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理学经典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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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是本人从网上收集到的中南民族大学的法理学教案,具体编定者不明。因为不论从资料
的详实上,还是问题的讨论深度上,这个教案都吸收了各教科书的成果,可以说很有特色,故推荐于此。当然,有些观点尚需进一步讨论!
第一章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词源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
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
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
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I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 (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
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dafa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
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
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有人,如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有的说:法学是自由的科学。有
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
二、法学的性质和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
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神学和科学。
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即
研究自然现象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
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
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
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社会科学
体系中的一员。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
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与其它社会科
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括古今中外
所有的法律现象)。
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整个法律现象,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