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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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一、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受益人:B公司

寄单行:N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

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

二、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 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不许分

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N银行了解得知,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通知收到该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200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A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运的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

根据以上情况,N银行向I银行提出反驳:1.原信用证数量规定1300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规定,将1300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月10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200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4月10日前将200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根据UCP600第二十条c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

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以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本货物在实际运输中由同一运输工具从发货港运至目的港,无转运发生。我行认为以上不符点不成立。

以后多次交涉,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再未提出异议,但对于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自己的立场。B公司又几经与A公司交涉,最终作出降价让步,A公司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

三、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议付行/通知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保兑行/转通知行:C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7年10月19日,开证行I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金额为USD850,850.00, 付款期限90 DAYS AFTER B/L DATE,要求由C银行加具保兑。C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于当天以MT710的格式将信用证发给通知行N银行,并加具保兑。11月26日,I银行收到议付行N银行直接寄来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金额USD850,850.00。12月3日,I银行对此套单据做出承兑,发送MT799承兑报文给议付行N银行,到期日为2008年2月19日。

12月27日,I银行收到议付行的报文,称其多次致电保兑行C银行要求其做出承兑,发送承兑报文,但未得到回复。08年1月4日,I银行与保兑行C银行联系协商后,保兑行致电议付行确认到期日,并声明到期时由开证行直接付款。1月7日I银行从申请人A公司处得知因议付行未收到保兑行的承兑电而使受益人无法正常融资,I银行立即致电议付行,指出由于其未将单据寄往保兑行,保兑行无需承兑,并建议如果议付行坚持要保兑行承兑,开证行可协助退回单据由议付行重新寄往保兑行,同时建议如果受益人在议付行得不到融资,开证行可向受益人提供融资,进行即期付款,并在付汇头寸中扣除相关利息。1月9日,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回电,称接受开证行12月3日的承兑通知,不必退单,

也无需开证行提供融资。2月19日,开证行到期付汇。案情分析:保兑行付款责任可以解除吗?

四、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申请人:A公司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7年7月9日,N银行将受益人B公司提交的一套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通过DHL邮寄给开证行I银行索汇,其中包含全套海运提单。

7月13日,DHL通知N银行,称其系统中无I银行的签收记录,可能单据已遗失或对方已收到但未签收。N银行接到通知后,立即去电要求开证行I确认单据是否收到,同时通知受益人联系申请人确认单据去向。

7月17日,N银行得到开证行和受益人回复,确认开证行与申请人均未收到此单据,随后N银行立即通知DHL要求出具单据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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