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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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房地产建筑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房地产建筑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房地产建筑管理法律制度目的要求房地产建筑管理属于《建筑法》所调整的范围。

建筑管理的内容有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制度和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等制度。

由于房地产建筑管理涉及的面相当广泛,从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本章只是作概括性的阐述用以掌握房地产开发建筑中的主要法律环节。

教学重点第一节建筑管理概述一、建筑管理的范围《建筑法》规范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学校校舍等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物;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关于通讯、供水、供电、供暖、煤气、天然气、电梯、消防等设施的安装。

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也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房屋建筑活动则不适用建筑法;对于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建设工程,由于其各有特殊的技术和质量要求,所以建筑法不适用这类建筑活动;另外,对于建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也是由环境保护法加以研究。

二、建筑行政法律关系建筑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方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

这两方面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建筑活动的管理机关主要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是:对建筑活动从业者的资质依法进行审查;监督建筑市场按照法定的规则运行,维护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对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节房地产建筑的许可制度一、建筑许可的概念及其范围建筑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这是建筑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允许其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交易、租赁、评估等活动的组织、个人,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买、销售、租赁等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引导,市场调节。

(二)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房价值,误导购房者,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销售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在城市房地产交易中骗取贷款、套取补贴、骗取补偿款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评估标准(2019年修订版)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交易合同范本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房地产经营:指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管理等活动的行为。

⒉商品房: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的、取得商品房房地产证书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物。

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由地方人民指定的负责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管理的部门。

⒋违法销售额:指房地产经营者以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所取得的违法所得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城市房地产,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权益。

第三条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城市房地产所有制形式。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和使用等行为,应当依法合规,依法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高效利用土地和能源。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得损害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强化监管,加强政府职责,促进市场有序运行。

第八条依法改革和完善城市房地产产权制度,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注重人居环境建设,提高居住品质。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能效。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交易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明确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和约定交易条件。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修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城市房地产,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用于办公、商业、居住等用途,以及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和房屋,并包括土地上建造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的原则,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适度增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设经济、安全、文明的城市。

第四条 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和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区域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进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土地利用第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市房地产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需求,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适度增长。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农田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因素,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合理、安全、科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并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填埋或者破坏耕地、草原、森林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主体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取得合法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王”顺义区后沙峪镇天竺开发区22号地的50.5亿
元,成为总价新“地王”。
• 2、招标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 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方式, 竞投出让地块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 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 种出让方式。
• 3、双方协议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与申请受让人直接就土地使用 权出让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一 种出让方式。
项目的用地;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种类和方式
• 取得方式包括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
• (1)种类
• 第一、有偿取得。申请取得划拨使用权,需征 用集体土地或者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国有 土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国 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 • 是指调整在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服务和
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立法概况 • 我国于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简称管理法),2007年修改。 期间,又颁布了《房地产开发条例》;2007年3 月的《物权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 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
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 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 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没有期限 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 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采取划拨方 式取得:
•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 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 第二条本法旨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护房地产消费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节 第三条国家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四节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节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惩治非法经营和违法行为。

第七节 第七条家庭拥有自住住房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八节 第八条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供应保障政策,促进各类住房供应平衡发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九节 第九条对城市房地产投资、买卖、租赁等活动的行为依法征收房产税。

第十节 第十条对滥发房地产贷款的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约束其贷款行为或暂停资金来源。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一节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政策。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许可证。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防止资金风险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将房屋用于自用或者出租。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房屋性能或者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合同、相关资料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房地产的治理,爱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家当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都市筹划区国有地盘(以下简称国有地盘)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创用地的地盘应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创、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盘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建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创,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国有地盘应用权的地盘长进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房屋扶植的行动。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含房地产让渡、房地产典质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度依法实施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日应用轨制。

然则,国度在本律例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地盘应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度依照社会、经济成长程度,搀扶成长居平易近室庐扶植,慢慢改良居平易近的栖身前提。

第五条房地产权力人应当遵守司法和行政律例,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司法爱护,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地盘治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柄划分,各司其职,紧密合营。

治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房产治理、地盘治理部分的机构设置及其权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确信。

第二章房地产开创用地第一节地盘应用权出让第七条地盘应用权出让,是指国度将国有地盘应用权(以下简称地盘应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地盘应用者,由地盘应用者向国度付出地盘应用权出让金的行动。

