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辨识(安监56号文)
重大危险源辨识_修正版
1.3重大危险源辨识1.3.1重大危险源辨识有关定义和依据1、有关定义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生产场所: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贮存区: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2、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单元必须登记建档和上报备案。
本节对该公司生产和储存的危险物质进行分类和确认,并根据国家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该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3.2.1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根据GB18218-2009标准规定:(1)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是危险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2)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以GB18218-2009标准中规定的危险物质品名及其临界量来确定的。
当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且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时,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当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按(3-1)式进行计算,若满足式(3-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2211≥+++nn Q q Q q Q q Λ (3-1)式中 :n q q q Λ,,21——每种物质实际存在量,t ;n Q Q Q Λ,,21——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临界量,t 。
化工重大危险源辨识
化工重大危险源辨识(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进行辨识。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单元(在500m范围内划分一个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物质中有氯、氢气、氯化氢被列入重大危险源物质,其临界量分别为5t、5t和20t,各车间所存在的危险物质辨识过程如下:单元(在500m范围内划分一个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1)公式计算,若满足(1)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式中:q1,q2,... qn——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Q1,Q2,... 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
电解车间:氯气和氢气主要存在于电解槽内,共有5个电解槽,共含有氯气82kg,氢气23kg。
氯氢处理车间:该车间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物质有氯气和氢气,氯气主要存在于洗涤塔和干燥塔,其中洗涤塔容积分别为10m3和6m3,干燥塔容积分别为2.2m3、9.7m3、1.3m3,氯气的密度为2.48*1.293=3.2kg/m3,故氯气的总质量为3.2*(10+6+2.2+9.7+1.3)=93.44kg;氢气主要存在于洗涤塔4.3m3,扑沫塔内7.9m3,氢气的密度为0.07*1.293=0.09kg/m3,故氢气的总质量为0.09*(4.3+7.9)=1.098kg;盐酸合成车间:氯气由管道直接输送,氢气位于氢气缓冲罐内,氯气管道规格为φ159长度为50m,管道压力0.15MPa的质量为,根据理想状态气体方程计算得常温常压下氯气体积为:0.88*(0.15+0.1)=0.1*V,V=2.2m3,故氯气质量为 2.2*3.2=7.04kg;氢气主要存在于氢气缓冲罐中,用于氯化氢合成。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一、重大危险分级标准
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GB 18218所列临界值为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
(二)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以外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列临界值进行辨识和分级(毒性物质除外,毒性物质分级按照《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实施)。
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可分为四级。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1.2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 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8)共分为 七 大类 3777种 危险化学品名录》 ) 种 第1类:爆炸品 类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类 第3类:易燃液体 类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类 易燃固体、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类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类 第8类:腐蚀品 类
注意: 注意
“重大危险源”是GB18218标准定义 重大危险源” 标准定义 的一个专用名词 的一个专用名词
GB18218-2000定义: 定义: 定义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长期或者临时地搬 储存、使用、生产危险物质 危险物质, 运、储存、使用、生产危险物质,且危 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了临界量 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了临界量的 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了临界量的 单元” 也就是说, 重大危险源” 单元”,也就是说,“重大危险源”是 危险物质、危险设施、危险装置、 危险物质、危险设施、危险装置、危险 场所, 重大危险源” 场所, “重大危险源”是一种集聚能量 的组团。 的组团。
危险源构成三要素: 危险源构成三要素:
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 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 是指一旦触发事故, 程度或损失大小, 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 量的大小。 量的大小。 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 危险源的存在条件 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 束条件状态。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 束条件状态。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 容器的坚固性,周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 容器的坚固性,周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 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 触发因素 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 化为事故的外因, 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型的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 如易燃、易爆物质,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 素。如易燃、易爆物质,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又如压力容 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因此, 器,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险源总是与相 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 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 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湖北)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湖北)一、重大危险分级标准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GB 18218所列临界值为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
(二)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以外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列临界值进行辨识和分级(毒性物质除外,毒性物质分级按照《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实施)。
