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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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张理恒【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我国刑事司法应当总体上坚持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在解决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具有一定优势。

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复杂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解决一些更疑难的案件。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mainly include theory of condition,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and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which are used differently.The theory of condition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other theories,so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must generally adhere to it.The objective theory in the 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has an advantage in handling the cases with intervention factors.And 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as a complex analysis tool,can be used to handle more difficult cases.【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可替代的充分条件【作者】张理恒【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作者:兰玲梅,刘卓鹰,韩晗,等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20年第2期兰玲梅1,2,刘卓鹰1,韩晗1,蒋阳帅1,蔡继峰1,2,刘礼伟3(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南长沙 410013;2.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湖南长沙 410013;3.岳阳职业技术学院临床系,湖南岳阳 414000)摘要: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核心要件,也是侵权行为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我国目前的主流学说之一,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部分组成,其基本思路与英美法系的二分法相似。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未知性等特点,从而使得如何判断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始终是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难题。

而目前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客观性已经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多的作用,司法鉴定意见可作为重要证据供法官参考。

关键词: 相当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中图分类号: DF794;DF794.5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2.014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02-0096-05收稿日期:2018-11-23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学基金项目(81971791)作者简介:兰玲梅(1971—),女,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工作。

E-mail: lanlinmei100@。

通信作者:刘礼伟(1966—),男,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研究。

E-mail: llw139********@。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医疗损害案件赔偿数量逐渐增多。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是案件的关键点与争议点。

1 相当因果关系的概述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探究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主流学说,目前广泛运用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展开全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它解决的是将一定的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从而行为人要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法上的法律责任。

根据一定的危害结果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刑法因果关系影响到该犯罪的成立、既遂或加重处罚等。

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至关重要。

一般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包括两个层次(或阶段),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归因判断,应采用条件说;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归责判断,需在前者基础上融入价值考量,对此,我国的传统学说是继受苏联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目前有影响力的学说是继受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继受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坚持“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考察行为和结果的联系程度,针对不少情形得出的因果关系判断结论与德日通说具有一致性。

不可否认“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但是它采取哲学式的话语体系和理论范式,缺少法律层面的价值考量,没有创设出较为明晰的判断规则,在面对复杂的因果关系情形时适用乏力,因此日渐式微。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日本通说,在我国渐成主流学说。

“相当”是指行为“通常会发生”结果,行为合法则(或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结果。

相当性的判断依据客观规律和经验法则,考虑行为发生结果的规律性、通常性。

其优点在于,针对介入因素等复杂情况,构建了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规则。

包括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本身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等。

这使得相当因果关系说比较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方便适用,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客观归责理论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即行为制造了不被容许的法益风险;行为实现了不被容许的法益风险;因果过程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

每个层次下也包含了若干判断规则。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比重不断增加。

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事故的发生与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办案人员所面临的重大考验。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具有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行为主体不作为等特点,可以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

这里所指的原因是指除去常识性、公理性的条件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原因,也就是说将企业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设备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电线短路等直接原因排除,只讨论监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方面的原因。

多因一果性,是指该类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可能是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渎职行为,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得安全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更加难以认定。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按照社会生活的经验,通常从某行为中发生某结果是一般的、相当的时候,就承认因果关系。

当然,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当损害结果的原因大大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时,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认定该类案件的因果关系相对比较复杂,通过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是可行的。

当然,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理描述条件(渎职行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因果关系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1)(D)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解析】本题考查判断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和理念。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有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亦即,先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再挑出最不异常、作用最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条件,认定其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A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概率的关系(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老旧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概率较高的条件,才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但作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考观点)前提的条件说,则将所有导致结果的条件,无论是概率较高的条件,还是概率较低的条件,只有符合“无A则无B”的规则,都同等作为导致结果的条件;如果认为该条件负主要责任,就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本选项的事例中,如果甲不跳楼自杀,就砸死行人乙,按照“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判断规则,甲跳楼的行为是乙死亡结果的条件;因该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唯一危害行为,故而负全部责任,与死亡结果之间当然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A说法错误。

