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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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缴存义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2.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
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总额的5%;职工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
额的2%。

3. 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基数,按照税后工资的80%计算。

4. 公积金账户:单位和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位应当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汇入职工个人账户。

5.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付款自建住房等情况。

6. 提取比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购房款、建筑材料购买款、租赁住房租金
等适用情况下规定的比例。

7.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等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

8. 法律责任: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概要,具体的条文内容可以查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天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第一套利率则为:五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4.25%,五年及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75%。

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利率是第一套利率的1.1倍,也就是第一套利率基础上上浮10%。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人前一笔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并且没有其他贷款,可以申请二套房房贷。

公积金贷款条件:1.借款人有天津的有效户口或者长期的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单均可;2.在天津市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3.贷款之前至少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4.借款人优良的征信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5.同意以所购房为抵押活跃担保机构认可的担保人;6.具有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公积金贷60万条件天津公积金贷款60万条件:1、公积金缴存时间: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满足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金达到一定时间,有的地区要求6个月(含),有的要求12个月(含),各地会有差异。

2、贷款人年龄:贷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小于70岁。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先后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货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不同住房实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政策。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天津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计算

天津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计算

天津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计算天津公积金贷款利率天津公积金贷款利率:2、贷款时间在6-30年之间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2、贷款时间在1-5年之间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现行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房款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上限四方面分别计算,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但不能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2、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X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X贷款期限(月)。

2、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X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X贷款期限(月)O【备注】:1)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2)月工资总额二公积金月缴额三(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二、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2、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二房屋价格X贷款成数。

2、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而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所购住房建筑而积超过90平方米,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

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3、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50% o4、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6、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70%。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1、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 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1、天津首套房首付比例为30%,也就是说天津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住房全款的70%。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未使用过贷款购房(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且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包括购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

2、二套房首付比例为50%,也就是说天津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住房全款的50%。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使用过1次贷款购房,或办理过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就同一套房屋既贷款又提取或多次提取的只计算1次。

天津二套房首付新规定1、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2、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

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其中其他也包括了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这种情况。

如果第一套房已经使用贷款购房,根据相关规定,不管是否还清,再次申请购房贷款,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款标准执行。

3、除了不能享受优惠利率以外,首付要增加一成,利率上调10%。

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4、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天津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时间您交到贷款银行的资料均需审核。

如果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齐全,银行录入系统后,纯公积金贷款8个工作日完成放款;组合贷款需要根据贷款银行按揭部分放款时间确定,具体时限请咨询贷款承办银行。

天津公积金贷款预约到批准受理时间中心会大约每两周公布一次可办理贷款预约号,每次公布预约号的数量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贷款额度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贷款额度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贷款额度2020年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第二套房界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申请房贷,将视为第二套房。

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只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在各个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没有住房贷款业务正在发生,并符合其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批准。

二、购房者只要不欠银行房贷(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

如果您的第一套房贷款尚未结清,您将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购房具体政策如下:1、买方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比例为80%;2、买方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贷款比例为60%;3、买方公积金贷款购买三套以上住房,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2020年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目前天津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上限为40万。

1、对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限制,首先非常关键也是要注意的一点是,若借款人在购买第1套房时,也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并且还完贷款,则在购买第二套房屋时,就不能使用公积金来贷款并用来还房贷。

2、若第一套房是用商业贷款买的,并且正在按揭中,则第2套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等规定以第二套房计算,即首付较低50%,利率上浮10%。

3、若第一套房的贷款已还清,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房,相关规定自然也按照第2套来计算。

对于有些地方来说已经开始实施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较低两成的政策。

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天津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方面:1、首先是看是否曾有过贷款行为,对于以前曾全款买房或者向亲朋好友借钱买房的,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将视为第一套住房贷款;对于曾有过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将视为第二套。

2020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具体内容

2020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具体内容

2020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具体内容导语: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单位可以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

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8日开始办理。

单位缴存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或者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全市统一缴存比例缴存,仍执行移交前政策的,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前,到开立账户的管理部办理缴存比例备案手续。

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1、关于组合贷款
自2021年10月8日起,职工提前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可以自主选择偿
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金额,不再要求同比例偿还。

2、关于担保费
自2021年10月9日起以受托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借款人贷款申请之日
为准,通过保证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再支付担保费。

3、关于当前利率
自2021年5月1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
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3.5%调整为3.2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调整为3.75%。

细则:对2021年5月11日含2021年5月11日,以借据放款日期为准以后发放的个
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对2021年5月11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原合同利率,不进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
年以上的,于2021年1月1日,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4、首付比例和贷款限额
自5月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降低首付款比例,并提高
贷款最高限额。

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90㎡以下20%、90㎡以上30%,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

二套房或其他符合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

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

从各方面看,政策越来越利好,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越来越划算了。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木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而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而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而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 〕 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倍,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 万元的按 万元计算 。

二、将第十六条中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 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 万元。

作为第二款。

增加第三款: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 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 万元。

增加第四款: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前款执行。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非同一家庭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按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未约定产权比例的,视为各购房人平均占有住房产权。

