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山皮石采购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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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皮石采购合同01

采购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合同编号:

供应方: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大连

工程名称:营口市营东新城道桥纬四路工程签订时间:2010年 5月 20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

①粒径大于37.5mm石料的总质量超过70%。

②最大粒径小于500mm。

③路床地面以下400mm范围内,填料粒径小于150mm,其中小于0.05mm的细集料含量大于30%。

④路床填料粒径小于100mm。

⑤CBR值为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0—0.3为8%,0.3-0.8为5%,0.8-1.5为4%,大于1.5为3%。

⑥回填石料粒径按照项目部具体要求供应。

第三条、通知送货方式:采购方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供应方送货品种、时间、数量。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地点:供应方负责送货至采购方工地,卸至采购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费用。供应方在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担。

第五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数量验收:按道路施工图、压实后的实铺面积、实铺厚度以立方米计。以招标方和招标方劳务队伍及投标方月底三方共同确认方量,山皮石进场时采购方不计量。如遇有池塘等地区无法按压实方量计算数量时,山皮石数量验收以车量方验收,采购方和采购方劳务队伍及供应方共同确认,虚方数量乘以0.75系数后即为实方。

2、质量验收:

⑴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方按要求对山皮石进行质量验收、观感检查,观感质量合格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

(2)对观感检查合格的山皮石采购方及时按规定取样送采购方认可的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要求视为最终合格。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每月25日前进行数量确认,次月付上月山皮石款的 70 %,依次类推,余款在工程竣工后叁个月内结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种原因使采购方无法正常支付材料款的,供应方应予以充分的谅解。

2、供应方按工程所在地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采购方见发票付款。发票开具及税金缴纳事宜按工程当地税收管理政策执行。如因供应方发票开具不及时而影响供应方回收工程款及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供应方承担。如供应方向采购方出具虚假发票,除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及时更换外,并根据发票金额处以5000~10000元/次的罚款;若供应方不能及时更换合法有效发票,供应方向采购方上交与发票等额的罚款,全部责任由供应方承担。

3、每月双方对帐一次,材料供完后15天内双方把帐对清,供应方不按月对帐或材料供完后逾

期不对帐,采购方将不再予以结帐,以采购方的帐目为准,一切后果由供应方承担。

4、每一个标段的道路工程的山皮石或山皮土铺设、压实工作完工、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报送山皮石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完工一个结算一个;可以分段办理结算,条件是该段山皮石铺设、压实工作完成、验收合格。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若供应方不能按采购方要求的标准及时供应,采购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2、发生其它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时。

第八条、违约责任

1、采购方检验不合格,供应方应及时将货物运出工地,采购方无保管义务。如供应方不能保质保

量按期供货,影响采购方工程施工,给采购方造成经济损失,供应方负责全额赔偿和承担责任。

2、对于未按采购方要求供应的且技术、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山皮石,采购方可拒收,其责任和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3、采购方按合同约定在需用山皮石之前提前3天通知供应方,如供应方不能及时供应,除承担造成采购方的施工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的损失费用,并承担每拖延一天5000元的罚款;如供应方不能及时供应,且超过24小时,采购方可采购其他供应商的山皮石,其山皮石的价格与供应方山皮石综合单价的差额由供应方承担。

4、供应方不得因节假日原因而停止供应山皮石;如供应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向采购方供应山皮石,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采购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5、采购方有权将供应方标段中的每一段路的山皮石委托他人供应。

6、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所带来的损失。

7、供应方由于山皮石质量等问题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采购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供应方承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不得调价。合同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人工费、材料费(如燃油等)、机械费(含机械进退场费用)、其他费用(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及罚款、生产工具、现场经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其它全部费用)。

2、根据采购方物资管理规定,项目经理部开具的标准材料收据必须经三人以上(项目材料人员、

项目责任工程师、分包单位材料员)签字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其他任何证明不作为结算和付款

的依据。

3、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由供应方自行考虑并承担费用,人身意外伤害险及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由供应方自行按规定交纳,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4、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3日内缴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至采购方财务,当供应方供应金额超过100万元时,2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供应方,同时以剩余货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5、采购方项目经理为采购方驻工地代表,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涉及工程签证、结算、付款等

经济责任和质量、工期的事务必须经采购方代表初审并经采购方公司预结算部确认后方为有效。

6、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使采购方无法正常支付材料款的,供应方应予以充分的谅解。

7、双方商定,供应方不得将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此种转让对采

购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四份,采购方三份,供应方一份。

采购方(章):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供应方(章):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地址:沙河口区高尔基路237# 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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