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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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维护港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确保港区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一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交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设置,划分车道,规定车流方向,提示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及注意事项。

第二条从未设立交通标志标线的路段,应及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对已设立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

第三条禁止私自涂画、移花接木或损毁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条禁止随意搬动交通标志标线或毁坏设置在路中央或道路两侧的固定障碍设施。

第五条经过隧道或桥梁等特殊路段的车辆必须经过此路段时,应当按照标线标志慢车、靠边行驶。

驾驶员不得试图超车或掉头。

第三章道路交通信号灯第六条道路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应按照规定设置并时刻正常工作。

第七条行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必须在信号灯颜色指示允许通行时,进入相应的车道、路段或路径通行,行驶的路段设有信号灯,行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第八条在信号灯黄闪烁期间仍未通过路口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立即停车,行人应严格控制通过路口的速度。

信号灯光全灭时,必须优先遵守停车让行规定,谨防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章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第九条行人在过街时,应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如无此设施,则应在车辆少且速度慢的地段过街,禁止私自穿越道路或在道路上穿行或玩耍等;第十条非机动车应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禁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

需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应提高警惕,行驶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迅速进出机动车流,不得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安全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中国的行车规定,下列行为是禁止的:(一)运输爆炸物品、易燃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停放在公共停车设施内;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运输,应遵循专业操作要求进行运输;(二)使用假号牌、假标志或者其它伪造、变造号牌、标志,或者使用已注销、吊销或者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号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三)超速、酒驾、疲劳驾驶、行车使用手机等危险驾驶行为;(四)擅自改装、加装、换装各种设备,超过车辆核定载客、载货的限制;第十二条机动车行驶中,应靠右行驶,不得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持车距,不超过车辆驾驶的最高限速。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港务集团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出行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各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3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1.4 港务集团各单位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安全法规和标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5 港务集团将对各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确保细则的有效实施。

二、管理责任2.1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应当由港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团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2.2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2.3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2.4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交通事故信息,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5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自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安全标识和设施3.1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标识和设施,如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顺畅进行。

3.2 安全标识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保证标识和设施的清晰可见,避免误导和混淆。

3.3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标识和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3.4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岗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标识和设施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

四、交通管理4.1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方案,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有序进行。

4.2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管理岗位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做好记录和处罚工作。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道路交通安全是港务集团的重要管理内容,为确保港区内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促进港务集团的发展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内所有道路交通活动,包括车辆驾驶、交通运输等方面。

二、基本要求1. 港务集团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的交通管理规定,不得违反交通安全行为;2.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制定完善的交通安全制度;3. 港务集团必须加强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交通组织1. 港区内道路交通组织必须科学合理,确保交通畅通;2. 港务集团必须制定详细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包括交通流量分析、道路指示标志设置等;3. 港务集团必须设立交通指挥中心,负责监控和调度港区内的交通状况。

四、车辆管理1. 港务集团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车辆安全可靠;2. 港务集团必须进行定期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障车辆的技术状态;3.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五、交通安全设施1. 港务集团必须设置适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2. 港务集团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3. 港务集团必须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应急救援1.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交通事故;2. 港务集团必须组建专业的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3. 港务集团必须加强员工的急救培训,提高员工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督与评估1.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2. 港务集团必须定期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3. 港务集团必须建立交通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谐、营造文明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区内所有的道路交通。

第三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应始终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目标。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属于港区交通管理机构,此外,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主要通过如下几方面实现:1. 交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港区内的交通管理机构应对交通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制定新的管理制度。

* 港区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2. 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港区应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持续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和合理使用。

* 港区道路交通设施应当满足安全、便利、环保等要求,不断提高其安全性和友好性。

3. 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管理。

* 港区应积极开展交通秩序教育宣传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 港区应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及司机进行严肃处理,做到违法必究。

4. 道路交通信息管理。

* 港区应加强对交通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制作和发布相关信息。

* 港区应加强对交通信息的统计和分析,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六条:港区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能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港区交通管理机构。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港务集团员工和车辆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内所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场所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的细则和制度。

