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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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

3、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属性。

因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和尺度。

第五章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二、简答题: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与刑事违法性特征相统一。

2、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是由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1、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犯罪构成是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2、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有机结合来区分犯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

1、犯罪构成本身:即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两大组成部分之下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

4、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内部各自进一步的划分

第六章犯罪客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或对其施加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二、简答题: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犯罪客体是通过思维来认识的抽象概念,是行为的内在本质;犯罪对象是能被感知的具体人或物,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对象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下,才能成为某种特定犯罪的构成条件。

3、是否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直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每个犯罪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使犯罪客体受到实际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实际损害。

二、简答题: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同属于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两者既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联系:

1、都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实现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时可以转化(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背后的目的)

区别:

1、从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有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是为犯罪行为定向、确定犯罪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2、从产生顺序上看:犯罪动机先于犯罪目的产生

3、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4、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个犯罪目的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5、从作用侧重点上看:犯罪动机的作用侧重于影响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目的的作用侧重于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排除犯罪性行为:某一行为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形式,但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从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从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

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6、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

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简答题: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

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

3、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5、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紧急避险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性条件。

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性条件。

3、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性条件。

4、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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