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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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课件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课件
(2) 天龙科技公司、东方电器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 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案例10-2
(3) 本案中李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 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行提示付款 时将支票丢失,被张某捡到,张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将 票据背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元,请问赵某 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5) 假设上一题中张某将票据赠与其女友许某,许 某不知道该票据是张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能取得票 据权利?为什么?
第十章 票据法
针对实际案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求学生分为正方、反 方两组进行辩论,将辩论结果填入下表。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案例10-1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 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 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 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 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 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四) 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货币用于支付 和流通以完成商品交换过程。当然,票据的流通不具有强制性, 只能在愿意接受票据转让的当事人之间流通。票据的流通功能 使得票据成为真正的有价证券。在此之前,票据还仅仅停留在 一般的债权证书的水平上。通过票据的流通,可以节约货币的 使用,减少流通费用,并简化结算手续。
(二)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 票据行为必须合法 4.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教学全套课件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教学全套课件
运行调控的模式和方法。 • 6.经济法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
第一章 导论
• 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一)适当干预原则 • (二)合理竞争原则 • (三)协调发展原则
第一章 导论
•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
备三个条件:一是经济法律规范;二是经 济法律事实;三是经济法主体。
第一章 导论
•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由于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参与经济法律关
系的主体也有差异。 •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管理关系主体主要是国
家机关和被管理的主体。
第一章 导论
•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
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 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 务的内容包括:
第一章 导论
•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1)以经济义务的产生划分,经济义务可
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 (2)以经济义务的表现划分,经济义务还
可以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 (3) 以经济义务的内容或对象划分,经济
第一章 导论
• 二、经济法的作用 • 1.经济法是上层建筑。它可以对经济制度、
经济运行体制给以强制性确认和保护。这 种确认和保护是依靠国家机器得以保障的。 •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 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 3.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 与协作关系。
第一章 导论
• 二、经济法的作用 • 4.经济法规范了涉外的经济关系。 • 5.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使用间接手段对经济
第一章 导论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PPT学习教案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PPT学习教案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47页/共108页
C
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的转让或授予他人行使。 以背书转让汇票后,背书人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
款的责任。 权利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 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粘单
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背书人签章 年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月 日
第44页/共108页
背书分类: 1、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背书的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委任背书、设质背书应分别记载 “委托收款” 和“质押”字样。 2、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和不完全背书)
“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第37页/共108页
2、相对必须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第48页/共108页
四 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1.承兑的概念 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
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 的行为。
第49页/共108页
2、特点 (1)承兑是付款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意
思表示; (2)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 (3)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4)承兑是要式行为。 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2)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0.1.3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付款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背书的形式
(1)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2)须记载背书日期 (3)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 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转让的限制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依法支付汇票所记载金额的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只 有汇票中的商业汇票才规定有承兑制度。
2)承兑的履行
(1)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 以外的票据债务人提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 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行使追索权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采取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 行为。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 票和见票即付本票。
10.3.4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汇票,则必须记载日期。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 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则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 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承兑的效力 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 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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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经济法律基础与实务》第十章 银行与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基础与实务》第十章 银行与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基础与实务
第十章 银行与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票据法
知识目标 掌握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业务内容及业务限制;商业银行
的经营原则、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票据行为的概念、种类与构成 要件,票据权利的概念、种类与票据权利的抗辩以及汇票基本制度。 熟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票据时效、本票与支票的特殊规则 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票据的功能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体制
我国中央银行采取单一制的组织形式, 中央银行本身由总行和分支机构构成, 但只能作为一个法人开展业务,实行集 中统一和适当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 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 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 的检查监督
(1)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检查监督。
(2)直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监 督。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相关 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 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2)达到《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
注册资本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
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
日升昌于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转为票 号,成为中国第一家专营银钱汇兑、存放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二).ppt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二).ppt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
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予以解除。
七、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述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 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 其他法定款项的—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的种类 (1)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的不同,可将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到期日到来之前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行使的追索权。 (2)根据行使追索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所行使的 追索权;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向追索人清偿了最初追索金额后所获得并行使的追索权。
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 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 还背书人。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 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五)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三、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 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 索权。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委付 证券。支票的特点: (1)支票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二)支票的种类 1.普通支票 2.现金支票 3.转账支票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行为的概念、分类与成立条件
1.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其要点如下: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2.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它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和保付等。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0
票据法
01
02
03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2)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职能
票据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是银行还是其他当事人,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票据法讲解PPT学习教案

