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反就业歧视政策
第六节 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民族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不得以民族为理由拒绝录用, 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
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第二十八条【体貌特征歧视】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
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第四节 残疾人歧视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五节 健康歧视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 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 也不得对在职的传
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不得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并在
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
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九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基于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因素, 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问题研究
2 0 1 3 年 4月 , 随着近 七百 万高 校应 届毕 业生 陆续 走 向社 会 ,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 “ 用人单位 违 反该法 规定侵 犯劳动 者 “ 就 业最 难年 ” 成 为社会 热 点话题 。 广 东省 2 0 1 3 届 毕业 生签 约率 合法 权 益的,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等 问题 。但 这部法 律在 解 决就
一
少依 据 , 合法判 决 也无从 谈起 。 3 . 针 对 就业歧 视缺 少必 要 的救济 机 制
、
我国 《 反 就业 歧视 法》 的立 法现 状
( 一) ( ( 反 就业歧 视 法》 的背景 与现 状
以失业保 险为例 , 高校 毕业 生“ 即使 有失 业保 险 , 但 实际运 作
我 国 目前 没有 专 门 的反歧 视单 行 法 。关于 反就 业歧 视 的法 起来 受 到种 种 限制 , 且手 续繁 多 , 大 学毕 业 生失业 很少 有人 真 正 律规 定散 见于 《 劳 动法 》 、 《 劳动 合 同法》 、 《 妇女 权益 保障法 》 等法 去领 过 失业 保 险金 , 使得 失业救 济落 到 空处 。 吣
如 果 这一 问题 不能得 到妥 善 解 决 ,不仅会 降低社 会整 体福 利 水 单位 既可能误 将歧 视条件 当合法 条件 , 又可 能因为 没有 法律规 则 平, 造 成人 力资源 浪 费, 还可 能进 一步 影 响社会 和谐 。 2 0 0 9 年《 反 而 肆意 妄为 ; 而求职 者也会 因为 搞不清 楚是 否受 到歧视 而错 失维 就业 歧视法 》 ( 专家 稿) 向社 会 公布 并征 求意 见 , 然而 无论 是法 律 权 的机会 。 此 外法 院也 感到 为难 , 没有 标准 导 致法 官在 审判 时缺 本身 还是其 后续 发展 都存 在不 少 问题 亟待解 决 。
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禁止
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禁止一、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禁止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各种形式的歧视,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禁止。
这项法律保障措施的实施,旨在消除对残疾人的不公平待遇,促进他们能够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并鼓励雇主提供必要的合理调整和辅助设施。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为了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和促进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该法律明确指出,在就业方面,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因为一个人是残疾人而拒绝聘用或限制其职务晋升。
三、禁止复试体检歧视根据《中国视力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聘单位对应聘者进行复试时,不得要求进行眼科体检。
这一规定有效地防止了因视力问题限制残疾者的录用机会。
四、倡导合理调整和辅助设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主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合理调整和辅助设施。
这些调整和设施可能包括更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以及提供特定的工具或技术,以帮助残疾人顺利完成任务。
五、禁止歧视性星级评定为了消除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我国规定雇主不得以"普通"或其他类似的方式来进行评价和划分残疾员工。
使用这样的标识将仅限制其职位升迁和发展机会。
六、鼓励政府扶持措施我国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向特定群体,尤其是残疾人群体提供扶持措施,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经济发展中。
例如,在财政上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残疾雇佣补贴,为残疾雇佣者提供技能培训等服务。
七、加强宣传与教育为了进一步促进公众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认知和理解,政府部门加强了宣传与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向雇主、员工和全社会宣传残疾人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并倡导尊重、平等对待残疾员工。
八、推行多元发展为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环境,我国倡导推行多元化的就业方式。
除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之外,还鼓励开展自主创业、互联网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等新兴领域,为残疾人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就业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平等权利,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就业平等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工作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
三、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对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规定。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雇佣与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雇佣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
四、就业平等权的规定1. 招聘与录用(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歧视性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
(3)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妇女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照顾。
2. 工作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福利(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职场歧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场歧视是指在工作中,由于个人的性别、种族、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职场歧视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职场歧视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职场歧视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歧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歧视,导致劳动者遭受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歧视,给劳动者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虽然我国刑法中尚未明确规定职场歧视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以歧视手段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犯罪。
