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书写了一个又一个公平、正义的案例。
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变革的不断加快,司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课题和挑战。
在日常工作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是检察机关常用的一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用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但是它们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同。
首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由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责及被检察人的诉讼权利等因素,向人民法院提出文书或询问意见的一种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除了能够提高审判的质量,维护公正司法外,还能减少社会矛盾,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法律判决。
而抗诉是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一种制度,是在民事案件中,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发现或者制止违法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失误、不当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等情形下,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其次,两者的衔接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重要衔接。
当检察机关依法要求民事案件再审,法院可能会接受建议,但如果法院拒绝接受检察建议,则检察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但是,很多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同一件事情,常会对两种方式进行联合使用,使检察机关参与到民事再审裁判过程中来,从而使再审结果更为客观、公正。
这一工作的开展无疑可以让整个司法审判活动更专业化,从而保障了全体老百姓的利益。
最后,两者的对比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具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意义,通过检察建议,可以让公民享受更好的司法保障,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避免“赢者通吃”的弊端,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抗诉也是为了保护公民正当权益而存在的一项制度,它通过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的适用法律进行控制和追溯,使司法裁决朝着公正的方向发展,使之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
二者的存在,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能够得到真正的体现,增强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到抗诉,大部分人都会想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民事诉讼中同样也有抗诉。
并且,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同样重要。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民诉中的抗诉与刑诉中的抗诉有何区别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民诉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1、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
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2、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第208条第三款。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考量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考量作者:范玮娜史永升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09期摘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列的法定监督方式之一,有利于简化再审启动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但因现行立法对其适用情形、法律效力等问题明确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运行效果。
通过对S省近年来工作数据样本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发展不平衡、对法检协调依赖度过高、法院客观采纳率低等问题,从消除前置程序障碍、厘清适用范围、完善流转程序、建立回访配套机制等立法司法层面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该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实践运行价值分析制度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时,以书面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民事诉讼监督方式,旨在解决单一抗诉手段带来的监督过于刚性、效率低下以及民事检察工作“倒三角”问题。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历史沿革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建议的一种,是检察实践的产物。
我国最早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用于1990年四川凉山州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
1996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检察机关有针对民事案件提出建议的权力。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规则》,首次正式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8章采用列举方式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关情形。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7条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如符合再审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颁布实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愈发广泛,检察建议取得较好监督效果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民事纠纷,双⽅当事⼈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原告和被告双⽅当事⼈,但是同时⼈民检察院起着法律监督的作⽤。
那么,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1.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不采⽤抗诉⽅式,⽽是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启动再审程序进⾏重新审理的⼀种监督⽅式。
