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行业精制)
妇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妇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医疗事故案件往往都是我们不愿碰到的,可是有些医疗事故又是我们目前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提高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妇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医疗事故案件往往都是我们不愿碰到的,可是有些医疗事故又是我们目前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提高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妇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1993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5月28日开始共同生活,不久第三人怀孕。
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第三人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欲终止妊娠,但原告不同意,双方产生异议。
1994年11月29日,第三人陈X到XX市中心妇产简直医院住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
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 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在进行各种常规检查后,于1994年12月5日由主治医师被告李X为第三人陈X注射药物引产,终止妊娠。
原告逐告XX市人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第三人怀孕后欲终止妊娠,但本人不同意。
1994年11月29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利在“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X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终止了第三人的妊娠。
被告的行为剥了本人按照连胜自重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本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
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 元。
在各大新闻媒介赔礼道歉意。
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辩称:医院按照第三人的意愿,在其职责任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
有关医疗制度中没有引产手术必须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
家属是为了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意外等情况,让他们予以理解,以保护患者对病情的了解权。
医疗法律案例研究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产妇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25号该案张雅雯因与乌鲁木齐雅蓝妇幼医院(以下简称雅蓝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应当说具有一定代表性,小编特此和大家分享。
事实经过:2006年11月8日21时25分,张雅雯之母史月芝以史小丽的名字,到雅蓝医院产科就诊,其以“停经7月,阴道流水31小时”为主诉,经检查诊断:1、孕3产1孕30+5周妊娠,枕左前未临产;2、胎膜早破;3、先兆早产。
2006年11月12日12时8分,史月芝自然分娩一女即张雅雯,体重1000克,诊断:早产儿。
2007年5月10日,张雅雯在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
2009年4月21日,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小儿脑性瘫痪,治疗建议:综合康复训练。
史月芝认为雅蓝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故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祥云鉴定所)对雅蓝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在诊断护理过程中,诊断明确,一般治疗原则正确,但在期待治疗过程中,医方在手术志愿书病历记载中未告知患方剖宫产手术的利弊。
对羊水动态监测不够,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只做了一次b超检查;而且对羊水过少可导致胎儿缺少脐带受压等严重后果未详尽告知。
因此,医方存在过错与鉴定人目前脑瘫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在疾病发展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因此,患方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医方过错为次要责任。
被鉴定人张雅雯机体损伤的伤残为iv级(4级)伤残。
同时,2006年11月9日行胎心监测,报告者签字时间为11月8日,此报告单对该所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
2、2006年11月13日影像学诊断报告无医师签名。
护理记录中记载:史小丽于11月13日行清宫术一次。
产科医疗纠纷案例3
转诊途中持续静脉输液,产妇阴道仍流血
不止。
• 23时转入县医院,入院时面色苍白,口唇
紫绀,呼之不应,扪不到大动脉,四肢肌 无力,皮肤湿冷,未闻及心音及呼吸音,
35
• 立刻行心脏按压、建立静脉通道,给予静 滴肾上腺素、多巴胺等,抢救30分钟无效,
产妇于23时30分死亡。
• 死亡诊断:1、失血性休克,DIC;2、呼吸 循环衰竭;3、产后出血。
为:医方为产妇行剖宫产前未听胎心,也
未做其他辅助检查,无证据证明术前胎儿
宫内死亡;
45
• 胎儿娩出未按分娩机转操作。违反诊疗规
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 胎儿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
因果关系,
•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
方承担主要责任。
46
• 案例27、胎儿死亡 • 孕妇因“停经9+月、不规律性腹痛30分 钟,已破水”,于2004年7月19日21时 入某乡中心卫生院待产。 • 查体:宫高33cm,腹围96cm,胎膜已破, 宫缩不规律,宫口开大1cm,胎位LOA, 胎心136次/分。
4000g,初步诊断:1、40+6周妊娠,2、胎 位LOA。
• 当日9时给予人工破膜, 12时45分宫口开
全,胎头娩出后,出肩困难,腹部加压,
18
• 于13时娩出一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8分,
5分钟评9分,胎儿体重5000g, • 产后右上肢肌张力差,无自主活动,医方
考虑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当晚20时20分转
47
• 7月20日3时行阴道检查,发现脐带脱出,
宫口开大30cm,胎心30-50次/分,即行还
纳术未成功,即告知患者及家人, • 胎儿有胎死宫内的可能,产妇及家属同意
产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2019年6月,该院妇产科接诊了一位孕妇,经检查发现该孕妇患有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为确保母婴安全,妇幼保健院建议孕妇进行剖宫产手术。
孕妇及其家属同意并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2019年7月1日,孕妇在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剖宫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操作失误,导致胎儿头部受到损伤。
术后,胎儿被诊断为脑瘫。
孕妇及其家属对手术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妇幼保健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胎儿脑瘫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妇幼保健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妇幼保健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妇幼保健院作为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胎儿头部受到损伤。