例如,用人单位因歧视导致劳动者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4. 民事诉讼劳动者遭受职场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1)停止违法行为;(2)赔偿损失;(3)赔礼道歉;(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防范职场歧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职场歧视的法律定义和表现形式;(2)加大对职场歧视行为的处罚力度;(3)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培训、晋升等方面的平等义务。
2. 加强执法力度(1)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职场歧视行为的查处力度;(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媒体的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
3. 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1)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2)鼓励劳动者在遭受职场歧视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职业歧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毕业于某知名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毕业后,张某通过招聘网站投递简历,参加了某科技公司的面试。
在面试过程中,张某表现出色,专业知识扎实,实际操作能力强,最终顺利通过了面试,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然而,在张某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公司突然以“不符合公司文化”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解雇自己存在职业歧视,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张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了以下证据:1. 张某提供的证据:- 个人简历、毕业证书、面试记录等,证明其具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背景,面试表现良好。
-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入职公司且合同期限尚未届满。
- 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证明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提供的证据:- 公司内部文件,证明公司存在“不符合公司文化”的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 公司员工手册,证明公司对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的规定,认为:1. 张某具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背景,面试表现良好,符合公司招聘条件。
2. 公司以“不符合公司文化”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确实不符合公司文化。
3. 张某在入职公司期间,工作表现良好,未出现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解雇张某的行为存在职业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人民币XXX元。
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再次提供了以下证据:1. 张某提供的证据:-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中国 反歧视 公平 包容 法规
中国反歧视公平包容法规(实用版)目录1.反歧视的重要性2.我国反歧视的法规与政策3.反歧视的实践与挑战4.建设公平包容的社会正文一、反歧视的重要性反歧视,是指对不同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残疾等群体进行平等对待,消除一切不公平的待遇和限制。
反歧视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反歧视的法规与政策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歧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反歧视的法规与政策。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此外,我国还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专门法律,对特定群体的权益进行保护。
三、反歧视的实践与挑战虽然我国反歧视的法规与政策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年龄较大者或者残疾人设有隐形的门槛,这就是对性别、年龄和残疾群体的歧视。
此外,一些地区和行业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习俗等不够尊重,这也是一种歧视。
四、建设公平包容的社会要解决反歧视的实践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公平包容的社会。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反歧视的执法力度,对违反反歧视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其次,企事业单位和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反歧视法规,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益。
最后,每个人都应树立反歧视的意识,尊重他人的差异,共同营造公平包容的社会环境。
总之,反歧视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人民幸福的必要条件。
性别歧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25岁,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在张某入职后的第三个月,公司以“团队需要平衡性别比例”为由,将其从软件开发岗位调至行政岗位,月薪从12000元降至8000元。
张某认为公司的做法是对其性别歧视,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案件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张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受理此案。
2.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张某的陈述、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交接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3. 庭审: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庭审,张某和公司代表分别陈述事实和理由。
- 张某陈述:她入职后一直表现良好,工作能力和业绩均得到认可。
公司无故将其调岗降薪,明显是对其性别歧视。
- 公司代表陈述:公司确实对张某进行了调岗,但并非因为性别歧视,而是为了平衡团队性别比例,确保团队和谐。
公司有相关规定,要求各部门在招聘和岗位调整时,注意性别比例的平衡。
4. 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以“平衡性别比例”为由对张某进行调岗降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充分考虑到张某的工作能力和意愿。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 撤销对张某的调岗降薪决定;- 赔偿张某因调岗降薪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赔偿张某因仲裁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
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1. 审理过程:法院依法对张某的陈述、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交接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组织庭审。
2. 判决:法院认为,公司以“平衡性别比例”为由对张某进行调岗降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充分考虑到张某的工作能力和意愿。
公司此举构成对张某的性别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审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社会,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然而,就业歧视现象却屡见不鲜,给求职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公平待遇,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户籍、残疾等因素,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这种歧视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尊严和权益,同时还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