抗诉是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引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重新审理的⼀种监督⽅式。
2.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民检察院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员的违法⾏为,有权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1.当事⼈申请的情形:(1)⼈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民检察院应当规定期限内审查当事⼈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或者案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当事⼈申请的次数限制:只以⼀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
希望通过对当事⼈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局⾯,⿎励当事⼈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1-03
目录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与发
展
0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 民事诉讼监督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 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审判行为,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建议。
0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提出主体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主体是人民检 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提出民事再审检 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 中,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存 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 重违反法律程序等情形,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提出程序
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由负责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向审判监督部门 移送相关材料,并制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性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 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 监督性质。
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范围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的生效裁 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存在违法、不当等情形。
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新 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有足以推翻原裁判、 调解书的相反证据;原裁判、调解书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 请求的情形等。
执行监督与保障
监督机制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过程应受到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督,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正确 执行。
保障措施
为保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执行,应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法律援助、支持 起诉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作者:冯尚梅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1期摘要: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规范不完善、适用范围不明确、监督刚性不足、检察建议的专业化水平较低、质量较差等问题影响,使检察建议的适用率不高,运行效果不佳。
因此本文拟在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使再审检察建议能够规范、有效行使。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价值;法律监督;完善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内涵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时,以书面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一种诉讼监督方式。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成为改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关系的一个契机,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得到认可并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成为补充民事抗诉不足的重要监督方式。
与抗诉的“上级监督”模式相比,检察建议的方式即属于一种“同级监督”模式,这种模式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间接方式。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1、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压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民诉法修改以前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没有抗诉权的,因此由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就大量涌入市、省两级法院检察院、法院,而通常情况下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在用尽上诉的救济途径后选择的程序,因此上级抗诉的模式就会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案件激增。
因此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模式可以使一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得到解决,从而缓解了上级法院的压力。
2、柔性监督的性质,弱化了法院对抗诉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调和法检关系,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院抗诉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而通过抗诉导致的改判往往会作为错案处理,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机制会增加其对于抗诉的抵触性,再审的改判率低,不利于案件的纠错和工作的开展。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如下:
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数高出同期抗诉案件数近55%。
民事检察监督方式逐渐由原来“抗诉为主、再审检察建议为辅”向“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并重”转变。
