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基本确定.doc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入)

发布日期:2019-04-17 目录一、收入基本规定二、销售货物收入2.1 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2.2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2.2.1托收承付2.2.2预收款2.2.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2.2.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2.2.5售后回购2.2.6以旧换新2.2.7商业折扣2.2.8现金折扣2.2.9销售折让和退回2.2.10买一赠一2.2.11分期收款三、提供劳务收入3.1 一般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3.2 不同劳务方式收入的确认3.2.1安装费3.2.2宣传媒介的收费3.2.3软件费3.2.4服务费3.2.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3.2.6会员费3.2.7劳务费3.2.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制造或劳务四、转让财产收入4.1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4.2 国债转让收入4.2.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4.2.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4.2.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4.2.4国债成本4.3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4.3.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4.3.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4.3.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六、利息收入6.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6.2国债利息收七、租金收入八、特许权费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十、接受捐赠收入十一、产品分成收入十二、视同销售收入12.1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12.2 资产权属改变应视同销售12.3 视同销售价格十三、政策性搬迁收入13.1 2012年10月1日之前13.2 2012年10月1日之后13.2.1适用范围13.2.2搬迁收入13.2.3搬迁支出13.2.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13.2.5应税所得13.2.6征收管理13.3 新旧政策衔接十四、其他收入14.1 已作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资产14.2 补贴收入14.3 债务重组收入14.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十五、不征税收入15.1 财政拨款15.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5.3 其他不征税收入15.3.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拨款15.3.2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15.3.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15.3.4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15.3.5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一、收入基本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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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费支出。
了解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对于企业的财务规划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其所得额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需要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适用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直接法和间接法。
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这里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比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等。
“不征税收入”指的是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免税收入”常见的有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各项扣除”则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会计利润总额就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增加项目和减少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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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总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二、收入总额(一)基本公式一般收入+特殊收入+处置资产收入(即视同销售收入)(二)具体内容1、一般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其他2、特殊收入:分期收款销售、大型设备以及从事建筑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采取产品分成方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货物3、视同销售: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用于交际应酬、其他改变所有权的用途三、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但不包括出口退税款四、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收入:包括从事非营利性的收入和部分营利性收入,如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省级以上民下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五)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五、扣除项目及标准(一)工资、薪金支出(二)三项经费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软件生产企业在此基础上,还可将职工教训费用全额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三)社会保险费全额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可扣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可扣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四)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金融企业间同业拆借、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扣2、非金融企业间不超过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可扣3、关联企业间,本金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2:1,利息不超过同类借款利率4、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同上5、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可扣(五)借款费用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扣(六)汇兑损失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及进行利润分配外的均可扣(七)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和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较低者扣除企业筹建期间可扣发生额的60%扣除(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准予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30%的可扣,烟草企业的不可扣,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涉及的政策一、收入总额的定义以及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一)收入总额的定义及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应注意的是:“营业外收入”科目(转让固定资产的,以全额作为收入额,不抵减净值及清理费用等)、“财务费用”科目(利息收入为贷方发生额,而不是期不末贷方余额)。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中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实现;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进度或者完工比法确认收入实现。
二、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代劳务,上述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界定的标准为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
三、不征税收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_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
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计算公式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 (或 1/4 ) ×适用税率(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以前年度亏损 - 免税所得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1、申报流程为了减轻您的工作量,提高申报效率和质量,请尽量采用便捷的网上申报服务。
网上申报的流程为:登录→填写申报表和其他附报表格→审核校验通过→上传报表→申报成功登录_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2、填写申报表请您按照申报系统提示的填写顺序填报相应的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申报表式样请参见:“查账征收-汇缴申报-模拟填报”。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531d2bcfc789eb172dc85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是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是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经营所得依法征收的税款。
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决定了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度。
收入总额的确定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从收入总额的概念、确定方法和计算规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税务年度内,按照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统一规定,计算出的纳税义务。
收入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总和,它是决定企业所得税税额的重要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营业务收入:企业通过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主要收入,包括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所获得的对价和补贴等。
2.其他业务收入:除了主营业务收入外,企业通过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等。
3.营业外收入:企业通过经营以外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股权转让收益、投资收益等。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可以通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需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定的条件。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方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准则制定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务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是“最终确认原则”。
按照最终确认原则,收入总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具体来说,收入总额的确定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会计报表调整: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应纳税所得额。