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就业歧视,并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规范。
然而,与现实需求相比,我国的就业歧视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涉及到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这些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
例如,对于“就业歧视”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于一些新型的歧视形式如基因歧视、外貌歧视等缺乏规范,对于歧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合理,使得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很大的困难。
其次,执法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劳动监察部门在查处就业歧视行为时,往往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此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等,使得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社会公众的反就业歧视意识淡薄。
很多人对就业歧视的认识不足,甚至认为一些歧视行为是理所当然的。
这种观念上的误区不仅助长了就业歧视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也使得劳动者在面对歧视时缺乏维权的勇气和信心。
《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评析-8页word资料
《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评析一、反就业歧视理论基础(一)平等就业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之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由此可见,劳动不仅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更是权利,而就业机会的平等是劳动的前提条件,国家积极为每一个劳动者创造平等就业的机会和环境,这与反就业歧视法的目的是一致的。
(二)平等是跨越地域、种族与意识形态的国际性理念平等自由的观念在各种国际公约及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当今国际社会越来越注重人权的保护。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提及了这种理念,强调了每个人在享有自由和权力方面,不因性别、国籍、政治、种族、肤色、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多寡、出生或其他因素不同而被区别对待。
” 《联合国宪章》也多次强调了平等的原则和理念。
此外,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也把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促进社会正义作为宗旨和原则。
保障就业平等权,反对就业歧视是国际社会跨越种族、地域和意识形态达成的共识,世界各国无一例外的对平等就业权有相关的立法和保障,反就业歧视立法的核心内容便是着眼于保护平等就业权。
(三)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就业机会的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公平正义,这既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而公平正义从何体现?有一项必然是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既保证每一个就业者都能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也保证每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弱势群体都能得到法律的救助。
(四)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的界限是明晰的,二者并不矛盾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但是权利与权利是有清晰地界限的,正如一句法谚所言,“权利的边界在于他人的权利”,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以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代价,也不得凌驾于他人的权力之上。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引言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
然而,就业歧视问题一直存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阻碍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因此,我国对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调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调控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和不足。
一、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和禁止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问题有明确的界定和禁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对劳动者进行与招聘、录用、工作岗位安排、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职业资格认定相关的任何歧视行为。
此外,我国《反就业歧视法》明确规定了对就业歧视的情形和制裁措施。
二、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调控措施1. 立法制度建设我国针对就业歧视问题,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实施调控。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反就业歧视法》之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对就业歧视问题的调控能力。
2. 建立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法律的实施,我国设立了相关监督机构,如劳动监察机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残疾人保障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就业歧视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为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3. 法律救济与赔偿机制我国法律为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救济和赔偿机制。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行政处理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救济。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因受到就业歧视而遭受的损失。
三、我国法律调控就业歧视的效果和不足1. 效果通过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调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就业歧视的严重性,并且愿意采取措施来禁止和打击就业歧视。
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强化了雇主对就业歧视的警惕,提高了对雇主的约束力,从而减少了就业歧视的发生。
职业歧视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场歧视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性别歧视作为一种常见的职场歧视形式,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性别歧视案件为例,分析职业歧视的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科技公司招聘了一名女性员工,负责市场营销工作。
入职后,该公司在薪酬、晋升等方面对女性员工实行不公平待遇。
具体表现为:1. 薪酬差距:女性员工的月薪比男性同事低10%;2. 晋升机会:女性员工晋升机会较少,而男性同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3. 工作任务:女性员工承担的工作任务较多,而男性同事则相对轻松;4. 工作环境:女性员工在工作中经常受到同事的歧视和骚扰。
