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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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摘要: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组织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农村民间组织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关于下一步农村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民间组织农村建设作用

农村民间组织逐步成为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日益明显的积极作用。为此,如何更好地推动农村民间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已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 农村民间组织已成为农民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村民间组织主要是指我国农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自行服务、自我受益,活跃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 农村民间组织在结构和数量上已初具规模

近些年,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各类民间组织迅速发展。一是主要面向农民提供农林牧渔业生产、销售、技术推广等服务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二是各类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卫生所、科研组织、敬老院等。三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文化社会团体,包括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红白喜事协会、文化演出协会、体育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这些农村民间组织已涉

及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是当前我国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已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1.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势头良好

在当前农村,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分布面最广、最具有生机和活力、带动辐射人数最多、发挥作用最突出,成为农村民间组织的主体。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采取“一品一会”、“一业一会”、“一技一会”等多种组织形式,已广泛分布于种植、养殖、林果、加工、技术信息服务、销售经营等各个领域。一批组织结构完备、自律机制健全、功能作用到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已然出现。

1.3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和管理探索出新路子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自1980年代中期发轫。2003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了发展农村民间组织的新路子:紧紧抓住依法及时赋予合法地位这个核心,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通过必要的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促进健康成长,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非营利组织基本属性加强规范运行,从而引导、规范其在法制轨道上良性发展。

2 农村民间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独具地位

农村民间组织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

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2.1 农村民间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一是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实现千家万户农民与千变万化大市场有效对接,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助推器”。二是较好地解决那些政府部门“包”不了、基层组织“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难题,推进农村公共治理机制的创新和完善。三是可以有效对基本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提供补充,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2.2 农村民间组织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独具优势

农村民间组织土生土长,是农民自己创造和选择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农民在社会生活和生产关系领域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它来自于农民群众,服务于农民群众,与农民群众有着天然的亲和力,容易取得农民的认同,农民愿意参与,具有强化社会纽带的凝聚优势。它以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具有实现互助合作的组织优势。它贴近农民,可以承担政府做不好做不了的事情,具有满足农民需要的服务优势。

2.3 培育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的重要任务

发挥好民间组织的作用,让群众享受民间组织带来的服务,是当前

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紧迫任务。首先基层行政体制改革,对培育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提出了需要。其次农村社会服务机制创新,对培育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提出了需求。第三乡村治理机制的变革,对培育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提出了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将面临一个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3 农村民间组织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农村民间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农村民间组织外部发展环境还不完备,自身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其积极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1)受认识上限制,有些地方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够重视。有的地方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缺乏必要的扶持政策,一些地方的财政扶持资金对其没有考虑,因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有的地方遍地开花、迅速发展壮大,而有的地方处于空白。

(2)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限制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需要建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社会治理结构基础上。一些地方的领导或部门对农村经济组织的运作规律缺乏深入研究,习惯传统方式,搞强制推行,以包办和命令等方式对民

间组织的内部活动进行干预。

(3)农村民间组织的自身建设还存在不少需要规范和提高之处。相当一部分组织规模偏小,结构松散,代表性不够,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才,带动发展的能力不强。不少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未能建立合乎法律规定的理事会,民主参与度低,资产管理混乱。

4 关于下一步农村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4.1 进一步提高农村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在党和政府工作的地位

农村民间组织农民自己创造和选择的组织形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缺失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任务中,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结构战略调整、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建设等统筹研究,综合规划,在中央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其地位、性质、作用和职能,统一全党、全国的认识,对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4.2 积极建立扶持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公共政策体系

农村民间组织要实现健康、快速发展,仅靠自身是不够的,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当前一些涉农部门给予的资金、项目和服务上的支持,限于职能和能力不成系统、不很稳定。因此需要积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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