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第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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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首先,城市桥梁的检测和维修必须有一定的规定来确保其正常使用。

1、城市桥梁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以检验功能性能,确保桥梁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

2、必须定期清洁和保养桥梁,防止老化和破坏,以维持桥梁的安全性。

3、定期进行桥梁的检修,对发现的缺陷和损坏进行维修和修复,以确保桥梁的安全使用。

4、应安排技术人员对重要桥梁的构造、功能性能、安全指标等进行全面的检测,以便及早发现桥梁损坏。

5、应建立桥梁维修管理制度,将桥梁检测、维护、修复等情况定期记录,密切关注桥梁状况,以便按时及时修复桥梁。

本办法作为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的依据,希望能够有效保障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 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桥梁检测相关政策文件

桥梁检测相关政策文件

桥梁检测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桥梁法》:该法规定了桥梁的建设、维护
保养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包括桥梁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桥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桥梁安全管理的各
项要求,包括桥梁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桥梁的维护保养、桥梁安全问题的排查和事故处理等内容。

3.《桥梁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由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
等部门制定,包括桥梁检测的技术要求、方法和程序等内容,为桥梁的检测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4.《桥梁检测与评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规定了桥梁检测的管理制度,包括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检测报告的编制和使用、评定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5.《桥梁维护保养技术规范》:该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发布,规
定了桥梁维护保养的各项要求,包括桥梁巡查、病害识别、维修和加固等方面内容。

这些政策文件是桥梁检测和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旨在保障桥梁的安全运行和持久使用。

桥梁安全性评估实例

桥梁安全性评估实例

(4)两岸桥台前墙局部沿砌缝开裂。
3、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重庆市城市
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50/231-2006)、《重庆市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
规程》(DB50/273-2008)中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与安全性等级评估方法
评 和标准,对杨柳大桥完好程度 BCI 值评估结果为:桥面系为 C 级,上

问题,但桥面铺装严重碎裂、伸缩缝挤压、拱圈与桥台严重渗水、桥头跳车等病害

不利于结构的耐久性和行车安全,需引起重视并及时处治。
结 3、 杨柳大桥完好程度 BCI 值评估结果为:桥面系为 C 级,上部结构为 B 级,下部结

构桥台为 B 级。桥梁安全性评估等级为 B 级,处于合格运行状态,应进行日常保养

(3)在五桥侧台后坡道上设置减速带,减小车辆对桥梁的冲击作
用,并降低长下坡高速行使的车辆碰撞护栏、翻出桥外的风险。
2、加强桥梁日常管理,严防超限超载车辆对桥梁造成损伤,确保
桥梁结构的安全运营。
重庆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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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杨柳大桥评估报告
结论
附表一:城市桥梁安全评估评定表
城市桥梁名称
城市桥梁类型
城市桥梁养护类别
验收交付使用时间
杨柳大桥
空腹式石肋拱桥
II 类
1997 年 11 月
评估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评估级别
重庆交通大学
2010 年 6 月
二级
1、 杨柳大桥管理养护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实用,养护工作认真扎实,桥梁技
术资料真实可信,可以作为大桥养护的依据。
2、 现状检查结果表明:杨柳大桥结构完整,工作性能良好,近期不会出现结构性安全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总则城市桥梁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城市交通畅通、市民出行安全及城市形象。

为确保城市桥梁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桥梁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维护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二、基本规定1. 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应包含工程概况、施工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措施。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工程质量控制城市桥梁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监控和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应采用科学、公正、准确的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4. 工程安全控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安全。

5. 工程进度与投资控制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进度和投资的管理,确保工程按照计划推进,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三、施工准备1. 施工现场布置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需要,具备施工条件。

施工现场布置应合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施工工艺及设备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合适的施工工艺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人员培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四、验收与评定1. 验收组织城市桥梁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

2.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应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