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可分为四级。
三、附件:1、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2、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doc4、P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适用本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潜江市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一、重大危险源辨识(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公司牛磺酸事业部、环氧乙烷事业部的生产、储存过程中涉及的物料情况如下:原辅料:1、牛磺酸事业部: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二氯乙烷、碳酸钾、氢氧化钠、五氧化二钒、硼酸中间产物:1、牛磺酸事业部: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烯、乙醛、甲醛、二氧化碳产品:牛磺酸、亚硫酸钠、环氧乙烷副产品:1、牛磺酸事业部:硫酸钠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二醇辅助过程:氮气置换系统需用的氮气(压缩的)、仪表用空气(压缩的)、制冷过程中氟利昂R22。
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乙二醇、甲醛、乙醛、二氧化碳、二氯乙烷、碳酸钾、五氧化二钒、硼酸。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物质为:液氨、环氧乙烷、乙烯、二氯乙烷、液化气、乙醇、甲醛、氧气。
根据本公司特点,将公司两个生产事业部划分为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及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区三个单元。
1.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小于其临界量,因此,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单元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2.环氧乙烷储存罐区单元该单元有:乙醇储罐2台(2370m3/台),乙烯储罐1台(3000m3/台),液化气储罐1台(200m3/台),环氧乙烷储罐2台(200m3/台)。
其中储罐装填系数均取0.85,乙醇比重0.79、乙烯比重0.61、液化气比重0.58、环氧乙烷0.87.因此,正常情况下各种物质储量为:乙醇储罐:2370×2×0.85×0.79=3180吨;乙烯储罐:3000×0.85×0.61=1555吨;液化气储罐:200×0.85×0.58=98吨;环氧乙烷储罐:200×2×0.85×0.87=295吨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大于其临界量,因此,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单元危险化学品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为:乙醇、液化气、乙烯及环氧乙烷。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潜江市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一、重大危险源辨识(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本公司牛磺酸事业部、环氧乙烷事业部的生产、储存过程中涉及的物料情况如下:原辅料:1、牛磺酸事业部: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二氯乙烷、碳酸钾、氢氧化钠、五氧化二钒、硼酸中间产物:1、牛磺酸事业部: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烯、乙醛、甲醛、二氧化碳产品:牛磺酸、亚硫酸钠、环氧乙烷副产品:1、牛磺酸事业部:硫酸钠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二醇辅助过程:氮气置换系统需用的氮气(压缩的)、仪表用空气(压缩的)、制冷过程中氟利昂R22。
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乙二醇、甲醛、乙醛、二氧化碳、二氯乙烷、碳酸钾、五氧化二钒、硼酸.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物质为:液氨、环氧乙烷、乙烯、二氯乙烷、液化气、乙醇、甲醛、氧气。
根据本公司特点,将公司两个生产事业部划分为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及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区三个单元。
1.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小于其临界量,因此,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单元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2.环氧乙烷储存罐区单元该单元有:乙醇储罐2台(2370m3/台),乙烯储罐1台(3000m3/台),液化气储罐1台(200m3/台),环氧乙烷储罐2台(200m3/台)。
其中储罐装填系数均取0。
85,乙醇比重0.79、乙烯比重0。
61、液化气比重0.58、环氧乙烷0。
87.因此,正常情况下各种物质储量为: 乙醇储罐:2370×2×0。
重大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对该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该项目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天然气、LNG及制冷剂等物质。
天然气、LNG的主要成分为甲烷,甲烷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物质类别为第2.1类易燃气体,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制冷剂丙烷、乙烯,物质类别均为2.1类易燃液体,异戊烷物质类别为第3.1类低闪点易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均为甲类。
(1)该项目生产装置设置1台LNG贮罐。
LNG的质量以甲烷的质量进行换算,甲烷相对于水的密度为0.42,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9条,LNG贮罐的储存系数以0.9计,贮罐中LNG的储存量为W=10000⨯0.9⨯0.42=3780(t)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LNG临界量为50t,LNG贮罐的储存量为3780t,大于临界量50t。
经辨识,LNG贮罐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LNG贮罐与生产装置区的距离小于500m,可以认为是同一个生产场所,因此,该项目LNG贮罐区的生产场所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该项目储存制冷剂(丙烷、乙烯、异戊烷)等危险化学品贮罐的储存量,均未到达该类物质的临界量。
经辨识,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规定,压力容器需符合以下条件:“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即为重大危险源。
该项目中储存“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辨识见下表: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辨识表5-2经辨识,该项目的胺吸收塔1台、冷剂出口分离器1台、冷剂储罐1台构成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
涉氨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备案的问题讨论
涉氨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备案的问题讨论涉及两个辨识标准:一个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另一个是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氨储罐属于压力容器,且里面储存的氨介质超过10t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前者如果储存量达到了规定的临界量,则这个储罐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根据后者,如果这个储罐的容积、压力等条件达到了规定值,则又是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
所以这个储罐既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又是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但一个储罐说成2个重大危险源肯定不太妥当,应该说一个储罐涉及两种不同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因为不同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其管理要求肯定不一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56号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一、爆炸下限≥10%氨气临界量20t,氨气进行液化(加压或冷却)可得到液氨二、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 m3的压力容器(群)。
