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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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附录 1,2,3

华盛顿公约附录  1,2,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自2021年6月23日起生效说明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局部。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

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局部与其中文学名一样,故被省略〕。

它们是为说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

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a) 缩写“ssp.〞指亚种,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展管理,这说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展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局部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说明其只包括特定的局部或衍生物。

列入附录Ⅱ或I II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说明了植物的哪些局部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分布记录。

阿根廷种群(列在附录II):仅允许剪自小羊驼活体的羊毛、织物、衍消费品和其它手工制品的国际贸易。

织物的反面必须标有签署?小羊驼保护公约?的该物种分布国批准使用的标志以及织有“VICUÑA-ARGENTINA〞的字样。

龟友须知:什么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龟友须知:什么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龟友须知:什么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常见问题】什么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专家解答】也称华盛顿公约。

也就是CITES 公约1973年3月3日签订于华盛顿1979年6月22日修订于波恩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适用与中国CITES公约是管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多边环境协议,属于国际法。

依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CITES公约直接适用于我国。

目前,CITES公约共有175个缔约国。

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中国公民都必须遵守CITES规定。

CITES公约的管理对象CITES公约的管理对象包括三个附录。

附录一纳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目前共有892 个物种,包括老虎、大象、犀牛、熊、海龟等,其商业性国际贸易被严格禁止。

附录二纳入了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以及为了使上述某些物种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目前共有33033个物种,包括陆龟、穿山甲、河马、高鼻羚羊、蟒蛇、海马、砗磲等,其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

附录三纳入了任一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目前共有161种,包括部分国产龟鳖类,其出口受到一定限制。

CITES公约对上述物种的国际贸易管理,特别是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核发,规定了共同标准和程序,并允许各缔约国采取比CITES公约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

2019 年cites(华盛顿公约)附录

2019 年cites(华盛顿公约)附录

2019 年cites(华盛顿公约)附录
2019年《华盛顿公约》附录的内容包括多个动物种类,具体如下:
1. 哺乳动物:包括骆驼科骆马、鼬科亚洲小爪水獭和江獭等。

2. 鸟类:包括短翅刺莺西澳亚种、西刺莺、黑冠鹤等。

3. 爬行动物:包括地龟科Geoemydidae Cuora bourreti、Cuora picturata、安南龟,以及陆龟科印度星斑陆龟和饼干龟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动物被列入附录的原因是因为它们的生存状况濒危,且国际贸易对其生存造成了威胁。

附录的内容会根据物种的濒危和贸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例如,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华盛顿公约》官方网站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动物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和促进人类与动物的和谐共处,各国纷纷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规。

本文将介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些动物保护法规,并探讨其实施情况和效果。

一、《华盛顿公约》《华盛顿公约》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之一。

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该公约列出了濒危动植物,对其国际贸易进行了管制,禁止非法猎杀和贩卖濒危物种。

各国签署公约后,需采取措施确保濒危物种的保护,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虽然《华盛顿公约》的签署国众多,但实施情况仍有待改善,一些非法贸易活动依然存在。

二、《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法》是世界各国用来保护动物权益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的合理养育、饲养和使用的标准,禁止虐待和虐杀动物。

根据该法规,各国应建立动物保护组织,监督和执行相关法规,并对违反法规者进行处罚。

然而,由于法规执行的复杂性和手段的不足,一些恶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仍然存在。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各国为保护本土野生动植物种群而制定的法规之一。

该法规对非法狩猎、盗猎、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和非法采摘草药等活动进行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处罚措施。

由于各国的地理环境和动植物资源的差异,各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内容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通过加强法规执行和加大宣传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盗猎和非法采摘等活动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该法规的有效执行仍然面临挑战。

四、《动物实验法》《动物实验法》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动物实验而制定的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进行动物实验的条件和限制,要求对实验动物进行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实验结果的透明度和法规执行的监督措施。

然而,动物实验一直备受争议,一些组织和个人认为该法规仍然存在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对动物权益的保护还有待改进。

五、《海洋生物保护法》《海洋生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法规之一。

华盛顿公约跨国合作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动计划

华盛顿公约跨国合作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动计划

华盛顿公约跨国合作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动计划概述华盛顿公约跨国合作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保护世界各地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

本行动计划致力于加强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野生动植物濒危问题。

下文将从目标、计划步骤和预期成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目标行动计划的目标是通过跨国合作,减少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和野生物种的失去,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

