四是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提不予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

8、看可诉性。

对行政机关审查的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使用政府财政资金项目转让须经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9、看法律责任。

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必将受到行政处罚的,是行政许可。

例如,居民未申报登记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根据建设部规章规定要处于行政罚款。

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变更、抵押、注销登记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登记,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第六十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五)《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六)《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六)《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七)《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八)《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二)提供完整资料;(三)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四)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资料。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总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无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原件1份);(3)无任何手续占用土地,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原件1份);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原件1份);(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4]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4]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4]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权力类别中实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目标清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坚持“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标准,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下级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内容(一)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于今年年底前予以取消;属于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相关单位要主动与国务院部门衔接,提出予以取消或调整的处理建议,并相应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行政服务中心:《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守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打造廉洁、便民、高效、务实的政府机关形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参照其他先进厅局的经验做法,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现提出我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监管及案卷整理的指导意见。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定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组织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范围之外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二)内容(共7项):见附件一(三)审批工作规范:参照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程序进行规范。

1、网上审批:除“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涉密)、“新设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查报批”不宜实行网上审批外,其余5项均需按要求实现网上审批。

2、程序:参照《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受理、审查、决定三个环节操作执行。

3、时限:按处室承诺时限执行,审批过程根据要求与省效能网对接,并接受省效能室的监督。

4、案卷归档:参照省政府规范行政许可案卷格式进行整理。

二、行政监管事项(一)定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备案、登记、确认、验证、年检年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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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是否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18
设市城市、建制镇和其他乡镇建设用地和人口规划核定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9
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0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
《舟山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舟财综[2008]1号)
21
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
22
外来勘察设计企业进舟备案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5)34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相关说明
1
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备案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
3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
4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条
9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规划登记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10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合作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二十条
11
审批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的通用设计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
承包商在省内跨市、县或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备案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7
跨省、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备案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条
8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12
参加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13
核定、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养护资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4
测绘项目实施前备案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6
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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