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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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
的意见(略有删改)
【法规类别】11804
【发布部门】a03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05.19
【实施日期】2012.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略有删改)
(2012年5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按照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少各类文件
1.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同)转发或印发。
2.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层层转发。已标
注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再翻印。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
3.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报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4.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多头报文。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送党中央;属于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送国务院;属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减少各类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