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案件类型较为广泛。
涵盖所有常见民事司法纠纷案件,且主要针对基层法院一审生效判決案件提出。
其中,合同类纠纷198件,劳动人事类纠纷72件,侵权类纠纷101件,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类纠纷35件,婚姻家庭继承等类纠纷32件,其他类25件。
3.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呈现不断扩大化趋势。
以某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案涉及的监督理由为例,几乎全部涵盖《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再审情形。
但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1. 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全国范围内来看,再审检察建议操作规则各地不统一、操作程序不规范等运行混乱问题比较突出。
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运行面临制度性障碍。
例如,再审裁定或驳回再审通知书不是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
总体而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则,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抗诉和检察建议有什么样的区别
抗诉和检察建议有什么样的区别在检察院⾏使职权的时候,⼀定会对有关的案件进⾏提起⼀些检查建议,⼤多数情况下都是对检察院提起的。
⼤家知道检察院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有什么样的区别吗?我们应该怎么样看待这个问题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抗诉和检察建议有什么样的区别抗诉是指⼈民检察院对⼈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使的⼀项法律监督权。
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头或书⾯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壤的⾏为。
检察建议的⾸要特征它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
它只是在⼀定范围内,针对⾏业、系统和相关单位存在机制、制度、管理等⽅⾯的问题,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的建议或对策。
检查建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同时规定:“⼈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内进⾏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不得再次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其基本精神体现在以下⽅⾯:赋予了当事⼈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有申请检察监督的诉讼权利。
当事⼈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由当事⼈⾃主⽀配、⾃由处分,是与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样的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对于当事⼈的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决定,以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
进⼀步明确了对监督申请的审查期限。
民诉法规定,当事⼈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之后再按照审限规定作出再审裁判。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建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周 殉
( 江 西省 吉 安 市人 民检 察 院 江 西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吉安
3 4 3 0 0 0 )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2 2 — 0 1
摘要 : 再 审检 察 建 议是 检 察 机 关基 于 法律 监 督权 , 向 法 院制发 的 、 以启 动再 审程序 为 目的 的 工作 文件 。 再 审检 察 建议 作 为 民事 行 政 检察的手段之一, 是抗诉的必要补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 法使再审检察建议在法律层面有了原则规 定, 在 办案 实践 中如何正确把 握 再 审检 察 建 议 的适 用 , 以 及 处理 好 再 审检 察 建议 与 抗诉 的 关 系, 是 当前 亟 须 解决 的 问题 。 关键词 : 再 审检 察 建议 抗诉 价 值 适 用
再审检察 建议是在检 察机关 的司法 实践 中产生并发展 的一 是 对 于 小 额 诉讼 , 以再 审 检 察 建 议 的 方式 进 行 监 督 。修 改 种监督方式 , 最 主要的 目的是解决 民事行 政检察 l I 1 到三角 ” 的办 后 的民诉法增设 小额 诉讼程序 的 目的就在于 以一 种便 捷高效 的 案格局 , 实现 同级监督 。修改后 的民事诉讼法第 2 0 8条第 2款对 诉讼程序快速处理简单 纠纷 。小额诉讼更强调司法效率 , 当事人 再审检察建议 的监督方式作了明文规定 , 在立法上丰富了民事枪 以较小 的诉讼 成本解决争议 , 国家也可能将 司法 资源更多地投 向 察的法律措施。 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 基 于此 ,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 出于 再 审检 察 建议 的性 质 效率的考虑 , 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作 } } { 的裁判 的救济需要加 首先 , 再 审 检 察 建 议本 质 上 具 有 法 律 监 督 的 属 性 , 其 权 力 基 以限制 , 否则就降低 了该程序的价值 , 但是限制不等于禁止 。 从 国 础在于宪法赋 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职能 , 不同于一般意义 上的监 外立法例来看 , 对小额诉讼程序也 提供 了一些特定条件下 的救济 督, 而是一种法律监督 、 专门监 督。 途径 , 如 不得上 诉但可以提起异 议 , 或 以违背法令为理 由可 以上 其次 , 再 审检察建议不 同于抗诉 , 不具有诉讼 法上 的程序意 诉等。但是另一方 面 , 如果提供 的救济途径程序繁复 , 耗 时过 长 , 义, 其不具有程序启动 的必然性 。正是 南于检察建议本 身的非强 则违背了小额诉讼 程序设计 的本意 。所 以对于小额诉讼 , 宜适用 制性 , 法律没有也无须对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规定 。检 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 避免启动 J : 下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察 建议的权力边界仅限于对违法及 严重 不当现象 的揭示 、 暴露和 的审查机制。 还应 当注意的是 , 基于小额诉讼的特点 , 大多数案件 提 请处理 的建议 , 其本 意就 在于充分尊重对 方的主体地位 , 以提 可能是以调解或 和解撤诉结案 , 检察机关要避免将审查的重点过 醒的方式引发对方的 自觉行动 , 而不是包办代替。 多的集 中于调解 、 和解的正 当性 和 自愿性上 , 因为小额诉讼 的程 最后 , 虽 然检察建议是 一种柔性 的监督 方式 , 但 毕竟包含有 序价 值在 于快速解决纠纷 , 而非 明辨是非 、 划清责任 , 小额诉讼 的 公 权力的因素 , 仍然具有公权力 的协调 、 督促 和引导 的功能 。 是否 程序价值 是我们优先需要维护 的。 接 受检察机关 的建 议 , 是被建 议对象的 自主权 力 ; 但 无论接受 与 二是对于其他案件 , 暂不宜 以认定事实错误 、 法律适用错误 、 否, 及 时作 出相关决定并 回复 , 则是被 建议对象 的应 有义务 。