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人员
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人员
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人员是指在上海市检察机关工作的非
检察官职务人员,他们负责协助检察官进行案件调查、审查、起诉和执行等工作。
具体的辅助人员职务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几种:
1. 文书员: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起草
相关法律文书,如起诉书、传票等。
2. 信息员:负责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协助检察
官进行案件调查和审查工作。
3. 技术员:负责法医、鉴定、科技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检察官进行科学鉴定和技术分析。
4. 翻译员:负责案件中涉及外语的翻译工作,协助检察官
与外国当事人或涉外案件的相关工作。
5. 经济员:负责案件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协助检察官进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
6. 宣传员:负责宣传上海市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果和形象,
协助检察官进行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
7. 行政人员:负责上海市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办公事务,包括档案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人员在工作中承担重要的辅助职责,
协助检察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的维护。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严守
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做到公正、廉洁、严谨。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
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
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
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
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
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夯实内设机构改革成效,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办案组织形式第一条办案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组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责权限,依法办理案件并承担司法责任的组织单元。
第二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第三条独任检察官是指由一名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
检察官办案组是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理案件的组织形式,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是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办案组。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均应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独任检察官也可编入固定办案组参与办案。
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应固定设置,也可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第五条固定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一般应相对固定,本人需具备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二、办案组织设置第六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办案特点等设置相对固定的办案组织。
检察官办案组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化办案、团队制办案和办理专案等需要建立。
第七条刑事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刑事执行部门的巡回检察等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独任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等业务部门可设置若干固定检察官办案组,组内检察官在主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决定重要法律监督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置若干独任检察官,负责一般法律监督事项的办理。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检察院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检察院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检察院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法警、司机等。
三、岗位职责(一)书记员1. 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2. 负责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送达;3. 协助检察官完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务;4. 参与案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司法警察1. 负责维护检察院安全,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传、逮捕等任务;2. 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4. 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三)法警1. 负责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2. 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4. 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四)司机1. 负责检察院公务车辆的驾驶和保养;2. 负责运送检察院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相关手续;4. 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一)招聘1. 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 招聘对象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和相应专业能力;3. 招聘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二)培训1. 辅助人员入职后,应当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3. 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考核与晋升(一)考核1. 每年对辅助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2.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二)晋升1. 辅助人员晋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工作年限满三年;b. 考核合格;c.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2. 晋升程序包括申请、考核、审批等环节。
六、奖惩(一)奖励1. 对表现突出的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表彰和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
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在现代社会中,检察院扮演着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检察院的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他们的薪酬标准执行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因此需要得到充分重视和合理安排。
一、检察院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1. 检察院雇员在检察院中,雇员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书记员等不同岗位的人员。
他们负责侦查、起诉和执行司法活动,是司法公正的推动者和捍卫者。
他们的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不容小觑。
2. 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体系中,司法辅助人员承担着协助法官和检察官进行案件审理和庭审活动的任务。
他们的工作涉及到办案程序、证据调查、庭审笔录等方面,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薪酬标准执行的重要性1. 影响司法公正薪酬标准的执行直接关系到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合理的薪酬安排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推动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维护。
2. 维护队伍稳定良好的薪酬标准执行可以保障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从而维护司法队伍的稳定性。
稳定的队伍能够保证司法活动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执行问题与解决策略1. 薪酬不足的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对检察院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他们面临着生活压力和工作不满。
这种情况不利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2. 解决策略针对薪酬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建立完善的薪酬调整机制,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保障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合理收入;二是加强对薪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三是注重提升队伍素质和水平,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激情和创造性。
司法辅助人员b类
司法辅助人员是在司法机关中工作的一类专门从事司法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工作者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包括文书处理、办公室协作、信息查询和案件调查等。
在法院系统中,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具体来说,司法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司法文书工作,包括文书的起草、审查、印制和归档等各项工作。
