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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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3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3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项目业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永川府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8〕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21日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国有资金投资依法依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必须招标项目)。

所称随机抽取承包商,是指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并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PPP)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区投资主管部门2018年6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承包商进行发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4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4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提升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

深入研究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既要坚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要兼顾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群众习惯等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二是健全平安边界长效工作机制。

涉及边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2〕116号)等相关规定,将边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明确专人对辖区内的界线界桩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确保界线管理维护及时到位。

三是高度重视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区划工作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把落实管理服务责任放在重要位置,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不能因为区划调整造成任何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扎实推进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一是严格遵循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参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审批报告、实施方案的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统筹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借款、政府信用担保融资、政府配置的土地储备或特许经营等,投资建设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含补助资金、贴息资金)或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及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或对某一技术实施方案进行专题后评价。

第四条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区县、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七)使用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八)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项目。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电网改造、农业开发、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生产性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用工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建委〔2004〕199号)要求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并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永财行〔2008〕9号)要求缴入区财政局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专款专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2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2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6日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永川府办发〔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维护资本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永川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及与国有和社会优质企业、资本、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股权并购、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股权投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股权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资本投向。

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14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14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1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财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和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加强财政管理是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区经济增长放缓,实体经济正处在新旧动能转换期,财政收入增长乏力,需保障的民生及重点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通过强化财政管理进一步夯实财政收入基础,科学规范分配使用财政资金,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的现实需要。

同时,我区政府债务规模总体偏大,还本付息资金压力大,通过强化财政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和发展大局。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一)夯实收入基础1. 强化招商引资管理。

经济是财政收入之源,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培植新增财源。

招商项目要坚持政府与企业互惠共赢的原则,每一个项目都要签订投资协议和税收贡献协议,作为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益的基础。

原则上招商引资一般项目要在3-5年内实现收支平衡,重大项目10年内实现收支平衡,特殊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渝办发[2005]182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5年是落实国务院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一年,能否在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我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任务,对于完成三年清欠总目标关系重大。

截至8月9日,我市累计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8.6亿元,清偿率为54.52%,而全国平均清偿率已达到64.75%,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还款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精神,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二00五年度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的通知》(渝办发〔2005〕131号)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认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是建设诚信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及时调整思路,将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及时解决还款资金来源等重大问题,将清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扭转目前清欠工作的落后局面。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责任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应根据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落实措施,积极按期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渝府令〔2020〕33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39 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区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本市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永川府办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1日永川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为强化我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强度,保障工业发展空间,引领工业项目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凤凰湖工业园区、港桥工业园区、三教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

三个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细则。

第二条各工业园区应依照城乡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控规全覆盖。

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应进行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合理布局。

工业园区应为全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园区项目规划预留一定用地空间。

第三条本细则结合永川实际对《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优化和补充,未列明内容严格按照《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为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工业项目容积率下限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作最低要求,且原则上不大于10%。

绿化用地一般不得在工业项目内部集中成片布置,应在工业园区内的公共空间相对集中布局,工业项目内生产区与生活区采用集中绿化作防护目的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永川府办发〔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已经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庆市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永川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

永川区种子基金规模5000万元,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含增资),永川区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出资单位为:重庆市永川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出资30%、重庆永川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管委会出资30% 。

第四条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永川区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

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发改办法】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YYY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区发改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审计。

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对项目施工设计进行优化审查。

第五条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及中介服务单位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

有关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并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资源库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遵循投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优化评审→项目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审计→资料存档→资产移交的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与资金平衡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区发改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商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来源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业主、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时限及分年度投资额。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6〕2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6〕2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6〕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文件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我区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制定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及原则(一)政府引导、居民自主。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国资及社会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愿基础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组织改造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规划先行、统筹推进。

改造项目须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经济技术指标,遵循“策划一批,储备一批,改造一批”的逐年滚动推进原则实施改造,力求提升城市面貌和商业环境,改善居住品质。

二、改造对象及目标任务(一)改造对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于上世纪90年代前,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成密度较大、建筑安全隐患多、基础设施简陋、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消了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为适应片区改造需要,片区内穿插的因规划需要改造的其它房屋。

2024年城管办法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2024年城管办法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前言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管理的关键。

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管理范围、管理制度、责任追究五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及目的城市是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交汇的综合体系,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

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制度,促进社会资源的科学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建设美好、文明、现代、和谐的城市。

二、管理范围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永川区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供水设施涉及区域内自来水管网、水净化设施、供水工程等方面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2. 排水设施涉及区域内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3. 道路设施涉及区域内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4. 照明设施涉及区域内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节能照明等方面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5. 园林绿化设施涉及区域内公园、绿地、街道绿化、景观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6. 公共设施涉及区域内市政大厦、体育场馆、广场、公共厕所等方面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三、管理制度1. 规划编制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区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并附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实施方案、建设质量、维修保养等内容。

2. 建设审批在规划编制完成后,相关建设方需要向区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请书,经过审批后方可展开具体建设工作。

3. 工程监督本办法规定,施工方应当进行严格的工程建设管理,防止违规施工或质量问题。

相关部门应对建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施工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永川府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区级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发改委是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对概算管理各环节履行监督职责。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承担概算监督相关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投资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管控。

第二章概算编制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工程预备费以及各专项费用概算。

第六条凡总投资估算批复额度在2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批。

技术简单的小型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只需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时编制项目概算报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概算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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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YYY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项目业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储备库由区发改委负责设立。

区发改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每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七条项目业主在申请立项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改委提出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区发改委综合平衡,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征询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分别下达立项批复。

年度中,各类临时新增的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区发改委提交项目建议书,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商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必要性、资金来源等形成一致意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区发改委下达立项批复。

临时新增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批。

审计、监察机关应将立项工作纳入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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