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教材精华电子版+精华习题(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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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个人理财业务管理

考纲要求

8.1 个人理财业务合规性管理

8.1.1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8.1.2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8.1.3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8.2 个人理财资金使用管理

8.3 个人理财业务流程管理

8.3.1 业务人员管理

8.3.2 客户需求调查

8.3.3 理财产品开发

8.3.4 理财产品销售

8.3.5 理财业务其他管理

8.4 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案例

8.4.1 理财产品开发合规性管理案例

8.4.2 理财产品销售合规性管理案例

8.4.3 理财产品售后合规性管理案例

内容详解

一、个人理财业务合规性管理

两个重要文件: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至2009年l2月31日,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共颁布与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三个“办法”、两个“指引”和九个“通知” (见表8—1)。

内容主要涉及如下三个主要方面:

①三个“办法”推动了三类产品的发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介绍了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分类、界定了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条件与风险管控措施等主要内容,推动了与境外金融衍生品挂钩的外币理财产品的发展。2007年7月3日修订版颁布实施。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明确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与定义、业务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推动了人民币个人理财业务的飞速发展;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代客境外理财的业务准人管理、投资购汇额度和汇兑管理、资金流出入管理和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推动了国内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共与九个国家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②两个指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指导;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界定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基本要求、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主要内容。

③九个通知的内容主要涉及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备制度、投资方向、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等重要内容。

这些规范构成了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框架和业务管理框架。

(一)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3)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机构设置与业务申报材料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②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③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④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不需要审批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将以下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①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②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③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④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⑤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

⑥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

⑦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⑧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①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

②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

③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

④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⑤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的报告外,银监会在2009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2.关于业务制度建设的要求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制度建设方面,2005年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办法》相关的制度建设要求还包括: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2)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4)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5)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6)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7)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8)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在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

(1)商业银行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2)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3)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在银监会2009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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