为保证文书质量的高效和规范,司法辅助人员需要精通法律法规和书写技巧,具备聚焦问题、善于思考和分析的能力,熟练地掌握翻译和打字技能,并能快速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此外,他们还需要协助处理司法工作中的行政和后勤事务,如开展办公室管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信息查询和司法调查等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辅助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拥有政法编制。
而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者,在其获得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因此,如果你打算从事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一、概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旨在根据不同职能、工作性质和专业特长等要素,对司法人员进行划分、管理和评价。
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激励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分类管理的原则1.行政职能性原则:根据司法机关的行政层级划分司法人员的管理范围,保证各级机关职能的清晰和协同;2.专业工作性原则:从司法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性质出发,将其分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执行人员和辅助人员等不同类别;3.能力素质性原则:根据司法人员的专业、经验、素质等能力要素,将其分为高级人员、中级人员和初级人员,建立相应的晋升和评价机制;4.绩效管理性原则:以绩效为导向,通过考核和评价来激励和约束司法人员的工作行为,促进司法人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5.待遇差异性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贡献,合理确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使其得到公平合理的回报。
三、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1.审判人员管理:审判人员根据职位不同,分为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不同级别。
对于审判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确保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更新。
2.检察人员管理:检察人员根据职能不同,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不同类别。
对于检察人员,应注重其法律素养和办案经验,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3.执行人员管理:执行人员根据职务不同,分为执行法官、执行辅助人员等不同级别。
对于执行人员,应注重其执行能力和执法精神,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评价体系。
4.辅助人员管理:辅助人员包括秘书、文书、翻译等不同职能的人员。
对于辅助人员,应注重其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建立相应的考核和晋升机制。
5.绩效考核和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以工作完成情况、专业能力发展、队伍建设等为评价要素,对司法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6.晋升和培训机制:建立司法人员的晋升和培训机制,通过技能培训、学历提升等方式,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鼓励优秀人才在司法领域的发展。
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等。
三、职责与分工(一)检察官助理职责:1. 协助检察官审查案件,参与案件讨论;2. 负责起草法律文书、审查法律文书;3. 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参与庭审活动;4. 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5. 参与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告人等工作;6. 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技术人员职责:1. 负责检察技术装备的维护与管理;2. 负责检察技术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3. 负责技术装备的采购、维修和更新;4. 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司法警察职责:1. 负责维护检察机关的办公秩序和安全;2. 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执行法律文书;4. 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书记员职责:1. 负责案件材料的接收、登记、归档;2. 负责案件庭审的记录、整理、归档;3. 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4. 负责检察工作的文件管理;5. 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一)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3.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1. 职业道德;2. 业务能力;3. 工作态度;4. 工作成绩;5. 团队协作。
(三)奖惩措施1. 表彰先进,奖励优秀;2. 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3. 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培训与晋升(一)培训1. 定期组织检察辅助人员参加业务培训;2. 鼓励检察辅助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考试,提高自身素质。
(二)晋升1. 检察辅助人员晋升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b. 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c. 通过相关考核和培训。
司法责任制中检察业务人员的职责及责任划分
司法责任制中检察业务人员的职责及责任划分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重点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第二是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及业务运行方式,也即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第三是完善司法责任体系。
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
前两者是前提和基础。
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目的在于使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承办和决定案件。
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审批环节,也是为了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只要这两个方面确定了,司法责任体系就比较明确了。
一、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的检察体制下,检察系统从事业务人员的分类为检察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
本文此部分将阐述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并没有对书记员的职责进行阐述,故笔者认为,书记员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之中。
理由:1.书记员在现有体制下的工作内容是对检察官办案进行辅助,而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书记员的工作内容相一致;2.书记员是在业务岗位工作的暂未取得检察职务的检察工作人员,其职位性质属于检察业务人员,理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
书记员的职责不能等同于其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某些工作不可由书记员承担,但可与检察官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一同完成,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调取证据等工作。
(二)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的关系。
独任检察官办案应当由一名检察官和多名检察官助理形成工作组,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检察官应当指派1-2名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由检察官助理向检察官提出初步意见,由检察官做出审查意见后交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也应按以上程序进行操作,先由各自的检察官工作组拿出各自意见,若意见统一则直接上交检察长,若不统一应在部门内讨论,讨论无果可建议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进行了分类管理。
具体来说,检察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一、检察官
检察官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力量,主要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权,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他们具有执法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代表和形象,承担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助理检察官
助理检察官是检察官的助手,主要负责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
他们是检察官的培养对象,通过实践工作逐步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为今后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打下基础。
三、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机关的支持力量,主要负责协助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开展工作。
他们分为行政辅助人员和技术辅助人员两类,包括秘书、文员、司机、翻译、技术员等。
四、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保障力量,主要负责维护检察机关的安全和秩序。
他们具有执法权,负责执行检察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是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情况,每一类人员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作用,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团队。
检察机关将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素质,对各类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
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需要对辅助检察人员制定好相应的管理办 法!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一)一、 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 按照 具 有中国 特色 、 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体现 人民 检-察-院 工作人员 职业特点 的要求,建立 分类科 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 , 优化资源配置 , 强化职业保障 , 激发内在活力,提高检-察-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设高素质、专 业化检-察-院干部队伍 , 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党管干部。