桥梁养护工作计划

桥梁养护工作计划

桥梁养护工作计划桥梁养护工作计划篇一:XXX市桥梁养护工作中长期规划方案XXXX市桥梁养护工作中长期规划方案桥梁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城市交通的命脉,桥梁养护管理作为丽水市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在XX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XX]170号)中明确指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桥梁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检测评估体系,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和认真做好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确保城市桥梁工程的使用安全",将桥梁养护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为认真做好XXXX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 确保管辖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XX)、《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丽水桥梁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丽水市市区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

一、市区桥梁现状目前市区市政管理处管辖桥梁共计37座,其中大桥3座,小桥34座。

结构形式为双索面斜拉桥、预应力空心梁板桥、双曲拱桥、钢筋砼T梁桥、箱梁、预应力砼板组合桥、钢筋砼板桥。

根据XX年对37座桥梁定期检测情况,主要存在问题有:1.桥梁面层破损严重;2.桥梁栏杆扶手破损老化严重;3.桥头沉陷跳车现象4.小水门大桥梁板有裂缝露筋。

二、养护工作目标通过科学规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与严格考核等养护工作,保持所管辖区域内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完好状态,提供安全、舒适、畅通、美观的通行环境。

三、桥梁养护管理具体措施1.完善全市桥梁养护管理机制,要落实"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八字方针:科学:要有科学的观念,科学的手段,科学的方法,用科学的观念指导城市桥梁管养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健全的桥梁管养机制,健全科学的管养体制;用科学的手段提高城市桥梁检测水平,抓好桥梁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新检测手段和设备,大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用科学的方法提升城市桥梁管理质量,按照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完善全市桥梁设施各项检查,评比,监管制度及程序;严格:严格执行制定的桥梁养护管理体制;坚持制定的桥梁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严格按照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保证各项制度,规范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专业资料分享.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修订稿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录总说明…………………………………………………第一章道路工程第一节说明第二节道路工程单位实物量指标第三节计算举例第二章排水工程第一节说明第二节排水工程单位实物量指标第三节计算举例第三章结构工程第一节说明第二节结构工程单位实物量指标第三节计算举例第四章照明工程第一节说明第二节照明工程单位实物量指标第三节计算举例附录一:主要设施小修维护率附录二:主要材料计量单位、规格及损耗率表附录三:主要机械设备及规格表总说明一、《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简称估算指标),根据建标造函[2007]92号文的要求,为更好的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确保市政设施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地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合理确定城镇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管理经费而进行编制的。

二、本估算指标适用范围:城镇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小修养护维修和日常运行管理。

三、编制估算指标的主要依据:1. 《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97);2. 《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1994);3. CJJ36-200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4. CJJ6-1985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5. CJJ68-2007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程》;6. 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省市《排水管理条例》;7. CJJ99-2003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8.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9. CJJ89-2001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4号令,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1.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2007》13. 部分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设施养护标准及操作规程;14. 部分省、市管养部门制定的《养护定额》,《维修定额》;15. 部分省、市管养部门近三年的统计资料四、本估算指标的作用:1. 是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编制年度养护维修管理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检查市政设施管养资金投入与运营情况的主要依据。

重庆市桥梁检测管理办法

重庆市桥梁检测管理办法

93.040P28备案号:DB50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0 /272—2008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符号、代号 (1)4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周期 (2)5城市桥梁评安全性估要求 (4)6城市桥梁评安全性估要求 (6)7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程序 (7)8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等级 (8)9桥梁影响性评估 (9)10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成果及管理 (9)11附表 (9)12 附件 (10)13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档案管理 (10)DB50/272—2008前言根据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18号令)、《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J281-2003),以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 50/231—2006)等法令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重庆市城市桥梁的具体特点,制定重庆市《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

(以下简称本规程)本标准所称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是指对使用中的城市桥梁按照规范规程要求,在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基础上,由城市桥梁评估机构根据养护管理单位提供的检查资料及相关资料,对桥梁进行完好状态等级的客观评价,确定桥梁技术安全状态,为桥梁管理运行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及养护建议。