具体目标如下所示:1. 提高各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意识;2. 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及其相关问题;3. 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提高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的水平;4. 推动各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的规模;5. 增加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确保其生存和繁衍环境的可持续性。

计划步骤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行动计划按照以下步骤展开,确保各国之间的协调合作和有效推进:1. 研究和评估:各国共同开展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现状和保护需求的研究和评估工作。

通过共同研究,了解濒危野生物种的分布情况、生境需求以及面临的威胁因素。

2. 政策和法律制度改革:各国根据研究和评估结果,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加强对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的打击力度,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

同时,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的国际协调和衔接,确保合作的顺利开展。

3. 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

通过分享实时数据和先进技术,提高各国对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监测和打击能力。

4. 濒危物种保护:加大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建立保护区域和生态恢复计划,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和保护措施。

同时,通过生态教育和公众宣传,提升社会对濒危物种保护的认识和关注度。

预期成果通过华盛顿公约跨国合作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动计划,我们有望实现以下成果:1. 国际合作意识的增强:各国将更加意识到野生动植物濒危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增强了解决问题的决心和意愿。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目录1公约历史2公约主要物种2.1 附录Ⅰ2.2 附录Ⅱ2.3 附录Ⅲ3公约条文3.1 第一条定义3.2 第二条基本原则3.3 第六条许可证和证明书3.4 第八条成员国应采取的措施3.5 第九条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3.6 第十条与非公约成员国贸易3.7 第十一条成员国大会3.8 第十二条秘书处3.9 第十三条国际措施3.10 第十六条附录三及其修改3.11 第十七条公约之修改3.12 第十八条争议之解决3.13 第十九条签署3.14 第二十条批准、接受、核准3.15 第二十一条加入3.16 第二十二条生效3.17 第二十四条废约3.18 第二十五条保存国1公约历史华盛顿公约(CITES)标志因为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

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 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

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

华盛顿公约管辖权及仲裁程序

华盛顿公约管辖权及仲裁程序

一.《华盛顿公约》的产生与宗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为解决这类纠纷,世界银行理事会于1962年通过决议,认为有必要考虑创设某种特别机构来处理国际投资争议,并请求其执行董事会研究设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解决东道国政府与资本输出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从而改善国际投资环境。

于是,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世界银行61个会员派法律专家在世界银行总部草拟了《华盛顿公约》。

该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通过,并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字。

1966年10月14日,第20个批准国荷兰完成批准手续,满足了公约关于缔约国数目的最低要求,自此公约正式生效。

《华盛顿公约》的宗旨是为各缔约国即东道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和仲裁工作,而是为解决争议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议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和国际仲裁庭提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节或仲裁工作。

二《华盛顿公约》的管辖权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公约,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书,在递交批准书时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申明:中国政府仅将因征收和国有化而引起的补偿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根据《华盛顿公约》25条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只要各当事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争端提交给中心处理。

由此可见,中心要取得对特定争端的管辖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争端的当事人必须合格凡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端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政府,而对方则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另一缔约国国民”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国民是一个自然人,那么该自然人必须不能具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如果他拥有双重国籍,而且其中一个国籍是争端当事国的国籍,那么他必须放弃争端当事国的国籍,才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 )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标本”指:(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 )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 )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法律框架。

该公约于1975年签署,旨在防止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推动保护濒危物种的措施,并促进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华盛顿公约的附录是重要的参考文献,其中包含了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三个不同类别。

这三个类别分别是“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这些附录是根据各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贸易风险而设立的,对于国际贸易具有指导性意义。

首先,附录I列出的物种被认定为处于高度濒危的状态,其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

这些濒危物种的进出口交易仅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被允许,且仅限于科学研究、教育或保护目的。

附录I物种的保护需要全球合作,各缔约国需要共同制定措施,阻止物种大规模灭绝。

其次,附录II列出的物种被认定为面临濒危威胁,但其国际贸易一般是允许的。

然而,这些物种的贸易需要受到严格的管制和监控,以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附录II物种的贸易需要获得出口和进口国的许可证,同时需要确保物种的来源合法,不会对该物种的生存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附录III列出了一些需要得到缔约国全面保护但并未受到全球贸易限制的物种。

这些物种可能受到某些地区的过度利用或非法贸易的威胁。

列入附录III对涉及国家的贸易提供了更多的监管措施,以预防非法贸易和物种消失的风险。

华盛顿公约及其附录的执行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

缔约国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并在贸易过程中加强监控和执法。

此外,科研合作、公众教育以及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也是保护物种的重要因素。

华盛顿公约附录中列出的物种和分类是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证数据确定的,具有指导性依据。