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检-察-院干部队伍 实际 , 积极 推进分类管理 制度改革, 不断 完善干部管理机制, 切实加强党对检-察-院干部 人事 工作的领导。
2、 依法推进改革。
在 现行 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 ,总结 借鉴公务员制度推行以来的实践经验,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
3、 体现职业特点。
根据 人民 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坚持从 我国国情和检察工 作 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人员类别,明确工作职责,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 积极稳妥实施。
要通盘考虑,整体推进,稳慎操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队伍稳定。
实施分类管理后,注意做好各类人员管理办法的配套衔接。
二 、主要任务(一) 明确 人员类别 和职责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依法 履行检察、检察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 资福利 ,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 的人员。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1、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素质,保障司法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医、勘验技术人员、翻译、档案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图像处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加强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促进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1. 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专业支持和协助,协助完成司法工作;2. 参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技术鉴定等工作;3. 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保管;4. 负责信息化系统的维护和管理;5. 承担其他与司法工作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五条司法辅助人员的权利:1. 参与单位组织的培训和学习;2. 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3.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六条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1. 单位应建立健全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2. 对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3. 定期对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的依据;4. 加强对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
第七条司法辅助人员的考核:1. 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2. 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3. 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培训和调整。
第四章奖惩与晋升第八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司法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误的司法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3. 对严重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辅助人员,依法予以辞退。
第九条司法辅助人员的晋升:1. 司法辅助人员的晋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司法辅助人员的晋升应根据其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因素进行;3. 司法辅助人员的晋升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检察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业,他们担负着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职责。
为了更好地行使职责,检察官与辅助人员需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以期更好地配置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一、检察官的职责1. 实施公诉活动检察官的首要职责是实施公诉活动。
他们必须熟悉法律、人性和社会现实,并确保公正平等地处理每项案件。
这包括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评估和定性,准备和陈述事实,提出合理的辩护并遵循法律程序。
当然,检察官的正确判断与决策不仅仅是个人责任,还需要充分借助辅助人员的技能与能力。
2. 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检察官的任务不仅是在法庭上向嫌疑人和罪犯追诉,还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这包括监督警方的行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及时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必须在维护公民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之间保持平衡,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3. 保护法律权威作为法律规范的维护者,检察官也需要为维护法律权威而奋斗。
他们需要与法院和警方合作,确保法律得到实施,发挥法律的权威性。
检察官必须深入了解法律规定,准确处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他们需要拥有丰富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知识,精通程序法和证据法等法律知识。
二、辅助人员的职责1. 准备公诉活动辅助人员是检察官的得力助手,他们要为公诉活动的成功做好一切准备。
这包括检查和处理证据,准备套票以进行辩护。
有时候,这些工作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辅助人员需要熟练使用电脑软件、数据处理技能和良好的沟通技巧,以确保准确的案件评估和审查。
2. 协助检察官完成公诉工作辅助人员需要协助检察官完成公诉工作。
这包括帮助检察官约见证人,安排法庭出庭时间,评估证据等。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技能,能够协调和处理多项任务,并熟练掌握调查和研究技巧。
3. 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与检察官一样,辅助人员也需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他们需要借助人际关系和社交技巧与受害者和证人进行沟通,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检查机关改革——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研究
检查机关改革——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研究虽然检察机关恢复重建X年来,检察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和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的弊端和缺陷开始显现并日趋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开展,影响着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
因此,探讨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机构体系,对于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深入开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检察事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机构改革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机构大致分为: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控告申诉科、民行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案件管理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监察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办公室、政治处等部门。
这些机构共同履行着检察机关三项职能。
虽然从总体看履职情况是好的,各机构通力配合,较好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但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履行职责过程中部门之间的推拉扯皮情况时有发生,外界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置疑不断。
如公诉部门既是公诉人的身份,又是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者,导致外界置疑诉讼地位不对等,影响司法公正;民行、监所等检察部门争相行使侦查权,导致侦查工作与诉讼监督工作混同;反贪、反渎部门职责界限不清,一些案件常出现争办、抢办、推办等情况。
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权的宪是检察权的根本属性。
法律监督职能要通过各项具体的检察职权得到落实。
同时,检察权的具体行使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是司法规律,即遵守诉讼程序。
所以,在考量如何在法律监督的意义上概括和分解检察权能;诉讼程序及科学确定改革原则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可以依据三项基本职权设置和进行调整、归并,即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可以分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三项,业务机构应主要体现为三部分。
按照这样的思路调整业务机构,客观上会产生精简机构的效果。
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建议
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建议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存在问题有:基层检察院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机构繁杂,缺乏统一;司法与行政主次不分,业务部门力量薄弱等严重问题。
为此,依据司法机关的属性,制定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如下:针对中国司法机关严重“地方化、行政化、大众化”的弊端,建议对基层检察院予以改造,实现3个基层检察院合并一个地区检察院,或一个中级检察院加上一个郊县检察院组建一个地区检察院,本文以三个县级基层检察院合并组建一个模范地区检察院为例,设置内设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相应职能。