因此,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疗过错与胎儿脑瘫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胎儿头部受到损伤后,被诊断为脑瘫。
结合医疗过错与胎儿脑瘫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妇幼保健院医疗过错与胎儿脑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妇幼保健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2)误工费:根据患者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
(3)营养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日计算。
(4)护理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日计算。
(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患者精神损害程度,按日计算。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妇产科医疗纠纷是指在妇产科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过失、不当操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引发纠纷的案件。
以下将以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原因、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减少和解决妇产科医疗纠纷。
本案例涉及李女士在一家妇产科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李女士在手术后出现发热、腹痛等症状,并且伤口处感染。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女士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但是她对医院和医生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首先,该案件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原因可能涉及医疗过失。
剖腹产手术是一种常见的妇产科手术,但手术需要非常精细的操作和严格的无菌环境。
如果医生在手术中没有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或者没有及时进行感染防治措施,就有可能导致伤口感染和并发症的发生。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对医生是否违背了医疗操作规范进行调查和判断。
其次,该案件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一方面,医疗机构可能会因为涉嫌医疗过失而面临患者的诉讼和索赔,由于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自己的无过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医生的职业声誉和信任度也会受到影响。
一旦医生被指控有医疗过失,尽管最终判定结果可能不同,但之前的争议和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能很难挽回。
最后,为了减少和解决妇产科医疗纠纷,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医疗行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其次,医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加强诊疗技能和沟通能力,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患者满意度。
再次,加强对患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提供公正的解决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都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抚。
综上所述,妇产科医疗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且影响深远的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医疗过失是导致妇产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减少和解决妇产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加强质量管理和培训,患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建立有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昆明医科大学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题目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以云南省玉溪市丫医院为例学院:法医学院专业:法学专业_______姓名:纳潇_________学号:200920019指导教师:官莉娜_________二O一三年五月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2013年5月25日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以云南省玉溪市丫院为例摘要(目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不满意,引起患方投拆,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的医患纠葛。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妇产科由于创伤操作多、患者预期高,往往是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科室之一,以妇产科医疗纠纷为研究对象可以较好地代表手术科室的情况。
本文采用回顾性调查的方法,对玉溪市丫院2011-2012年的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归纳并分析其中的典型案例,以期总结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正确处理的方法等,为以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为我国医院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医疗纠纷;妇产科;医患关系;Case analysi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bstetrics and Gyn ecology【Abstract ] Medical dispute is not satisfied with the quality of medical care for patients with medical personnel or medical institutions, causes the patie nt complai nts, the resp on sibility or econo mic compe nsati on of medical disputes. In rece nt years, a grow ing nu mber of medical disputes, obstetrics and gyn ecology operati on patie nts due to trauma, high expectati on s, is ofte n one of the most departme nts of medical dispute, in obstetrics and gyn ecology medical disputes as the object of study can better represent the operation Department. This paper uses the method of retrospective survey, summarized the obstetrics and gyn ecology medical dispute cases in Yuxi duri ng the years of 2011-2012 Yhospital and the an alysis of typical cases, to summarize the causes of medical disputes, the correct processing methods, provide a referenee for future related work, provide a refere nee for our country hospital obstetrics and Gyn ecology medical disputes preve ntio n work.【Key words】Medical dispute ; gynaecology and obstetrics ; doctor-patient relati on ship医疗卫生是一个咼风险行业,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确定的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在这样的环境下,医疗纠纷日益增多。