通过遵守公约和附录的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确保它们在地球上的生态系统中得到恢复和保持。

总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附录为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华盛顿公约附录一

华盛顿公约附录一

华盛顿公约附录一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三列管之動植物物種清單說明,、本附錄包括之物種以下列方式表示:a) 物種學名;或b) 較種高階之分類元中的所有物種或其中被指定的部分物種。

,、縮寫‚spp.?表示較高分類群的所有種。

,、其他出現較種高階之分類元僅作為分類資訊之參考。

科名後之俗名僅供參考。

該等資料乃指出包含在列管科內之物種,一般來說,科內物種不會全數列管。

,、以下之縮寫表示種以下之植物分類元:a) ‚ssp.?指亞種;和b) ‚var(s).?指變種,、由於包含在附錄一中的植物,在「種」與較高階之分類元中,沒有任何一物種之雜交種應依公約第三條規定辦理,意即由這些「種」或較高分類元中之一或多種所產生的人工雜交物種,如有人工繁殖證明,即可買賣;而其種子:與花粉:包括花粉塊,切花,體外獲得的、置於固體或液體培養基,以無菌容器運輸之籽苗或組織培養,不在公約限制範圍。

,、附錄三物種學名後以括弧內含國家名部分,係指該國家之該物種族群受公約相關規定管理。

,、當一物種納入附錄中,即表示該物種之全部及其衍生物均納入,除非註釋中指出該物種僅特定之部分或衍生物納入,根據本公約第一條第b款第三項規定,附錄II或III 所列物種或較高階分類元名稱後出現之#符號再加號碼,係指為本公約之目的而指定之植物全部或其衍生物。

修札動物物種清單, 阿根廷族群:附錄二::國際貿易僅限於剪自活駝馬的毛、布料與製成品包括高級手工製品與針織品。

布料反面必須標有原產國向Convenio para la Conservacion y Manejo de la Vicuna註冊之商標,布料邊緣必須標有‘VICUÑA-ARGENTINA’字樣。

其餘產製品則必須標有商標及‘VICUÑA-ARGENTINA-ARTESANÍA’字樣。

所有其他標本應被視為附錄一物種進行管理。

, 玻利維亞族群:附錄二::國際貿易僅限於剪自活駝馬的毛、布料與製成品包括高級手工製品與針織品。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
极危动物:爪哇犀、苏门犀、黑犀等。

濒危动物:藏羚羊、老虎、雪豹、海獭、大熊猫、中美貘、山貘、马来貘、大猩猩、黑猩猩、倭黑猩猩、红毛猩猩、长臂猿、亚洲象、坡鹿等。

易危动物:印度野牛、泽鹿、野牦牛、小熊猫、猎豹、金猫、云豹、马来熊、眼镜熊、印度犀、山魈、懒猴、非洲象、懒熊、云猫等。

非受危物种:小羊驼、斑羚、驼鹿、美洲豹、豹、白犀、黑熊、指猴、鼠狐猴、马鹿等。

附录Ⅱ
濒危动物:倭河马、豺、象龟等。

易危动物:羚牛、河马、狮子、北极熊、南美貘、穿山甲等。

非受危物种:羊驼、麝类、鬃狼、狼、美洲狮、狞猫、兔狲、猞猁、水獭、棕熊、小食蚁兽、松鼠猴、眼镜猴、拇指猴、石猴、巨松鼠等。

附录Ⅲ
全部为非受危物种:蜜獾、果子狸、土狼等。

动物表演法规知识点总结

动物表演法规知识点总结

动物表演法规知识点总结在当今社会,动物表演已经成为一项备受争议的议题。

有些人认为动物表演是一种令人愉悦的娱乐,而且可以促进人与动物之间的情感联系;另一些人则认为动物表演是对动物权益的侵犯,应该予以禁止。

无论如何,动物表演都涉及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对动物表演的法规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这一议题。

一、国际法规1. 《华盛顿公约》(CITES)《华盛顿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条约。

它于1975年生效,旨在控制国际贸易的野生动植物和植物制品。

根据公约的规定,列入附录一的物种禁止贸易,列入附录二的物种仅在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允许贸易。

对于动物表演而言,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禁止使用属于附录一的受保护物种进行表演。

对于附录二物种的使用,显然的类型则会离不开其野生动物及动植物保护法。

《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共识,因此对动物表演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 《野生动物及植物国际贸易公约》(WAPTA)这是一项联合国条约组织的公约,它于1973年生效。