该地区检察院管辖三个县的辖区(每个县人口为100万),每个县由地区检察院派驻:重案厅1个、公诉厅2个、公益厅1个。
地区检察院共设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主任检察官4人,检察官42人,执行处(特工)56人,辅助人员若干。
具体布局如下:地区检察院(检察长)一、重案检察署(副检察长)(一)重案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8人1.重案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2.重案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二)重案二厅: (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3.重案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4.重案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三)重案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5.重案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6.重案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四)执行处:(处长、政委)20人1.情报组(6人);2.特勤组(6人);3.预审组(6人)二、刑事公诉署(副检察长)(一)公诉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0人1.公诉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2.公诉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3.公诉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4.公诉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二)公诉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5.公诉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6.公诉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7.公诉七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公诉八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三)公诉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9.公诉九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0.公诉十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1.公诉十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2.公诉十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四)公诉四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五)公诉五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六)公诉六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三、公益检察署(副检察长)(一)公益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人1.公益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2.公益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3.公益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二)公益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4.公益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5.公益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6.公益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三)公益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7.公益七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公益八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9.公益九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四、案件监管厅:(主任检察官1人、检察官3人、书记员2人)负责:案件质量检查和考评;处理各项法律上(如:公安对不捕提请复议的;被害人对不诉提请复议的;请求抗诉的)的复议和复核工作,负责处理对采取逮捕、羁押、监居、扣押物品、冻结存款等有异义的投诉。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体系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体系司法部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之一,负责维护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的推进。
为了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部设立了岗位分类与职级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体系,以加深对该机构的了解。
一、岗位分类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性质,可分为司法业务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辅助工作岗位。
1. 司法业务岗位司法业务岗位是指直接参与司法工作的职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他们负责审理案件、侦查犯罪、提起公诉等法律职责,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
2. 行政管理岗位行政管理岗位是指负责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职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财务主管等。
他们负责组织协调、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政工作,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
3. 辅助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司法机关提供后勤支持和服务的职位,包括保安人员、司机、文秘等。
他们的工作虽不直接参与司法业务,但却是司法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职级体系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级体系是根据职位的不同设置的。
职级体系主要体现了对工作人员的职责、能力和贡献的评价。
1. 初级职称初级职称是指对刚入职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评级,例如初级法官、初级检察官。
他们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为进一步晋升做好基础。
2. 中级职称中级职称是在工作人员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进行评定的,例如中级法官、中级检察官。
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案件审理和侦查犯罪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 高级职称高级职称是对在相应职务上表现出色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评定的,例如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
他们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还在某些特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和贡献。
4. 领导职称领导职称是对在组织管理和决策层面有卓越表现的工作人员进行评定的,例如院长、总审判长、检察长。
他们需要具备全面的法律素养、高超的领导才能和卓越的管理能力,对司法部的发展和决策起到重要的作用。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角色与职责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角色与职责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他们以专业和全面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为法律体系的运行提供支持。
本文将从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角色和职责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角色1. 法官角色:作为司法部的核心成员,法官负责公正地解释和适用法律。
他们审理案件,评估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的角色不仅是决策者,还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代表。
2. 检察官角色:检察官是司法部的另一支重要力量,他们负责对犯罪行为展开调查和起诉。
他们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
3. 律师角色:律师是司法部中重要的一份子,他们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律师能够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4. 书记员角色:书记员是法庭中的重要辅助人员,负责记录并整理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实和证据。
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确保法庭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1. 法律解释和适用:司法部工作人员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为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相关指导。
他们需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案件中。
2. 案件审理和裁决:司法部工作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他们需要公正、客观地评估证据,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法律监督和执法: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监督和执法,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他们负责调查犯罪行为、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规定。
4. 法律咨询和服务: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解答他们在法律方面的问题。
他们需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为公民提供法律保障。
5. 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他们需要言行得体,秉公执法,并与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有效合作。
综上所述,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负责法律解释与适用、案件审理与裁决、法律监督与执法、法律咨询与服务以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等职责。
司法辅助人员工作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