妇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妇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妇产科医疗纠纷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一类,涉及到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本案例是一起涉及到孕产妇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纠纷案件。
二、案例经过1. 病人信息张女士,32岁,家住某市区。
2. 就诊情况2019年1月5日,张女士来到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就诊,因为孕期高血压已经37周,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
手术由该医院主任医师李某主刀,麻醉由该院麻醉科主任王某负责。
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测的并发症:张女士子宫大出血。
李某立即采取了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
经过3天紧急治疗后,张女士终于脱离危险。
3. 医患争议张女士认为,在手术前未被告知可能存在子宫大出血的风险,并且手术后医生未能及时治疗,导致她的生命受到了威胁。
因此,她提起了医疗纠纷诉讼。
4. 法院判决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2)李某在手术中采取了正确的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3)王某在麻醉过程中表现出色,无责任;(4)张女士因为手术并发症需要进行治疗,但治疗费用不应由医院全部承担。
三、案例分析1. 医学分析剖腹产是一种常见的孕产妇分娩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子宫大出血是剖腹产中比较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在手术前,医生应该向患者详细介绍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在手术中李某采取了正确的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
2.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必须遵循“先不伤害”的原则,尽量减少患者的损伤。
同时,医生也应该在手术前向患者介绍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如果医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产科医疗纠纷案例2
• 5%GNS 500ml加催产素20个单位静滴后, 宫缩良好,查子宫硬阴道裂伤,阴道内仍 流出暗红色的不凝血约200ml,给予止血敏 5g静推,10%GS 500ml、VitC 3g、ATP 40mg、COA 100个单位、VitK120mg静滴, 产后半小时产妇一般情况良好,血压 14/8Kpa,脉搏90次/分,
• 结论:本病例属于三 级丙等医疗事故,医 方承担主要责任。
• 案例17、取环致子宫、小肠穿孔。
• 患者于2003年3月18日到某县乡卫生院取 宫内避孕环。医方在取环过程中致患者子 宫、肠管穿孔。
• 当日晚19时10分入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B超示膀胱充盈差,仅见子宫及宫内节育 器。
• 胸腹透视:心肺正常,双膈下新月形透亮 区,提示消化道穿孔。
• 内诊:宫颈未消,宫口容指,胎膜未破,衔 接“-2”。胎心正常,诊断:孕39+6周妊娠 临产、LOA”, 次日凌晨1时15分出现规律 性宫缩,并逐渐加强。
• 4时行阴道检查,先露头,衔接“-2”,宫颈 软,宫口容指,胎膜未破,胎心正常。
• 8时20分再次行阴道检查,胎头衔接“-2”, 宫颈软,宫口容指,胎膜未破,并做B超检 查均正常,
• 心率100次/分,律齐,心音低,双肺未闻及 明显异常,宫底脐下2cm,外阴、阴道有血 迹,阴道少量流血,血不凝,
• 宫颈松软,收缩如袖口状,宫颈外口内似 有裂伤不完整,子宫收缩好。
• 入院诊断: • ①产后出血; • ②失血性休克; • ③DIC。
• 立即给病人吸氧,快速输液输血,纠正酸 中毒治疗。心电图示窦速,病情继续恶化,
• 初步诊断: • 1、子宫穿孔; • 2、消化道穿孔; • 3、弥漫性腹膜炎。
• 3月19日10时15分在 硬膜外麻醉下为患者 行子宫穿孔修补术+肠 切除术+小肠端-端吻 合术。于5月23日痊愈 出院。
妇产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王,女,28岁,已婚。
2020年,小王因怀孕来到某市某医院进行产检。
在孕期,小王按照医院的要求定期进行产检,并与主治医生建立了良好的沟通。
2021年5月,小王进入预产期,但因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医生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
2021年5月20日,小王入住该医院妇产科,准备进行剖宫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由于麻醉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小王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严重低血压,手术被迫中断。
经过紧急抢救,小王的生命得以保全,但不幸的是,手术过程中胎儿死亡。
术后,小王对医院的治疗和护理产生了质疑,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胎儿死亡。
于是,小王向医院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的诉求。
医院则认为,手术过程中虽然出现了意外,但并非医院主观故意,且已经尽到了抢救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麻醉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小王出现严重低血压,手术被迫中断。
这一事实表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构成了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小王遭受人身损害,且该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小王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产科医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案情经过2019年3月,张某某怀孕,孕期期间在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
2019年11月,张某某在被告医院分娩,生下一男婴。
然而,婴儿出生后不久,医生发现婴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张某某及其家人对婴儿的健康状况感到担忧,遂向被告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在被告医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中,医生曾告知张某某存在妊娠高血压、糖尿病等风险,但并未告知存在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的风险。
张某某及其家人认为,被告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先天性心脏病,导致婴儿出生后病情严重。
张某某及其家人与被告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张某某在被告医院分娩,生下一男婴。
2. 婴儿出生后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3. 被告医院在产前检查中告知张某某存在妊娠高血压、糖尿病等风险,但未告知存在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的风险。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法院审理如下:1. 被告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未告知张某某存在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的风险,存在过错。
