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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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部门的检察官承受着繁重的工作压力和办案风险,而其他部门检察人员从事一些简单的保障性工作,工作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相差悬殊,但是享受待遇却是一样,这样的检察队伍职业保障现状,不利于激发检察官的工作斗志,影响其工作积极性,阻碍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想及配套措施

笔者认为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应当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对不同岗位的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想

1.检察官人员的管理。一是建立一体化的招录、培训制度,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管理,提升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专业水平。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不仅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具备缜密的思维方式和应变能力。要合理设置检察官的配比,体现检察官的尊崇地位。二是设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薪酬体系。建立检察官等级单独序列,取消其行政级别,完善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的薪酬体系。

2.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机关内部辅助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人员,包括司法警察、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统一招录和培训,参照人民警察的待遇和警衔警衔晋升方式给予工资、晋升警衔。

建立单独的书记员序列,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分配,也可借鉴法院,实行聘任制招录方式。对书记员的管理可参照公务员法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等级制管理。

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机关从事证据检验、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计算机维护、网络维护、摄像等方面的工作的行政人员。检查技术人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招录,其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参考《公务员法》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3.检察行政人员的管理。检察行政人员主要是为检察工作服务,提供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的人员,其内容涉及干部管理、教育培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预防宣传等方方面面、不可或缺。这类检察行政人员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招录,也可委托公务员招录部门统一招录,对其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进行配置。

(二)推进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配套措施

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设想,至今已16年,期间,各界学者、部分地方试点检察院也都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积极探索,但仍未能在全国推行。这项重大检察人事改革的全面推行,需要落实以下配套措施:

1.有法可依,提供法律依据,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对检察机关人事关系的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现行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应当以立法形式确认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分类管理制度写进法律,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检察官的招录、晋升、工资福利、医疗保障等均是参照公务员法执行,需要制定统一的检察官职业保障方面的法律,完善其职业保障体系。

2.合理确定检察官名额比例,妥善处理过渡问题。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势必要确定检察官的名额,为保证检察官的高素质、保障司法工作的高质量,检察官在检察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如何确定检察官在检察机关编制内的名额比例,如何任命检察官,是一大现实难题。要顺利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必须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在现有制度下,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逐步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一是通过“确定比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确定检察官队伍;二是在待遇标准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逐步解决遗留问题。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其牵涉面十分广泛,涉及每个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大胆尝试、小心求证,要有坚定的决心,全力以赴,推进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工作的实施,困难终究可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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