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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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操作
流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业务操作流程
一、客户推荐
1、市场销售人员或经销商确定销售信息后,根据客户认定标准(见附件1)向制造厂家推荐客户并收集客户资料(见附件2);
2、制造厂家信用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客户进行审核、调查,对通过资质审查的客户向租赁公司业务管理科提供《业务确认函》(见附件3)。
二、业务提交
制造厂家将客户的以下资料提交给租赁公司:
1、法人及个人客户资料。
2、仅由厂家、客户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3、厂家签署的《业务确认函》。
三、实地考察
1、实地考察可由各地分公司信审专员直接安排,各地分公司信审专员负责与制造厂家销售部门接口,接收客户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出具《客户调查报告》(见附件4),将通过考察的客户资料录入信用评审系统。
2、租赁风险管理科负责对客户信审,若通过信审,负责向制造厂家出具《承租人资质审查通知书》(见附件5)。
三、承租人提车
1、制造厂家收到《承租人资质审查通知书》后通知承租人交付首期租金并提车,制造厂家向租赁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见附件6)及车辆合格证、发票复印件;
2、提车时,承租人必须向租赁公司出具《声明书》(见附件7)及《租赁物接收确认函》(见附件8),并交纳资产管理费、GPS安装费以及车辆保险费。
3、租赁保险业务科负责为车辆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原件提供给承租人。
四、车辆抵押
1、承租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各分公司业务人员在制造厂家销售人员或经销商协助下负责与承租人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抵押债权第一人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并负责回收车辆登记单证及发票原件。
五、签署合同
1、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六、与厂家对账结算
1、租赁公司在每月10日前与厂家进行对账,并向厂家出具《结算对账单》(见附件9)。
2、厂家核对后向租赁公司提交《结算对账单回执》(见附件10)。
3、租赁公司把确认后的结算款在每月20号前支付给厂家。
七、资产转包
1、租赁公司将回收的租赁车辆登记单证和发票的原件、保险单复印件转交给银行;
2、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确认后的结算款支付给租赁公司。
八、租后管理
1、建立租金台账并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租赁公司在扣划租金后向制造厂家出具《租金扣划信息通知书》(见附件11)及发票。
3、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租金,银行收到租金后出具发票。
4、租赁公司定期向银行提交《租赁物检查报告》(见附件12),并按照资产五级分类要求收集承租人(自然人除外)相关资料。
九、租赁结束
1、租赁结束分三种情况:
(1)租赁期届满。
(2)厂家履行权益保证。对于符合履行承诺条件的,租赁公司向制造厂家出具《履行承诺通知书》。
(3)承租人提前还款。若承租人有意提前还款,向租赁公司发出《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见附件13)。由银行审核批准后向租赁公司出具《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
2、银行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人(厂家)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并向租赁公司出具《车辆所有权转让确认书》、车辆单证及发票。
3、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提交《受让租赁物及车辆单证接收确认书》(见附件14)。
附件1 客户认定标准(按车型、客户类型分类)
A、重卡车型系列
(一)承租人为法人
当承租人为法人的情况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的条件:
1、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实际经营时间不低于一年。
2、能提供与合作伙伴签订的近期承运合同或业务证明材料。
3、租赁车辆用于商业运营目的,并具备运输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行业准入证明。(二)、承租人为自然人
当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的条件:
1、年龄18岁以上,55岁以下。
2、能提供与合作伙伴签订的近期承运合同或业务证明材料。
3、若车辆挂靠物流公司的,需挂靠单位出具挂靠协议及相关的运营资质证明。
B、混装车型
(一)承租人为法人
当承租人为法人的情况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的条件:
1、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能提供签订的工程合同或业务合同。
3、具备运输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行业准入证明。
(二)承租人为自然人
当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的条件:
1、须是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合法公民;
2、能提供与合作伙伴签订的近期承运合同或业务证明材料;
3、若车辆挂靠其他公司的,需挂靠单位出具挂靠协议及相关的运营资质证明。
C、客车车型系列
承租人为法人或自然人。
(一)、车辆所属的客运公司、公交公司和旅游客运公司获得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具有有效的运输经营资质或专营资格;
(二)、其他基本准入条件:
1、法人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认定为具有一年以上持续经营历史(考虑改制企业与大型企业新成立的客运公司)
(1)、经营一年以上,能够提供上年度和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2)、对于如下情形,在新建企业主营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其经营时间允许连续计算:
1、从原企业至今企业实际经营时间一年以上(需提供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变更资料复印件)。
2、新建企业股东原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从事业务已经超过一年,现成立新企业(需提供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变更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