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适用范围、人身意外险有哪些分类
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适用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不同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有不同的要求:一是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这些单位的工伤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保障。
二是国家机关,由于其工伤风险低、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自成体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由所在单位(实际上是由财政)支付有关的费用。
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三是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这些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政策,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依照或者不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其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办法,以体现待遇平等的原则。
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人身意外险有哪些分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
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
工伤险和意外险哪个先报
工伤险和意外险哪个先报
工伤险和意外险哪个先报
通常是先走工伤保险,然后再走意外保险,只是在理赔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报销意外医疗费用,那么在用工伤保险报销后,可以再用意外保险进行报销,只是在用意外保险报销意外医疗费用时,不能对工伤保险已经报销过的意外医疗费用重复进行报销,而只能对工伤保险还未报销过的意外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2、如果是理赔意外身故,那么可以用工伤保险理赔后,再用意外保险理赔一笔意外身故保险金,两者可以重复理赔;
3、如果是理赔意外残疾,那么可以用工伤保险赔付一笔残疾保险金后,再申请用意外保险理赔一笔意外残疾保险金,两者可以重复理赔;
4、如果是对职业病进行理赔,那么一般只能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因为职业病不属于意外,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不过若意外险有疾病保障或猝死保障,那么还是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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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在职员工,包括转岗、暂时借调、下岗员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后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费用以及因工致残、死亡后给予个人或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向医院提供工伤证明。
第六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员工进行工伤保险申报和理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了解和认识。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调查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评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权益。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赔偿标准等政策的宣传,使员工对工伤保险有正确的认识。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工伤保险申报和理赔第十五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向医院提供工伤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员工的工伤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工伤保险申报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给予员工理赔,并按照规定发放工伤保险金。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协助员工处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提供必要的证明和协助工作。
第三章工伤保险知识培训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了解和认识。
第二十条企业可以邀请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企业进行工伤保险知识的培训。
《工伤保险条例》完全解读
一、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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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 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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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权利。(本条第二款意)
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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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统筹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
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 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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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 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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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的工伤保险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 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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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施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必须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区别之一:定义及内涵不同: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区别之二: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同: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指是施工企业内全部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危险作业的范围难以确定的原因有:危险作业本身是一相对模糊的概念。
作业就本质来说不存在安全与危险区别。
危险作业的司法解释暂时没有,因而危险作业的解释难以统一。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4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损失,维护公司员工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将依法依规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法定保险待遇。
第四条公司将做好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员工工伤申报事宜,并积极协助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参加工伤保险投保工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申报程序第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员工如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1. 事故发生证明: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资料。
2. 医疗证明:包括医院诊断、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调职证明、复工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资料:如事故照片、报案材料等。
第八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及时进行,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申报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将按照程序进行复审,并及时作出复审结论。
第十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伤申报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员工个人隐私。
第三章工伤保险理赔程序第十一条员工如需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应依法提供以下材料:1. 工伤保险申请书: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工伤情况。
2. 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医疗证明: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鉴定证明、残联评残证明等。
第十二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时进行,对符合工伤保险理赔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理赔款项。
第十三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保险理赔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是指参照社会保险原则,由雇主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最近,中国国务院发布了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保障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引发职业病所致伤害的工伤保险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管理和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独立核算、专户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对象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员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保护、防止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工伤事故危害。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就医并报告所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工伤。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有权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定期生活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发放,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程度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国家的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保护工伤保险职工权益、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风险补偿的管理体制。
市级政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为原则,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减少和中止。
厂里意外保险赔偿范围
厂里意外保险赔偿范围(实用版)目录一、厂里意外保险的定义与重要性二、厂里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1.工伤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3.疾病保险三、如何申请厂里意外保险赔偿四、注意事项正文一、厂里意外保险的定义与重要性厂里意外保险,顾名思义,是指在工厂、矿山等工作场所中,为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提供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旨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的经济风险,同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员工而言,了解厂里意外保险的定义和重要性,有助于他们在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
二、厂里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工作期间,因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存在的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
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
3.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在工作期间,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疾病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和生活护理费等。
三、如何申请厂里意外保险赔偿当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应第一时间向企业报告,并积极配合企业进行事故调查。