2005年8月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城市桥梁评估规程》CQSZ 08 — 2005(试行),试行两年来,对促进重庆市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重庆市桥梁建设的发展,更好地规范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有必要将该规程修编为地方标准。

本规程在《重庆市城市桥梁评估规程》(试行)的基础上,吸取了两年来我市在城市桥梁安全评估工作的经验和近年桥梁养护管理方面的新进步,以使我市城市桥梁安全评估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和更具实用性。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桥梁养护和管理行为,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和良好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桥梁,是指位于城市道路、河流、铁路等交通运输线上,用于车辆、行人、水流、列车等交通功能的建筑物,包括:公路桥梁、人行桥、铁路桥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桥梁巡查、桥梁检修、桥梁保养和桥梁维修等内容。

第四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经济、科学、合法”的原则,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养护和管理资源,确保桥梁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相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加强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重视创新和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养护和管理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桥梁的质量和寿命。

第八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桥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本制度由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养护第十条桥梁养护是指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改造,以确保桥梁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应按照规定的养护周期和要求进行,包括常规养护、定期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十二条常规养护是指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包括:清除桥面积水、清理桥面杂物、修补刮痕和麻面、保洁桥面沿线设施等。

第十三条定期养护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包括:检查桥面、桥梁结构、桥墩基础、桥梁防腐等,并做好相应的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养护是指对桥梁进行特殊要求和措施的养护工作,包括:疲劳裂缝修补、钢梁防腐、伸缩缝更换等。

第十五条桥梁养护应建立档案,记录养护工作内容、时间、责任人等,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应及时整理和分析养护工作数据,形成养护报告,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根据养护报告进行业务总结和经验分享。

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实施方案

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实施方案
3 . 检测 内容 、 范 围及方 法 城市 桥梁定期 检测分 为常规定期 检测和结构 定期检测 , 常规定期
检测 内容包括 : ①对照城 市桥梁资料 卡和设备量 年报表 现场校核城 市 桥梁 的基 本数据 ; ②实地判 断损坏原 因 , 估计维修 范围和方 案 ; ③对难 以判断其损坏 程度 和原因的构件 , 提 出作特殊 检测的建议 ; ④对损坏严
影响。
位记 录; ⑦ 必要 时进行荷载试验 和分 析评估 , 城市桥梁 的荷载试验评估 应按有关标准进行 ; ⑧ 通过综合检测评定 , 确定具 有潜在退化可能 的桥
梁构件 , 提 出相应 的养护措施 。 3 . 1 常规定期检测 ( 1 ) 桥面系检查 ①铺装 层 : 是 否平整 , 有无 裂缝 、 局部 坑槽 、 拥包 、 车辙 、 波浪 、 碎边 等; 桥 面横坡 、 纵坡是否顺 适 ; 人行道铺 装 、 栏杆扶 手 、 端柱 等部位有无 污秽 、 破损 、 缺失 、 露筋 、 锈蚀 , 防护功能是否接是 否平顺 , 有无桥头 沉陷 、 搭板 破坏 、 桥头跳车 。 ③ 防撞 墙 : 有无 撞坏 、 断裂 、 错位 、 缺失 、 混凝 土剥 落 、 露筋、 钢筋锈
重、 危及 安全 的城 市桥梁 , 提出限载 以至暂时 限制 交通的建议 ; ⑤根据 城市桥梁技术 状况 , 确定下次检测 的时间。结 构定期检测 内容包括 : ① 查阅历 次检测 报告和常规 定期检测 中提出的建议 ; ②根据 常规定期检 测 中桥梁状况 评定结果 , 进行结构构件 的检 测 ; ③通过材料取样试验确 认材料 特性 、 退 化的程度 和退化 的性 质 ; ④分析确 定退化 的原因 , 以及 对结构性能 和耐久性 的影响 ; ⑤对可 能影 响结构正常工作 的构件 , 评 价 其在下 一次检 查之前 的退 化情况 ; ⑥ 检测桥梁 的淤积 、 冲刷 等现象 , 水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粤建建字[2004]113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建字[2004]113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局: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管理办法》(部令第118号)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管理,保证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二、各级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对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不同投资主体和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分类,建立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档案。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规划,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报城市政府批准实施。

