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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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

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DLGJ102—91

(试行)

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

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

的通知

电规技(1991)13号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DLGJ102—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邮政编码:。

1991年3月4日

编制说明

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及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理等也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工程及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火电厂扩建、改建项目,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厂达到环保要求。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

第1.0.4条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的制度。

第2.1.2条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

第2.1.3条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收益的设计原则。

第2.1.4条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必须确保安全经济发电。

第二节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2.1条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对厂址和规划容量的推荐意见;

4.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5.存在问题。

第2.2.2条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编写。

第2.2.3条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节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3.1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2.3.2条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该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第2.3.3条当需要编写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境评价工作。

第2.3.4条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现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若资料不足,可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测试;试验和监测工作所需测试手段的选用原则是“因地制宜,重在实用”。

第2.3.5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突出火电厂的特点,应从火电厂“三废”对环境的影响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比较和社会效益分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厂址方案及建厂规模。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力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使治理设施真正发挥防治污染的作用。

第2.3.6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原则上按规划容量进行,并应按此提出可行性的结论意见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在扩建时,若条件发生变化,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充修改工作,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程序办理扩建项目的报批手续。

第2.3.7条火电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门论述环境保护的篇(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厂地区的环境现状;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对厂址与规划容量提出推荐意见;

5.防治污染的措施;

6.环境影响分析;

7.环境投资估算;

8.结论及建议。

篇(章)的结论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相协调。

第2.3.8条凡有综合利用条件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在报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时,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建设的综合利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节初步设计阶段

第2.4.1条初步设计阶段,若火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等发生较大改变时,应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2.4.2条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卷),其主要内容如下:

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

3.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5.绿化设计;

6.环境管理、监测机构及定员;

7.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8.必要的附图;

9.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2.4.3条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卷)应经环保部门审查。

第五节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

第2.5.1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分工完成所承担的设计文件外,尚应通过对有关设计文件及图纸的会签,以确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及必要的排放计量监测系统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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