B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过错的关系。

在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因行为的诈骗行为引起,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没有被害人的被骗结果,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在责任方面,刑法认为诈骗犯罪本身本来就是被害人有过错(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案件,即认为尽管被害人有过错,但行为人仍承担主要责任,故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任何医疗事故的发⽣都是有原因的,不管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

在医疗司法鉴定中,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分析⾮常重要,直接影响鉴定结果及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程度。

那么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进⾏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样,医疗过失⾏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必备要件。

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

⽽⽆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多因⼀果的不同情况。

(1)⼀因⼀果,是指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为⼀个原因。

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果,这是⼤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

通常造成患者当前⼈⾝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的,既有医疗过失⾏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原发伤病、患者对疾病诊治的延误因素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参与。

在这类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错⾏为作为多个原因⼒之⼀,可能只起了部分参与作⽤。

⽽本例如果医疗过错⾏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既有新⽣⼉的脑损伤,⼜有产妇因⽺⽔栓塞⽽死亡,则呈更为复杂的“多因多果”的因果关系形式。

专家鉴定组凭深厚的医学造诣和丰富临床经验,对整个医疗过程、诊疗⾏为及患者疾病发⽣发展转归过程、影响因素进⾏综合分析:多多因⼀果的案件,先要理出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各种可能的因素,再综合分析医疗过错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存在因果关系;是单独存在,还是与其他因素共同作⽤。

如果确认医疗过错⾏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确有⼀定的因果关系,再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在多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其他因素的存在,与认定医疗过失⾏为的因果关系并不⽭盾。

共同侵权中原因力与相当因果关系分析

共同侵权中原因力与相当因果关系分析

共同侵权中原因力与相当因果关系分析蔺小涵【摘要】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通过对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因果关系的准确界定,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也让加害人的责任得到合理的限制。

同时,原因力也是共同侵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原因力大小的判断可以合理的界定加害人所担负的责任从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共同侵权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是进行原因力大小分析的重要前提,其中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正确判断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起着极为重要的判断作用,所以只有共同侵权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真正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满足社会道德和伦理的需求,维护人们自由意志的立法精神。

%The cause-and-effect relationship is an important condition in recognizing the tort liability . The loss of victims will get reasonable protection and the liability of offenders will be get reasonable limita-tion through an accurate defining of the cas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offenders and victims .Casual for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in joint tort and the judge on its force will lead to a reasonable defining of offenders'liability so a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the victims .An accurate defining of this relationship in joint tort is an important premise in deciding the force of causes ,in w hich the definingof equivalent forces plays a crit-ical role in making correct judge in jointtort cases .Therefore ,only when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arecomplete ,can we really protect the legal interest of people ,satisfy the needs of social morality and ethics and maintain the freewill of people in legislative spirit .【期刊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88-93)【关键词】共同侵权;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原因力【作者】蔺小涵【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7侵权行为法是一门制裁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析相当因果关系

浅析相当因果关系

浅析相当因果关系在对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两大法系历经多年理论和司法实践,在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学说,硕果累累。

尤其是作为大陆法系通说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至今仍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对侵权法上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明确责任承担范围,从而更好的把握现今复杂繁多的侵权案件,做到客观公正的归责。

标签: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法律价值取向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首先是19世纪80年代德国弗莱堡的心理学家冯·克里斯(V on kries)倡导的。

冯·克里斯基于可能性的数学理论以及社会统计学理论,认为可能性概念也可能在法律上适用。

这种基于数学理论以及社会统计学理论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的方法,毫无疑问是科学、合理的,冯·克里斯也因使用这种科学的方法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而声名远扬。