再 程序违法 , 或以案由为标准设立统 一尺度 , 以区分抗诉 和再 审检 审检察建议 作为同级监 督的手段 ,与抗诉一起形成刚柔并济 、 梯 察建 议的适用 。因为实践情形非常复杂 , 难 以确立单一标 准作为 次 有序 的检 察监督体 系。 判断依据 。如认定事实错误 , 既有可能是 当事人举证能力问题造 二、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的价 值 成 的事实不清 , 也有可能是法 官主观原 因造成 的事 实遗 漏 ; 法律 是简 化办 案环节 , 节约办案时间。南于抗诉实行 “ 上抗下” 适 用错误 , 既有可能是法 官对于简单 法律问题适用疏漏 , 也有 可 原则 , 故对于大多数抗诉案件来说 , 从 同级检察院受理 申诉 、 提请 能是对法律争议问题 的认识 不一 ; 程序违法 , 既有可能是送 达不 上级 院抗诉 到最终 上级 院审查作 出抗诉决定 , 一般要经过 6个月 当造成 的当事人缺席 ,也有 可能是法官故意 剥夺 当事人诉讼权 的时间。 办案时 间过长是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弊病之一。 虽然经 利。案由方面 , 比如对 于劳动合 同纠纷 , 有 的案件案值小 , 矛盾简 过两 到三级院的审查 , 长达半年 甚至一年 的审查 期限 , 体现 了检 单 , 争议不大 ; 有的案件涉及 当事人众多 , 社会影响大 ; 有 的虽然 察机关动用公权力监督 审判工作 的谨慎 , 不轻 易动摇裁判 的既判 案值较小 , 但是涉及法 律统一适用 问题 , 难 以一 概而论 。一般情 力, 但是 过长的审查期 限 , 导致可能有误 的裁判不能及时纠正 , 改 况 下 , 对于法律适用 的认 识问题 , 原 审法官主观原 因造成的认定 判 已对 当事人没有意义 , 或无 法实现执行 回转 。而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错误 和程 序问题 , 原则 上 以抗诉形 式进行监督 ; 对于 因疏漏 的制发不必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 , 节约 了审查时间 。 造成 的事 实认定不 清 、 法律适 用错误 , 因工作 的简单粗 糙造成 的 二是实现纠纷就地解决 。 上级检察机关 向同级人 民法院提起 程序 问题 , 可以以再审检察建议形式 由法院启动再审程 序 自行 纠 抗 诉的案件 , 大部 分都发 回原 审法院再审 , 实际上 , 上级检察机关 错 。 当然 , 最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形式还要考虑检法关系 , 如果通 及上级人 民法院只是走 了一下程序 , 而大量的工作及最终的处理 过事前沟通 , 同级法 院愿 意接受再审建议方 式纠错 的, 制发再 审 结果还需基层检法两家处理 。 同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本身事实 的 检察建议 既可 以获得较 好的监督效果 , 且 节约司法资源 ; 如果 同 了解要 比上级检察机关方便 , 且平时与法 院接触较多 , 调卷 、 审查 级法 院经事前 沟通明确表示不接受监督意见的 , 则直接启动抗诉 更为便捷。 再 审检察建议使作 出生效裁判人 民法 院的同级人 民检 程 序 。 察 院对案件从受理 申诉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全程操作 , 既调动和 三是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 的衔接问题。 如果再审检察建议没 增 加了基层 民行检察的积极性和 自主性 , 又减轻 了上级人民检察 有被 同级法 院采纳 , 还是应 当通过提抗程序 具体 审查 , 但 并不必 院和法院的办案压力 。 然启 动抗诉程序 。虽然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适用 范围一致 , 但 三是合 理分配司法资源。对 于在办案实践 中发现判决 、 裁定 是二者的实践价值有一定差异 。 抗诉是一 种启 动再 审的刚性监督 虽 有错误 , 但 没有损害 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 或虽然案件 审判 程 方式 , 不宜 以抗诉作为再审检察建 } 义未被采纳 的必然后果 。
民事审判监督中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的平衡与协调
检察 建议 也成 为检察 机 关的法 定职权 , 是检 力运 行的 民事 抗诉 制度 , 始 终无法 做到与 其他 民事 诉讼制度 自然 了充 分的法 律依 据 ; 的 弥合。 ’ , 以至 于 出现 一定 情形 下的 冲突与 紧张 。 察机 关履 行法律 监督 职责 的方式 之一 。 检 察抗诉 制度作为— — 刚性制度 在司法 实践 中引发的失 其一 , 从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 职权 的构造 看 。 检察机 关 行使监 衡 督职 权 , 无论 是在刑 事诉讼 、 民事审 判 、 行政 诉讼 活动及法 律赋 予 ( 一) 诉讼 地位 平等 与抗诉 支持 中诉 方的冲 突 的其 他职 权 , 都 必须具 备 “ 了解 事 实一 发现 问题一 追究责 任一 督 这 四个 基础性 的权利 构造 要 。从这 个 角度上 说 , 检察 建 在 法院诉讼 中 , 双方 当事人平 等参 加诉讼 , 法 院居 中裁判 , 形 促 纠正” 议 实质上 是法 律监 督权构 成要 素之一 “ 督促 纠 正” 在权 力行使 方 成 等腰 三角形 的诉讼 架构 。 抗 诉 再审程 序 , 不 管是作 为诉讼 参与 者还是 监督 者, 检 察机 关加入 必然 打破 当事人 之 间的平衡 。 这 种 式 上 的重要 体现 。检 察建 议 以权 力 的方式 既 作用 于纠 正违法 和 还作用 于预 防违法 、 宣 传法 治 、 维 护法 治权威 上。 。 平 衡的破坏 在程序 上表现 为 , 检 察机关 支持一 方当事人 申诉主 张 制 裁违法 上 , 启动再 审 出庭 支持 , 为 申诉方 争取 利益 。 即会 使 当事人依 赖 国家 其二, 从 检察机 关开 展法 律监 督 的具 体方 式看 。 虽 然检 察机 公权 力 , 而不利 于 司法主 体责任 承担 意识 的养成 , 并有可 能 形成 关 在 民事 诉讼 中实施监 督 的方 式不及 在刑事 诉讼 中广泛 , 但 却不 诉讼 的“ 公地灾 难” 。为避 免这种后 果 的 出现 , 除检察机 关 依法 能 由此 弱化检 察机 关在 民事 诉讼 中的监 督职 权 。 在 民事诉讼 中 , 客观公 正开展抗 诉监督 之外 , 还 要寻求 一种与 抗诉互 补的制度 措 再 审监 督可采 取 “ 建议 ” 、 “ 抗 诉” 的方式 。 依 据监 督 内容 和行 使 的 施。 方式, 我 们可 以把 检察机 关 的法 律监 督权 分为“ 刚 性法律 监督权 ” ( 二) 诉 讼公正 与诉 讼效 益 的失衡 和“ 柔 性法 律监 督权 ” 再 审检 察建议 就是 一种 典型 的柔性 法律 诉讼 公正与 诉讼 效益 往往 被 作为相 对 的概念 。在 “ 法 即正 监督 方式 , 有 助于 弥补 刚性 的局 限性 , 有利 于增 强监 督效 果 。因 义” 的传 统法 律价值 观下 , 公 正被 赋 予 了更高 的地位 。但 在 一些 此 , 检 察建 议是检 察机 关法 律监督 途 径的 一种有 效方 式 。 新兴 法学 流派看 来 , 效益 的价值地 位 正 日益地 提 高, 但在 民事抗 ( 二) 检 察 建议 的性质 地位 诉制 度 中还没有 引起 足够 的重 视 。《 民事诉 讼法 》 规 定检察 机关 民事诉讼 法修 正案 的审议通 过 , 使得 对检 察建议 的性质地 位 抗诉 只 能 由上 级人 民检 察院 对下 级人 民法 院 的生效裁 判提 出抗 认识 更加 明确 , 不 同于司法 建议 、 单 位建 议 、 群众 建议等 权力运 作 诉, 这意味 着县 、 区级人 民检察 院没有抗诉 权 , 大 部分案件 经历两 监 督机制 , 检 察建议 表现 出其特 有 的性 质地位 。 级甚 至三 级检 察院 审查 , 造 成 了大量 人力 、 物 力浪 费 。检 察院抗 其一 , 本质 上 的法 律监 督性 。检 察建 议是 一种法 律监 督 , 基 诉后 , 法 院又要至 少经 历两 级法 院 。同时 , 当某 个案 件 尚在法 院 于对 检察建 议法律 基础 的分析 , 不难发现 检 察建议 的性质是 由使 诉 讼过 程 中时, 其存 在 的错误 就不可 能适 用抗 诉程序 。 如 要适 用 用 它的检 察机关 的法律性 质所 决定 的, 呈现 出特有 的专属性 和排 须 等判 决 、 裁定 生效 或走过 再审 程序 , 无形延 长 了案件 的审结 时 他 性 。检察 机关 国家 法律 监督 机关 的特 定性 决 定了检 察建 议在 间, 造成 公正 与效率 价值 的 失衡 。 本 质上 是一种 法律 监督 权 。 基 于 以上检 察机 关抗 诉在 司法 实践 中造 成的 一定范 围和 程 其二, 内容上 的综合 性 。从法律 规 定看 , 检 察机 关不 但可 以 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已经发 生法 律效 力 的判决 、 裁 定 , 发 现有法 律规 度 上 的紧张失衡 , 就必然 需要创 设一个 与之平 行的制度 性措施 来 可 以给 出再 审检察 建议 , 而 且对 于损害 国家利 益 、 社会 协调 。 此 次 民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的亮 点之一 就是检 察建 议 的提 出。 定 情形 时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课题的研究进路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课题的研究进路1996年以来,作为“同级抗诉”的替代手段,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开始试点探索。