其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实行对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和国际贸易的适度管理,并确保这些贸易不会对动植物的生存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公约的规定,受保护物种的贸易需要获得许可证。

WAPTA对动物表演的规定主要涉及动物的野生资格、物种保护、输送、对外销售等方面。

这表明,在进行动物表演时,保护受保护动物是至关重要的。

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生效,旨在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以及推动国际合作。

根据公约的规定,受保护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应得到适当的保护,不得进行不当的干预或利用。

这些国际法规对动物表演起着引领和规范的作用,为各国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二、国内法规1. 《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于1988年颁布,旨在加强对国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根据该法律,捕捉、繁殖、饲养、利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符合具体的许可证和批准手续。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与ICSID答: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

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中心”与世界银行有密切的联系,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

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进而在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成立于1988年4月。

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

和“ICSID”一样,MIGA也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一个世界性组织。

不同的是: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华盛顿公约禁止跨国贸易的濒危物种保护协议

华盛顿公约禁止跨国贸易的濒危物种保护协议

华盛顿公约禁止跨国贸易的濒危物种保护协议概述华盛顿公约(又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全球动植物物种的国际协议。

该协议于1973年成立,旨在禁止跨国贸易中的濒危物种经营活动,防止非法贸易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进一步的威胁。

本文将探讨华盛顿公约的创建背景、目标和重要性,以及协议的保护措施和国际社会的参与。

一、背景1.1 危机威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贸易和交通的便利性使得大量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

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成为跨国犯罪活动,并加剧了物种灭绝的速度。

1.2 协议的制定为了应对这一全球问题,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需要建立一项国际协议来规范和禁止濒危物种的贸易。

1973年,华盛顿公约正式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公约。

二、目标和重要性2.1 保护濒危物种华盛顿公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免受非法贸易的威胁。

它列出了被禁止或限制跨国贸易的动植物物种名录(附录),以确保合规性。

2.2 促进可持续发展该协议还重视可持续利用濒危物种,鼓励成员国采取合法和可持续的经营活动,以确保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2.3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华盛顿公约强调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促进各国之间对濒危物种保护的共同努力。

通过合作,各国可以更有效地打击非法贸易并共享最佳实践。

三、保护措施和监管机制3.1 附录的划分华盛顿公约将濒危物种划分为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附录I列出了严格禁止贸易的物种,附录II则对贸易进行限制,而附录III则要求成员国合作保护该物种。

3.2 进出口审批为了确保濒危物种的贸易合规性,华盛顿公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审批程序。

这意味着贸易参与者需要取得相应许可证明,以合法经营濒危物种。

3.3 监测与执法成员国承诺加强对濒危物种的监测和执法工作,打击非法贸易行为。

该协议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和委员会,以帮助监督执行并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四、国际社会的参与4.1 世界各国的批准与加入目前,华盛顿公约已经得到183个国家和地区的批准与加入。

华盛顿公约跨国合作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

华盛顿公约跨国合作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

华盛顿公约跨国合作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近年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越来越多的野生动植物正面临濒危甚至灭绝的危险。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物种资源,各国间开展跨国合作成为了必然选择。

其中,华盛顿公约是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国际合作机制之一。

华盛顿公约,也被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

该公约于1973年开启,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来管理和控制国际贸易中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以保护它们的生存和繁衍。

华盛顿公约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防止非法贸易和过度捕获/采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的福祉。

公约内容包括了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进行限制和监管,以及濒危物种的保护和恢复等方面。

公约的运作机制主要通过三个附属机构来实现,包括缔约国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科学委员会和秘书处。

缔约国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制定和修改公约的法律文件,审议各缔约国间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科学委员会则负责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秘书处是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公约实施的各项活动。

华盛顿公约在国际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约通过限制和监控跨国贸易,有效地防止了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发展。

其次,公约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恢复提供了国际标准和指导,促使各国进行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此外,公约还加强了缔约国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分享信息和经验,提高了保护措施的效果。

然而,尽管华盛顿公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非法贸易仍然存在,一些财富和稀有度极高的野生动植物仍然受到非法猎捕和贩卖的威胁。

其次,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栖息地丧失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使得保护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华盛顿公约保护动物名录

华盛顿公约保护动物名录

华盛顿公约保护动物名录华盛顿公约,全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75年通过,旨在保护国际贸易中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种群。

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为了更好地落实公约的目标,华盛顿公约制定了一个动物名录,列出了受保护的物种。