按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 住房全部价款 与申请贷款职工同一家庭的购房人合计占有的产权比例 。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开发商房屋所有权证,下同)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借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贷款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

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积金新政策2020

公积金新政策2020

2020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天津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以下是一些基本要点:
1. 贷款对象:符合天津市户籍要求、在天津市稳定就业或居住,且已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

2. 贷款额度:根据购房者的还款能力和公积金缴存情况,最高可贷款总额为基数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和个人贷款风险承受能力的综合评估结果有关。

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个人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3. 贷款利率:根据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和天津市自身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在一定基础上浮动。

4.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一般为20年或25年,按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两种方式还款。

5. 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购买自住房,支持一次性购买首套住房、二次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等。

6. 手续费和保险:申请贷款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购买商贷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些常规的政策要点,具体的贷款政策可能还会受到时期、购房区域、个人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建议具体咨询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获取最新的详细政策信息。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津公积金委[2002]2号•【施行日期】200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2]2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1月10日开始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24
•【字号】津公积金委〔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
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5〕1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有关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30%降低至20%。

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废止。

2015年9月24日。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天津公积金中心”)为促进住房建设,新增就业,支持创业,提高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给予有购房需求的城镇居民贷款支持。

本文介绍了天津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要求,以便申请人了解申请贷款的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1.请人应为天津户籍城镇居民,本人拥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账户上有余额。

2.请人未受到法院强制执行,且未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过贷款(含贷款咨询、贷款变更等)。

3.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未婚的,可以经过双方父母给予同意,按照结婚登记的时间,可以贷款购买住房。

二、贷款条件1.津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按照当前基准利率计算,每年可以浮动百分之三,执行利率相同。

2.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并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年利率 7.02%,贷款额度可以从最低2万元开始,最高可以贷款30万元,具体申请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最低贷款生活支出比例为50%,贷款人当月贷款本息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4.购买房屋时,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标准,购买出租房屋,必须专案申请。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2.交申请资料后,天津公积金中心将组织专业机构对贷款用途、申请人收入及其他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申请人可以按照额度办理贷款手续。

3.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将贷款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证件复印件原件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房屋购买合同登记复印件)一并提交到天津公积金中心,并缴纳相应的贷款手续费。

4.理完贷款手续后,天津公积金中心会把贷款钱汇入申请人账户,贷款人可以再次携本人购房证明,按照银行代扣等方式向房屋买受人进行支付。

四、提醒事项1.款人办理过程中,应根据自身情况细致谨慎,对所需提供的各类资料及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因此给自身造成的损失,贷款人应自行承担。

速看天津拟提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速看天津拟提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速看天津拟提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速看天津拟提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6月19日消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拟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做出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拟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同时,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如下: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就增加面积部分交纳改造成本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将“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将“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XX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9156.87亿元,6611.21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0316.13亿元。

202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1935.05亿元,6782.63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1363.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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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称,在天津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
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
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通知强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防范住房金融风险,加强对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来源、收入、婚姻、住房等情况真实性的核查,严格落实收入偿债比管理
要求,认真查询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该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31日晚,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
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
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
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厦门、青岛等多个城市实施了“认房又认贷”的楼市调控政策。


截止3月30日,全国已经有超过40个城市出台了各种房地产调控
政策120余次。

天津公积金贷款提供网上服务
一、从2016年12月16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
先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注册(已注册职工不
用重新注册),通过实名预约获取预约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
照预约号的顺序,根据实际业务办理情况,定期公布可以受理贷款
的预约号范围及日期。

职工在公布的可以受理日期起60日内到贷款
银行申请贷款,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预约号作废。

二、2016年12月16日之前,贷款银行已受理的贷款不需要预约,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日期的先后顺序放款。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贷款预约服务影响,仍按现行规定、时限办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温馨提示
1.请您在进行贷款预约操作前,仔细阅读本温馨提示。

2.请您在进行贷款预约操作前,先到贷款银行确认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具体办理情况以贷时审核结果为准。

3.进行预约操作应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注册用户,如您尚未注册,请先注册。

4.预约时间为每天9:00至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特殊
情况营业及停业时间以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为准。

5.贷款预约应由借款人本人实名制申请,申请成功后不能转让预约资格。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的,应由作为借款人的一方进行预约,配偶不需要重复预约。

6.2016年12月16日之前,贷款银行已受理的贷款不需要预约,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日期的先后顺序放款,全部放
款完毕预计需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
在网站公布放款进度。

2016年12月16日起进行贷款预约的职工,预约号将排在上述
贷款之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上述贷款全部放款完毕后,
按照预约号的顺序,在网站公布首批可以受理贷款的预约号范围及
日期,之后定期公布可以受理贷款的预约号范围及日期。

7.请您在预约后及时关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可以受理贷款的预约号范围及日期,请务必在受理日期起60日内到贷款银行
申请贷款,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预约号作废,累计2次预约申请
后未办理贷款的,一年内您将不能再进行贷款预约和申请贷款。

8.请您在预约时务必留存本人准确的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短信通知您可以受理贷款的日期。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
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
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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