第四条港务集团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港务集团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制度: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驾驶技能培训、应急处理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

2. 驾驶员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驾驶员招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措施,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

3. 车辆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车辆日常维护、检修、保养等管理措施,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状况。

4. 交通违法处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严格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应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道路交通安全协议进行衔接,明确员工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港务集团应在停车场、道路口、人员密集区域等危险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标线和警示设施,提醒员工和车辆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条港务集团应配备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防抱死系统、防滑措施等,保障员工和车辆的安全。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港务集团应采取以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员工和车辆的安全:1.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2. 实施安全驾驶纪律,严禁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3. 加强交通事故分析,总结交通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道路:指供机动车通行的公路、街道、巷道、桥梁、隧道、人行道等。

2.港区:指设有港口功能的区域,包括港口、码头、船舶停泊区域和港区内的道路。

3.交通事故: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的事件。

第二章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是负责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机构,下设港区交通安全执法队伍。

第五条职责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1. 负责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制定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3.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 监督港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5. 听取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港区交通安全执法队伍港区交通安全执法队伍是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执行力量,负责对港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三章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指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的针对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指示、交通管制等。

第八条港区道路交通标志1.港区道路交通标志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标志内容应明确清晰。

2.港区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摆放位置和标志颜色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港区道路交通信号1.港区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信号灯颜色和意义应符合相关规定。

2.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的维护和维修工作应及时进行,确保信号灯正常运行。

第十条港区道路交通指示1.港区道路交通指示标志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指示内容应明确清晰。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港务集团致力于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员工及相关方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港务集团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效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使用。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一、港务集团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二、港务集团将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三、港务集团将建立健全的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保障对交通事故的及时、准确处理。

四、港务集团将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评估和检查。

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港务集团将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港务集团将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包括车辆驾驶、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三、港务集团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活动,促进员工的学习和交流。

四、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一、港务集团将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人员的驾驶习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二、港务集团将及时处理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港务集团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一、港务集团将建立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对交通事故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快速、有效响应。

二、港务集团将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港务集团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六、道路交通安全评估和改进一、港务集团将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评估,评估港务集团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港务集团将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改进措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港务集团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港务集团包括港口、码头、仓储及物流等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范围覆盖所有参与道路交通的人员、车辆及设备。

第三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交通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四条港务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组织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二)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基本的交通安全操作技能;(三)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讲座、宣传展示等形式提升员工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四)推广交通安全知识,建立交通安全咨询平台,提供交通安全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条港务集团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交通安全教育人员,负责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宣传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港务集团应当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

第三章交通管理第七条港务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交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交通管理规定,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制定交通安全标准;(二)区分道路交通组织区域,设立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交通流向;(三)制定并严格执行交通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发现和纠正交通安全隐患;(四)建立交通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和救助措施,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快速通行。

第八条港务集团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交通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其合法、公正、严明的履职。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港区道路交通顺畅、安全,保障人身、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运营效率,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进入港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包含本企业员工、外来访客、供应商和相关配套企业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的宗旨是加强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车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和道路拥堵,并提高港区物流效率。

第二章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三条公司设立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和监督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是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供应充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确保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1.订立和修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2.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3.监督港区道路交通秩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4.组织订立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5.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第三章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六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明确的交通标识和标线,包含限速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等,确保驾驶员和行人能够清楚识别;2.道路照明设施应正常工作,确保道路的良好视觉环境;3.港区道路交叉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确保交叉口交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4.道路隐患区域应设置防护设施,避开事故发生。

第七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应依照以下要求进行:1.定期检查交通标识和标线的清楚度,如有破损或褪色,及时更换;2.定期检修道路照明设施,确保正常工作;3.定期检查交通信号灯的工作状态,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4.定期检查道路隐患区域的防护设施,确保有效的安全防护。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八条公司对进入港区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含车辆品牌、车牌号码、驾驶员信息等。