2. 婴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与被告医院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产科医疗法律案例,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中告知义务的认定。
产妇坠楼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在某市一家医院,一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突然坠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产妇家属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产妇坠楼,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
二、案件事实产妇李某,因妊娠并发症,被安排在某市某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
手术前,医院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告知其手术风险。
手术过程中,李某出现意外,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
然而,在抢救过程中,李某突然从病床上坠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严密的看护,导致其有机会坠楼。
2. 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延误了救治时机。
3. 医院在手术前未充分告知李某手术风险,导致其心理压力大,可能影响手术效果。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医疗责任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医疗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向患者说明,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案件事实,医院在手术前已对李某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告知了手术风险。
因此,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
2. 医院是否尽到护理义务关于护理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对病人进行护理。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护理。
”可见,医院有义务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护理。
在本案中,李某坠楼的原因尚不明确,但根据医院提供的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医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已尽到护理义务。
3. 医院是否尽到抢救义务关于抢救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抢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病人进行抢救。
产科医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女士,女,28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李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案情简介2018年10月,张女士因怀孕32周,出现规律宫缩,被家人送往某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
入院后,医院进行了常规检查,确认胎儿宫内发育正常,孕妇无严重并发症。
经医生评估,决定进行剖宫产手术。
2018年10月15日,张女士在全身麻醉下进行了剖宫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新生儿出生后出现了呼吸抑制的症状。
医院立即进行了抢救,但新生儿抢救无效,最终宣告死亡。
张女士对医院的抢救措施和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
为此,张女士将某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医院在新生儿窒息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新生儿窒息的后果是否与医院的过错有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调查:1. 新生儿窒息抢救记录:法院调取了新生儿窒息抢救记录,记录显示,新生儿出生后立即出现了呼吸抑制的症状,医院立即进行了抢救,包括吸氧、心肺复苏等措施。
2. 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新生儿窒息抢救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但存在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当等过错。
3. 新生儿死亡原因:经过鉴定,新生儿死亡的原因为新生儿窒息,与医院的抢救措施不当有关。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新生儿窒息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新生儿窒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医疗损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发生了一起产妇法律纠纷案件。
产妇李某在分娩过程中,因医院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其子宫破裂,新生儿死亡。
李某认为医院负有直接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李某于2019年10月怀孕,孕期各项检查均显示正常。
2019年12月,李某入住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待产。
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子宫破裂,新生儿不幸死亡。
2. 协商未果:李某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
3. 诉讼提起: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对李某子宫破裂负有直接责任?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对李某子宫破裂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分娩过程中,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子宫破裂,新生儿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分娩过程中,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子宫破裂,新生儿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了赔偿金额:(1)医疗费:李某在分娩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为10万元。
(2)丧葬费:新生儿死亡产生的丧葬费用为5万元。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经院外专家会诊,考虑剖宫产术 后不足20天,阴道大出血3次, 抗炎缩宫治疗不好,B超提示宫内 残留,恐伤口愈合不佳,不可冒 失清宫,与家属交代病情后,同 意做子宫次全切除,病理诊断: 胎盘植入形成息肉,术后家属以
切除器官为由,要求赔偿。
原因分析
一.主刀医师为住院医师,经验不足,术 中未能及时发现胎盘植入情况。
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
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而病人及家属法律意识增强, 要求医护人员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1 交待病情不到位:
患者及家属怀着焦 急和期盼的心情来
2 到医院,就是希望 治好病,解除痛苦, 希望医生技术高超, 医到病除。
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3 和规章制度以及医 疗水平不过硬
医患关系不良及媒体的恶意炒作:
五.呼吁社会支持
○ 加强医学宣教:医学行为的风 险是人类的风险,而不是医生 这个单一职业的风险。
六.对医疗纠纷进行早期有效干 预
谢谢您的聆听!