华盛顿公约的动物名录分为三个附录,根据物种的濒危程度和受保护程度来划分。

附录I列出了受最严格保护的物种,包括那些面临极高灭绝风险的物种。

附录II列出了需要特殊管理的物种,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限制,以确保它们不会过度捕捞或消耗。

附录III列出了受到某些国家或地区保护的物种,需要其他国家合作才能有效保护。

华盛顿公约的附录I中列出了很多知名的濒危物种,如非洲象、亚洲象、虎、犀牛、大熊猫等。

这些物种面临着严重的灭绝威胁,因为它们的数量急剧下降,主要是因为非法贸易和生境破坏。

华盛顿公约限制了对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以确保它们的存活和繁衍。

这些物种的贸易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并需要获得相关国家的许可证。

附录II中列出了更多的物种,包括一些鲨鱼、鳗鱼、珊瑚、爬行动物和鸟类等。

这些物种虽然不像附录I中的物种那样濒临灭绝,但它们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

为了保护这些物种,华盛顿公约对它们的国际贸易进行了限制,需要获得相关许可证才能进行贸易。

附录III中列出了一些需要合作保护的物种,这些物种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仍然面临威胁。

华盛顿公约鼓励所有国家合作保护这些物种,并限制它们的国际贸易,以防止非法贸易和过度捕捞。

华盛顿公约的动物名录是一个重要的保护工具,它提供了对受保护物种的国际贸易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框架。

通过限制非法贸易和过度捕捞,这个公约帮助保护了许多濒危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然而,仅仅依靠公约是不够的,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努力。

只有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真正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动物资源。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

公约历史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因为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

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 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

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

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

譬如中国的黑面琵鹭就无贸易的问题,纵然是族群濒临绝种也不会被考虑列入华约的附录。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华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该公约的国内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

而在大会休会期间,则由常务委员会(StandⅠng CommⅠtte)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

华盛顿公约附录完整版

华盛顿公约附录完整版

华盛顿公约附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说?明1.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a)名称所示的物种;或b)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

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

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

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a)缩写“ssp.”指亚种,b)缩写“var(s).”指变种。

5.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

列入附录Ⅱ或III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阿根廷种群(列在附录II):仅允许剪自小羊驼活体的羊毛、织物、衍生产品和其它手工制品的国际贸易。