不久,其理论也逐渐被法学界所接受,他们在克里斯的理论基础上对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形成了侵权法领域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基本及其价值所谓相当因果关系说,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存在事实,为观察的基础,并就此客观存在事实,依吾人知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之可能者,该行为人之行为与损害间,即有因果关系。

冯·克里斯认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原因和结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1)它必须是损害的必要条件;(2)它必须在相当量方面增加损害的客观可能性。

由此可知,并非引起某个事件的每個条件都是原因,只有使这一事件在一般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的条件才是该结果的原因,才会承担责任;如果该条件在一极其特殊的,或者极可能小的情况下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并且该条件是一种事物在一般进程中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则该条件不属于导致结果的原因。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以行为时存在而可为条件的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于行为时依吾人知识经验一般可得,而且其情事对于其结果,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一般的有发生同种结果的可能,其条件与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论相当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规则

论相当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规则

论相当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规则在民法中,侵权是一个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而侵权之后关于责任的划分则是一个很重大和复杂的问题。

对于一个侵权来讲,它分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部分。

而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1,本世纪以来,国外学者分别提出了“相当说”、“直接结果说”、“可预见性说”、“充分原因说”、“危险说”、“规则范围说”等诸多因果关系理论,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各国的立法实践。

而在各国立法中影响最大的两种学说,则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可预见性规则说”。

(一)相当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1)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由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克里斯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

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

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客观说,此说认为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时及行为后的结果有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判断;三、折衷说,此说以行为时一般人拟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

(2)相当因果关系的主要内容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按照克里斯的观点,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反映形式之一,它是客观的,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论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论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霰熊蹩凰.论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蒋涛t崔佳:(1.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2.教育学院法政系,河北张家口075000)::;{-|^羝tj誉罨!|【{j l熟法冀鹊嫒慕凝豫襄獭臻襄高羡酶蕊长撬罐≤繁嫱海春瀑聚懒疆警黔器篝甏磷?獭撬筏爸舔潞馥舔穗瓷蘧蕊撩瓣遗警冀警疆《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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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论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条件说所谓条件说,是主张只要存在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条件关系,就能承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学说。

该说认为,在发生某~结果的场合,有各种条件在起作用,一般意义来看,这些条件对结果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也被称为“同等说”或“等价说”。

条件关系公式为有甲即有乙,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也必须具有“没有该行为的话就不会发生某种结果”的条件关系,所以在处理一般案件的时候,它具有确定性。

另外,只要在事后能够确认条件关系的话,那么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就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将结果归于实行行为也无不当。

德国学者运用“排除思维法”来证明某个先于结果存在的事实是否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能把这个事实排除在原因之外。

也就是说条件说直接认为论理的因果的关系就是刑法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的适用以德国为代: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为了类型性的确定在所发生的结果中,能够作为基于实行行为所引起的情况而给予处罚的范围而存在的,但“条件说”也有其弱点,如: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因果关系复杂化,而因果关系链条的等值性使确定决定因素成为困难,陷入因果关系无限循环之中,如,在A对甲实施伤害导致轻伤,甲为了治疗在去医院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场合,条件说认为,如果没有A的轻伤害就不会有甲死亡的结果,所以A的行为符合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要件,但此结论不对,因为把因果关系的范围扩展到了从经验来看属于偶然情况的情形,违法了因果关系本来的宗旨。

试析外国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

试析外国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

试析外国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在外国刑法理论中,相当因果关系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且复杂的概念。

它对于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而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起着关键作用。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末的德国。

当时,刑法学界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存在诸多争议。

传统的条件说认为,只要行为是结果发生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就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这种观点过于宽泛,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当扩大。

在此背景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运而生,旨在对条件说进行一定的限制和修正。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在于“相当性”的判断。

所谓“相当性”,是指依据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某种行为通常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发生。

这一判断并非纯粹基于客观的事实,而是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社会通常观念。

例如,甲在道路上正常驾驶汽车,乙突然闯红灯,甲刹车不及撞上乙导致其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一般社会经验,甲的驾驶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在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当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标准和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德国,刑法学界主要采用“客观事后预测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情况以及事后查明的情况为基础,站在一般理智之人的立场上,判断该行为是否通常足以导致该结果的发生。