在确认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后,员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诊断书、病历、医疗费发票等,按照企业规定和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四、注意事项员工在申请厂里意外保险赔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2.及时向企业报告,以免错过申请时效;3.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审核;4.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作为中文知识类写作助理,我们有责任向广大员工普及厂里意外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他们在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行的法律问题
事 情 发 生 后 , 也 进 行 了 赔 付 。 企 业 也 承 担
因 此 基 于 以上 的 不 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了 保 险 不 能 赔 偿 的 部 分 , 为 什 么 还 要 承 担 保 险 是 不 能 取 代 工 伤 保 险 的 , 即 使 权 利 人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得 到 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赔 偿 , 仍 然 可 以 向 用
国家建 立工伤 保 险 目的是 分散 用人 单位
观 点 , 裁 决 用 人 单 位 向 员 工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承 担 责 任 的 风 险 ,调 动 社 会 力 量 以 保 证 用 人 残 补 助 金 、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单 位 的 损 失 减 少 , 因 此 , 用 人 单 位 在 缴 纳 一 就 业补 助金 。
朋 友 觉 得 很 不 解 , 向 我 咨 询 , 企 业 已 定 数 额 的 保 险 金 之 后 , 最 后 向 赔 偿 权 利 人 支 付 赔偿 的是 工伤保 险基 金 。而人 身 意外 伤害
经 为 员 工 投 保 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并 且 保 险 的 责 任 承 担 主体 是 保 险 公 司 。
之间依 然存 在 明显 区别 : 第 一 ,二 者 性 质 不 同 。
从 其 性 质 上 来 说 , 工 伤 保 险 属 于 法 定 的
围 ,进 行 了 理 赔 ,赔 偿 了 意 外 伤 害 伤 残 赔 社 会 保 险 , 具 有 强 制 性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偿 、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赔 偿 共 计 5万 多 元 。 保 规 定 不 为 职 工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 将 因 此 需 要 承 险 没 有 理 赔 的 剩 余 的 将 近 1 元 的 医 疗 费 担 一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 根 据 万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分析与建议一、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企业不得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险是不一样的险种。
二、定义: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伤害后,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
三、现状:包括本公司在内大多数施工企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在职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五险一金中的工伤险),为在建工程项目购买了商业险种。
并没有为雇工(主要是指劳务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办理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义务,施工单位并未完全执行。
四、新政目的:为推进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主要是指劳务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解决建筑业劳动关系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绵阳市于2015-09-24出台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办【2015】181号文件),目的是实现项目上的建筑工人全覆盖依法参保。
新政落地的强制性手段是:新建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产生的影响:1、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为新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含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否则办理不了施工许可证。
团体意外险和工伤险
团体意外险和工伤险团体意外险和工伤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
团体意外险是指由企事业单位为其员工集体购买的一种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保障员工出现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
团体意外险保障的范围包括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以及到达和离开工作地点的途中,保障员工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
团体意外险一般不区分职业、年龄等因素,保费较为低廉,适用于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工伤险是一种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职业病导致的伤害。
工伤险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保障的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以及与工作相关的途中。
工伤险保障的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工伤险的费率由国家或地方统一规定,并由企事业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从保障范围来看,团体意外险和工伤险都是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但具体保障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
团体意外险一般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购买,可以根据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经济实力来确定购买的保额和保障内容,保费一般由企业全额或部分承担。
而工伤险则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规定,企事业单位根据员工工资总额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费率和保障内容都是固定的。
从保障对象和方式来看,团体意外险适用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工作时间和地点,还包括到达和离开工作地点的途中,适用于绝大多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而工伤险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强制实施,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综上所述,团体意外险和工伤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风险。
虽然保障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和安全,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
企业和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1、申报责任: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工伤报案备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申报内容:按《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申报。
4、受理部门:部门主管将《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报与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主管在调查事故详细经过中,可再次根据事件经过清楚记录报行政管理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行政管理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事故或意外造成的伤害而采取的保险制度。
这两种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和条款,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
一、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雇主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为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伤残赔偿、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保障。
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通常是由雇主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职业风险程度进行计算。
工伤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对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措施。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劳动者可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同时,工伤保险制度还可以鼓励雇主优化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减少职业伤害的发生。
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个人在工作、生活和交通等领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障。
这种保险通常需要个人购买,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保障力度。
不仅会对劳动者的工作期间受伤提供赔偿,还可以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各种意外提供保障,如交通事故、户外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等。
这种保险的成本相对较低,购买方便,可以支持被保险人和其家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生活和医疗开支。
三、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尽管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所产生的意外伤害,但两者在保障范围、保险责任和适用对象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或雇主建立的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
其次,工伤保险的范围通常限于工作环境中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适用于各个领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最后,工伤保险提供的保障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生活补贴等,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广泛,可以根据保单的具体条款提供不同的保障项目。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篇)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____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____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____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人社部工伤保险规定
人社部工伤保险规定人社部工伤保险规定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的损害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下面将对人社部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介绍。
一、适用范围:人社部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外企和私营企业等。
二、保险责任:1. 工伤保险责任:保险机构要承担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医疗救治费用、工伤津贴和伤残津贴、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2. 生活补助责任: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以给予丧失劳动能力津贴和生活护理补助。
三、缴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和历史事故率综合考虑确定的。
四、申报和认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并经过人社部门的认定程序。
人社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来判断是否为工伤,并确认工伤等级和赔偿金额。
五、医疗救治:工伤保险规定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享受医疗救治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伤事故发生地点、劳动者姓名、受伤情况等信息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救治工伤者,并按照规定办理工伤报销手续。
六、伤残评定和赔偿:人社部门根据工伤的程度对劳动者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进行赔偿。
劳动者在伤残评定后,可以按照伤残等级领取伤残津贴。
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社部门规定,除了工伤保险外,用人单位还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并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给受伤劳动者或其家属。
