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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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简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答: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小抄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小抄   名词解释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下面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1. 刑事诉讼:指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公诉,以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刑事法律纪律的一种诉讼程序。

2. 刑事案件:刑法规定的被解释为犯罪的行为,并由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案件。

3. 犯罪嫌疑人:指刑事案件中被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4. 公诉机关:指掌握刑事审判权的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追究犯罪行为的公诉权。

5. 受害人:指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国家利益。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特定权益和地位。

6. 鉴定:指专门机构或鉴定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刑事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专业问题等进行科学鉴定、评估,形成的证明文件。

7. 预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审查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机关进行的审查,分为常规预审和简易判决。

8. 逮捕: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人身进行限制,并将其移交给刑事机关的强制措施。

9. 取保候审:指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审判机关决定取得保释人或者担保人的保证,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暂时不入押。

10. 审判:指由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判决。

11. 上诉:指一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请求变更、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12. 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可与刑事诉讼同时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的稳定。

2023年开大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23年开大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揭露、证实和处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所有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答:职能管辖又称备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答: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去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答: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答: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备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备案和审判。

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国家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平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诉讼参与人进展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标准。

司法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司法权相对于其他公权力是独立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组织的干预;二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进展司法活动,应当充分表达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弹劾式诉讼:也叫控告式诉讼,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案件。

纠问式诉讼:也叫审问式诉讼,是指审判机关针对犯罪案件,根据其职权主动进展追究和审判。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一定诉讼职能,为某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诉讼行为,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数人组成的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陪审制度: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包括当事人,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就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相关名词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相关名词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相关名词解释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1.2 弹劾式-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

(不告不理,没用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1.3 纠问式-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1.4 混合式-有弹劾式和纠问式的特点。

1.5 刑事诉讼法-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据和任务2.1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宗旨)-国家制定和实施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2.2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2.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3.1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3.2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3.3 公安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个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4.1 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4.2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3 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4 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4.5 犯罪嫌疑人-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4.6 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4.7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资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4.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5.诉讼参与人:是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6.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公民或单位。

8.附带民事诉讼被告:1 / 13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定诉讼行为的人,一般包括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10.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1.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专家。

12.证人:是指因了解案情事实而被公安司法机关通知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

13.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指那些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民。

14.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命的单位。

15.辩护人:是指因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参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简答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简答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 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 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 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

2.控审对等: 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 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 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 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 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 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 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 保持等距离的地位, 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 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 维护社会正义,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 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 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 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 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包括: 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 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

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

刑事诉讼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3.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4.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5.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6.拘留:时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7.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8.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1) 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1分)(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刑事诉讼法》A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A参考答案
(9) 一审宣判后应当将被告人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09条。
(10)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7条。
(11) 二审维持原审判决应用裁定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
9.【答案】:(18分)
(1).该公安局应当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题10分,共30分。)
(6).法院接受被告人王中东的反诉不当。因为其诉讼请求不具有刑事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6条。7.法院判处王中东给付精神损失费不当。
(4)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应为公安分局。因为派出所为派出机构。
(5) 申请不起诉的复核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4条。
(6) 逮捕的执行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59条。
(7)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8) 本案应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
(2).该检察院要求该公安局立案,该公安局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7条。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标准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标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当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按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讯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讯管辖两个局部。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承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承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讯管辖,指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讯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讯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进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讯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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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期间,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应当遵守的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或者个别情况下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

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期日,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的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在障碍消除后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

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角送达等方式。

刑事诉讼的中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者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消失后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有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等情况。

刑事诉讼的终止,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的调查工作,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有关强制措施,指刑事诉讼过程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产进行强制的措施。

侦查实验,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可分别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判阶段进行,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起诉,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者程序。

以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诉和自诉。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部门或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法庭调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评议,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宣判,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知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

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

定期宣判,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决定后,或者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的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做出的判决。

分为定罪处刑判决和定罪免刑判决。

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做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裁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决定。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审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

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缓刑,对具备法定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若其在暂缓执行期间未犯新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包括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

执行的变更,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者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在执行一定刑罚刑法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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