已编制规划和预案的城市,应按照《办法》要求,对规划和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编制上报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桥梁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隐患,排除险情,确保桥梁安全。

省建设厅将于11月对地级以上市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市主管部门于10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普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填写附表)。

附:建设部令第118号(略)附表:(略)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杜绝桥梁跨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受省交通厅的委托,省公路局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局、县乡公路管理站(处)负责。

第三条桥梁加固改造工作基本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桥梁加固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四条桥梁加固改造工作规划:2005年前消灭国省干线上四类桥;2008年前消灭省养支线四类桥,同时消灭国省道上中、小桥梁中的窄桥和险桥(做到桥与路基等宽,桥头视距良好,线型顺适);2010年消灭县乡公路的四类桥;以后在此基础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治。

第五条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各类技术状况桥梁应及时做到: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四类桥梁进行大修或改造。

第六条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公路养护资金、车辆通行费。

具体方案:省养干支线特大桥、大桥及中桥维修加固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工程总预算的50% (湘西补助70%,怀化张家界补助60%),其余部分由市州工程切块经费列支;如桥梁所处路段设有通行费收费站,则全额工程经费由通行费支出。

省养干支线小桥维修加固资金全部由市州切块经费支出。

县乡公路特大、大桥维修加固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50%,剩余部分由市州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筹措;县乡公路中、小桥维修加固资金全额由市州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筹措。

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f 某质 量监 沓站
l 质量管理 监督 t
三 点建

第一 : 建议 建 设部 出 台质 量 监督 工作 管理 办 法。 部里 规定 监督 机 构 的级 别 , 监督 机 构 应统 一 地 受建 设部 的委托 , 实行建设 部 管理 的办法 0
第二: 对监 督机 构 事业单 位 进行 改 革。监 督 机构 虽然 已经 改革 了 , 但仍 出不 了项 目管 理 的圈
f 1 湖北省 重点 建设 项 目档 案 验 收办法 》 5{
工作 ( 括 过 去 已建桥 梁 的档 案资 料 收 集 )根 据 各 包 , 地情 况不 同 , 应专 门制定 出该城 市 的《 市基础 设施 城
在质 量监督 工的稳定 性 不 太好 量 监督 人 员的 素质 比较 低 质 与工 程勘 察 、 设计 、 理 、 工单 位 的技 监 施 术 人员相 比 比较 差 , 高素质 的 人才难 以 引进 , 有人才流 失严 重。再_ 个就 是行 政拨 款难度 较 大 现
( ) 梁档 案应 符合 下列 基本 要求 : 2桥 一是城 市 桥 梁 建造 、养 护维修 档 案应 以一座 桥 梁 为一个 单位 建
档: 二是对 于 已建桥 梁 档案 资料 的缺 失 , 应采 取 多 方 收集 、 入 收集 等措 施 , 求档 案 收集 不 断地 完 善 : 深 力
三 是 档 案 内容 主 要 应 包 括 :反 映 桥 梁 建 设 阶 段 工 程
子 , 目出 了问题 , 项 虽然 不是责 任 主体 , 但最 后还 要承 担责 任 。要 明确 ” 督 工作 的职 责 是 什 么? 监 各级 建设 行政主 管部 门对 建设 工程质 量究竟 应 该承担 什 么样 的责任 7”
第三: 对检测机构 的管理工作 , 当前已经颁布 了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  ̄ g 这g Tf 确实 很难做 , 最大的 度是没有法律上的支持, 难 也不够全面 如果对检测Tf ̄ _对质量 的影响就很 g ,