织物的反面必须标有签署《小羊驼保护公约》的该物种分布国批准使用的标志以及织有“VICU?A-ARGENTINA”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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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缔约国,考虑到对经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和私人国际投资在这方面的作用;注意到各缔约国和其他 缔约国的国民之间对此项投资经常发生争端的可行性; 承认虽然此种争端通常将遵守各国的法律程序,但在某些 情况下,采取国际解决方法可能是适当的;特别重视提供 国际调停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 有此要求,可以将此种争端交付国际调停或仲裁;愿意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赞助下建立此种便利;承认双方同意 借助此种便利将此种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即构成有约束 力的协议,该协议特别需要对调停人的任何建议给予适当 考虑,对任何仲裁裁决予以遵守;及宣告不能仅仅由于缔 约国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这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 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的义务。
(3)在调解或仲裁开始或进行中,若当事人任何一方对 ICSID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由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自行决定 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调解时,调解委员会应向双方提出建 议,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若调解失败,则应结束调解程序 并做出有关报告。进行仲裁时,仲裁庭应该依据当事人双方 协议的法律规范处理争端。双方协议中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规定时,仲裁庭应该使用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 (包括它的法律冲突规范)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4)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ICSID公约第五十条 第一款规定:“裁决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 人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 办法。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每一 方当事人应该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可见,ICSID公约的 规定排除了各缔约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借口对裁决不予承认 和执行,从而使承认和执行ICSID仲裁裁决对各缔约国具有绝 对的强制性。
ICSID组织机构 中心本身下设两个主要机构:行政理事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和秘书处(Secretariat)。行政理事会由缔约国各派代 表一人组成,世界银行行长兼任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秘 书处设正副秘书长,由行政理事会选举产生。 中心设有“调解员团”(Panel of Conciliators)和“仲裁员 团”(Panel of Arbitrators),每一个缔约国可以分别指派4 名调解员和4名仲裁员参加,缔约国指派的人员,可以是本国 人,也可以是外国人。除缔约国指派的调解员和仲裁员以外, 行政理事会主席还有权分别指派10名调解员和仲裁员,但这 些人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调解员和仲裁员必须是品德高尚 且在法学、商业、工业或金融领域被公认为是权威人士。每 一调解员或仲裁员的任期为6年,可连选连任。而且调解员和 仲裁员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调解员可以同时兼任仲裁员,仲 裁员也可以同时兼任调解员。
《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 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 1965年3月18日缔结于华盛顿,1966年10月14日生 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主 持下缔结的、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间 的投资争议的多边国际公约。
②争端双方必须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 《华盛顿公约》在序言部分中声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公约的行 为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必须把投资争端提交给中心处理。这就意味 着中心要想行使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必须首先取得争端双方的 书面同意。 提交书面仲裁协议的后果在于:一旦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这种书面 仲裁协议,就受到三项限制: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就不得再单方 面撤回其同意;二、除非双方在书面协议中另有声明,否则不得 再运用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三、投资者的母国不得再主张对投资 者进行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 ③投资争端的性质必须合格 根据《华盛顿公约》25条的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 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至于什么是“投资”,什么是 “法律争端”,《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做出解释,但对于这些问 题的确定,一般由秘书长或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做出。现在一般 认为投资既包括直接投资,也包括间接投资和技术投资。
《华盛顿公约》简评 ICSID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 在管辖权方面,存在否认东道国管辖权,主 张扩大其自身管辖权行为;在ICSID法律适用 原则上,存在使用ICSID仲裁庭自己总结的东 道国法的做法等。但是,ICSID在解决投资争 端、改善国际投资环境方面确实起了一定的 积极作用。截止到2007年5月9日,《华盛顿 公约》的签字国为156个。我国于1990年签 署《华盛顿公约》,1993年成为《华盛顿公 约》的正式缔约国。
ICSID的调节和仲裁内容与程序 ICSID受理的投资争端仅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 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 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和仲裁的书面文件, 是ICSID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因此,任何缔约国加入或批 准ICSID公约,并不意味着缔约国就承担了将任何投资争议交付 ICSID调解和仲裁的义务。但是,一旦出具书面同意ICSID管辖的 文件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将其撤销。 ICSID的调解和仲裁两种程序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调解委员会和 仲裁庭进行。由于调解本身没有约束力,仲裁成为ICSID所提供 的解决投资争议的最为有效的办法。ICSIDA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 (1)由希望采取调解或仲裁程序的缔约国或缔约国国民向秘书 长提出书面请求。 (2)请求符合ICSID管辖范围予以登记接受后,由当时双方协议 任命调解员或仲裁员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如果双方难以达 成一致,经由任何一方请求,行政理事会主席应在尽可能经双方 商之后,予以任命。
《1965年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 75条。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 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 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 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 约的常设机构。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成立,该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公约 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

《1965年华盛顿公约》争议的解决方法有调解与仲裁 两种。 对于解决案件的法律,公约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 如无此协议,则适用争端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以适用 的国际法规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案 件,有排他管辖的效力,同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 中心”受理案件以后,也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 含义不清而暂时不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对双方有拘束 力,不得进行上诉或采取任何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 措施。各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此外,公约还就国家 主权豁免、公平与善意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等内 容作了规定。
《华盛顿公约》的产生与宗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 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 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解决这类纠纷,世界银行理事会于1962 年通过决议,认为有必要考虑创设某种特别机构来处理国际投资争议, 并请求其执行董事会研究设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解决 东道国政府与资本输出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从而改善国际投资环 境。于是,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世界银行61个会员派法律专家在世界 银行总部草拟了《华盛顿公约》。该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银行 执行董事会通过,并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字。1966年10月14日,第20个 批准国荷兰完成批准手续,满足了公约关于缔约国数目的最低要求,自 此公约正式生效。 《华盛顿公约》的宗旨是为各缔约国即东道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国民 (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双方出具将某 一项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和仲裁工作,而是为解决争议提供各种设施 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议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和国际仲裁庭提必要 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节或仲裁工作。
中心的管辖权 根据《华盛顿公约》25条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和另 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只要各当事 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争端提交给中心处理。由此可见,中心要取得 对特定争端的管辖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争端的当事人必须合格 凡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端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 政府,而对方则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可能出 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国民是一个自然人,那么该自然人必须 不能具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如果他拥有双重国籍,而且其中一个 国籍是争端当事国的国籍,那么他必须放弃争端当事国的国籍,才 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另一种情况是该争端当事方为法人,那么它 应当是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民;但特殊情况下即使该法 人具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只要该法人直接受到来自外国的控制 (foreign control),经争端双方同意,可以把该法人视为另一国 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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