(也属于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范畴)安监部门监督涉氨制冷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不是根据介质及压力计算而是计算其数量(液氨储罐加管道数量),因此与指导意见申报的范围不符。
法律角度来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化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使用本规定。
根据本条可以看出涉氨单位并非属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如果属于则需要办理许可手续,因此不在本规定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智能化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的管理规定
智能化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评估、
监控措施的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到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传染病
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矿井生产工
作从被动防范向传染源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氢化钾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需求量单
元(包括井上下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国家监管协调字[2021]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已登记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章的重大危险源指:除东欧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瓦斯煤尘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
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
健康和加工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安监处负责公司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各分口要协调机制配合。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2024/5/10
众和咨询
重大危险源监控对策
▪ 要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隐患条 件和激发条件产生入手,对重大危险源进 行全面监控,严密监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状态,以及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 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 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 这样目的需要采取:
2024/5/10
众和咨询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 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主 要任务是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 进行检测评估,实施监控防范,对有缺陷 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通过 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使企业强化内 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实现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 规范化。具体做好几下9项工作:
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
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
置、设施或场所。”在辨识和监控、监督
管理中,对单元仅限于一个生产装置、设
施或场所的情形比较好处理,但将500m以
内几套生产装置也划为一个单元,不同的
处理方法,往往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辨识结
果。 2024/5/10
众和咨询
▪ 国家标准在两种划分方法之间用了一个 “或”字,这就表明,可以这样可以那样, 对于部分以间歇式生产工艺为主的中小化 工企业而言,以一套生产装置为单元,常 常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而以500m内几套生 产装置为单元,又构成重大危险源。
2024/5/10
众和咨询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 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 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安监总局令5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一、重大危险分级标准
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GB 18218所列临界值为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
(二)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以外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列临界值进行辨识和分级(毒性物质除外,毒性物质分级按照《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实施)。
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可分为四级。
重大危险源辨识
火力发电重大危险源辨识1、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是《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叫做一个单元。
在这个单元中,如果存在一种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这些物质称作危险物质。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构成重大危险源。
危险物质的临界量,是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在上述标准和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是: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危险物质数量超过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②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式中,——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2. 火力发电厂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在火力发电厂中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主要有煤粉、乙炔、点火轻柴油、汽轮机油、绝缘油、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氢气、盐酸、氢氧化钠、氨、联胺、硫酸、六氟化硫、磷酸三甲苯酯、高温高压水汽、烟气、锅炉灰渣等。
此外还有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变压器、电缆等电气设备设施。
因此,生产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对这些危险有害物质和因素进行分析,从中辨识出重大危险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将会起到重大促进作用。
2.1 锅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按照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规定,若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则为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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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
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1)长输管道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①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②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③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1)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 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