第八条都市筹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地盘,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地盘后,该幅国有地盘的应用权方可有偿让渡。

第九条地盘应用权出让,必须相符地盘应用总体筹划、都市筹划和年度扶植用地筹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出让地盘应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创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下达的操纵指标订定年度出让地盘应用权总面积筹划,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第十一条地盘应用权出让,由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有筹划、有步调地进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_2022年学习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_2022年学习资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B、-有 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C、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投资总额-D、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 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某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如何处置? 由出让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B、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C、因不可抗力 成动工开发迟延,给予宽免-D、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因哪些原因而终止?-A、土地灭失-B-国家根据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 使用者未申清续-期-D、-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八-哪些房地产权利可用于设定抵押?-A、-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B、-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 范围内的划拨土-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D、-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出让土
3、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1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2划拨方式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情形是-A国家机关用地-B、大学校园用地-C、-国有商业企业用地-D、军 营房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A、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己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金-B-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5%以上-、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
者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受到合法的监管和管理。

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当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房地产项目。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
地产,是指位于城市范围内,供居民居住、商业、工业、办公等用
途的土地和建筑物。

第二十章罚款和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并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等。

第六十八条执法机构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职务违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修订前的相关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16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16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一、城市房地产的概念(一)房地产的一般含义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

(二)城市房地产法所调整的房地产范围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1、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及其定着物;现阶段,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为两种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2、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房地产交易关系、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及物业管理关系。

(1)房地产开发关系;是指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

(2)房地产交易关系;是指参与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各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3)物业管理关系;是指物业所有者(业主)委托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其所有的物业提供修缮、养护、保管、看管等活动时产生的法律关系。

(4)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时发生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同前几种关系不同,典型特征是其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房地产法概述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城市房地产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之一。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管理城房地产。

二、产权保护在城房地产交易中,产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产权的取得和转让条件,规定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城房地产交易的基础。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交易的内容和条件。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防止了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四、市场监管城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制度、广告宣传的规范等。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了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

五、租赁合同在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租赁合同是保护租客和房东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制度明确了租赁合同的签订条件和内容,规定了租客和房东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法律制度保护了租客的住房权益,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租赁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六、建设规划与管理城市房地产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制度规定了城市用地规划的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城市房地产建设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形象。

七、违法处罚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在城市房地产市场上泛滥,法律制度规定了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判定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处罚。

这些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是保证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保护购房人、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租赁、交易、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坚持合理利用、保护优先、依法管理、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开发、销售、租赁、交易和管理城市房地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资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和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 国家保护购房人、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强买强卖、侵占住房。

第二章 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标准等要求,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土地、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开发活动。

第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开发工程,并承担相应的维修、保养和质量责任。

第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房屋建筑、装修、设施设备等标准进行施工和装修。

第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物业配套设施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附件:1. 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2.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办法3. 城市房地产交易合同范本4. 城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房地产:指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业厂房等。

2. 资质:指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销售、租赁等方面的资格和能力。

3. 维修责任:指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责任。

4. 物业配套设施:指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与房屋配套的公共设施,如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预城市房地产开辟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在城市建设用地上开展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应当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确保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或者承租人提供有关房屋的真实信息,并明确约定交易条件。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房地产交易价格,不得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房屋施工和装饰装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房屋交付前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房屋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购房人提出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规收费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利润。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和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
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
他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
(四)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
第38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后,方可开业。
第59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 认证制度。
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 管理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60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登记发证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61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 使用权证书。
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
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其他情形。
(五)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的土地使用 权年限
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 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三)房屋租赁中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 的保护
第56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
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2005年 被称为“中国房地产政策年” 2005年,被称为“中国房地产政策年”: 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称: 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称:“为促进房地 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决定从2005 2005年 17日 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决定从2005年3月17日 调整商业银行个人房贷政策,利率上调0.2 起,调整商业银行个人房贷政策,利率上调0.2 个百分点。 个百分点。 11日 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 5月11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 中国人民银行、 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 中央七部委联合出台《 中央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 工作意见的通知》: 》:“ 工作意见的通知》:“保证中小套型住房供 打击炒地”“期房禁止转让” ”“期房禁止转让 应”、“打击炒地”“期房禁止转让”为后续 具体政策的出台定好了基调。 具体政策的出台定好了基调。 月末,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 5月末,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 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从 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从 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 2005年 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 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房地产开发的概念 和管理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设立与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坚持经济效益、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坚持“全面规划、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 局、综合开发、配套建 综合开发、 设”; 依法征收和补偿
某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 用权, 用权,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 年未动工开发, 如何处置? 满2年未动工开发, 如何处置? A、由出让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C、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给予宽免 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D、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给予宽免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教学目标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都市房地产治理和都市房地产治理法,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治理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治理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把握都市房地产交易治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违反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的法律责任。