2.合理成本支出确认:企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合理确认相关的成本支出,包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等,确保所计算的收入总额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
3.合理利润分配: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合理分配利润,以确保计算出的收入总额合法、合理,并符合税法规定。
4.遵守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计算方法,正确申报收入总额,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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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成文日期:2008-10-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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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一、各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一般界定各国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基本可以表述为: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
收入总额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收入的各种来源(居民的总收入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也包括偶然所得);(二)取得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三)收入是指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得益流入;(四)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具体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三、对收入总额各组成部分的具体界定(一)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具体包括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债券的豁免等。
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通常按公允价格来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企业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通过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取得的经济得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该模型包括确定交易价格、确定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识别控制权以及确认收入等五个步骤。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对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不能控制的,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总额法”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净额法”则是指企业仅在其合同义务已得到履行并取得了相关的对价或者服务时确认收入。
这两种方法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准则。
新收入准则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项目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例如对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收入规模、资产负债率及存货等的影响。
此外,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影响资本。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一、基本原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收入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纳入收入总额。
(一)收入的内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时间(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非政府形式(如事业单位)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的以社会团体形式存在,等等。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解】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一)、收入总额之一般收入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十三种销售方式。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一般是指营业税劳务收入)劳务是无形的商品,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可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题】某企业2009年12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运输费用0.8万元,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固定资产:10+1.7+0.8=12.5(万元)应纳税所得税额:10+1.7=11.7(万元)应纳所得税=11.7×25%=2.93(万元)(9)其他收入:(企业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一、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范围的规定1、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
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其他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转让固定资产收入、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特殊规定(1)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价格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不得以成本价作收入。
(3)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4)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规定:①纳税人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②纳税人接受捐赠以《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标准执行入帐价值扣除由接受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1)

业务招待费
min (发生额的60%,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 营业收入 (营业)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当年会计利润,未
公益性捐赠支扣出除上年亏损
≤年度利润总额12%
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成本
征收制度
1.纳税人 (1)一般规定
除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外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纳税人的分类及判定
2. 征税对象
❖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纳税人
税收管辖权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居民管辖权,
就其世界范围 所得征税
取得所得
在我 与设立机
国境 构场所有
非 内设 联系
居 立机
地域管辖权,
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
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 694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 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 ,其中新技术的研发费60万元,业务招待费70万元;发 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 益性收益34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 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3. 扣除原则和范围
(1)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
定性原则
(2)扣除项目范围
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 其他支出 (3)扣除项目标准
工资、薪金支 出
《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习题及答案解析

《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习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国有企业B、外商投资企业C、个人独资企业D、股份制企业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是按照()确定所得来源地。
A、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B、机构、场所所在地C、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D、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3、2019年度,某小型微利企业财务资料显示,会计利润为370万,另有经税务机关核定的2013年亏损为70万元,则201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万元。
A、72.5B、75C、77.5D、92.54、下列收入是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有()。
A、转让财产收入B、财政拨款收入C、国债利息收入D、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5、2019年某企业当年实现自产货物销售收入500万元,当年发生计入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60万元,企业上年还有35万元的广告费没有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是()万元。
A、15B、60C、75D、956、某生产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52万元。
2018年尚未抵扣的广告费90万元,则2019年税前准允扣除的广告费为()万元。
A、52B、142C、135D、2257、某外商投资企业2019年取得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项目已列收支为: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国债转让收益6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A、3920B、3940C、3980D、40008、某企业2019年度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50万,直接向某大学捐款10万元,均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A、400B、412C、460D、435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的确认不正确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25•【文号】国税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2000年2月25日)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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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人和其他收人。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人、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
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
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人,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人。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人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红利是指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
包括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
2
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影响总部经济- 一份深刻影响“总部经济”格局的税收新规即将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拟定的大型企业汇总(合并)纳税管理办法以及退税办法即将发布,办法规定,成员企业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初步确定为30%.