每辆车辆应配备有效的港区通行证。

第九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交通规定,保持良好的驾驶行为;2.必需持有有效驾驶证;3.驾驶员应依照公司规定的路线和时段行驶;4.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乏驾驶等违法行为;5.驾驶员应熟识港区道路和规章制度,并乐观参加培训。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1. 港务集团将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制定本细则,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2. 港务集团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机构1. 港务集团将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港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领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港务集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将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三、职责与义务1. 港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

2.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5.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1.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保持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设施,确保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2.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确保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3.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安全设备,如防撞护栏、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交通风险防控1.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及时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2.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理流程,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港口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港口企业交通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港口企业内部所有车辆、驾驶员及员工,以及其他涉及交通安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港口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港口企业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安委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小组,明确责任人和职责,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港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驾驶员资质要求,选拔、培训、考核驾驶员。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无牌、无证、报废、拼装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五章交通道路与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港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港口企业应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十七条港口企业应加强交通秩序管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明确车辆行驶路线。

第十八条港口企业应加强对厂区道路、装卸区域、施工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九条港口企业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港口企业应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营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口港务集团所辖鲅鱼圈港区、营口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

第五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港区内企业,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为营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交通警察大队,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执法部门,享有市(县)交警大队同等职责和权力。

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综述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港区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原则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进行,严格按照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护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综合治理原则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采取综合治理手段,通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加强对驾驶员、行人等道路参与者的教育宣传,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 重点管理原则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关注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路段、路口,加强交通巡逻和监控,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4. 科技保障原则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设智慧交通系统,利用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提升交通管理效能,减少事故隐患。

五、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1. 设立交通信号灯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行人需求,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合理控制交通流动,保障交通安全。

2.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上设置适当的交通标志标线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将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和维护,确保驾驶员、行人等道路参与者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交通规则。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资格认证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将加强对驾驶员资格认证的监督,严格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证情况,确保驾驶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和相关驾驶技能。

2. 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扣除相应的驾驶积分,实施罚款等措施,倒逼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

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1. 加大执法力度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组织专门执法队伍,加大巡逻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并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2. 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将在港区内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港务集团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员工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该细则的内容要点:
1.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港务集团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各部门、子公司和员工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有相应的责任。

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港务集团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3. 交通安全宣传和培训:港务集团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的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港务集团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 车辆管理:港务集团应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选购、维护保养、驾驶员管理等,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投入使用。

6. 驾驶员管理:港务集团应制定驾驶员管理规定,包括驾驶员资格审查、培训、监督和考核等,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7.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港务集团应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道路标志、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8. 应急管理:港务集团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交通事故应急处理、交通拥堵应急处理等,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9. 监督检查和考核:港务集团应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 奖惩措施:港务集团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以上是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港区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港区内所有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都必须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第二章道路交通信号灯管理第四条港区内设立的道路交通信号灯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设置合理,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第五条所有车辆和行人在信号灯红灯亮起时必须停车等待,禁止越线行驶或越线行人通过。

第六条信号灯处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要求有序通行,不得违反信号灯指示。

第三章道路交通标线和标志管理第七条港区内的道路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需要设置标线和标志,保证道路使用者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道路状况。

第八条港区内的道路标线应当按照标线规定进行刷画,颜色应鲜明,线条应清晰,不得模糊或褪色。

第九条港区内所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应当符合标准规定,标识清晰,可读性好,不得损坏或遮挡。

第十条所有车辆和行人在遇到标志指示时都必须遵守,不得随意违反标志规定的交通行为。

第四章车辆驾驶管理第十一条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驾驶资格,持有有效驾驶证,且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件。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遵守道路交通信号,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禁止酒后驾驶,不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注意安全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第五章行人安全和管理第十五条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指定的人行横道或人行过街设施横过马路,保证自己的安全。

第十六条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不得随意穿越马路,不得阻碍交通,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第十七条行人不得在行驶中的车辆前后穿行,不得横穿马路,不得突然冲出道路威胁车辆和自身的安全。

第十八条行人禁止酒后行走,不得饮酒后穿越马路或行走在车辆行驶路线上。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区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有序,维护广大居民和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原则:(一)依法、有序、安全;(二)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三)全民参与,共同管理。