学时:1/2学时教学重点、难点本章的重点是都市房地产交易治理;难点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治理。

第一节都市房地产治理法概述一、都市房地产(一)房地产的含义与特点房地产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

一样认为,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合称。

房产与地产分别是房屋和土地的财产形状,由于房屋和土地物质形状的一体性以及房产与地产内在价值的整体性,故能够合称为房地产。

房地产是不动产,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点:一是不可移动性,即位置上不可移动,或者一旦移动即丧失或严峻破坏其价值而使其财产权失去实际意义;二是特定性,即房地产标的是特定物,表现在房地产标的所在的特定位置的唯独性,以及房屋建材、类型、朝向、新旧、生态及邻里环境等方面的不可复制性,从而使其具有财产权标的上的不可代替性。

(二)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产业。

其中,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是房地产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中间辅助业务的主体属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主体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消费者、房地产投机者等,都从不同角度参与该产业的运行。

由上述主体参与的一定范畴的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总和确实是房地产市场。

比如,交易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买卖市场,中介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中介市场,地产出让关系的总和构成地产出让市场(通常称地产一级市场)。

这些市场涉及国有土地势成、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以及都市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

房地产业在世界范畴内差不多上一个重要的成熟的产业。

联合国于1986年修订公布的《全部经济活动产业分类国际标准》把经济活动分为10类,房地产业属于其中第8类。

在我国,1985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开始将房地产业列入我国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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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教学目标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管理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掌握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学时:1/2 学时教学重点、难点本章的重点是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难点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一、城市房地产(一)房地产的含义与特征房地产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

一般认为,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合称。

房产与地产分别是房屋和土地的财产形态,由于房屋和土地物质形态的一体性以及房产与地产内在价值的整体性,故可以合称为房地产。

房地产是不动产,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征:一是不可移动性,即位置上不可移动,或者一旦移动即丧失或严重破坏其价值而使其财产权失去实际意义;二是特定性,即房地产标的是特定物,表现在房地产标的所在的特定位置的唯一性,以及房屋建材、类型、朝向、新旧、生态及邻里环境等方面的不可复制性,从而使其具有财产权标的上的不可代替性。

(二)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产业。

其中,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是房地产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中间辅助业务的主体属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主体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消费者、房地产投机者等,都从不同角度参与该产业的运行。

由上述主体参与的一定范围的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总和就是房地产市场。

比如,交易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买卖市场,中介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中介市场,地产出让关系的总和构成地产出让市场(通常称地产一级市场)。

这些市场涉及国有土地形成、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以及城市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

房地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重要的成熟的产业。

联合国于1986 年修订公布的《全部经济活动产业分类国际标准》把经济活动分为10 类,房地产业属于其中第8 类。

在我国,1985 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开始将房地产业列入我国第三产业。

国务院2004 年《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将房地产业列为全国18 个产业中的第10 类产业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是指依法可以作为房地产业开发经营对象的房产和地产,简称为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或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

这在目前仅限于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以及经过公有住房改革依法取得产权的房地产等。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未经依法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暂不能作为产业经营的房地产;农村村民住房、宅基地等暂不能作为产业经营的房地产。

作为产业经营对象的房地产与一般意义上房地产的区别,在于它具有产业经营性,即依法可以作为产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标的。

其财产权利的基本性质或者效力位阶与其他一般房地产没有什么不同。

但由于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具有产业经营性,因此,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需要将其纳入反映产业政策和公共政策的房地产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比如,作为产业经营“地产”的土地要分类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产业经营的地产;房屋受住宅政策的影响,须分用途进行定性和分类管理等等。

一方面,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在法律上是可以通过国家房地产管理而作出定性的;另一方面,它的范围又是动态发展的,其范围随房地产产业和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