演讲人姓名
增加 三. 医疗纠纷与社会多因素密切相
关,短期内难以根除和解决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特点
一.妇产科医疗纠纷发生率高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诉讼标的
大,判决赔偿额高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涉及环节
多 四.妇产科医疗纠纷处理难度
大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分析
1, 因科室管理不善引起的纠纷 案例一
病例1,患者,女,35岁。主因宫内孕39周,瘢痕子宫 临产入院。在连硬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手术当晚给孩 子换尿布时发现紫外线灯光较暗,误认为医院专门为换 尿布所配置的灯光,换好尿布一直开灯至天亮,时长约 5h,第二天早上查房,发现产妇眼疼,畏光流泪,面部 潮红水泡,新生儿因有布蓬遮盖仅面部轻度潮红,请眼 科会诊,诊断紫外线灼烧,电光性眼炎,给予相应的治 疗,1周后痊愈,家属要求赔偿。
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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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贝林1/3支肌肉注射,脐静脉注入 50%GS10ml、维生素C 0.5×1/2支、尼克 刹米0.375×1/3支。
19
20
且未调整催产素的滴速,出现肩难产,处 理措施不当,导致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 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患儿的右上肢功能障碍与医方的医疗过失 行为有因果关系。
结论 :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 方承担完全责任。
21
案例40、孕妇死亡 患者因停经2月余,于2007年3月10日
入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 妇科检查:宫颈息肉。分泌物检查:
12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 为:医方在接生过程中无违规行为。患儿 右侧臂丛神经麻痹是巨大儿经阴分娩的产 科并发症。
但患儿出生后第二天,医方发现其右上臂 不能活动,未及时诊断和治疗,存在医疗 过失行为。
13
患儿的右上肢功能障碍与医方 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 关系。
结论 :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 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23
3月14日9时,患者因身体不适再次入某社 区卫生服务站就诊。
给予输液治疗,处方: 10%GS1000ml,维生 素C 2.0g,维生素B6 0.2g静滴完回家。
24
19时40分,因头晕、乏力5天,头疼呕吐 半天,第三次入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
查体:P:70次/分,R:18次/分,颈强直, 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建议转上级医院。
B超检查示:单胎头位、胎盘成熟度Ⅰ°, 血常规:WBC:11.5×109/,L:20%,
妇科医疗事故案例
妇科医疗事故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患者基本信息2.就诊医院及医生二、事故经过1.患者就诊原因2.诊疗过程3.事故发生及后果三、事故原因分析1.医务人员操作失误2.医疗设备问题3.沟通不当四、事故处理及影响1.医院采取的措施2.患者维权过程3.对医疗行业的影响五、反思与建议1.加强医务人员培训2.提高医疗设备质量3.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正文:【案例背景】患者张女士,35 岁,因月经不规律且伴有痛经,前往某三甲医院就诊。
接诊医生为李医生,具有多年妇科临床经验。
【事故经过】1.患者就诊原因:张女士因月经不规律且伴有痛经,影响正常生活,故前往医院就诊。
2.诊疗过程:张女士在李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B 超检查,结果显示子宫肌瘤。
李医生建议进行子宫切除术。
3.事故发生及后果:手术过程中,李医生在切除子宫时误切了张女士的输卵管,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
术后,张女士及其家属发现此问题,并向医院提出质疑。
【事故原因分析】1.医务人员操作失误: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输卵管和子宫的解剖结构掌握不准确,导致误切。
2.医疗设备问题:手术过程中使用的B 超设备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影响了医生的判断。
3.沟通不当:术前,李医生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需求,未详细告知手术风险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术后也未能及时与患者沟通,解决问题。
【事故处理及影响】1.医院采取的措施:医院在得知情况后,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同时,为张女士提供了医疗费用减免及一定的经济补偿。
2.患者维权过程:张女士及其家属在律师的建议下,与医院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
3.对医疗行业的影响:此案例引起了社会对医疗安全的关注,推动了医疗行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反思与建议】1.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减少操作失误。
2.提高医疗设备质量:医疗设备直接关系到诊疗结果,应加强对设备的质量管理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妇产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甲)因怀孕,于2019年3月5日入住被告(以下简称乙医院)妇产科。