第三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范围:(一)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二)港区居民和车辆的道路交通行为;(三)港区内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道路交通行为规制第四条港区道路交通行为规制原则:(一)尊重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二)文明礼让,互相尊重;(三)依法行车,安全第一;(四)公益性车辆优先通行。

第五条港区道路交通行为规制内容:(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二)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三)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四)保持车距,遵守交通规则;(五)合理行驶路线,避免堵塞交通;(六)不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七)不干扰行人通行安全;(八)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九)优先让行公益性车辆;(十)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港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一)违法行为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港区内的违法行为,由港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七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注重安全,增强可通行性;(三)维修及时,防止损坏;(四)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完善。

第八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内容:(一)新建道路应符合交通规划要求;(二)道路建设应满足通行需求,保障安全;(三)道路设施维护及时有效;(四)道路标志、标线精确清晰。

第九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责任:(一)港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二)港区居民和车辆使用者应遵守港区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私自拆除或损坏道路交通设施。

第四章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第十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和车辆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区的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条港区道路交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区居民、车主、驾驶员和行人等,都应当遵守本规定,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工作。

第六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制度和培训机制,提高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遵守水平。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七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适应港区的道路交通流量和布局。

第八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及时进行,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需求,包括设置合理的人行道、过街设施、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等。

第十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交通秩序管理第十一条港区道路交通应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三条车辆驾驶人应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并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四条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和人行道的规定行走,不得随意穿越马路。

第十五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道路行驶的,应依法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港区道路上行驶,应按照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的要求行驶,保持车距,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违法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港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处理,不得逃逸。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港区内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车辆畅通,确保公司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港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港区范围内所有车辆及人员。

三、职责1.安全环保部负责港区内各区域、各类作业活动的交通安全的协调管理,负责港区内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2.设备机电部对维修作业过程中的交通安全负管理责任。

3.商务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

4.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对港内汽运物料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

5.各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部门职责范围内区域的交通安全负管理责任,对生产及办公用车,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管理。

6.类作业活动主责部门对该作业活动的交通安全负管理责任。

7.卫负责进出车辆的检查、登记等出入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驾驶规定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公司交通管理人员及港口保安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2.车辆行驶前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行驶过程中时刻注意车辆状况。

3.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

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情况下行车要保持安全速度,谨慎行驶。

4.车辆上路行驶时,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员要按规定正确系好安全带。

5.车辆进出港区,必须自觉出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保安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检查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6.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并主动热情宣传交通安全常识。

7.驶入港区车辆限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高度不得超过 5 米。

8.机动车的转向、制动必须灵敏可靠,灯光、喇叭、反光镜、雨刷器必须配备齐全;各种车辆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可靠。

严禁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

9.驾驶车辆必须三照齐全,严禁无证开车,严禁交给非司机开车,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准驾驶与执照不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准超员坐人。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乘人,驾驶员身后载人不准侧坐,二轮摩托车载人不准超过1人;驾驶摩托车不准手中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XX港南沙港务有限X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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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沙港务有限码头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码头安全环境,保障码头人员、车辆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人民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南沙港务码头道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码头道路,是指南沙港务有限(下称“ “)管辖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通行及停靠的地方.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码头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港口流动机械。

第四条在码头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人民道路管理条例》、其他法规和市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遇到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作业.第五条码头道路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港口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在码头道路内通行、作业的行人、车辆必须服从码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与管理.第二章道路及设施第一节道路第七条码头规划、码头道路与货场作业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次干道及支道的确定划分、道路名称的确定,由安全保安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方案,报审核,经港警部门审批后由组织实施。

第八条码头道路布置原则上以纵横的主次干道、支道组成的道路网络,使各堆场之间、辅助生产设施之间,能以纵横主次干道相连,使港区道路系统通畅合理,纵横向干道全部构成环行系统,整个道路布置系统可满足作业高峰时的集疏运要求。