三、法律分析(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本案中,该公司在招聘、薪酬、晋升等方面对女性员工实行不公平待遇,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本案中,该公司在薪酬、晋升等方面对女性员工实行不公平待遇,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费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该公司在薪酬、晋升等方面对女性员工实行不公平待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后果(一)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
(二)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的认识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在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情显示,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
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省XX市”。
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
闫某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
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反就业歧视的范围仪限于民族歧视、种族鼓视、性划歧视和宗教信仰歧视。
在此基础上,《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反就业歧视的范围做出并放式列举规定,规定几种比较突出的类型:性别歧视、民族歧视、残疾歧视、疾病歧视或传染病歧视、户籍歧视。
但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的表现远远不止以上几种。
在我看来,我国当前反对就业歧视的意义确保平等就业的前提。
平等就业、不受歧视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权的体现。
禁止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尊重。
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社会稳定和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
就业歧视作为一种妨得效率与社会公平的行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公民平等就业权等法治精神相背离,不仪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同时又会增加贫穷、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制定反就业鼓视法律,才能完善我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反就业歧视法制的状况探索
反就业歧视法制的状况探索近年来,人才流动十分活跃,但是就业歧视问题也随之而来。
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某些特定群体的招聘存在歧视现象,使得这些就业群体往往难以找到工作。
为了保障特定群体的就业权益,反就业歧视法制逐渐被重视并成为社会问题的热点之一。
一、针对就业歧视问题的相关法律我国对于就业歧视问题的关注,早已写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籍贯、性别、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等非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的因素,歧视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职工以及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特定群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也于2018年正式实施,对于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歧视行为的内容,包括拒绝招聘、解除劳动合同、裁减工资、不提拔晋升等。
该法同时也规定,受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获得相应赔偿。
以上法律法规给了受到歧视的人员得到救济的途径,但是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呢?二、反就业歧视法制的执行情况及问题执行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受到歧视的人员不知道自身所受的歧视情况是否能构成法律的歧视行为。
其次,很多受到歧视的人员不了解相关法律,不知道如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其三,在法制执行方面,既缺乏行业标准,也缺少相关的调查评估机构,使得如何判定歧视行为及行为的结果也显得十分困难。
其四,一些本应受到惩罚的单位并没有受到处罚,这使得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改变其歧视行为。
三、反就业歧视法制的展望针对执行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机制。
首先,应该加强对于人才的招聘和面试的监管,尤其是对于那些风险比较高的行业。
其次,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知道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知识,提高大众维权的能力。
其三,加强行业标准和评估机构的建设,规范各用人单位的行为,并且对于违法行为严格追究。
其四,加大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和惩戒力度,如对于在用人单位中查证出歧视违法行为的领导人员,在精神上和金钱上全面严厉惩罚。
宪法视野下性少数群体反就业歧视
05
性少数群体反就业歧视的未来展 望
国际发展趋势
人权保护的进步
随着全球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国际社会在性少数群体就 业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 视并采取措施防止性少数群体的就业歧视。
多元化的法律框架
国际社会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法律框架,以保护性少数群 体的就业权益,包括国际人权法、反歧视法、劳动法等。
实践案例
案例一
XX诉XX公司性别歧视案
案例二
XX诉XX公司性取向歧视案
案例三
XX诉XX公司跨性别歧视案
面临的挑战
01
02
03
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法律对性少数群体的 保护不足,缺乏明确的反 就业歧视法规。
司法救济难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性少数群体在遭遇就业歧 视时,难以获得有效的司 法救济。
社会认知不足
社会认知的提高
通过教育和宣传,社会对性少数群体的认知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 开始理解和尊重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和尊严。
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完善法律制度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性少数群体的就业权益, 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需要加强对反就业歧视法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就 业歧视行为。
04
完善性少数群体反就业歧视的宪 法保障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就业歧视的范畴、惩罚措施、受害者救济 途径等,为性少数群体提供法律保障。
修改宪法相关条款
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性少数群 体在内,为反就业歧视提供宪法依据。
加强司法保障
建立公正的司法机制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歧视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针对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
本案例以张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歧视案为例,分析法律在反歧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女,30岁,大学本科学历,曾在某知名企业担任市场营销经理。
2018年,张某某因家庭原因辞职,准备重新找工作。
在求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对于应聘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即仅限男性。
张某某认为这种性别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人社局投诉。
人社局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该招聘信息确实存在性别歧视问题。
然而,人社局并未对招聘单位进行处罚,也未要求其改正招聘信息。
张某某对此表示不满,遂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招聘单位是否存在性别歧视行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
