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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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夜色来临,窗外细雨纷纷,多少往事浮现让我心里眼 里,都是你的笑容。岁月改变生活,生活变得单纯,我 只等待着你平平安安回来,我牵挂的人,牵挂的人。我 只等待着你,平平安安回来,我牵挂的人,我牵挂的人。
2
生命不仅仅属于你自己 3
当你成为一名铁路员工,你身上就肩负着比别人更重的安全责任
4
《安全生产法》 的通过、实施
11
1、生产经营单位有确保安全生产义务
第四条: ❖ 遵守法律法规 ❖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12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
13
3、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也有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
14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 求赔偿的权利; (第48条)
柳州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
柳铁安全教育培训中心
主讲教师 禤福英
2007年4月
1
牵挂
• 站在窗口前,看夜色慢慢地降临,昏黄的灯光下,穿梭 着匆忙回家的人。我等待熟悉的脚步声,等待你推开虚 掩的门,不要让那杯热茶那口热饭在等待中变冷。
• 看夜色来临,窗外细雨纷纷,望着来往的人数着秒秒分 分,期待你的身影。家里的灯光,洒下满屋温馨,我只 等待着你平平安安回来,我牵挂的人,牵挂的人。
25
10、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26
11、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
27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8
一、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4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 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5
《安全生产法》 的基本法律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6
第一章 总 则
7
一、立法意义
第一条: ❖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8
二、适用范围
❖ 第二条: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是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基本法律。
9
三、安全生产方针
10
四、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工会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45条)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46条)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45条)
29
一、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5、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场所 ; (第47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 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4
9、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 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 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 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
23
8、保证员工宿舍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 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9
4、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 岗作业。
20
5、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要“三同时”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21
6、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22
7、保证设备的安全、合格
4、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条)
15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部门
16
人员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硬件:设备、设施; 软件:管理组织、管理 制度、技术措施
18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
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后果:单位——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刑事责任、撤职、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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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仅仅属于你自己 3
当你成为一名铁路员工,你身上就肩负着比别人更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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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的通过、实施
11
1、生产经营单位有确保安全生产义务
第四条: ❖ 遵守法律法规 ❖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12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
13
3、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也有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
14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 求赔偿的权利; (第48条)
柳州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
柳铁安全教育培训中心
主讲教师 禤福英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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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挂
• 站在窗口前,看夜色慢慢地降临,昏黄的灯光下,穿梭 着匆忙回家的人。我等待熟悉的脚步声,等待你推开虚 掩的门,不要让那杯热茶那口热饭在等待中变冷。
• 看夜色来临,窗外细雨纷纷,望着来往的人数着秒秒分 分,期待你的身影。家里的灯光,洒下满屋温馨,我只 等待着你平平安安回来,我牵挂的人,牵挂的人。
25
10、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26
11、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
27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8
一、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4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 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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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的基本法律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6
第一章 总 则
7
一、立法意义
第一条: ❖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8
二、适用范围
❖ 第二条: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是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基本法律。
9
三、安全生产方针
10
四、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工会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45条)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46条)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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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5、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场所 ; (第47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 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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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 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 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 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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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证员工宿舍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 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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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 岗作业。
20
5、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要“三同时”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21
6、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22
7、保证设备的安全、合格
4、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条)
15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部门
16
人员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硬件:设备、设施; 软件:管理组织、管理 制度、技术措施
18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
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后果:单位——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刑事责任、撤职、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