(三)我国城市房地产的含义我们认为,城市房地产的含义应当从房地产的产业管理的角度来理解。

凡是房地产业依法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都属于城市房地产,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也包括尚未纳入一定时期的城市规划区内、但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的其他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那么,如何理解该法规定的城市房地产呢?焦点在于对城市规划区的理解。

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看,城市房地产就是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和基本的。

但如果认为房地产是因为或者只有坐落在城市规划区内才适用该法,那么,这种理解又是不够全面的,不一定符合立法宗旨,而且实践上将不合理地束缚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及其规范管理。

所谓“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法的概念,是指一个城市的政府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定的、纳入本城市一定时期内市政建设发展规划的控制区域。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总体规划中划定。

”由此,落入建制镇以上城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实际上,许多与城市化有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坐落在城市规划区之外,但应当而且在实践中已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来管理(包括应遵守规划管理),如连接不同城市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地区高档商品房开发经营等。

这里涉及对该法立法宗旨的理解。

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那样,房地产的管理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房地产管理法,主要是因为房地产的产业化开发经营涉及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产业政策和公共政策,故应当把产业化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都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才符合该法的宗旨。

当然,城市虽然不是房地产产业化开发经营的唯一区域,但是其核心区域,产业化与城市化亦是相通的,加之立法用语讲求实用和通俗易懂,故用“城市”冠于“房地产管理法”之前并无不妥。

不过,要准确理解该法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则应当与国家对房地产的产业化管理结合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管理法规中还有的冠以“城镇”作为限定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我们认为,对其性质和适用范围的理解,同样适用上述分析原则。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一)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概念、目的及手段城市房地产管理,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的管理的总称。

所谓依法管理也就是法制化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的目的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管理运用的手段主要是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政策,这些政策的运用可分两种情形:(1)政策的内容已经体现在法律规定当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执行房地产管理法,就是运用、贯彻了政策。

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 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依法可以按照土地划拨程序获得用地使用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基础设施领域各产业的政策。

又如,该法第28 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有关居民住宅权的公共政策,即住宅政策。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执行上述规定,即运用了相关政策。

(2)政策的内容没有直接规定在法律中,法律只是为政策运用规定了框架、方式等,那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政策措施以贯彻相关政策。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我国2004年5月开始进行的宏观调控中,国家正是遵照这一规定,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注册资本)比例,有效地扭转了当时因房地产业出现鱼龙混杂的无序竞争而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急剧膨胀的过热局面。

当然,城市房地产管理主要运用政策手段并不是说不靠其他手段,在任何管理中,公正透明的程序和明确的权限都是重要的手段或者保障。

城市房地产管理的主要环节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环节。

当然,管理重心因不同的管理阶段和环节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的管理重心是用地规划、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用途与土地批出方式的配合以及土地出让金墩大化的制度保障。

对管理重心的把握既是对法律本身的尊重,也是运用法律的技巧,需要执法者在实践中加以总结推广。

(二)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房地产管理体制,是指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通过机构设置、分工及管理权限划分而形成的房地产监督管理权力体系。

包括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1) 谁有权制定房地产管理规则;(2) 房地产管理机构如何设置;(3) 所设置的机构如何分工和划分权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 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根据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

因此,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主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中省级政府普遍实行房、地分管方式,分别设有建设厅( 委员会) 、国土厅( 局) 。

市和县( 区) 政府有的实行房、地分管方式,分别设立土地管理局和房地产管理局;有的实行房地统一管理方式,如设国土房管局统管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事宜。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国情和立法制度的不同,各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

在国外,美国作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较少干预的国家,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住宅政策方面进行管理,如联邦政府于1961 年制定的《住宅法》对房地产开发市场有重要影响。

二是类似于我国城市建设规划方面的管理,这主要是州政府的职能。

州政府和房地产开发所在地的市政当局制定的各种各样的建筑条例、区域区分用途限制指引(Zoning Ordinance) 、再分区开发指引(Subdivision Ordinance) 等,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是税收法律制度对房地产交易的调节。

完备的税收制度是美国政府影响房地产开发商决策,促使其开发经营活动能够更符合政府或者公众利益要求的重要手段。

在德国,房地产管理法主要有建筑法和城市规划法。

例如:联邦政府1960年制定的《联邦建筑法》、《联邦规划法》;各州政府制定的《地产条例》、《建筑法规》等。

而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是十分重视房地产管理的国家,制定有许多关于房地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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