经过检查,甲被诊断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乙医院在甲入院后,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2019年4月1日,甲因临产入院,乙医院妇产科医生对其进行剖腹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医生在甲的子宫内发现了一块较大的胎盘,未能及时取出。
术后,甲出现了严重的大出血,经抢救无效,导致其子宫切除。
甲在术后身体严重受损,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状态极度不稳定。
甲认为,乙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遭受严重损害。
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法院审理乙医院在庭审中辩称,甲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大出血,是由于甲自身原因造成的,并非乙医院医疗行为所致。
乙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存在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乙医院在甲的手术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取出子宫内的胎盘,导致甲出现严重大出血,最终导致子宫切除。
乙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与甲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乙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三、法院判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乙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具体如下:1. 甲的医疗费:根据甲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乙医院应赔偿甲医疗费共计人民币XX元。
2. 甲的误工费:根据甲提供的收入证明,乙医院应赔偿甲误工费共计人民币XX元。
3. 甲的护理费:根据甲提供的护理费发票,乙医院应赔偿甲护理费共计人民币XX 元。
4. 甲的营养费:根据甲提供的营养费发票,乙医院应赔偿甲营养费共计人民币XX 元。
5. 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甲的精神损害程度,乙医院应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医院赔偿甲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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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1)未能严格掌握胎头吸引术的适应证,盲目做胎 头吸引,致使软产道损伤,违反操作规程。
(2)缝合技术欠佳,致术后阴道后联合上提,影响 性交。
(3)由于操作时间长,麻醉效果欠佳,给病人心理 造成创伤,致使二次修补术也未能达到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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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患者,女,25岁。主因宫内孕40周要求剖宫产入 院,当日在连硬外麻醉下剖宫产,由于麻醉欠佳, 取头困难,多次取头未成功,术者即于下段切口 上方用剪刀行T型切开,胎儿顺利取出,后被家属 发现患儿右侧耳廓有约1cm边缘整齐的切口,周边 有渗血,立即请五官科缝合,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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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院外专家会诊,考虑剖宫产术 后不足20天,阴道大出血3次, 抗炎缩宫治疗不好,B超提示宫 内残留,恐伤口愈合不佳,不可 冒失清宫,与家属交代病情后, 同意做子宫次全切除,病理诊断: 胎盘植入形成息肉,术后家属以 切除器官为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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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1)主刀医师为住院医师,经验不足,术中未能及 时发现胎盘植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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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患关系不良及媒体的恶意炒作: 由于医疗费用、个别的“红包”问题及 “药品回扣”问题,使得医患关系紧张, 相互不信任,导致医患关系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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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范策略及原则
1、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制度、操作常规,打破习 惯性思维,做到有章必循,提高服务质量。
2、增强服务意识,掌握沟通技巧,适当的降低 患者和家属的期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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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1)交接班制度不严格遵守,口头交班接班后不 主动查验病人;
(2)未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值班医生开会属擅 离职守,致使产妇分娩在床上;
(3)接班医护人员应该知道产妇有急产史,二胎 可能分娩过程更快,尽管母婴未出现问题,但家 属对于没能在产房内分娩耿耿于怀,心理上无法 接受。
8
2,基础理论不足,临床经验缺乏所致纠纷 案例一