”本案中,招聘单位在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仅限男性,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2. 人社局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案中,人社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虽认定招聘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未能履行监管职责。
3. 人社局对招聘单位的处罚是否合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中,人社局在认定招聘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后,未对其进行处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判决如下:1. 裁定人社局对招聘单位进行处罚,要求招聘单位立即改正招聘信息,不得再进行性别歧视。
国家约束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关法律
国家约束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关法律曾经有一个人对就业指导有兴趣莫邪看着法律问道:国家有无相关的政策来约束企业的就业歧视问题?国家约束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关法律刘瑞晶说: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简单地说,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
维护就业公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上班染头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审美观念的变化,染发已成为许多职场人士追求个性、展现自我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职场中,关于上班染头发是否合法,以及如何规范染发行为,一直是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上班染头发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详细解读。
一、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此规定,染发本身不属于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染发而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员工的奖惩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损害企业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此规定适用于员工染发行为,但需注意,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染发问题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染发行为规范1. 企业内部规定许多企业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和员工队伍的统一性,会制定相应的染发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染发行为规范:(1)染发颜色需符合企业整体形象,不得过于鲜艳或夸张;(2)染发前需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并填写相关申请表;(3)染发后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影响正常工作;(4)染发后不得散发出异味,影响他人工作环境。
2. 行业规范部分行业对员工的着装和仪容有更严格的要求,如金融、法律、医疗等行业。
这些行业通常会对员工的染发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行业形象和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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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
第三章监督部门职责
第四章举证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就业者平等、合法的就业权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就业制度,根据宪法、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
第三条【禁止地域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特定地域的劳动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禁止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农村户籍和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禁止对妇女的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条【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九条【对妇女的特别待遇】用人单位招录女职工时和女职工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
不得单方面在女职工孕期对其变岗变薪。
第七条【禁止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残疾人劳动者不平等的歧视待遇。
第八条【对残疾职工的特别待遇】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工作。
第九条【禁止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十条【禁止民族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民族劳动者不平等的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禁止体貌特征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禁止年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
第十三条【禁止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的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歧视待遇。
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的除外。
第三章监督部门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就业歧视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政府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反就业歧视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工会监督和调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发就业歧视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调解。
第四章举证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举证责任的倒置】由提起诉讼的一方举出被告存在歧视事实的证据和理由。
被告方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就业歧视的证据和理由。
不能提供证据和理由或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明不存在就业歧视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起诉】当事人可以就就业歧视问题向工会申请进行调解。
对工会的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法院的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对公民因受歧视提出的起诉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理和审理。
第二十条【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涉及就业歧视的部分条款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并对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就业的定义】本法所称就业是指就业介绍、招聘录用;本法称职业是指就业后接受工作岗位安置、劳动报酬、职务晋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退休和终止劳动关系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就业歧视的定义】本法所称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后记
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些美国和台湾相关立法中提到的歧视的种类,比如:种族与肤色、宗教信仰、国籍、党派、政治倾向、身心障碍等歧视方面,由于在我国实践表现并不明显,故没有一一列举。
此外,关于有学者提到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这个机构,我并不是十分认同。
我认为经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工会能够完全承担起这方面的职能,另设一个机构没有必要,反而会引起程序繁琐、定位模糊等问题。
总之,反就业歧视法对广大劳动者意
义重大,将使中国人权保障迈开新的一步。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