道路根据不同功能按《道路标志和标线》(国标GB56 78-199 9 )的规定分隔布置,合理划分,减少相互交叉与干扰。

第九条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挖扌屈道路或在道路上堆放货物及进行其他妨碍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占用码头道路进行维修、保养、施工、作业,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夜间须在施工周围显眼位置挂上闪灯。

第二节设施第十一条码头道路按《道路标志和标线》(国标GB5678-1999)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和相关的安全设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移动、更改、损坏安全设施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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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930-29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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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营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口港务集团所辖鲅鱼圈港区、营口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

第五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港区内企业,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为营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交通警察大队,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执法部门,享有市 (县)交警大队同等职责和权力。

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港区道路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一)港区道路未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货物、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二)挖掘道路必须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必须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进行。

路两端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红灯警示,复杂地段要专人值守。

如延期施工和移动交通设施须重新审批;(三)道路的绿化、设广告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会车视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规划建设部、港口设施管理部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营口港公安局、港口设施管理部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第十三条凡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外来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保证金。

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办理港内通行牌照,已办理的予以注销,各单位不得使用此类车辆。

对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一类为基本建设车辆,规划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该类车辆必须办理土石方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更换所属运输单位时必须重新办理,并将原证上交,不上交的不予办理新证。

二类为港内各单位倒运车辆,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车、散粮车、钢材车等,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三类为市出市入车辆,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类为集装箱进出港车辆,集装箱业务部、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及集装箱场站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港区内各单位自有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外协车辆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

放大号喷刷在两侧及后部车厢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号不得集中喷刷在一起,要平铺在车厢板上。

第十五条未经营口港公安局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十六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港口道路行驶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三证”齐全,随车携带。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或伪造。

商品车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动,必须到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移动手续,领取临时移动证,并遵章守法,按规定路线行驶;(二)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灯光装置必须齐全,功能有效。

自行车、电瓶车制动器必须灵敏、有效,故障车辆不能行车时,必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和信号灯光;(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接受违章处理;(四)所有在港区道路行驶车辆、流动机械及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五)在港口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驾驶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严禁载人。

港内各单位作业人员不准骑摩托车到作业现场;(六)港口道路禁止无牌无证的“黑车”、报废车和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行驶,违者由交警大队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在港口道路行驶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港口道路行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特殊货物准运证,所有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逾期不检;(二)驾驶员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更不准驾驶报废车、“三无”车;(三)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准吸烟、吃零食、闲谈、打手机。

不准过度疲劳驾车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驾车,不准穿拖鞋或赤足驾车。

第四章车辆装载和行驶第十八条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各种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在划有标线的道路上,车辆必须按线行驶,各行其道,越线超车和左转弯必须确保安全。

各类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车辆不得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二)公安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交通标志、标线、车速限制,其它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人员遇有警车护卫的车队时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四)车辆通过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必须严格按标志、标线信号行驶,通过无交通指示信号的路口让干路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未进路口车让先进路口车先行,货运车让客运车先行,港机车让汽车先行;(五)各种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时,要严格执行营口港港口道路车辆行驶速度规定;(六)港口交通道路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

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桥梁、弯路、狭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结合器、消防机关三十米内,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地段、作业现场通道、公共场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准停放车辆,车辆停放必须关闭电路,拉好手制动器,锁好车门;(七)港口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有照明的情况下,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在无照明情况下使用远光灯,遇有道口、仓库、门卫使用近光灯。

雾天行驶需开防雾灯,倒车须有蜂鸣音响警示灯;(八)机动车在港口办公区和夜间在生活区行驶,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动装卸机械不准按高音、怪音气喇叭;第十九条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运输车辆运载货物,要确保安全,不准严重超载、不准洒漏、污染或砸坏路面。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灯牌。

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

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三条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拖盘车;(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车后端货物触地。

如有特殊作业,白天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安全指示灯。

第二十四条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如作业需要时,必须封闭该区域);(二)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三)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四)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须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和工人排队通过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条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和停放,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车辆过地磅衡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行和争道抢行。

第二十九条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种车辆和货物;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五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第三十条港口道路上骑电瓶车、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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