综上所述,人社部工伤保险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缴费、申报和认定、医疗救治、伤残评定和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救济和医疗救治,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5篇)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____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由雇主为其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于赔偿工作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
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受伤员工及其家庭的负担,并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和改善劳动条件。
本文将从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由来、内容、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由来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欧美地区。
当时,工业化发展迅猛,工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伤亡风险,但他们在事故发生后很难得到赔偿。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德国于1884年率先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为伤亡工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助。
此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相继建立起自己的工伤保险制度。
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损害或患病时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救治。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工伤防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机制,促进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素养的提升。
第二章工伤保险责任第五条公司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供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接受公司布置的医院进行医疗救治。
第七条公司将依据员工的工伤情况核实和申报工伤保险事故,并搭配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理赔款将由公司统一支出给员工,除非另有商定,暂不供应直接给付的方式。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九条员工发生工伤后,依据工伤程度和治疗情况,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医疗费用弥补、住院伙食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第十一条员工在接受医疗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员工只需先行垫付合理费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公司报销。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致残的,依照残疾等级和伤残程度确定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予以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章工伤防备与应急救援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工伤防备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场合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供应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订立认真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具体应急措施,供应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工伤和意外险报销顺序
工伤和意外险报销顺序工伤和意外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它们在保险理赔时的报销顺序也存在差异。
下面将分别介绍工伤和意外险的报销顺序。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伤害提供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在工伤保险中,报销顺序一般按照以下的原则进行:首先,工伤保险首先直接向工伤者提供医疗救助。
工伤保险不需要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用,工伤者只需办理相关手续,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
其次,工伤保险在医疗费用报销后,若个人还存在部分费用的负担,可以申请意外险进行补偿。
比如,工伤保险只能报销80%的医疗费用,而个人仍需要承担20%的费用,这时可以使用意外险进行费用的补偿。
最后,若工伤者还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失能赔偿,可以依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申请和报销。
意外险是指在非工作环境中发生的突发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意外伤害,该保险通常由个人自愿购买。
在意外险的报销顺序中,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首先,意外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往往较为有限。
因此,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个人往往需要先向其他保险进行报销。
比如,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个人可以根据车险进行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
其次,在其他保险报销范围内无法覆盖的费用部分,可以再向意外险进行报销。
然而,意外险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责任金相差较大,个人在购买前需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和费用。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和意外险在报销顺序上存在差异。
工伤保险主要是围绕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障,先进行医疗费用的直接报销,然后再申请相应的保险进行费用的补偿。
而意外险作为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其报销顺序通常是先进行其他保险的报销,再进行意外险的费用补偿。
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了解其报销顺序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任范围。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1. 你知道吗,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就像是一把大伞,在风雨来临时为我们撑起一片晴空!比如说,小王在工地干活时不小心受伤了,如果有这保险,那他就不用为高额的医疗费用发愁啦!这难道不是给我们的一份安心保障吗?2. 嘿,想想看,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简直就是我们的守护天使呀!就像小李那次在上班路上出了意外,要是有这个保险,他和家人该多踏实啊!难道你不想拥有这样的守护吗?3. 哎呀呀,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好比老张在工作中受了重伤,这保险不就派上大用场了嘛!这不是给我们的生活加上一道保险杠吗?4. 哇塞,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真的太关键啦!你想想,要是小赵在操作机器时出了意外,有这保险不就不用担心后续问题了嘛!这难道不是我们的有力后盾吗?5. 嘿哟,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像老孙工作时不小心摔了一跤,还好有保险能帮他度过难关呀!你说这保险重不重要呢?6. 哇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简直太好啦!比如说,小陈在出差途中遇到意外,要是没这保险,那可咋办呀!这不是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驾护航吗?7. 哎呀,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真的是太有必要啦!就像老周在工厂里受伤了,有了这保险,他就不用那么焦虑啦!难道这不是我们需要的吗?8. 哟呵,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就是我们的坚强后盾啊!比如小吴在送外卖时受了伤,有保险的话多让人放心呀!这不是对我们的一种关爱吗?9. 哇呀,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太重要咯!就像小郑在建筑工地上受了伤,有保险就能帮他解决大问题啦!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重视的吗?10. 嘿嘿,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那绝对是不能小瞧的呀!比如说,小胡在工作时遭遇意外,要是有这保险,他和家人就不用整日提心吊胆啦!这就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保障啊!我的观点结论: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是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有力保障,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它的价值并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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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6%缴纳四、工伤医疗原则上在本市围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七、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八、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九、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围:(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十、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1、申报责任: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围:在本部门所辖围,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3、申报容:(1)事故人的、年龄;(2)事故人家属联系方式;(3)事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部门主管将初步的申报资料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受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日,部门主管将事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人力资源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十一、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报告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1)轻者,在公司急救包扎;(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在24小时由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十二、安全事故的分析: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十三、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300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2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500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300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1、公司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在公司参加保险人员,从事现场施工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期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负责自选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4、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5、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6、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承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意外伤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时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
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按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
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第八条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五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有本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十一条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素挂钩。
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落实意外伤害预防措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三条意外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因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