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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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厅字〔2004〕33号

关于印发有关全国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

为了规范机关各部门财务管理秩序,明确各项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及报销规定、开支标准等规定,重新修订了《全国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规定》、《日常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探亲路费报销规定》、《学习培训费用报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试行)》、《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到地方与到全国妇联挂职干部福利待遇规定(试行)》9项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妇联办公厅

2004年12月30日

全国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机关的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均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得截留、转移或挪用各项资金。

二、预算程序及管理

第二条每年7月中旬,财务处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各部门如实编制部门预算,8月下旬报财务处。

第三条财务处按照“保障重点,压缩一般”原则,编制全年及各部门经费预算方案,经书记处办公会批准后,9月上旬一报财政部。

第四条财务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机关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正式预算,12月上旬二报财政部。

第五条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按年度用款计划拨付,财政未批准,当年不予安排支出。

第六条预算内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特殊情况,需经书记处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向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办理经费预算调整或追加等手续。

三、支出范围

第八条行政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会议、大型修缮、专项活动。部门包干经费属行政日常公用经费。由办公厅财务处根据上年执行情况适当调整、核定。主要用于部门的办公费、邮寄费、电话费(市话费、长途话费)、交通费、差旅费、报刊费、业务费(开支在5千元以内的小型专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九条离退休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管理机构经费。

第十条专项业务经费:

1、外交外事支出包括外交支出(出国费、招待费、其他外事费用)、港澳台出访接待费和国际组织支出(向联合国妇女组织捐赠和支付国际组织会费)。

2、对外援助经费,主要用于向发展中国家妇女儿童组织提供小型实物援助支出。

3、支援不发达地区经费,专项用于“双学双比”活动支出。

4、国妇儿工委办经费,主要用于办公室日常公用和“两纲”的实施以及督查等支出。

5、购汇人民币限额,主要用于妇联系统内出国团组国外支出及个人兑换所需外汇、专家用汇、国际组织支出用汇等支出。

6、其他专项业务经费,根据财政年度批复的预算执行。

7、代管经费,根据委托部门经费使用意见和代管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开支。

第十一条住房改革经费,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支出。

第十二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妇女儿童专项费用支出及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福利及生活补贴等。

四、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行政经费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千元以内及日常公用经费中的供暖费、印刷费、伙食费、差旅费等,由财务处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千元—5万元由办公厅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30万元由主管办公厅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各部门包干经费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离退休经费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由主管离退休干部局书记审批。

第十六条专项业务经费审批

1、外交外事(含组织部港澳台出访、接待)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

万元以内由国际部(或组织部)部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国际部(或组织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2、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兑换外汇,统一由国际部主管部长审批。

3、对外援助经费,一次性援助在5万元以内由国际部主管部长审批;一次性援助在5万元以上由主管国际部书记审批。

4、双学双比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发展部部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发展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5、国妇儿工委办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6、其他专项业务经费,如列入行政项目经费,按行政经费审批权限执行;如列入专项业务经费,按专项业务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代管经费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使用部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第十八条自筹资金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内由办公厅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30万元由主管办公厅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五、包干经费内部结算及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部门包干经费实行内部结算制。

第二十条为节约资源,执行“严格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的原则,对包干经费执行较好、且有结余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机关报送财政部、中直管理局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及有关报表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核,报办公厅主任及主管书记审批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每月向办公厅主任报告当月预算执行情况,年中向各部门书面报告包干经费使用情况,同时报告分管书记;年底向书记处提供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机关审计监督和上级机关的审

计检查。

七、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二十四条查阅会计凭证或会计档案,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有关人员协助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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