主讲人: 李怀迟 南平市妇幼保健院
专业分享
1
一、医疗纠纷形势纵览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特点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四、医疗纠纷的原因 五、防范策略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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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形势纵览
❖1、“医闹”大量增加 ❖2、诉讼标的及裁判赔偿额大幅度增加 ❖3、医疗纠纷与社会多因素密切相关,短期
内难以根除和解决
3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特点
❖1、妇产科医疗纠纷发生率高 ❖2、妇产科医疗纠纷诉讼标的大,判决赔偿额
高 ❖3、妇产科医疗纠纷涉及环节多 ❖4、妇产科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大
4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1, 因科室管理不善引起的纠纷 案例一
病例1,患者,女,35岁。主因宫内孕39周,瘢痕 子宫临产入院。在连硬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手术当 晚给孩子换尿布时发现紫外线灯光较暗,误认为医院 专门为换尿布所配置的灯光,换好尿布一直开灯至天 亮,时长约5h,第二天早上查房,发现产妇眼疼,畏 光流泪,面部潮红水泡,新生儿因有布蓬遮盖仅面部 轻度潮红,请眼科会诊,诊断紫外线灼烧,电光性眼 炎,给予相应的治疗,1周后痊愈,家属要求赔偿。
2、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 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而病人及家属法 律意识增强,要求医护人员尊重病人的知 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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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待病情不到位: ❖患者及家属怀着焦急和期盼的心情来到医
院,就是希望治好病,解除痛苦,希望医生技 术高超,医到病除。 ❖4、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以及医疗 水平不过硬
3、加强学习。 4、在医院建立社区警务室,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2)过于自信,出现阴道流液,未能认真检查确诊, 而一味以阴道炎治疗,错过了保守治疗的机会,延 误了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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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患者,女,25岁。主因宫内孕40周,要求剖宫产住 院,入院当日在连硬外麻醉下剖宫产,术后经过良 好,1周拆线出院。出院第二天阴道大出血再次住 院,出血量约800ml,B超提示:宫内残留?切口愈 合欠佳?给予抗炎缩宫治疗,阴道出血减少,入院 第3天阴道出血约500ml,继续治疗观察,入院第6 天无明显诱因,阴道再次出血约10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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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1)由于麻醉பைடு நூலகம்佳,在术中造成取头困难; (2) T型切口时,一定要用手指指引,避开周围组
织,此种手术创伤是因取头到一定位置,由于着 急,取胎头在无手指指引的情况下,做T型切口, 极易损伤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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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纠纷的原因
1、服务观念滞后: 医护人员还没完全适应改革的新形势,工作 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服务态度欠佳等,缺 乏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
患者,女,60岁。主因右侧卵巢泡沫细胞瘤,行子 宫切除术,术前检查无明显合并症,手术由主治医 师主刀,术程顺利,术后经过良好,1周后拆线出 院,出院后即出现阴道流液,一直以阴道炎在门诊 治疗,2周后流液不止,请科主任会诊,经美兰膀 胱注射,诊断膀胱阴道瘘,住院行修补术导致纠纷。
9
分析原因:
(1)主治医师对老年人病理生理了解不够,膀胱下推 不足,致使缝合阴道残端时挂住膀胱,加之老年人 组织愈合能力减弱,致使膀胱阴道瘘发生。
(2)该产妇术前有多次人流史,该考虑到有胎盘植 入的机会,术前 应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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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水平欠佳,违反操作规程所致 ❖案例一
❖ 患者,女,26岁。主因宫内孕38周胎死宫内,引 产入院,入院后产程进展顺利,第二产程胎头下 降缓慢,行胎头吸引术,因胎头较高,术后软产 道损伤较重,缝合时间较长,术后阴道后联合上 提明显,影响性交,经二次手术修补,未能达到 理想效果,要求赔偿。
5
分析原因:
(1)病房管理不善,紫外线灯开关处无醒目警示 标志;
(2)事件发生在后半夜,夜班护士巡视病房不到 位,未能及时发现;
(3)事后医院处理态度不积极,致使家属反复上 告,拒绝出院。
6
案例二
❖ 病例2,患者,女,32岁。孕39周,二胎,因第一胎 急产在家分娩,故二胎要求医院分娩,住院待产, 于次日晨出现不规律宫缩,中午班护士1点钟查宫口 未开,下午2点接班,医生护士进行口头交接班,告 知此产妇无宫缩,宫口未开,接班医生护士未能查 验宫口情况,因下午医院开职工大会,留下值班护 士去开会,14点30分,产妇分娩在病床上,后经值 班大夫到场处理脐带及新生儿。家属因未在产房分 娩非常不满意,导致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