作为一名司法辅助人员,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在此,我想就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司法辅助人员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包括:1. 协助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完成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2. 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鉴定等工作;3. 负责司法文书、档案的管理与整理;4. 协助司法人员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工作;5. 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司法公正。
二、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重要性1. 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辅助人员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处理日常事务,使得司法人员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审理和司法改革中,提高司法效率。
2. 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辅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促进司法公开。
司法辅助人员积极参与司法公开活动,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4. 推动司法改革。
司法辅助人员关注司法改革动态,为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三、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挑战与应对1. 挑战(1)工作量大。
司法辅助人员需要处理大量日常事务,工作强度较大。
(2)专业素质要求高。
司法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环境。
(3)工作压力大。
司法辅助人员经常面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压力,需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
2. 应对(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司法辅助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专业素养,以适应工作需求。
(2)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沟通,增进团队协作。
司法辅助人员要主动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沟通,增进了解,共同推动工作。
(4)注重心理调适,保持良好心态。
司法辅助人员要学会自我调节,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以应对工作中的压力。
四、司法辅助人员工作交流与合作1. 定期开展交流活动。
司法辅助人员配备标准
司法辅助人员配备标准
司法辅助人员是指在司法机关从事行政、技术、保障等工作的非法官、非检察官人员。
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标准,旨在规范和完善司法机关的人员结构,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和质量。
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配备比例:在司法机关总人数中,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比例应当根据不同层级、不同职能进行科学设置,具体比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职务层次:司法辅助人员的职务层次应当与法官、检察官相对应,确定职务层次应当考虑职责、工作量等因素。
3. 人员结构: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人员结构应当合理分配,包括监管、行政、技术、保障等方面的人员。
4. 岗位设置: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进行合理分配,避免重复和浪费。
5. 岗位职责: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当明确,包括业务指导、案件管理、文书制作、信息管理、保障服务等方面。
以上是司法辅助人员配备标准的主要内容,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配置,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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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
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
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
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
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
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
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
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
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
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
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
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部门的检察官承受着繁重的工作压力和办案风险,而其他部门检察人员从事一些简单的保障性工作,工作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相差悬殊,但是享受待遇却是一样,这样的检察队伍职业保障现状,不利于激发检察官的工作斗志,影响其工作积极性,阻碍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想及配套措施
笔者认为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应当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对不同岗位的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想
1.检察官人员的管理。
一是建立一体化的招录、培训制度,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管理,提升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专业水平。
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不仅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具备缜密的思维方式和应变能力。
要合理设置检察官的配比,体现检察官的尊崇地位。
二是设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薪酬体系。
建立检察官等级单独序列,取消其行政级别,完善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的薪酬体系。
2.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
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机关内部辅助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人员,包括司法警察、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三类。
其中,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统一招录和培训,参照人民警察的待遇和警衔警衔晋升方式给予工资、晋升警衔。
建立单独的书记员序列,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分配,也可借鉴法院,实行聘任制招录方式。
对书记员的管理可参照公务员法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等级制管理。
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机关从事证据检验、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计算机维护、网络维护、摄像等方面的工作的行政人员。
检查技术人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招录,其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参考《公务员法》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3.检察行政人员的管理。
检察行政人员主要是为检察工作服务,提供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的人员,其内容涉及干部管理、教育培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预防宣传等方方面面、不可或缺。
这类检察行政人员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招录,也可委托公务员招录部门统一招录,对其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进行配置。
(二)推进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配套措施
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设想,至今已16年,期间,各界学者、部分地方试点检察院也都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积极探索,但仍未能在全国推行。
这项重大检察人事改革的全面推行,需要落实以下配套措施:
1.有法可依,提供法律依据,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对检察机关人事关系的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现行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一方面,应当以立法形式确认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分类管理制度写进法律,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检察官的招录、晋升、工资福利、医疗保障等均是参照公务员法执行,需要制定统一的检察官职业保障方面的法律,完善其职业保障体系。
2.合理确定检察官名额比例,妥善处理过渡问题。
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势必要确定检察官的名额,为保证检察官的高素质、保障司法工作的高质量,检察官在检察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如何确定检察官在检察机关编制内的名额比例,如何任命检察官,是一大现实难题。
要顺利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必须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在现有制度下,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逐步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是通过“确定比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确定检察官队伍;二是在待遇标准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逐步解决遗留问题。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其牵涉面十分广泛,涉及每个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大胆尝试、小心求证,要有坚定的决心,全力以赴,推进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工作的实施,困难终究可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