2001年9月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第1款首次规定了检察建议(包括纠违和再审两种检察建议)的监督途径。
2012年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试点经验,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列为法定监督方式。
笔者试就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课题开展研究,研究进路陈述如下,仅与同仁交流。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界和法院、检察院系统。
在中国知网检索(2005年-2013年),国内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为题的学术论文30余篇,在民行检察专题论文中涉及民事再审检察问题的学术论文60余篇,连同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民行检察理论专著,总计约有100余篇参考文献。
经系统梳理,近10年来,学术界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三次大的争鸣:一是名称之称。
主流观点是称之为个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简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少数人认为宜称之为“民事再审检察意见”,认为意见较建议更突出再审指向,刚性更强,且与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法理、纠正违法等一般检察建议相区别。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沿用“检察建议”的名称;二是必要性之争,主流观点肯定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事检察监督法定方式,如“必要论”就坚持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形式灵活,高效经济,对缓解民事检察“倒三角”现象有现实意义。
而否定论者则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刚性不足,检察特色不突出,且易被基层院所滥用。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采纳了“必要论”的观点,在坚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保留提请抗诉制度的同时,赋予同级检察院提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三是范围之争。
等同论认为建议与抗诉目的相同,指向一致,事由也应等同。
宽松论则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更具有弹性,适用范围应宽于抗诉。
2012年民事诉讼法采纳“等同论”的观点,规定检察机关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应当与法院依申请启动再审的事由、与检察院抗诉事由相一致。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尽管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快速启动再审程序,具有便民⾼效的优势,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院对此种监督⽅式不认同。
因此,很多⼈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不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政检察监督⼯作中,发现同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民事、⾏政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民事调解、⾏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种监督⽅式。
与抗诉相⽐,再审检察建议的突出优点是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维护检法形象。
再审检察建议的适⽤根据《意见》的规定,⼈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情形:1、符合抗诉条件。
即同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规定情形之⼀;发⽣法律效⼒的⾏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政裁定,有《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情形的;发⽣法律效⼒的民事调解、⾏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宜于原审法院再审。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包括:(⼀)原审⼈民法院对该案⽆管辖权的;(⼆)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
对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再审且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直接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我国各个执法部门都有各⾃的审理范围,只有当理解清楚之后才能更好的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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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效力研究——以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效力比较为视角
、
1 . 检察 建议 的 内涵 自上世纪 9 0 年代开始 , 人 民检察 院已经通过采用 检察意 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建议性 的法律 监督方式 对民事诉 讼进行法律监督。 ‘ 检 察建 ’ 的正式提出是在
2 0 0 1 年9 月3 0 1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的 《 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中, 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相 关的司法解释 、 意见等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① 。 新修改的