票据法讲解PPT学习教案
3.汇票是一种信用证券 票据的作用之一,是可以充任 信用工具。当事人在进行贸易时,可以以票据的形式, 把某人的资金信誉作为货币来用。但就支票来说,它是 见票即付,信用功能很弱,在票据法原理上,它属于支 付证券。本票虽属信用证券,但根据我国《票据法》规 定,本票自出票日起,第付13页款/共期59限页 最长不超过2个月。因其 付款期限较短,信用功能就不是很强。而汇票,除了见 票即付的之外,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日付款和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其付款期限都可以大大超过本票。付款 期限越长,信用功能就越明显。所以,汇票与本票和支 票相比,它是一种典型的信用证券。
第8页/共59页
票据法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1.强行性。强行性法和任意性法是相对应的概念。 凡不允许以当事人的意思加以选择或变更适用的 法律,即为强行性法。反之,即为任意性法。调 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几乎都是强制性的,例如, 票据的种类、票据的格式、各种票据行为的款式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不允许 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选择或变更适用。这不仅与 民法所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同,而且与其他商 法所具有的强行性相区别。虽然商法都具有强行 性,但强行性的强弱各不相同,其中票据法的强 行性最为突出。票据法之所以具有显著的强行性, 是由于票据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性、流通性决定的, 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第9的页/共安59全页 ,促进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
3.票据的信用功能 票据的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信用交易不仅大量存在,而且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金交易则退居次要地位。票据 作为信用工具,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它既可 以作为商业信贷的重要手段,又可以用作延期付款的凭 证,还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 具的功能,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一般用作支付工具,没 有信用工具功能。 第6页/共59页

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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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概论 第10章 票据法PPT课件

经济法概论 第10章 票据法PPT课件

三、票据上的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第43条和《票据法解释》第41 条对票据上的签章作了详尽的规定:
(1)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 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 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 预留银行的签章;
(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 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 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5)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 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票据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 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一、票据和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即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或者委 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 价证券。
(二)票据特征
1.票据是要式证券 2.票据是流通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三)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和票据的基础关系
五、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抗辩 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 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 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 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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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 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 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签章行为, 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2.票据伪造的效力
(六)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
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 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五、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述 1.对物抗辩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 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 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 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论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概述 1.票据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己在见票时或指定的 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其中, 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 托银行机构付款的票据为支票。

2019-票据法课件 (课件)-文档资料

2019-票据法课件 (课件)-文档资料

票据 表 见 代 理 的
责任 归属
问:前例中票据责任如何承担?
选择一:第三人向本人主张表见代理之责
选择二:第三人向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之责
无权代理人可否以表见代理成立为由 主张免除其责任?
票据权利,即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

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
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据

特征一: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
而为的一切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
遵期提示
即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向票据 债务人或关系人现实地出示票据,
请求其支付一定的金额。
依法取证
即持票人为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 权利而遭拒绝或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而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证据。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 工作日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地点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4、远期汇票应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5、银行本票应在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6、支票应在出票日起10 日内内提示付款

同年10月,王某与本市几家商场进行音响器材交易。同年12月 王某在与红旗商场交易时,在未经郑某授权的情况下,以丽华
公司名义签发给对方一张价值6万元的支票。红旗商场对此事

毫不知情。
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前提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