(管理制度)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之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运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于运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运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运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关联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仍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新规范学习)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新规范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1 修订目的 (2)2 修订过程 (2)2.2 修订依据 (2)2.3 修订原则 (2)2.4 修订过程 (3)3 规范适用范围 (3)4 规范特点 (4)5 规范结构 (5)6 本规范与原标准的对比 (6)6.1 名称不同 (6)6.2 结构不同 (6)6.3 章节作了重大调整 (6)6.4 新增施工技术规定 (6)6.5 验评分离、取消评定标准 (7)1 修订目的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以下简称“标准”)自1991年元月颁布实施已有18年,目前我国已经从桥梁大国跃升为桥梁强国,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桥梁工程规模和施工水平也迈入新台阶。

大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得到推广应用,城市桥梁的使用功能、耐久性得到迅速提升,施工技术、施工质量都有很大提高。

为适应城市桥梁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城市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保证,对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十分必要。

原标准名称《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修订后的规范名称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1月4日的第140号公告,批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同时作废。

2 修订过程2.2 修订依据原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现行的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

2.3 修订原则2.3.1国标(GB/T1.1-2000)对编制原则的规定:1 明确而无歧义;2 完整、清楚、准确、相互协调,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理解;3 统一性,标准间的协调性,等效性。

2.3.2建设部(182号文)对编制原则的规定: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0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9—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4.3.15、4.4.3、5.4.4、5.4.10、5.6.11、5.7.2、5.8.1、5.8.6、5.9.1、5.9.6、5.9.12、6.1.3、8.0.4、11.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12月4日目录:1总则2符号、代号3一般规定4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5上部结构养护6下部结构养护7城市桥梁抗震设施的养护8人行通道养护9隧道养护10附属设施养护11超重车辆过桥措施12养护工程的检查及验收附录A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附录B城市桥梁资料卡附录C城市桥梁设备量年报表附录D评分等级、扣分表附录E城市桥梁监控测试附录F结构定期检测现场记录表附录G伸缩装臵定位计算本规范用词说明标准发布日期: 2003-12-41总则1.0.1为加强城市桥梁的养护工作,维护城市桥梁设施,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城市桥梁的养护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的养护,不适用于轻轨高架桥梁的养护。

3城市桥梁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符号、代号2.1符号2.1.1L——相邻墩台间跨径长度。

2.1.2计算伸缩装臵间距的符号:B——安装宽度;Bmin——伸缩装臵产品最小标准安装宽度;E——混凝土弹性模量;Tmax——本地区最高气温;Tmin——本地区最低气温;Tset——伸缩装臵安装时的温度;α——材料的膨胀系数;β——混凝土收缩徐变的递减系数;——混凝土徐变系数;ε——混凝土收缩应变;l——相邻伸缩装臵之间的长度(多跨连续梁结构为各跨长度的总和);Δlc——徐变引起的长度变化;Δls——混凝土干燥引起的收缩量;Δlt——温度变化引起梁体总的伸缩量;Δl+t——温度升高引起梁体的伸长度;Δlr——可变荷载引起梁头转角位移量;Δl0——伸缩装臵基本伸缩量。

城市管理办法桥梁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办法桥梁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办法桥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桥梁管理,及时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跨越河流、道路、铁路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集资、贷款等形式修建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检测评估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驻地单位和独立工矿区自建的桥梁,可按照本条例要求自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桥梁的检测、养护维修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发现桥梁重大安全隐患、预防桥梁重大安全事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使用与维护第七条城市桥梁竣工后,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未在桥梁两端设置承载力、限高、限宽、限速等警示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桥梁建设单位移交桥梁管理部门桥梁实体时,桥梁竣工资料一并移交,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八条城市桥梁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由原建设单位督促原施工单位完成。

第九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通过城市桥梁的,应当先征得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意见,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复的意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第十条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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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第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2004-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
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
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设置显着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

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题:第四届全国公路桥梁维修与加固技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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