这意味着,税收收入向总部机构所在地区转移的格局将出现变化。
目前,企业所得税占地方税收的2成左右,在发达地区比例更大。
关于汇总企业如何缴税,国税总局进行了一年的探索,开了多次全国性会议。
之所以要重新规定汇总缴税办法是因为,企
业在一个地方设立分公司,却不在当地纳税,这种情况令地方颇为不满,也加大了区域财力不平衡现象。
企业反对属地预缴
大型企业总公司多数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几个大城市。
目前全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有180余家,北京市占有90余家,其中西城区38家,约占全国的20%.2006年这38家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是812亿元,占西城区国税局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93%.这38家企业的下属二级成员企业近1300家,各级成员企业多达几万家,其大部分分布在全国各省市。
对于现行政策,一些地方已表达了不满。
长江航运集团在江苏占据一个港口,造船并出口,地方提供部分配套,但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财政经常跟他们谈,希望在江苏多少交一些税,但他们往往都会强调按照国家政策来。
”江苏省国税局官员说。
今年1月,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就曾派代表进京表达建议,希望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能在新疆交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已交
的能适当提高缴纳比例。
但是目前实行汇总缴税的企业大多希望总公司全额汇总纳税,而不用属地预缴。
4月2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与中国税网组织的“大型企业税收管理”论坛上,十家大型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探讨汇总缴税方式,建议继续维持现有的政策进行汇总纳税,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公司有很大一部分费用和赔款成本,由总公司统一来核算,无法下划到各个营业机构。
如果实行就地预缴政策,将造成计税所得额的不准确。
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张志勇认为,就地预缴是比较落后的一种方式。
他说,如果总分机构搞就地预缴的话,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这么多年了,没有就地预缴的等于走回头路。
从中国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始,就批准了一批汇总缴税的中央大型企业,包括石油石化企业、银行、民航、保险公司等,后来陆续增加了多家证券公司。
多年来,国税总局对这些企业均有
针对性的特殊文件。
汇总缴税政策降低了企业纳税成本,有利于大型企业集中管理。
但实行汇总纳税,耗用了当地资源,留下污染和排放,税收收入却向总机构所在地区转移。
预缴比例争议
2006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各地稽查局开展大型汇缴企业税务稽征管理调研。
今年3月底至4月初,国税总局在上海汇总各省调研结果,初步形成全国汇总报告。
各省区均希望他们的调研和意见能影响属地预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说:“汇总纳税是否就地预缴,以及预缴比例多少,对地方税收收入影响非常大。
”
江苏国税局一位官员说,江苏省的意见是60%预交地方,“银行现在都是这个比例”。
过去属于江苏省的扬子石化被中石化并购后,税收从100%交江苏改为60%.“现在石油石化企业利润那么高,40%就是好几个亿”。
这位官员说。
去年扬子石化销售额达180亿元。
目前,大型企业汇总缴税就地预缴比例有15%、40%、60%不等。
是否就地预缴,预缴比例应该多少,这个问题从国税总局开始调研就一直争论。
据北京市国税局官员解释,根据多轮讨论,他们发现在现阶段通过财政解决各地的问题,在时间和操作上难度比较大,所以,出台一部简单的管理办法,就地预缴。
而预缴比例并没有采纳地方提出的60%,而是中间值30%.
因为就地预缴以后和当地财政利益捆在一起,所以60%的预缴比例,很容易造成超缴,但退税是个很麻烦的事情,所以比例定在了30%.这些争论使原本在2006年底计划出台的文件一直推迟到了今天还未正式露面。
“文件下发后,应该是以回溯的方式从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北京市国税局官员说。
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常表现为分公司应税所得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
届时,汇总缴税的不只目前的一百多家大型企业,而是包括了所有具有总分公司的企业。
北京市国税局官员说,即将出台的文件很可能是具有短期效用的文件,新法实施后,应该会有新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或细则中出现,这个文件也可以说是对2008年后出台新的措施的尝试。
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