客观要件:具备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主观要件:第三人善意
付款请求权(F)与追索权(Z)的比较
1、行使次序不同
F在前,Z在后
2、行使条件不同
Z的行使条件:(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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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四) 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货币用于支付 和流通以完成商品交换过程。当然,票据的流通不具有强制性, 只能在愿意接受票据转让的当事人之间流通。票据的流通功能 使得票据成为真正的有价证券。在此之前,票据还仅仅停留在 一般的债权证书的水平上。通过票据的流通,可以节约货币的 使用,减少流通费用,并简化结算手续。
(2) 天龙科技公司、东方电器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 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案例10-2
(3) 本案中李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 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行提示付款 时将支票丢失,被张某捡到,张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将 票据背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元,请问赵某 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5) 假设上一题中张某将票据赠与其女友许某,许 某不知道该票据是张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能取得票 据权利?为什么?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五) 信用功能
票据的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也是票据作为商业信 用工具的体现。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信用交易不仅大量存 在,而且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抗辩的 种种限制和票据债权人的严密保护,使票据成为一种可靠的信 用工具。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六) 融资功能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一、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 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非 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 上的非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一) 票据关系
1.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 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 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其中,票据的持 票人为票据关系的债权人,可以向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主张票 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付款人和在票据上签章的其他当事人 为票据关系的债务人,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
融资功能是票据的较新功能,主要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对 未到期的票据进行买卖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贴现行为。票据贴现 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 出售票据获得现金。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四、 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票据 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 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法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活动和票据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票据法是指有关票据的专门立法。一般 所说的票据法主要是指狭义的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五)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生命力在于流通,票据的核心功能就是流通。与其 他有价证券不同,票据可以通过在票据上背书或票据交付在当 事人之间自由转让,而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除非出票人有 禁止转让的记载。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依交付即可发生转让 的法律效力;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二)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 票据行为必须合法 4(三) 票据行为的代理 1.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2. 无权代理 3. 越权代理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问: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 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 和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股票、国库券、发票、提单、订单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二、 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 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用来创设权利的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 成证券,无票据就无票据上的权利。只有作出票据并经过交付, 票据权利才产生。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仓单、 提单、股票等这类证券,是权利产生后证实权利存在的证券。
三、 票据权利
(一)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 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1. 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 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请求权,具有 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付款 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
第十章 票据法
针对实际案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求学生分为正方、反 方两组进行辩论,将辩论结果填入下表。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案例10-1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 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 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 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 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 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二)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2. 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1) 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 (2) 对价原则的例外。 (3) 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4)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善意。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1. 付款 2. 清偿追索 3.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4.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5. 保全手续欠缺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2.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即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票据关系
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人。根据票据关系的当事 人是否依出票行为而产生,将其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 事人。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1.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二) 非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案例10-2
王某在2012年因受刺激而精神失常。2013年1月1日, 王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东方电器公司购买冰箱, 东方电器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王某找到其同事 李某为其进行保证,东方电器公司收受支票后于1月10日以 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天龙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计 算机,1月12日天龙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 品,1月14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 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做了退票处理。
(三) 票据权利的消灭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四)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
务从而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与一般金钱债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票据权利的行使要求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 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即实际地将票据向票据债务人出示, 以此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三) 结算功能
结算功能又称债务抵销职能,是指票据作为货币给付的手 段,可以用它在同城或异地的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 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即通过票据交换,使 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债务冲减。这种票据结算的方式和使用现 金相比,更加便捷、安全、经济。因而,票据结算成为现代经 济中银行结算的主要方式。
三、 票据的功能
(一) 汇兑功能
汇兑功能是指票据可以作为异地支付的手段使用。票据的 汇兑功能是票据的原始功能,现代票据制度中,票据的汇兑功 能仍是一种基础功能。在商业交易中,以票据的转移代替现金 汇兑,既方便、安全,又节约费用。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二) 支付功能
票据的支付功能是指票据具有代表定额货币,代替现金支 付的基本功能。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节省通 货,减少国家的货币发行量,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 又可以减少点检现金的麻烦,达到资金运转安全、迅速、准确 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 票据行为
(一) 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 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票据关系的成立、票据权 利义务的发生都必须基于票据行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将票 据行为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两类。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2. 票据权利的保全 (1) 按期提示票据。 (2) 作成拒绝证书。 (3) 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五)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1.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 求停止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 应当暂停支付。在已有停止支付通知,而票据上的付款人仍为 票据支付时,无论其为善意抑或恶意,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 旨在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的救济措施,不是对丧失票据的 独立补救方法。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案例10-2
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天 龙科技公司和东方电器公司均以有保证为由推卸自己的票 据责任。保证人李某也以王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 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王某确实精神不正常, 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1) 王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 据是否有效?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2. 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所行使的第二次请 求权。追索权也称偿还请求权,以持票人的第一次请求权 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是辅助性的权利。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1.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 (1) 出票人交付取得。 (2) 转让取得。 (3) 依法律规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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