而在日本,主流观点则是“相当性说”,强调以行为时一般人所能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性。

相当因果关系在外国刑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合理限制刑事责任的范围。

通过对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可以排除那些虽然在事实上与结果存在联系,但在一般社会观念中不被认为具有通常性和可预见性的行为,从而避免过度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它能够增强刑法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当人们能够依据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时,刑法的威慑作用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缺。

其在判断标准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1. 引言1.1 引言在刑法领域,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一种重要的理论观点,它在解释罪刑法定和刑罚确定等问题上起着关键的作用。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罪行与刑罚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与刑罚的程度应当保持一定的对等关系,以实现罪有应得的原则。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相当因果关系说都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被视为刑法中一种科学而合理的原则。

随着法学界的不断发展和新理论的涌现,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一些学者认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相当因果关系说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情况,存在很多实际问题和困难。

一些人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无法完全符合复杂的社会现实。

如何评价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在接下来的我们将结合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对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理论观点在刑法领域中的作用和意义。

2. 正文2.1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定义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在刑法领域中,罪责刑相当的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即罪大者重、罪小者轻,罪责刑相当。

在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是罪与刑相适应的一种表现,它要求刑罚的大小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即罪责刑相适应。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基本刑法原则之一,也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

相当因果关系说从根本上反映了刑法的尺度问题,对于确保刑罚公正、合理、程序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具体的法律应用中,相当因果关系说要求法律裁判者在裁判时要考察犯罪行为的实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罪行与刑罚之间的相对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不仅是对犯罪行为与刑罚关系的正确认识,也是对法律实践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的具体体现。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刑罚公正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客观归责理论(一)

客观归责理论(一)

客观归责理论(一)关键词:客观归责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累加的因果关系;条件说;反常的因果历程内容提要: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

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

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

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一、前言因果关系的评价,是在思索行为与结果间的归咎关系。

只有结果犯,才有因果关系的评价问题。

1]非结果犯包括:抽象危险犯、举动犯、纯正不作为犯、预备犯,它们本质上没有结果,所以无须评价因果关系。

某些结果犯,可能容易发生因果关系评价上的困难,尤其是杀人与过失致死。

主要原因是:行为着手后,被害人死亡前,可能有种种条件介入,使得死亡结果究竟要归咎何种条件,在判断上变得棘手。

例如:被害人遭追杀,亡命奔逃,跌落河里溺死;又例如:被害人遭杀伤,顽固拒医,感染病菌死亡。

这两种死亡结果,能否归咎杀人者?如果可以,为杀人既遂;不可以,则为杀人未遂。

因果关系的评价,不仅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也可能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或加重结果犯。

例如:甲追打乙,乙因为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甲成立伤害致死罪还是伤害罪?2]针对因果关系的评价,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足供运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略加说明,同时比较两者在处理因果关系上的差异。

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背景以及学说上的反对意见,本文从略。

大陆学者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已有丰富的成果,3]碍于篇幅,本文不作介绍与评述。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对我国刑法理论的意义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对我国刑法理论的意义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对我国刑法理论的意义
张军;冯宇悦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认定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重要前提.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较有影响,也具有相当合理性的特点.借鉴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将其引入到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将对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积极的意义.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张军;冯宇悦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1
【相关文献】
1.新时代曙光下刑法理论的反思与展望——2006刑法理论国际研讨会综述 [J], 周长军;吕欣
2.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恶性循环”与“良性互动”——我国刑法理论的反思[J], 陈银珠
3.新刑法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评介《新刑法理论与实践》 [J], 何秉松
4.我国风险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三大理论误区 [J], 利子平;石聚航
5.一部富有新意的刑法理论著作──对《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的评介 [J], 周恩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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