2 0 1 3 年 1 月 1日起 正式实施的新 《 民事诉讼 法 》 是 我 国民事诉讼法立法领域 的一 次跨越 式进步 , 其中 就将检察建议正式 规定 于其法 律条文之 中, 这无疑亦 具有 重大 的意义 。检察 建议虽 然在 实践 中早 已经 适 用, 并且取 得了一定 的效果 , 但是在很 多情况下却不如 人意 。以北京市某 区人 民检察院为例 :2 0 1 1 年1 2月 2 6日至 2 0 1 2年 1 2月 2 5日,北 京市 某区人 民检察 院 共发 出检察建 议 2 3 3 份, 其 中诉讼 监督类 1 8件 , 占总 数的 7 . 7 %( 发往公安机关 1 4 件, 发往人 民法 院 4件 ) ; 综合治理类 1 4 9件 , 占总数的 6 3 . 9 %; 职务犯罪预防类 6 5 件, 占总数 的 2 7 . 9 %; 其他类 1 件, 占总数的 0 . 4 %。 共收到检察建议 回函 1 1 8 份, 回函率 5 0 . 6 %, 其中 1 件 建议表彰类检察建议得 到回函 , 职务犯罪预防类 回函 率为 8 1 . 5 %, 综合治理类 回函率为 3 8 。 9 %, 诉讼监督类 回函率最低 , 为3 3 . 3 %… 。 检察建议 的重要职能之一是 在 民事诉讼过 程 中发挥法律 监督 作用 , 但是 从上述数 据可以看 出 , 其诉讼监督 的效果没能达 到预期 的要求 。 作 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的实践立法化尝试 , 本次新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 将检察建议正式纳入 民事 诉讼条文 中, 终 于使其 “ 名正言J 嚼’ , 这为检察建议将 来 在民事诉讼过程 中更好地运用打下了法律层 面的坚实 基础。同时 , 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的是 , 检察建 议的制度 设立初衷是积极 的, 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何最大程 度地发挥其效力 , 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必须面对 的一个问题 。 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中, 虽然条文规定
论《民事诉讼法》中检察建议的发展趋势
1 2 9 . 7
】 5 2
致认可 。 二 、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 中运用经历了从少到多的发展
表一 1 数据 由于最高检察 院工作报告未 能全部 列明 ,略 有不完整 ,但是根据 目前统 计数 据可看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
议发 展的基本趋 势 。抗诉 案件数量 上从 2 0 0 3年 以来 整体上
.
检察建议最初主要是一种社会监督方式 ,随着 司法改革
的逐步推进而被引入到相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性立法中, 后来
又逐渐发 展为民事抗诉 的替代方式 。
2 0 1 0 拄 2 0 1 1 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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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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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 明 未列 明
呈递减 的趋势 ,而再 审检察建议 的数 量却呈递增 的趋势 。抗 诉在 2 0 1 0年有所反 弹 , 再 审检察建议仅在 2 0 0 8年有 所收缩 。 根据再审检察建议数量与抗诉数量的比例来看,仅在 2 0 0 8 年有 所下滑 ,2 0 0 8 年2 0 1 2 年再 审检察建议 总量与抗诉 总量 比例却高达 8 1 . 8 %, 可见再审检察建议 的相对增加绝非偶然 , 而是大势所趋也 。 2 0 1 3 虽未再详细列明再审检察建议 的数量 , 仅列 出抗诉 和再 审检察建 议案件 总数 ,但是根 据表 一 2数据
2 0 0 1 年9 月 通过 的 《 人 民检察 院 民事行政 抗诉 案件 办 案规 则 》的第 4 7 条对检察建议首 次做出 了规定 , 2 0 0 9 年最 高检颁布 的 《 人 民检察 院检察建议 工作规定 ( 试行 ) 》用专 门文件 的形式 对检察建议的原则 、内容 、适用情形 、程序 以 及 回访作 了较 集中的规定 ,但是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没有 明显 变化。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于 2 0 1 1年 3月 1 0 日联合下 发 了 《 关 于对 民事审判 活动与行 政诉讼 活动实 行法 律监督 的若干 意见 ( 试行 ) 》( 下称 “ 两 高文会签 件 ” ) , 该文件对再 审检察 建议的适用及启动程序作 了较为详 细的规 定 ,很大程度 上解 决了再审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 中遇到 的问 题。 检察建议制度在人 民检察 院 自己的办案规则 中开始提 出, 后来又用专 门文件 单独规定 ,其在司法实践 中开始具有可操 作性 ,2 0 1 1 年联 合最高 人 民法 院下发 “ 两 高会签 文件 ”标 志着 再 审检察 建议在 司法实 践 中成熟起 来。2 0 1 2年检 察建 议入法 , 其 发展过程体现了检察建议制度 日 渐完善和地位 日 渐提 高 ,实务 界和理论界也从最初对其持怀疑态度到现在 的
民事检察建议刍议——以与抗诉的关系协调为视角
界 域 内展 开。鉴 于此 , 以《 民事诉 讼法 》 和《 人 民
检察 院 民事行 政抗诉 案件 办案规则 》 的相关 规 定 以 及检 察机关 的实务 做法 为基 础 , 结 合 民事诉 讼 的基
1 条 明文 规定 了检 察 建 议 的 概 念③, 但 其 所 采 用 的 最为泛 化和广 义的定 义模 式 , 显 然难 以发挥 统一 概 念体 系 的功 能 , 导致理 论交 流 和实 务操 作无 法 在 同
一
之 间的关 系 , 并 对 之 进 行 类 型化 的梳 理 ; 在 此基 础
为检察 机关行使监 督权 的两 大核 心路 径 , 成为 了理 论界 和实务界 人士 的关 注焦 点 。在 此背 景 下 , 值 得 思 考 的是 : 本 次修正案 增设 检 察建 议制 度 的立法 初
事 程序立 法史上 的又一里程 碑 , 本次 以“ 全 面 修订 ” 为基本方 针的修正 案 , 分 别从 基本 原 则和 具体 制度
第 1 5卷 第 1 期
文章编号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3 ) 0 1 — 0 0 3 1 — 0 9
民事检察 建议刍议
— —Biblioteka 以 与抗 诉 的关 系协 调 为 视 角
韩静 茹
( 北 京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 0 0 8 7 1 )
摘 要: 2 0 1 2年全面修 订后的《 民事诉讼 法》 增设 了“ 检察建议” , 作 为与抗诉相并列 的 检 察监督机 制。这一非讼性 、 沟通性 的 同级监督 手段 , 在 性质 、 功能 、 适 用条件 、 适 用范 围、
具体规则 以及 法律效 力等 方面均 与抗诉制 度有 所 区别 。应 当在 准确定位抗 诉与检 察建议 之优 劣势的基础上 , 以比例 原则、 穷尽其 他救 济原 则、 公 开原则 和说理原 则为 总体 指 引 , 科 学定位 两类监督机 制的应然功能和作 用边界 , 同时配 以相应 的具体程序 、 规 则和法律 效力 , 进 而推 动 多元化、 创新 型、 协作型检察监督机制体 系的构建 , 促进诉权 、 审判权、 检察 监督权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到抗诉,大部分人都会想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民事诉讼中同样也有抗诉。
并且,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同样重要。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民诉中的抗诉与刑诉中的抗诉有何区别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民诉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1、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
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2、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第208条第三款。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并举 认真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并举认真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检察》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我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连续五年在全市考评中荣获第一。
今年以来,我们根据上级院《2006年民行检察工作要点》的精神,改变以往以提请抗诉为主的工作思路,用好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两种手段,认真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
截至6月底,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件,立案审查12件,提请市
