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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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8 天;
3、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4、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产假天数。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 省、
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
15 天的护理假津贴。
护理假津
1、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贴
费的基数除以 30 天计算;
2 、护理假津贴 =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产假天数。
首次产检费用共 185 元,在妇幼保健院
( 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 (站)进行,产后访视共 30 元,由社区卫生保
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 健院上门完成。
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医院等级
( 2)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 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
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
生育医疗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费支付标 项
( 3)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准及个人 标准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
90%(含)时,按实际费用
目
90%低于
结算办法
门诊产前检查 515 元 515 元 515 元 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00%(含 ) 时,按定额减免; 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
顺产 2000 元 2200 元 2500 元
标准 100%低于 150%(含 ) 的部分,个人自付 30%,医
助娩产
2100 元
2400 元
2800 元
疗机构负担 30%,生育保险基金减免 40%;生育范围
剖宫产
2600 元
3100 元
3900 元 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
人工引产 1400 元 1700 元 2000 元 30%,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年
人
门诊
450 元
500 元
600 元 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流(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
医疗费用的结算。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时按实
际费用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时按定额减
免。
住院1000 元1200 元1500 元
1 、放置宫内节育器80 元,取出75 元;
2 、皮下埋植术100 元,取出 55 元;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
计划生育
3 、输卵管结扎术1500 元;(含)以内的部分,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
手术费项
4 、输精管结扎术500 元;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
目和标准
5 、输卵管复通术3000 元;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6 、输精管复通术2000 元。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可以申请办理转院。转往武汉转诊转院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 日内,由用人单位携申报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
部分,个人自付 50%。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 所社长驻外地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职工长驻外地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 日内申报,由单位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 。
生育医疗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目录有关增补的规定,其中 B 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