院抗诉5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法院已采纳5件,取得了较好效果。
【总页数】1页(P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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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民事行政
案件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办理程序的规范路径3.海西州民行检察再审检察建议工
作情况的调研报告4.民行检察中建议再审的法律思考5.论民事抗诉与再审检察建
议之关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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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与完善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比 较研究,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进 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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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 督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 确实施。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丰富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完善了司法救 济制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0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未来研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进行 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完善民 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提供更有价
值的建议和意见。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 的研究,特别是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和归纳。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程序 规则、监督方式等方面,提高该制度
VS
解决对策
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确 保建议的质量和合法性;同时强化外部监 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监督, 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05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评价,发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 些问题,如适用范围、程序规则、监督方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民事审判 监督程序中的决定、通知等其他监督方式。
适用条件
必须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如确有错误、程序违法、适 用法律错误等。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区别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区别
抗诉和检察建议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虽然它们都是由检察机关提出的,但在性质、目的和法律效力等方面有所不同。
首先,抗诉是检察机关以公诉权人的身份对有关刑事裁判活动提出异议。
当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案件处理不当、违法或不能执行刑事责任追究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目的是保护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维护公正司法的权威性。
抗诉的法律效果是由法院决定,法院可以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或发回重审,也可以不采纳抗诉,维持原判决。
其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就一定行政、司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
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侦查阶段或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违法、不当、不合理或疑难问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司法活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促使行政机关或法院改变不当决定或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性质,对被建议单位没有约束力,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报告、讲座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建议内容的认同和遵守。
综上所述,抗诉和检察建议在性质、目的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力,针对具体案件提出异议,追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律效果;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建议权力,旨在为行政、司法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促使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改变决策或采取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运用都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和保
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服务社会事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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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展提到了法律层面,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
再审检察建议入法与抗诉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司法实践中并行的两种对法院生效裁判及调解书的监督方式。
本文拟对修法后的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关系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做好两种监督方式的衔接,共同服务民事检察监督大局。
【关键词】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抗诉;衔接
一、新增法定监督方式——检察建议
2010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概念。
这一监督格局包括针对不同监督对象,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一般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
事实上,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检察建议即是在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监督方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再审检察建议、针对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以及对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及制度隐患发出的工作检察建议。
其中,再审检察建议和针对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认。
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体现在三个条文当中,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条。
此前,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
两个规范性文件当中: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二、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关系对比
抗诉是传统的再审监督方式,对其性质和规定本文不再赘述,下面主要对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同和不同点进行论述。
(一)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同点。
1、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及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法定方式。
其他民事检查监督方式例如,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等都有其各自的适用情形,而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对象是且仅是法院生效裁判或调解书。
2、二者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引起法院的再审程序。
无论二者的属性或者程序差异,但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引起法院再审程序。
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二者的适用条件基本相同。
且都属于事后监督机制。
(二)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不同点。
1、在性质和功能方面,抗诉具有刚性的特点,抗诉权的行使必然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而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讼性的柔性化监督机制。
再审检察建议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必然效力,主要依靠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和协商,促使法院通过内部监督制度消解裁判中的错误和违法情形。
2、程序设计方面存在差异。
抗诉权是一种刚性的检察监督方式,抗诉制度具有上抗下的特点,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是法定行使抗诉权的机关,保证了抗诉权行使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但这势必呈现抗诉案件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汇集的趋势,抗诉案件的分布呈现出倒三角的特点。
再审检察建议是建议同级法院对所办理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程序上具有协商性和简便性,但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发送再审检察建议的毕竟程序。
3、效力存在差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抗诉权的行使必然产生启动再审的程序性后果。
但法律并未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法院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也未规定接收建议的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理会检察建议的制裁机制。
三、两种监督方式优劣分析及衔接机制
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相互补充,已经成为在司法实践中与抗诉并行的人民检察院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两种监督方式的优劣对比。
再审检察建议的优势体现在矫正了抗诉案件集中于高层级检察院所引发的失衡,使法律监督的结构更趋合理。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再审检察建议由于发送程序的简单便宜,有利于保障监督及时进行。
劣势体现在相关立法层次较低,协商性立法以及实践中的协商性法律监督大行其道。
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抗诉的优势在于,抗诉所具有的刚性化、诉讼性等特点,使其在引发程序性效果时具有较高的效率,但同时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对判决既判力和司法独立性价值的背离也更为直接。
(二)两种监督方式的衔接运用。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间的衔接,可以针对某一需要监督的事项,检察机关首先选用某一种监督方式.但在该种监督方式不能实现监督目的时.及时启动后续监督方式。
鉴于再审检察建议不具有直接启动再审的强制效力,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可能出现不对案件启动再审的情形,此时,检察机关应及时采取后续监督方式,即启动抗诉程序,将案件提请上级院抗诉。
抗诉方式的及时有效衔接,为再审检察建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并保障了检察监督的效力。
四、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几个问题列举
(一)检委会委员不熟悉民事法律法规,为案件讨论带来困难。
由于检察机关业务焦点在刑事法律法规方面,因此,造成部分甚至大多数检委会成员对民事法律法规不甚了解。
同时,民事案件涉及
相关法律法规复杂,选择适用法律难度大可能分歧大的问题需要解决。
(二)量化考核标准可能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带来不利影响。
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是检察系统内部量化考核的评分标准。
作者认为,把法院同意启动再审作为发送再审检察建议的前提有失妥当,与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背离。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定的监督权,虽具有柔性特点,但不应当以被监督者同意为监督前提。
再审检察建议发送是经过检委会充分讨论的,保障了其严肃性和准确性,不应因为了保证采纳率而破坏了这一监督方式的权威性。
(三)再审检察建议有待统一化、制度化。
再审检察建议的制作格式和内容当进行统一要求,以强化其严肃性、权威性。
实践中,有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曾制定内部《检察建议管理规定》,制作了“检察建议制作和发送工作流程图”,并对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制作要求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涉及检察建议制度的基本规范由地方检察院进行规定,本身就说明了立法的不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娜,郭文青.民行检察监督避免架空需更具体规定[n].法制日报,2012-9-10.
[2]扈纪华.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张弛有度[n].检察日报,2012-9-14.
[3]安斌.检察监督:一个游离于民事法律边缘的话题——对民事检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